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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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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4 O% |* n+ h5 a5 F

! r+ u' M/ f9 G$ S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9 `! \8 q5 D% K& f* Y; S
1 {  `- x9 A$ M( y0 W+ h- I  K
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e6 q+ y7 b& @1 V- }2 o9 H
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 P  {- M* |, M" E& w: X  `& O6 c2 z! U7 r! r+ v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x0 w: A! J: e* t$ l6 M0 L
9 o  p& ?& W/ t1 R5 u+ H! Q
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Z% s$ x6 \+ @
6 k+ H0 {" F4 x7 ~/ I
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 `& J2 |9 ?* j% h5 U+ p  Y2 K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1 s, |9 q+ ^4 e0 a8 L; }
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 u6 i3 P6 ?) }- r0 G0 U4 [. k
* n( C. @1 l' Y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 k" y% ]. Z" P7 U
. u" k. i' o' U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W/ _, C. @' [9 Q/ ]! f

) E. ?2 W# X+ D' z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3 天前
  • 签到天数: 2492 天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4:06 | 只看该作者
    云南高院是主张少杀的重灾区,里面的某些人应该吊死  z5 @, R1 D( W
    5 @+ h' V4 `5 M8 w  _, ~( D1 J2 ]4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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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5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471 天

    [LV.Master]无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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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点评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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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 签到天数: 1277 天

    [LV.10]大乘

    5#
    发表于 2014-6-11 02:14: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15:55 编辑 5 D$ c% Y. x7 }9 s" l1 _; b) \$ ^
    4 t& ?' R! d) C. t% ?$ A, B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 f1 r; G% y1 p& T! J0 m7 a# H: \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G) |7 ]; H- o& B" P4 R6 l

    + t$ `' K# ^8 H" @+ z按司法解释' e; q8 s6 }$ A: u( K# d& J$ ~

    ) M7 t2 S, H/ ]3 G8 _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
    3 i6 @8 @7 `6 y# Q2 T  V+ |2 h1 g: K; I
    但解释里也留了一个口子,“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辩方可能要败在这个上面。不过刑法里有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等分级。这到底怎么算特别恶劣可能也能辩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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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4 天前
  • 签到天数: 2164 天

    [LV.Master]无

    6#
    发表于 2014-6-11 06:24:21 | 只看该作者
    大喊“恶魔,你是恶魔”这个事实,不能够确定证明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认识不到对方是人。还有其他情况,比如说对极其憎恨的人,同样可能说出这样的话来。这个举证责任我看他满足不了。
    : J6 B% F$ r) j  G+ ]8 J! M4 O. y
    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这和精神不健全不能等同,因为追到后来就是一个问题:当初你为什么主观选择去相信这个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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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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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3 天前
  • 签到天数: 3305 天

    [LV.Master]无

    7#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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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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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6-2-1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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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8#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1 A  Y9 ~& P8 \) e. j- @' g7 z) F

    ( K6 A# N1 D9 T&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 c, p0 a7 ~& b% A7 d  E
    ( N( a0 v! j/ `7 g/ N7 u) V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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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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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 y/ a7 ^: b- O* F0 o

    1 c+ t: m) N3 ~. n$ x/ ]* l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 U/ p: |7 T5 \) Y" B# ?' P, v) Y/ P! V5 d( N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7 e9 R+ i! b5 x- d& c, k& E

    + V  I* }! C1 U8 \6 s( O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 S$ t8 \, V( b2 w% W4 g
    9 N+ x9 Y' k5 _# s
    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 Z# V7 Z: Y/ A* W3 {) D
    . U0 A3 B2 P% l( O) a
    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
    9 @( Y; A* |0 ]" c9 T,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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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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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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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1-1-29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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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0#
    发表于 2014-6-11 09:27:59 | 只看该作者
    要是在杀人的时候说,‘你是混蛋,你是畜生,你是网吧艹的’,是不是也可以认为凶手神志不清,把被害人当成了:来历不明的蛋/动物/老鳖的后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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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  发表于 2014-6-1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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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 |+ ^& A0 K- ~4 |* i  `7 g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 ]: ?- U3 E2 h" |' r7 K) v4 o  k% N$ j/ D1 s+ O9 n1 W( H& G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 n4 H' U8 Q" P( ]4 l9 E# m; s5 N& m* g& F! @
    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 F/ F; F4 I- `4 \
    ' G4 Z  W; L0 D3 j. L% ?; i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6 n$ p' S1 _9 W1 r) D5 e, }4 h

