0 j! n8 K5 w5 F1 g3 v. ~所以哪有很多绝大数人都能有共识的价值判断题。我不是说这类思维论辩没有意义,卢梭的名著不就是基于一个实际上根本不存在的立论嘛,但是这类东西如果每一步都以不能完全确定的共识为基础逐步推广,鬼知道最后能推出什么东西。就像最小二乘法拟合一样,给你一堆点,你总能找个直线出来,但是谁说这个直线就能反映情况了?很多时候就是无解。& O. r! |9 m3 N$ {1 K/ L
“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手要价值”,如果是物理客观,很多人会承认存在这个这个物理客观,而正义如果是人的共识不是上帝的定义,为啥一部分人能够理直气壮地宣称另外一部分的正义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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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这个其实并不仅限于关于道德,正义这些,所有的deductive reasoning通过推理来试图达到真理都会遇到这个问题。! F# D/ K% v0 R- t- P' q- o: s
y+ @; }' v. }John Rawls的推理也不是那么复杂。象他最有名的楼主提到的这个veil of ignorance,就是直接appeal to我们的道德直觉,没多少推理的。你如果觉得它有道理的话,就可以作为接下来讨论的基础。但是他最后的结论,认为衡量一个社会的标准应该是它的worst off member的welfare,则反对的很多,比如大多数经济学家都不赞成。但是和他有分歧的并不是veil of ignorance那点,而是后面他用的maxmin的标准。 : a$ D' m F& K) S. [* I; G$ s1 }8 G* S4 }- o, b. @
& M+ M) f" p' ]* K1 p你这里的“绝大多数人的innate moral instinct”本身就有问题。泛基督教背景(包括犹太教、伊斯兰教)的人接受“原罪”观念,而儒家却有“性善”、“性恶”之辨,你的“绝大多数”包不包括这些自小接受“人之初,性本善”教育的中国人呢?/ u6 c) b3 n9 u; w/ L
以你对美国法律的了解,“无知之幕”与陪审员甄选的相似性不会看不见。以英美为代表的陪审制今天落到个什么地步,跟这个一点关系没有么?不如你有机会详细解释下英美陪审制的流变,我觉得比空对空的谈玄有意义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