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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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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1 P' [- W3 q6 E0 y: r5 X9 D0 R1 F5 S& z7 s
) i% }: b$ l# l4 J% J1 c' n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 Z7 F! X7 B& d3 K1 I' ?5 |7 o9 \* Q  Y4 Q/ {- J, C
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 K* i6 s& `3 h8 ]% }# v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s7 @3 A( P2 M# i1 h! z' I1 M. k
2 X# J' D9 j& ]: t- H" o; q, t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6 Z: S' d! S( p" Z% F9 ~

! t3 n6 A: ~, `( z, e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g5 C0 r! `6 c5 D
& K( g- Z& x5 w) g3 h: d2 t
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 K: I; O/ F, _+ i# D3 G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 p8 P% s7 Y9 ?8 L
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 ^2 }9 Q  e6 w' P# s% w0 l! M$ \' j5 t7 U& b* e. ~! g% }) h
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 [& M( d+ l0 G- d4 b1 L% s( x
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 Z2 A1 n8 v. H  K* T  ?
# ~( b. W4 p) \4 k/ G" a% v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13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2393 天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4:06 | 只看该作者
    云南高院是主张少杀的重灾区,里面的某些人应该吊死! D% l/ O2 j2 D! U
    2 l' g1 _1 Y( T" [9 i8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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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6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169 天

    [LV.Master]无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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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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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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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 签到天数: 1277 天

    [LV.10]大乘

    5#
    发表于 2014-6-11 02:14: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15:55 编辑 9 G* V" i, Q" M  V; b3 ?2 `; H
    9 @  a5 j2 h( I' y1 n$ E/ ]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 o9 w9 S5 G( B1 q1 f/ m/ m' l# d, a5 F7 E  s- z6 C% h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3 Z2 T8 R- a4 P1 |" o% a4 ]: k

    ' A6 n8 g' i8 R$ P* U按司法解释) A% W4 }; q& w) h* t% W& U
    * F6 x3 ?1 \7 w- y8 \4 d: U
    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
    ' ^4 I+ L6 \3 s! B
    6 z1 {. {" E" N7 @( c& n但解释里也留了一个口子,“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辩方可能要败在这个上面。不过刑法里有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等分级。这到底怎么算特别恶劣可能也能辩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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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前天 08:10
  • 签到天数: 2072 天

    [LV.Master]无

    6#
    发表于 2014-6-11 06:24:21 | 只看该作者
    大喊“恶魔,你是恶魔”这个事实,不能够确定证明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认识不到对方是人。还有其他情况,比如说对极其憎恨的人,同样可能说出这样的话来。这个举证责任我看他满足不了。
    / F2 E. q$ r9 d8 a. d6 {$ _
    ; E: ]1 @; r8 ~" Z( W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这和精神不健全不能等同,因为追到后来就是一个问题:当初你为什么主观选择去相信这个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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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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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15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149 天

    [LV.Master]无

    7#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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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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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4-9-2 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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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8#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 J* Z4 Y7 f  A
    2 }, a# Q& D( Y( z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 _; E1 }* t  N! k& H
    ) w  K- n/ B9 O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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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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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 {' v' D% d6 N" {0 H0 L% H- x$ y8 S- q" Y& [- ^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7 Q7 I: h# r0 f/ s  C, A0 }( T7 ?( [3 g! J; s$ |- U% t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V  |9 V" Y$ a: h" e
    ' Y: }0 [( X6 A2 v
    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
    * }% }2 b/ }9 f* V. @) h
    7 j+ [7 K- b' ^3 C% Y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1 f; {9 E1 k, u

    7 F( U$ i/ ^& s2 G4 g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2 J( q' ~2 w&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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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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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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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1-1-29 10:21
  • 签到天数: 354 天

