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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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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 e# p8 V! }( D& X/ N0 R7 K* n4 |8 z, x

; d: z6 I0 p& m' j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Q" i# r2 C  Y

4 H9 P6 i# a, s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m0 _! j9 H7 }% G; e" B/ N0 g# N3 a) x
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V6 f4 V- _6 v! G7 a
* B6 w' ?" t0 o& k, f+ W& y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f! U' _% B( B* x; ]/ l7 I

' p! ~5 ^/ w- x' O! C. w- O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1 y) a; K0 @) v( S6 M
6 ?* ^; Y2 M# e; M
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K' V+ L" G  }
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O6 K+ ^: z. m* d) i+ ~! t
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 q) ^* p$ N. W/ T* |7 W' t$ T% f1 D
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 t5 Y( f0 J) J+ }9 f
1 S: U1 ]$ L1 Z$ d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2 B, p  C0 f! R; r; P7 i
) |7 v, n. P9 w) G' c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昨天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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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4:06 | 只看该作者
    云南高院是主张少杀的重灾区,里面的某些人应该吊死
    & g7 `: D& `1 v, I, Z
    ! L0 L" R) c.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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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11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110 天

    [LV.Master]无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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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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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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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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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5#
    发表于 2014-6-11 02:14: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15:55 编辑
    . t9 _2 U" L/ n4 F' y! o: @
    3 ?0 k8 M# @- m& s7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u* [0 v8 d: F) F; _( l7 u$ m8 ]3 p& A( S3 H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_! p/ M, h' R4 m9 s
    - H( Q/ i/ w, K7 V' d6 ]按司法解释
    5 K$ Y: _# W% M0 ?8 ~, f! L4 @/ h- ~3 {+ ?; l! Z
    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
    $ J% r! T5 ~2 {. j8 R" C3 g0 D4 k) @$ x7 m
    但解释里也留了一个口子,“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辩方可能要败在这个上面。不过刑法里有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等分级。这到底怎么算特别恶劣可能也能辩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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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7 天前
  • 签到天数: 2061 天

    [LV.Master]无

    6#
    发表于 2014-6-11 06:24:21 | 只看该作者
    大喊“恶魔,你是恶魔”这个事实,不能够确定证明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认识不到对方是人。还有其他情况,比如说对极其憎恨的人,同样可能说出这样的话来。这个举证责任我看他满足不了。% V3 M6 i* n. o
    6 [2 m, Q+ V* ^, R: n2 K
    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这和精神不健全不能等同,因为追到后来就是一个问题:当初你为什么主观选择去相信这个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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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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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11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085 天

    [LV.Master]无

    7#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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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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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4-9-2 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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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8#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 O9 v9 J7 A6 V! B2 @; Z& _# z4 r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k4 U, D1 V+ J$ n3 p. c

    . E- j/ C9 K' H: d" N. e  Q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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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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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8 u, M) m% b$ Z+ v. V! A3 N
    7 Q" ~% A3 x  M/ d+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 O! i& m0 p& r, O5 `) U! h' _1 {0 \4 ~8 ]! L  i* z% c$ o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 _: b! F. n8 t( a5 t9 x
    0 x) Y) \' v" _% ^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9 w2 T) f# H- B0 Y& G' Z- C8 s7 A) Y

    5 Y2 Z/ F% L6 k; t0 R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
    9 l* v$ N; {4 C& H8 J) o/ w8 L; ~5 `2 E) q* G; [; ^% A
    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 `" m" _; x  o9 H% B" G, L2 O2 T/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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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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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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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不留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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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1-1-29 10:21
  • 签到天数: 354 天

    [LV.8]合体

    10#
    发表于 2014-6-11 09:27:59 | 只看该作者
    要是在杀人的时候说,‘你是混蛋,你是畜生,你是网吧艹的’,是不是也可以认为凶手神志不清,把被害人当成了:来历不明的蛋/动物/老鳖的后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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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  发表于 2014-6-1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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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7 [* H( D6 N) }( M7 C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4 ]; T! f# m) s. k6 V$ u
    , K& ?+ ?* L; s5 v( D, q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 V) W: O6 W, T; B0 T+ r) p
    % l+ u! M2 y( j+ a+ _. p# b/ G
    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P, R; r5 a0 v4 M6 }) |3 b8 m6 a% t

