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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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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 s; m- {! A# B( N1 }8 K$ r) c+ A1 m( L% M
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 a+ P! L, w; j7 B$ a2 a) D- S1 [1 A+ V. }3 I, Q
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z) L8 G( y. E/ N8 [9 d; Y( p
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1 j1 ?: Y3 O- [9 ?0 I' u
0 m* w1 i+ ~7 B/ D8 J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_) q8 B/ I6 b: t# E4 N' T0 ]8 G) p
8 ~1 z+ b+ l( C' x; v& T+ T
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3 M' t; W9 s. L2 g* P6 K. C( e3 E
' `3 j& B! r4 m+ o9 d
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 u" G7 r# f6 ~6 F/ \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Q1 p) i5 f: A/ {: a+ O
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 w4 q4 |+ Y8 @7 w4 |5 f
; r! g* r  a% U* F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2 s3 ?, b" X0 V0 O
  U% G+ G2 p, t# g# M7 |# U9 J
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 e: A3 M* O8 _2 G
/ k, \* V! \+ }( v7 }- C8 o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前天 08:38
  • 签到天数: 2479 天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4:06 | 只看该作者
    云南高院是主张少杀的重灾区,里面的某些人应该吊死9 ]. C0 o9 |2 R' u# q

    # J0 @5 a9 J,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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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前天 00:53
  • 签到天数: 3420 天

    [LV.Master]无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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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点评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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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 签到天数: 1277 天

    [LV.10]大乘

    5#
    发表于 2014-6-11 02:14: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15:55 编辑 : B/ D% F/ G+ o0 a6 i" A9 j$ k& F
    2 a/ |" x: v4 a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 R* E7 G% B1 N! Z: `
    # ], V' u7 X3 T. P: `2 B3 n) g+ y6 _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t! z7 h( L9 R4 p" a

    2 ~- a- m5 v2 K8 }" w按司法解释
    " g' p, r1 \* G' `" p1 @% t# k
    : i6 w) W# _, C. [1 |9 K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 m8 J2 b4 j( b4 |( Q

    5 H9 [+ v# {7 k( C9 ~6 U但解释里也留了一个口子,“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辩方可能要败在这个上面。不过刑法里有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等分级。这到底怎么算特别恶劣可能也能辩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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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昨天 08:22
  • 签到天数: 2145 天

    [LV.Master]无

    6#
    发表于 2014-6-11 06:24:21 | 只看该作者
    大喊“恶魔,你是恶魔”这个事实,不能够确定证明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认识不到对方是人。还有其他情况,比如说对极其憎恨的人,同样可能说出这样的话来。这个举证责任我看他满足不了。
    + U# Z/ x, }8 [3 ^- D& }( H
    / H0 [5 ^6 l1 F5 M* U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这和精神不健全不能等同,因为追到后来就是一个问题:当初你为什么主观选择去相信这个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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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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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1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257 天

    [LV.Master]无

    7#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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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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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6-2-1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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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8#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 d( ~6 H' H" Y7 x" i
    * B. Q! V( n6 `0 `1 v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 p( w, i1 ]+ g1 l, X* p/ ?( x
    9 K# j6 o3 w: r9 S9 t  k. J# V# U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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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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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0 z" z2 U* S' _+ I

    * X4 I5 B) o: P%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 Q* _2 ~/ z4 i. _$ e& }% [$ y8 _4 Z% N, I. M4 }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C) m! }" x/ S& ]8 l* Y! F) W% e
    - i& Y; K# c- V2 b
    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9 O2 w, s. u( [, Z$ ?. b' z

      _( N2 j5 F) ^; Q8 o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 c6 c+ ?( x/ G3 m, }1 ^
    6 m' }9 ]. m: g/ p9 V2 X8 E
    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 M% H. Y2 \+ d% I7 F- }4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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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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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不留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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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1-1-29 10:21
  • 签到天数: 354 天