    [LV.8]合体

    10#
    发表于 2014-6-11 09:27:59 | 只看该作者
    要是在杀人的时候说,‘你是混蛋,你是畜生,你是网吧艹的’,是不是也可以认为凶手神志不清,把被害人当成了:来历不明的蛋/动物/老鳖的后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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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  发表于 2014-6-1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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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5 e, m2 z6 b2 A( }9 \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H6 l) m3 h8 D  Y1 @( {" F
    0 a. J6 a! ~/ d# T7 g/ y% N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 W3 X2 ?( s% p% H( R( P% N
    4 q' \) L5 b# B8 ]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 r+ f! V8 W9 O7 y; r+ {# Y  J& r' P/ k9 y6 j9 u/ ]2 \: z
    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  p8 |4 o4 P7 {1 \* ?
    : ~0 y1 {* w  |: ~9 k7 x( ^5 z! [
    “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3 Y2 U0 i8 P. {& c5 c; h3 x& \7 d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
    ! {- f3 p3 G9 b0 L6 h5 t
    1 }) N3 b7 P" q, C% |4 r$ s* ^0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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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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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 \. _9 F1 k4 Z* B. V, C0 B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3 d+ V8 Z6 v1 ~$ `% T9 h4 j( O
    $ m. d3 _6 e8 l8 x1 M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 @0 k" [- c+ f* _0 _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 I/ d2 x- v4 \

    , n5 r% H6 y* l1 T4 J5 d* b4 J! l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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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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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 l* i8 O5 a& s8 i+ U. @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9 V3 [0 |) H5 Y( |4 ?2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
    8 k' t9 J! {* E2 M( S5 j
    + z8 Q9 o" a* t4 v! G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 l. a- c% G, k% C
    2 E) v& 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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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 G6 f6 W; m8 Z0 U8 `( A4 G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 k! ]' i) k7 B
    3 b4 w2 K& g9 d5 k: `8 r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N7 t2 Z# I6 ]2 w6 m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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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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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5#
    发表于 2014-6-11 11:50: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22:55 编辑 2 M6 m$ z# }$ ^. u' A8 j, C1 S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14
    8 v# C" ^: |( ?0 S“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

    5 W8 l, z* [/ R$ j7 o8 q1 t; F& j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B5 l, z  q7 H* @  H9 p
    * I% G; W# J* x4 f0 e# b1 m
    直接故意,说白了就是我要你死,不死还不行。+ ~5 u+ W0 w) P# L' p, ~% M

    % k5 W# ?; p; h可能还要看尸检报告,口供,证人证词,然后比对尸检结果,对下狠手的并扬言要打死恶魔的,可能还是判直接故意行为。其余人也许按间接判。然后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是不是情节特别恶劣,法律界线在哪里我不清楚。但目前如果不看民间反应,按以往案例似乎只能算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似乎指杀死多人)。那就是死缓的结果。
    / m. H% ~% i3 o( H+ u. i% F
      |: J5 S9 I7 ?8 V2 a" Y/ w不应该判过失。说对方是恶魔不是理由。我查了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解释里有专门对邪教的条目。但该条目针对的是怂恿组织内其它人员自杀这种情况的。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包含如指认自杀者恶魔附体之类的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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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 I! E: M. J" Q3 i# K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 w* o' e  c: \7 Y  d9 \+ s' Y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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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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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7#
    发表于 2014-6-11 11:56: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4 S  W/ j3 m* a- c$ l6 S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 U3 F2 o% `# }" m4 d不是我的理解。抄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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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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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8#
    发表于 2014-6-11 12:04: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7 Z! e1 G: j0 }4 E. _5 G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3 i- r) w# x1 u5 [/ K9 f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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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9-30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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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9#
    发表于 2014-6-11 12:05:51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1:00
    ; ^# z9 g" e' x9 o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 ...

    ; f3 K+ v8 ?- \8 N对于不怕死的效果是不大,问题是要震慑那些误入歧途还不深的家伙们,这些人如果受到杀“恶魔”死不了的鼓励,那就是司法的悲哀了,司法不仅是追求某件事的公平,更重要的是要维护一个秩序,并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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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3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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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 t1 ~" k. H' o5 [2 B' C! _2 q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3 x9 w. G& r- D) {7 k0 j8 C, R6 z1 ^/ {& Q2 m
    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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