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国内在强调以法治国,其中在刑事审判中更以证据为中心,这是中国法治的重要进步,但最近看了两个节目,我觉得有点走向极端,缺少一点合理推理。
第一个节目是南京铁路公安破获的高铁掏心案,两个惯犯从高铁乘客放在行李架上的皮包中掏走5万元现金。经过铁路警察的努力追踪,几天后将两名扒手顺利抓获,但这两个家伙是惯犯,零口供,警察只好将他们身边的现金进行检验,发现1万8的百元纸币冠字号与乘客提供现金来源符合,从而破案移送检察机关起诉。让我难以接受的是法官重证据,就认定他们盗窃1万8千元,因为是累犯,判了3年罚款2万。感觉小偷还挣了1万2。
可能在现实中有人报案故意把涉案金额报高点以引起警察的重视,这个案例被偷5万元可是有证据链的,乘客是南京人去苏州上班,南京同事应苏州公司要求将5万元(估计从银行取出,所以知道冠字号)在车站委托这名乘客带到苏州公司去。整个环节都是可控的。法官应该做合理推论小偷确实偷走5万元,有些是消费了,有些可能处理过(如与别人交换),不能僵硬地套确凿证据而使罪犯得利,受害人无法补偿。
第二个案例是一个小伙因为网络赌博欠债,利用自己是汽修工的能力,半夜偷盗停在马路边上汽车的三元催化器准备倒卖。当警察抓住他的时候,从他家中搜出24个三元催化器,其中17个是看到出厂日期和使用年限的,7个查不到相关信息。于是警察根据17个的出厂价和目前使用时长推算出价值11万多元,从而被法院判了3年还是什么的。那查不到信息的7个就没管,难道它们就没价值了?怎么也得算个合理价值计入偷盗总额吧。
中国的法律是允许公安和司法人员进行合理推论的,但上述两个案例看到的是过分重视物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