    [LV.8]合体

    10#
    发表于 2014-6-11 09:27:59 | 只看该作者
    要是在杀人的时候说,‘你是混蛋,你是畜生,你是网吧艹的’,是不是也可以认为凶手神志不清,把被害人当成了:来历不明的蛋/动物/老鳖的后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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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  发表于 2014-6-1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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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 d# D/ d% k4 s( r0 @/ p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 S. x) N# W8 w" ^0 W& @  X/ K; O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 E! S8 n% y! m9 D+ Z; g9 T8 y
    1 o/ M  i" e, }, q' i6 Q* |
    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9 V2 y2 J. B! `4 h
    $ O+ b5 f  ]% B9 @: b1 J% j; r( ^
    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
    9 D' K1 G, o' g* \5 Q, `
    4 u7 |# h$ M! N4 b) \: h“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 R9 Y, Y" k0 j& l: c6 t2 W( ~0 y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
    0 _4 A  u: _4 R' C
    2 R" t0 q4 U+ Y0 w0 s8 ~$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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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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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 u. w3 p4 p3 m$ o, W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4 r' \! Z4 {. G& R

    , h( Y6 O. n! [' G+ J' M"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1 [! A$ v/ U% c
    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
    ; a6 l5 S8 X0 n% M
    # R+ V: F0 K; _) i! Q- q. ^, Q; R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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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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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 M2 z4 i, {- l+ q0 y% {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 p* Q4 I0 h3 s& }$ t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 u+ [3 g8 w- ^7 m' j9 A; A  u

    . d$ t) i. z$ d7 C, F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3 b, q$ n/ g# C* f3 D. a2 l# G: ]/ Z4 `. T2 o3 L$ B9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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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2 {4 ~! J7 X0 M# r$ V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0 a: @/ p" E. [6 e
    6 Y: g# {) V& H- N( A$ w4 a  i4 g# k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0 P' D& R: X4 v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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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 签到天数: 1277 天

    [LV.10]大乘

    15#
    发表于 2014-6-11 11:50: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22:55 编辑
    # B" \9 D* h! c( A( R: a: f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14
    6 C9 J7 O' U+ [, E. M“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

    # K3 e6 @3 d, [5 F: [: z: y1 T0 F% U0 g( q- e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6 u" P( c* E) J- D' B

    : p& ]8 Y9 |( Q$ A; b4 o  L直接故意,说白了就是我要你死,不死还不行。
    % n* k0 c$ v7 Z2 X1 a( T6 a6 o' Y& K0 ?  k  e# K
    可能还要看尸检报告,口供,证人证词,然后比对尸检结果,对下狠手的并扬言要打死恶魔的,可能还是判直接故意行为。其余人也许按间接判。然后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是不是情节特别恶劣,法律界线在哪里我不清楚。但目前如果不看民间反应,按以往案例似乎只能算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似乎指杀死多人)。那就是死缓的结果。8 I; @8 a7 `+ ^- V8 D
    8 Q1 m; ~+ c  Y# p/ m
    不应该判过失。说对方是恶魔不是理由。我查了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解释里有专门对邪教的条目。但该条目针对的是怂恿组织内其它人员自杀这种情况的。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包含如指认自杀者恶魔附体之类的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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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 j- C  g0 t  p( y& w2 M! C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8 F! ?0 c0 l% w8 u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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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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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7#
    发表于 2014-6-11 11:56: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r6 Y$ Q3 G1 a4 ]7 T2 o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2 R9 e4 R! i5 B/ j' k
    不是我的理解。抄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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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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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8#
    发表于 2014-6-11 12:04: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4 D* D5 [% D) y1 U4 {" W* X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v0 Y  `2 e" m, k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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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9-30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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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9#
    发表于 2014-6-11 12:05:51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1:00 ; {0 c8 W& X, H0 h: j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 ...
    * _1 O$ c2 ~7 a: g( P
    对于不怕死的效果是不大,问题是要震慑那些误入歧途还不深的家伙们,这些人如果受到杀“恶魔”死不了的鼓励,那就是司法的悲哀了,司法不仅是追求某件事的公平,更重要的是要维护一个秩序,并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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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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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 M$ U' t' r6 ]3 O: ?. q% m4 h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 X" `5 {" O- m' e
    " @* T7 M' A/ U  F9 a; v8 b
    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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