    + X$ o. O5 _/ s5 |- e5 D“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 I; j% v1 i* {7 \* j  B7 i8 }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 d# i/ ~! ]% o- w  R, _: f! i
    9 Y8 W2 e0 @0 L- F

    点评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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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 L, N( p* k, ^% _& A9 P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 [3 @" k/ q% B& q2 }  ]
    , Q4 K( Y; v: P6 I"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 ]* w! O4 J. v' Z4 ~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6 O0 ]. d' c( r

    % x) ~. h2 W5 d4 K; f1 Y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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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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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5 ]* X% Q2 Y9 s4 ?5 G3 @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 d4 [& o' |) x0 [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
    % S! }6 l" m( ?/ F
    - ]8 ?$ S4 e3 A0 w0 r* [+ U+ V" E2 x* ~) b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 x/ B. a1 |2 O' O0 n1 m  N1 {% C
    # Y- [; O, Y: @7 T) h8 s: _  Z(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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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14#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3 z; V  B* u: W1 d9 ^# U- o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4 A; w7 {2 o0 H! a' n- o; M! O
    / l5 W# k' J4 _2 V# I9 T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0 ~, h# Q. p( p# W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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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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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5#
    发表于 2014-6-11 11:50: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22:55 编辑
    4 ]$ `1 N  o8 b( g  g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14
    7 m; ]' A3 h! v) A+ e“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

    7 f8 `$ Z1 E  u' Y+ L+ t8 e" z, O% |6 w$ {4 _, `6 g7 }2 k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6 `2 n* Q; @4 X6 \& r2 m- b6 L% r* z4 Z0 I2 l9 g, R+ S9 ~; O
    直接故意,说白了就是我要你死,不死还不行。
    ( F* I& e5 K3 h+ p; C% F3 k
    1 y2 F- ^4 ~; y# a5 t3 [* p* h: C可能还要看尸检报告,口供,证人证词,然后比对尸检结果,对下狠手的并扬言要打死恶魔的,可能还是判直接故意行为。其余人也许按间接判。然后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是不是情节特别恶劣,法律界线在哪里我不清楚。但目前如果不看民间反应,按以往案例似乎只能算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似乎指杀死多人)。那就是死缓的结果。5 _" B# E) e6 o; n' B, T8 ?

    6 T7 I% w% n# s" I# A不应该判过失。说对方是恶魔不是理由。我查了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解释里有专门对邪教的条目。但该条目针对的是怂恿组织内其它人员自杀这种情况的。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包含如指认自杀者恶魔附体之类的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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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1 N( X' |3 \8 G: _# F9 ?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 X# ^& ]9 q( h3 T7 d9 L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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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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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7#
    发表于 2014-6-11 11:56: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3 n% u2 k  U4 J! }# u- T/ u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2 Y- g* z6 p: D# k不是我的理解。抄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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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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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8#
    发表于 2014-6-11 12:04: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 M6 ^: B4 x0 C4 L/ r& R: u6 E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j) o' O- t: e+ e4 r! D. y( V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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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9-30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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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9#
    发表于 2014-6-11 12:05:51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1:00 ! N6 {# _2 \. q4 B" ]% K3 {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 ...
    8 P0 X/ E; G+ @+ u" F3 v
    对于不怕死的效果是不大,问题是要震慑那些误入歧途还不深的家伙们,这些人如果受到杀“恶魔”死不了的鼓励,那就是司法的悲哀了,司法不仅是追求某件事的公平,更重要的是要维护一个秩序,并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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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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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 U9 V2 P. {  F& n- q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 g5 z) v. d& ^3 i, p) d; Q- Z2 Q7 N3 Y9 I2 e! e% l
    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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