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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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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 M/ B5 X4 |2 ?7 M! c' O) E* n, ^9 m3 k- q- t+ m0 v
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d- T$ l, n) i9 }6 i0 O" q
" n0 o' _% m1 K8 w0 D
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1 V( ?- j1 m7 O3 S' B! J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u, J! r) e& F5 _& d

5 ]' c. y9 z) a' _8 C7 f  h. c' K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 r  Z+ l& Y1 m# v
8 @4 Z' n9 Y% x( L5 L. d7 ^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3 Y/ `8 |8 d3 G) T* L! z4 d
( \, ]2 Y. t/ g# ]- W: M, }) @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2 D7 }* R" D5 [2 P& k
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3 l& f9 }5 C; n! ^2 }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 N- B( T. W- E% _! o
& b5 q) U' h8 C2 Q0 w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 b! _+ N: ^) I8 n/ o
& ]/ r' U1 u7 [6 L; g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8 ~$ p& x; Q# ~8 o) }# T
6 }. z& ~# N  k# O+ }
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3 天前
  • 签到天数: 2400 天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4:06 | 只看该作者
    云南高院是主张少杀的重灾区,里面的某些人应该吊死
    6 x2 o. _& d+ d% `( J
    5 Z0 u! L# l0 W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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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半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190 天

    [LV.Master]无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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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点评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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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 签到天数: 1277 天

    [LV.10]大乘

    5#
    发表于 2014-6-11 02:14: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15:55 编辑
    ; w. o) b; j+ G$ a7 D* b; O7 {) ]# l! `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7 I; S) a# }) M) e  m
    3 i9 R7 w" g4 b0 ~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u3 S: }7 r5 E+ A) ~/ z; w
    8 L# E+ Z* W2 ], s. j: R
    按司法解释
    8 b* J. Z  l# K" O+ d4 h1 E" Z  w2 w. h
    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1 O. G. W6 c9 V) H- ^
    & P1 s" Z$ I' h* M7 l
    但解释里也留了一个口子,“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辩方可能要败在这个上面。不过刑法里有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等分级。这到底怎么算特别恶劣可能也能辩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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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昨天 08:24
  • 签到天数: 2080 天

    [LV.Master]无

    6#
    发表于 2014-6-11 06:24:21 | 只看该作者
    大喊“恶魔,你是恶魔”这个事实,不能够确定证明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认识不到对方是人。还有其他情况,比如说对极其憎恨的人,同样可能说出这样的话来。这个举证责任我看他满足不了。6 g9 ]2 a9 t3 C2 T" m3 Z& ~8 ^
    & d0 N1 h. k) U* s; V# H7 v8 W+ m
    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这和精神不健全不能等同,因为追到后来就是一个问题:当初你为什么主观选择去相信这个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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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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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4 天前
  • 签到天数: 3166 天

    [LV.Master]无

    7#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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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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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3 天前
  • 签到天数: 299 天

    [LV.8]合体

    8#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 Y* E3 p, ^4 N. D7 W+ ~5 a  a; @" d; s+ }: l7 @2 W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c# O2 d6 s5 ?0 w
    ( c  Y2 J8 V0 a1 x) G" q& f* b) S
    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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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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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 c9 f# Z. h$ b4 g2 F
    ) }0 X7 t+ g! ^$ C- E2 s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 a$ X2 a. O9 m8 Z& m2 s# P( @  }$ V) H+ i) o9 Z4 ~0 ~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 v9 x" E" Y: n4 ~- f# W* I2 ^6 p( ^" @& F# e5 }
    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
    5 A/ q1 w9 R7 k' X& V
    ( Q7 `0 G) U1 T- g6 x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1 K4 i+ A9 b0 ~) _, W% z" D* \
    ! J# B6 [+ A" h2 z1 O& F; f+ `
    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
    , J5 \" u+ g6 {. ]$ B  @

    点评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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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不留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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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1-1-29 10:21
  • 签到天数: 354 天

