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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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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 E/ ~5 S; O) _% W# Q2 B

9 M$ T. r$ l& n* G4 Y( m- G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 T1 d/ J5 n8 z: p9 c- u1 V1 H: u- s+ t# ?: F3 D% h5 V/ o: r. q
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5 s% k) Q; h. l: X4 a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 I: t1 @/ K! Q( o4 r
& ?- f& z. F* t2 ^1 t% `* T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X& I! R$ ?% [0 F" x$ g
9 R' m; m. ]7 Z3 l% t. \- o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 o. f; f% P2 y. c, c* Q- |8 }
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 t  y& k! j9 X! w' h+ e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 i5 L/ P3 K6 ]1 C! N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Z* U! O+ |1 Y3 Q  U

, j2 J+ n8 b/ w2 ^7 u" K; y$ j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9 V2 M" n; a- i" k

5 d$ k  S3 ?6 I3 q3 c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 U7 ?% m1 F% E: s9 c
: q3 q! n5 P" U* N) V% n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6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2410 天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4:06 | 只看该作者
    云南高院是主张少杀的重灾区,里面的某些人应该吊死1 y0 y" [3 {4 k  ?) G9 B8 a: v
    ) [7 Y9 Q; V, k4 `$ B( P0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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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6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225 天

    [LV.Master]无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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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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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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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 签到天数: 1277 天

    [LV.10]大乘

    5#
    发表于 2014-6-11 02:14: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15:55 编辑 ( {0 l$ s7 O% R2 {( f' ]; b, l- K& b

    ' o' y1 U6 K4 M* c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h" u1 H, i# j- V8 ?1 U' S

    4 E1 s- j  B/ h3 U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J2 U5 k( Q7 p4 k' T, o/ e, G
    & A* q% [, s1 P按司法解释
    + |$ \& j4 ]% T5 t/ y- w
    # D' V) Y! E' {" L9 P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
    2 c# R; u" i, o- W7 ]
    9 W: Q( o3 o+ P但解释里也留了一个口子,“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辩方可能要败在这个上面。不过刑法里有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等分级。这到底怎么算特别恶劣可能也能辩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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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6 天前
  • 签到天数: 2086 天

    [LV.Master]无

    6#
    发表于 2014-6-11 06:24:21 | 只看该作者
    大喊“恶魔,你是恶魔”这个事实,不能够确定证明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认识不到对方是人。还有其他情况,比如说对极其憎恨的人,同样可能说出这样的话来。这个举证责任我看他满足不了。
    5 d3 U  Y0 z8 H; s3 S& N. c& @+ c
    # k* T0 Z5 b8 V! v+ f- |: m) P. [) r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这和精神不健全不能等同,因为追到后来就是一个问题:当初你为什么主观选择去相信这个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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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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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5-5-22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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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7#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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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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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5-5-12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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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8#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 P- V# _7 M' @3 x
    4 }% Z' P& g$ ?8 `4 O8 m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R6 Y9 ^! f/ O! s, N5 V5 |
    ) {- P) ]5 r4 a* W/ u
    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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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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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0 I0 y& O  ^7 y* {
    $ B" g, E  ?" k& I6 A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3 c# [: B( a4 z# x, \0 l% _+ @/ L( h

    7 l$ }3 J9 g% O% f"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5 z9 N5 _$ i& l& j; ^' ]
    5 O' I: u' c5 a  h' I1 {5 H% o
    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5 ]- x& \0 `4 R! R5 w% i7 d  S
    2 c$ d( |1 f7 e' z4 [8 [
    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
    ! n* W$ q: z& ]' F* T2 H! n
    # `+ C; X& r: @( Y( e$ O- I4 O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
    ( ^6 G9 K9 z7 H!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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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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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不留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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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1-1-29 10:21
  • 签到天数: 354 天

    [LV.8]合体

    10#
    发表于 2014-6-11 09:27:59 | 只看该作者
    要是在杀人的时候说,‘你是混蛋,你是畜生,你是网吧艹的’,是不是也可以认为凶手神志不清,把被害人当成了:来历不明的蛋/动物/老鳖的后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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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  发表于 2014-6-1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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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 r/ j" x! i& t3 s7 m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 c0 a9 \+ E& h' R$ ^. r; W2 u3 B& x! S( i' M. m3 \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 C4 o0 B  S( J0 |7 h

