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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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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 @( [/ a" T& ~3 ]& ~* P2 ]
8 x/ u1 {* N% G  o( r0 V+ e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 Q, ]- n; @7 n. }4 Z" ?; t
9 A& ^+ Q9 C/ ~% o" t( P8 Y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Q, h  [& d9 N, x- C, d; _
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 J! i  [0 n, H; L, M% f2 ?2 c$ y! A% E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0 `# h/ Z6 x: O! W/ v

) M$ ]) h, T- w. ]4 i) K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 A' b1 n, R7 o% @7 B. {
/ q2 `* T: Q4 k+ V9 U( `: k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 W7 j; R& }$ {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M3 B* v* E/ ~/ S# ~) v9 g
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 Q& m% \1 U' o# j2 X! A5 n
* v- j& B- l) M( Z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O& T( |. E3 v0 b+ l8 [& \

) s, r& R, J$ {; W: d3 x$ d5 y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 @  L; s, c& \  C2 ^$ R% m# p2 [9 n- H# J+ ^1 Y
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12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2447 天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4:06 | 只看该作者
    云南高院是主张少杀的重灾区,里面的某些人应该吊死
    ; {- y; w9 `3 ?, m6 Y' o3 }7 ]- r6 `4 m6 T9 x. m3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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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25-9-18 00:38
  • 签到天数: 3331 天

    [LV.Master]无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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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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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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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 签到天数: 1277 天

    [LV.10]大乘

    5#
    发表于 2014-6-11 02:14: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15:55 编辑
    7 P" e+ i0 f" I( I4 ]9 x( }/ ]5 u2 x: W. V# O, o! ^+ C) v7 A: Q2 {& C+ w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F% x& V0 d& P

    . u2 F' K7 F  R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L! Q( k" ~% {3 E3 J! R1 o
    , ~( f1 y- o' N9 I& {" Y按司法解释: b- C- j  r7 z2 V

    $ s: X, u$ O+ _8 P7 W2 I( h% V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9 l  b- A% q* G" A, b0 |- t  ^5 A
    8 \3 o$ K, A: ?0 i: Z
    但解释里也留了一个口子,“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辩方可能要败在这个上面。不过刑法里有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等分级。这到底怎么算特别恶劣可能也能辩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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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昨天 23:31
  • 签到天数: 2110 天

    [LV.Master]无

    6#
    发表于 2014-6-11 06:24:21 | 只看该作者
    大喊“恶魔,你是恶魔”这个事实,不能够确定证明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认识不到对方是人。还有其他情况,比如说对极其憎恨的人,同样可能说出这样的话来。这个举证责任我看他满足不了。) \1 e* H! S$ {: J3 Y# z2 H

    5 Q. z3 F, m+ @2 D1 m; o( ]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这和精神不健全不能等同,因为追到后来就是一个问题:当初你为什么主观选择去相信这个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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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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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5-5-22 23:34
  • 签到天数: 3170 天

    [LV.Master]无

    7#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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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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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5-8-28 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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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8#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4 \2 i6 i* c+ @/ e8 h
    : v3 s% {* j0 X* q( N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8 |% N" G8 J1 a; N! Z5 i, p' z5 Q# T7 t# N* p9 T/ X
    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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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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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 [) H/ {2 i% m' p0 r& X7 B( |
    8 T$ n, J5 D: W' T$ \/ Q: X* ~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0 y/ B! v! ?- Y$ G. {# o7 `
    8 z( D: ^- f1 B. k/ D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6 w4 U8 O' T3 P# y
    ( d- ^; \: _* t# W8 r0 V  y, s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
    + e; ?8 }, L: v, B/ a  F/ a' Y; V
    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
    8 Q- W6 t" j5 f* [( O) k
    ' [$ j  `. V: k) C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
    . [" E9 g# V5 Z' z9 W7 l) C/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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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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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不留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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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1-1-29 10:21
  • 签到天数: 354 天

    [LV.8]合体

    10#
    发表于 2014-6-11 09:27:59 | 只看该作者
    要是在杀人的时候说,‘你是混蛋,你是畜生,你是网吧艹的’,是不是也可以认为凶手神志不清,把被害人当成了:来历不明的蛋/动物/老鳖的后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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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  发表于 2014-6-1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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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 t$ J* z& l% s1 B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4 _# p9 U9 Z; |