    1 K" g  v2 a  I9 R3 E4 i4 @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
    2 R9 x4 C( N3 R. |3 H: ~7 |
    ) X5 @6 C, }# k“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 ]0 O: N! U: A/ g4 @  j/ g, j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  J* Y9 |5 G' [% Q
    . q! {8 Z& r2 d) m7 S'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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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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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 [  q- E* b6 x6 L0 ~# d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 h7 o$ p6 c6 }" Y: F4 Q1 R2 s/ v/ \3 g) Z* a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B. V! b8 |( _. @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
    0 [2 ]# |0 _- w) E4 s0 {
    4 g7 r& R. r5 n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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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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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 l1 j, m. t( q3 w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4 I# G( S( y  I. [' T6 t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 y3 \' i! z2 G& R; @1 w; K6 n
    8 U) f- w! z0 _
    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3 ?: u! S( U% H2 O" N0 `' N

    ' P, {( x8 J: u" X' s3 y0 r: @0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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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 s' {  R% z) \3 R+ d9 Z  Y6 F7 w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 e" L6 ]) }5 x$ Y7 J
    4 D# Q( L  i( G9 ^8 v$ [*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1 T& Z7 c9 q: s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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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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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5#
    发表于 2014-6-11 11:50: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22:55 编辑
    , r  D, X0 x* G; x; f3 A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14
    , \% |% g. c0 z  D1 s, L9 x. ?9 G“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
    , a2 @8 [. x( W" N) H
    ! S. g* Q. H. X% l" L2 _: \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3 p4 g; g& C2 J" v' m  A

    # u7 c! W3 @+ g1 `0 h( T直接故意,说白了就是我要你死,不死还不行。
    " ]6 F$ o2 |( P5 T( J+ Q2 z
    ) H- @( m$ b# B0 u) e4 S. \( W可能还要看尸检报告,口供,证人证词,然后比对尸检结果,对下狠手的并扬言要打死恶魔的,可能还是判直接故意行为。其余人也许按间接判。然后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是不是情节特别恶劣,法律界线在哪里我不清楚。但目前如果不看民间反应,按以往案例似乎只能算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似乎指杀死多人)。那就是死缓的结果。1 r5 d) i5 b$ t3 b9 o; b( Z- C

    : J+ \# c0 U; y; u' q不应该判过失。说对方是恶魔不是理由。我查了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解释里有专门对邪教的条目。但该条目针对的是怂恿组织内其它人员自杀这种情况的。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包含如指认自杀者恶魔附体之类的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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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 A, C+ [3 p+ ]7 \# Z9 M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 ?9 R" d& H5 x2 k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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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 签到天数: 1277 天

    [LV.10]大乘

    17#
    发表于 2014-6-11 11:56: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V+ z& w! p( q! }' N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B4 \: g8 r9 b: X2 z不是我的理解。抄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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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 签到天数: 1277 天

    [LV.10]大乘

    18#
    发表于 2014-6-11 12:04: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T( }8 e3 P2 d% y1 c1 R( e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a$ b% u& @( {; J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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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8-9-30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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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9#
    发表于 2014-6-11 12:05:51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1:00 . \' @5 l. |3 h2 _+ x1 [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 ...
    & c! b6 ]7 W) h. x: [+ ?  }
    对于不怕死的效果是不大,问题是要震慑那些误入歧途还不深的家伙们,这些人如果受到杀“恶魔”死不了的鼓励,那就是司法的悲哀了,司法不仅是追求某件事的公平,更重要的是要维护一个秩序,并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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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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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7 L; l/ c+ P) B: N4 n2 i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Y0 C5 s) L1 S- O4 e2 T  q1 x
    6 i. V- s% p- T: u4 Z  w- J9 ^; }
    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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