    + a: c0 N3 S3 d7 d) p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 _+ |* Q$ c4 E7 R( u4 P# h* X: D& U. E. F) z" o
    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
      u2 z+ T7 a" q0 P; G5 z2 q! c0 T9 P. b" X! i
    “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k' B. h* K3 _0 V% q: w* [
    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
    ) |3 {: |, ?+ b2 {  P+ y( G1 Z# i% K0 p5 z;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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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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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 x! o0 o" f5 N+ I+ A6 Y# @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B( |) f# Z7 d, C) v' ~+ I+ k
    # r' j* c& w* i2 ?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 u& i5 M9 t3 a) m/ v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 j* \; Z2 Z' v& ^
      x/ e2 c  \2 h
    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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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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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 l  s  ]  |5 q5 h. C+ b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 ?) [/ ^$ T. ?2 l' i) r- [' j2 B) i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
    ' B+ v& [# J% ?7 |6 L- K" C$ E3 K
    0 o" K* m* ^! M0 R$ b, O& k0 G9 m! J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s/ j( K6 ]8 I9 q) g

    1 ?9 D( g) m/ ^, q$ O8 W( |.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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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2 ~# n" N: h2 ~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4 g7 I2 s  r5 }( n- F+ X. O: Y0 c
    8 _" o7 T4 D  q# w* q$ n9 k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3 i9 p% z. `! _. F+ s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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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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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5#
    发表于 2014-6-11 11:50: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22:55 编辑
    9 c% O: h  Q9 x: k4 v* I1 f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14
    ! t# ~5 w( o$ F6 v' y0 n9 Y“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
    ! R7 _/ T- a0 s7 \8 Y5 m  g1 y' E
    6 W6 x% n) J9 s2 {& v$ l' P* V% y7 C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 B8 O- `8 C5 R. _3 o
    # g# i& r* V/ O, ?6 Y) a" i' Y1 I直接故意,说白了就是我要你死,不死还不行。% D9 R6 f9 \0 y4 s" a6 d
    3 w+ y5 s+ y/ K0 k& x5 D  h  p$ f. K
    可能还要看尸检报告,口供,证人证词,然后比对尸检结果,对下狠手的并扬言要打死恶魔的,可能还是判直接故意行为。其余人也许按间接判。然后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是不是情节特别恶劣,法律界线在哪里我不清楚。但目前如果不看民间反应,按以往案例似乎只能算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似乎指杀死多人)。那就是死缓的结果。& H+ t- h/ T9 [) m6 f/ m+ {

    ; D7 t0 y" P* L$ T% U不应该判过失。说对方是恶魔不是理由。我查了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解释里有专门对邪教的条目。但该条目针对的是怂恿组织内其它人员自杀这种情况的。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包含如指认自杀者恶魔附体之类的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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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4 d1 P' D% b5 F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3 b) Z+ S0 b3 C# q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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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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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7#
    发表于 2014-6-11 11:56: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S4 `9 g" i0 l+ @; t5 X* w9 s6 p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D& F* ?6 |9 y. s不是我的理解。抄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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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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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8#
    发表于 2014-6-11 12:04: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L! \) N7 R: M5 r* m) k4 H5 D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8 o1 ~: R/ @6 t& X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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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9-30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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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9#
    发表于 2014-6-11 12:05:51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1:00 5 D" f9 Q/ X" U' `: n2 l( C5 t2 g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 ...
    ( k/ F$ u0 p  [7 {3 a& h$ O
    对于不怕死的效果是不大,问题是要震慑那些误入歧途还不深的家伙们,这些人如果受到杀“恶魔”死不了的鼓励,那就是司法的悲哀了,司法不仅是追求某件事的公平,更重要的是要维护一个秩序,并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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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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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7 M) f9 R% I0 m1 \1 `+ P' _4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u, F4 @. b  m
    $ W- |, ]6 R1 q2 ~: w0 |3 t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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