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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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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5 b8 w) ^, E9 O

* x& ]  z" ]$ r: T! \0 d% F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 c# J/ D+ `* F0 L- D+ \
. `4 }4 R: t7 D, A1 H" L, X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 c# w4 p0 Z( y+ _+ g& m
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9 X+ `$ M( l7 D% w/ \1 p' R6 u0 _! s+ @$ @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E2 m/ s8 f3 f( k  s

2 N/ G: j" T2 p! b, `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 i' C5 s! _& Y
9 j$ p! W1 {2 |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y( o" f. R9 p# I& u; _
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L- }+ P4 R( v
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 D5 m* i4 y% O* r5 U  z4 `4 u# K0 E$ c6 |; }! G0 {: u
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7 Y7 I" A3 q8 F
2 g$ N" }" Z/ }
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z8 t3 V0 A/ b3 ^5 ^# B
* r# P3 l4 X1 `2 l2 g! H7 Z( D* N
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6-1-19 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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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4:06 | 只看该作者
    云南高院是主张少杀的重灾区,里面的某些人应该吊死
    - d# S. d" J/ V9 R+ X9 [3 Z0 R4 x6 k( z/ l- 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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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8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405 天

    [LV.Master]无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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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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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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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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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5#
    发表于 2014-6-11 02:14: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15:55 编辑
    : s* t0 S0 F5 N6 _5 I
    ; o( ]# s+ C0 u, V5 V  V& d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 F3 U) C8 d$ }9 p
    . R  P2 a" L( [+ X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F% x" D. s7 [. E& Y
    3 N$ o( M0 H5 b3 X0 }$ @4 t, D按司法解释3 Y, V, a& u2 Z
    ) G+ R. r* _: N! g
    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 `% Q) C5 P7 q6 g9 @

      V; w& z- C/ o" J但解释里也留了一个口子,“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辩方可能要败在这个上面。不过刑法里有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等分级。这到底怎么算特别恶劣可能也能辩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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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9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2137 天

    [LV.Master]无

    6#
    发表于 2014-6-11 06:24:21 | 只看该作者
    大喊“恶魔,你是恶魔”这个事实,不能够确定证明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认识不到对方是人。还有其他情况,比如说对极其憎恨的人,同样可能说出这样的话来。这个举证责任我看他满足不了。
    6 q  Z) q- j; l' }) W7 f; l( P# L7 \) I+ ~# P" A
    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这和精神不健全不能等同,因为追到后来就是一个问题:当初你为什么主观选择去相信这个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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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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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前天 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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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7#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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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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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6-2-1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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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8#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 S3 ~; g5 A7 X& m; S- r: o" B  v: @& Q0 T9 F4 l* v9 ]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1 P- C9 G7 a' |" R) E
    3 Y' C4 A$ d3 V
    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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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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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 ~: p. ?! z4 T. A  f) J
    2 N" n+ G2 y/ ^2 o( B1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 [5 v# c! |$ v8 z

    ' J' Z0 K, X6 G( a' M"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2 t! p  }2 p1 I3 r* W: @; U

    , y7 S2 d" b% s/ a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4 C; S: V7 ~" d
    2 @2 X+ O1 D/ n4 t) x
    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
    9 X$ |" d  ]8 j5 b& n4 H  w" i
    ; `8 k1 l5 i- I( e, ]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7 I) _" ]$ i4 z3 G* _3 ]+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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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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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1-1-29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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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0#
    发表于 2014-6-11 09:27:59 | 只看该作者
    要是在杀人的时候说,‘你是混蛋,你是畜生,你是网吧艹的’,是不是也可以认为凶手神志不清,把被害人当成了:来历不明的蛋/动物/老鳖的后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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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  发表于 2014-6-1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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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 O. N+ E; J/ }4 P, \0 `$ T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 e" B0 r* q* b- `$ w1 W& ^7 U7 o2 M8 j, r5 _* S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 y8 l. s% @: T! n# m

    : f! N/ b0 f, h' Y7 Q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 f0 h4 r, H
    5 |5 L2 X# o( X4 S! b) J9 C
    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
    9 N2 k6 m4 \& F0 n+ s) V! R
    & C$ p4 @" q, q( x“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 o" Z, V' _& S# D' _! c* w8 Z
    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
    + N6 B/ m2 e1 R6 U2 p3 k; ^* q" i( C(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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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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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 d6 Y0 }" A* S1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Z! b3 @* q% f+ N& y6 |
    " R# c) m+ N- x9 \* @8 F1 Z( r/ X8 [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6 l6 L9 G4 s2 P6 v: }
    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 o( k  c  T! v( Q- o* ?# u+ A

    , s5 v. w4 x& S' S: H. m* h3 K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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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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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 z7 D+ g. A5 h4 p& e4 j) H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2 h/ o3 i; h9 Y0 c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 J7 n1 a; J# P' d( p( S8 y2 t: q8 `

    $ N% E; R- {' @5 w* E1 f; v9 u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3 D  S* G1 ^+ ^  \3 N( n( [+ e/ X- V1 w!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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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7 v7 ^" v, U8 [7 Q* \, A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 P7 {& S2 d1 Q1 f' M0 ~# k9 b9 Z: L$ P) b( y5 b" b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w4 N8 I, w9 @) I' z0 n+ U# ]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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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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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5#
    发表于 2014-6-11 11:50: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22:55 编辑 3 I7 C3 u, B6 y4 q) F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14 9 C- L" c2 ?; z/ [1 s9 b2 x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

    2 P3 f0 g2 v3 `1 w4 [; `: U  x! k. O; T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 ?3 T' X* t5 v2 W8 U
    9 z4 Q- l* M9 ~( C! M1 \直接故意,说白了就是我要你死,不死还不行。
    - }. p1 f5 H- h) x6 ~; r: G5 C' I9 d, K% g* a. M3 _# f. M
    可能还要看尸检报告,口供,证人证词,然后比对尸检结果,对下狠手的并扬言要打死恶魔的,可能还是判直接故意行为。其余人也许按间接判。然后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是不是情节特别恶劣,法律界线在哪里我不清楚。但目前如果不看民间反应,按以往案例似乎只能算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似乎指杀死多人)。那就是死缓的结果。
    / e( Y8 f9 k5 U
    ) F% @: R( Q* e, Z; s. [! L4 n: T不应该判过失。说对方是恶魔不是理由。我查了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解释里有专门对邪教的条目。但该条目针对的是怂恿组织内其它人员自杀这种情况的。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包含如指认自杀者恶魔附体之类的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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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Z  ?: u' d' i/ w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2 u- t3 c8 X) H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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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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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7#
    发表于 2014-6-11 11:56: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3 A% q5 [# j/ C. q) E( [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w( K7 k: T/ f9 Y5 `8 k
    不是我的理解。抄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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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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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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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8#
    发表于 2014-6-11 12:04: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4 j# z0 b9 }- _4 ~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q4 x! I: d; J% j( w5 R0 i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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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8-9-30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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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9#
    发表于 2014-6-11 12:05:51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1:00 7 |2 ]" R$ ^# W4 W/ D* g; X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 ...

    $ b; L( Z5 S( P, b6 j% X2 A% d  }对于不怕死的效果是不大,问题是要震慑那些误入歧途还不深的家伙们,这些人如果受到杀“恶魔”死不了的鼓励,那就是司法的悲哀了,司法不仅是追求某件事的公平,更重要的是要维护一个秩序,并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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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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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 _) l! X# s* s) r& o  N- b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L. A" x3 W% ^  y
    3 s; A, a5 s' R5 b8 \$ e- _# o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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