    [LV.8]合体

    10#
    发表于 2014-6-11 09:27:59 | 只看该作者
    要是在杀人的时候说,‘你是混蛋,你是畜生,你是网吧艹的’,是不是也可以认为凶手神志不清,把被害人当成了:来历不明的蛋/动物/老鳖的后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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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  发表于 2014-6-1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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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 g5 ~5 c( N# E; a. k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0 }; r& q1 N4 `) C- I* S8 {% D, @- `9 I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 F: ~, t# [) F- @9 X6 `; W
    ( g/ y0 |. j) q' z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2 G# o) _# L" B- q) Q

    ! }" l  K4 W6 o- P6 \  K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 A& J- d( ]  Z6 H
    2 U. o1 b# {1 Z6 N0 q
    “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 V- n/ ], \( V$ \) o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
    8 M4 |4 k1 A, y! n4 X) u) T: m" O, M! N  x7 |5 Z

    点评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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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0 w4 D4 w8 D8 V# `+ X0 M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y" }" B3 T4 f: A! y
      b2 Y& I0 O& f7 d6 U0 y7 a: T5 N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 Y4 l' y" D/ ?  [) s
    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 Z; m; g9 J6 R
    / I" p7 ?  V& S
    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点评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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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4 n# D- C( o+ M$ s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8 w2 z+ h  H7 i' s7 n  i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
    ( D- m& A" q- o) a' s0 W# _7 |* L/ t& [2 Z/ h: W
    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3 m2 Y& o- \+ E( V% B: R

    ! P7 E/ n/ e' N) y% o2 c! G*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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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x+ ]* H5 l0 p  R, r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j/ G1 I0 f( N1 A5 t

    + r6 y5 q9 o- D, p1 c; K+ E& u% k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Z0 P( {/ }) _-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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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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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5#
    发表于 2014-6-11 11:50: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22:55 编辑
    6 s. ?' `- ?( S( e9 k2 i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14
    8 I; W/ t: l; M! q“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

    4 R# H- M4 D) j/ A$ @/ v- k8 d$ E# F) I! d- w- j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 W+ b8 ?' w7 V& X

    & M# s/ q( {( b1 {# z直接故意,说白了就是我要你死,不死还不行。
    1 V% a; G# }2 ~
    7 C3 x* K) T. s! N, O( G% o可能还要看尸检报告,口供,证人证词,然后比对尸检结果,对下狠手的并扬言要打死恶魔的,可能还是判直接故意行为。其余人也许按间接判。然后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是不是情节特别恶劣,法律界线在哪里我不清楚。但目前如果不看民间反应,按以往案例似乎只能算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似乎指杀死多人)。那就是死缓的结果。
    - F$ r: B" F/ k/ R$ J8 Q- X! F7 I  R$ e# U( ~' G7 D
    不应该判过失。说对方是恶魔不是理由。我查了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解释里有专门对邪教的条目。但该条目针对的是怂恿组织内其它人员自杀这种情况的。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包含如指认自杀者恶魔附体之类的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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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6 L# n9 y1 A% `6 W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8 W! e' q( j8 ~1 g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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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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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7#
    发表于 2014-6-11 11:56: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4 ~# q! Y  x) b* R* o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Y& ~  S( R* g$ x7 ]# v. @; \不是我的理解。抄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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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 签到天数: 1277 天

    [LV.10]大乘

    18#
    发表于 2014-6-11 12:04: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Z3 R7 @, b+ e9 E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z( x- P( k+ L" A; {' g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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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9-30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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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9#
    发表于 2014-6-11 12:05:51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1:00 ' b6 C" t  w( Y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 ...
    : E2 g. H( L2 P  p7 e/ B7 T# E, x3 [6 o
    对于不怕死的效果是不大,问题是要震慑那些误入歧途还不深的家伙们,这些人如果受到杀“恶魔”死不了的鼓励,那就是司法的悲哀了,司法不仅是追求某件事的公平,更重要的是要维护一个秩序,并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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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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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 p6 T2 @0 a0 |: o" L1 ~3 v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Y; }1 [; u2 j. ~+ N- g& F  q( C' f8 _; Y
    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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