    : R7 M* q( ^* g/ \0 E/ M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 X9 M, P( d( b0 y8 y# D( B* S+ M' E
    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y* D: I) E$ K: H# y& `
    , `3 T) z: E  H3 i& g6 J
    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2 G" q* J6 V, E6 X7 G% V7 L( ^9 R' o
    ; R* A6 ~, J4 r; ?# j4 \2 \4 ]
    “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2 r- s9 p0 d& {, j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
    & r* _9 I! |3 {4 n
    . t) G9 d( O3 S" g1 ?  P*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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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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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9 o# A2 _* K5 ^& }9 y& c$ C/ T$ ~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 C, E- M1 f. b  i
    5 z! @: g: |% r5 ]1 T4 l"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0 m4 K: a" ]1 J- |/ R
    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3 ~& i  ~. s7 N2 e8 [
    * E/ y9 R/ ?* V7 C9 t3 g
    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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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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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 i2 ?5 q( C- r0 t, [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3 U* d' \2 |4 f' F5 f$ o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
    % W6 M9 W! o' u7 r
    ; Y! r+ |: ]& U/ ?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6 n0 `* R! c( j9 A
    1 S! S: w% s5 A; ?) n9 r" c)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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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14#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 T) Y, q- R7 A1 S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0 z7 L! B6 |! J  y1 [
    & }9 j+ F% o& p0 ~. a# V, Y, ~! u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5 h$ W& s5 Q; ]* n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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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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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5#
    发表于 2014-6-11 11:50: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22:55 编辑 % d' E' A7 y9 l0 J* A% B+ o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14
    + P. j5 t& U' K( Y“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

    ) d" O3 x* ^3 p- s$ @( L4 ^% c
    5 O9 ~  c5 f; _5 z. n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 u  q: r8 I2 b0 N4 y% L- d( ^" m' T  D- B; @1 i" I: r
    直接故意,说白了就是我要你死,不死还不行。
    ; Q$ p; }* e- b( N8 v, i; g6 r) a' a  j2 l$ I
    可能还要看尸检报告,口供,证人证词,然后比对尸检结果,对下狠手的并扬言要打死恶魔的,可能还是判直接故意行为。其余人也许按间接判。然后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是不是情节特别恶劣,法律界线在哪里我不清楚。但目前如果不看民间反应,按以往案例似乎只能算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似乎指杀死多人)。那就是死缓的结果。
    7 J  t; K* R6 Z; [3 Q, ]+ K) b# g# P" r& T* y) q
    不应该判过失。说对方是恶魔不是理由。我查了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解释里有专门对邪教的条目。但该条目针对的是怂恿组织内其它人员自杀这种情况的。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包含如指认自杀者恶魔附体之类的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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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 e9 U* q" M- E2 Q) \; W# B4 \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 l  Q( R3 f( I* P. z/ l7 y$ v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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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 签到天数: 1277 天

    [LV.10]大乘

    17#
    发表于 2014-6-11 11:56: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0 a# n% z6 t; n) A7 |+ U9 O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9 G6 B) A9 u6 c不是我的理解。抄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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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 签到天数: 1277 天

    [LV.10]大乘

    18#
    发表于 2014-6-11 12:04: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E( z) I6 Q' F. Y+ M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6 {& w9 i! i, Y) t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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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9-30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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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9#
    发表于 2014-6-11 12:05:51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1:00
    + z! B. N. i" Z0 {9 C# b) G/ u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 ...

    ! c- f4 C5 @- Y- y0 s9 \对于不怕死的效果是不大,问题是要震慑那些误入歧途还不深的家伙们,这些人如果受到杀“恶魔”死不了的鼓励,那就是司法的悲哀了,司法不仅是追求某件事的公平,更重要的是要维护一个秩序,并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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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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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 \# y  H/ [- o' k$ S( F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x# j) M* K- b7 U* M1 R0 _) l
    " X; ~) J  ^( L% A8 g- P3 Y
    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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