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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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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 w! U4 k* D9 n, K7 m4 T
9 M# v% M8 d! v3 G# e7 _* G2 b3 x
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7 y' L. d5 H: O3 d) x* @% ^5 t8 U. U" K: c1 y0 q4 Y6 _
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 }* Y- G3 I' I' c$ k8 t% O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M; N* b& t& A& a
8 ?# q# X3 {: D" r" r, j) p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4 X/ Y4 Z; l" N- }
8 j- M/ t3 r" [- K; [* U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 Z) x* `6 y/ b6 `! S/ g
5 b3 P1 y" c0 {' M. |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8 a3 M& ]' V6 s
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N9 B- b5 q3 l6 F
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 f* P' u+ \8 g. z9 G1 m+ |3 d2 R$ v' T2 y1 n3 V7 ~& I$ t
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 }: C5 R  i% x7 K$ t* H+ O1 |) [) Q; f8 e
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 P/ R; {5 }/ }( m( [
( b% _5 L) K- J  _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昨天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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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4:06 | 只看该作者
    云南高院是主张少杀的重灾区,里面的某些人应该吊死5 b  \% o8 C. v

    # u+ ^9 R/ H&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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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昨天 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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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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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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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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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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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5#
    发表于 2014-6-11 02:14: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15:55 编辑 6 a8 \: g- G' Y7 ~1 A
    : H3 x; K9 p' ]$ w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w* w0 m! D: Z

    ! l. D2 x9 Q6 ]  i! u! @% X, v+ I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8 c" `% W1 ?  h  \  E

    $ ^* d/ {9 P; ~) Q1 e按司法解释
    ) s0 b' X& ]. o+ j* g1 d4 Y! V( T+ O1 A: c6 E
    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
    5 H! ]6 H5 y* A/ G9 [& O* [' M7 H* Q9 o" X/ O, w5 |0 q4 `
    但解释里也留了一个口子,“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辩方可能要败在这个上面。不过刑法里有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等分级。这到底怎么算特别恶劣可能也能辩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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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13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2145 天

    [LV.Master]无

    6#
    发表于 2014-6-11 06:24:21 | 只看该作者
    大喊“恶魔,你是恶魔”这个事实,不能够确定证明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认识不到对方是人。还有其他情况,比如说对极其憎恨的人,同样可能说出这样的话来。这个举证责任我看他满足不了。3 b0 t: Y6 S9 s) p+ b% o3 r

    5 C: }5 o' R" @/ a* s: C3 ]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这和精神不健全不能等同,因为追到后来就是一个问题:当初你为什么主观选择去相信这个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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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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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12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256 天

    [LV.Master]无

    7#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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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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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6-2-1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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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8#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W/ ~$ D0 {! b0 J! x9 y& b/ [

    5 |7 H! u/ B! O* n' H7 n$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1 f' `7 u" `, \. H# n% ]& |
      L/ v) }) ~% k% \+ F& V% V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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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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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 D, n. ?/ v& S( Q
    % o  j: [5 l1 h7 k: \& _$ X! A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4 G- S% y" C% U1 m  Y. v

    3 J' ]3 w8 T3 ]0 e/ j; w#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 b) h% g2 r  i5 l. @3 F% g$ d4 m, |
    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
    5 K0 ]) |6 z$ ^7 r6 s% R
    7 Z% ?, _9 ?9 _# B: ~- a0 ~( C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
    , V- d% \4 I- H* Q6 B  \' V! L' U: ]/ O* ^
    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
    & v9 O0 k( v+ F# }& g)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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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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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1-1-29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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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0#
    发表于 2014-6-11 09:27:59 | 只看该作者
    要是在杀人的时候说,‘你是混蛋,你是畜生,你是网吧艹的’,是不是也可以认为凶手神志不清,把被害人当成了:来历不明的蛋/动物/老鳖的后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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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  发表于 2014-6-1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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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 S9 K. ^# A8 C/ Q9 J  U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I7 w" T. u; T- z  Q
    % a+ b" {1 l( M& I! O2 @% m3 ?* K/ x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 k7 L$ A' N  y' K7 p" b! ^
    9 L+ v) {! P, `# a
    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b3 B: d4 m( K5 F. p
    ' ^2 B9 @( b% k+ P) p/ E) i0 U
    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4 _1 f. x. i! y5 J- ]4 o

    $ R) t( J# A/ H: s/ J/ X% f2 c; i“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 r6 d/ i- `9 A# X8 `2 }, O. E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0 J. {- [! j' q  ~0 Q6 f

    5 E2 |7 T" `. J! w6 B9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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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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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p1 v" z  m/ w( F: k5 w3 i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y/ O, s8 \' e! N. G1 Z
      X7 }  E4 E4 S& c2 |# c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2 p: g) X  c- h6 @2 i* q: v9 j
    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
    2 h, M8 q4 E: @: v" Z. ?& r
    8 M: Q/ N  K2 f, [  d! [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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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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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8 V7 S8 R& }. P& k/ [5 }* j# V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 V/ N8 c# ^- ~* D: N+ D, I1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
    + b# n& K4 K% J, f. ~  O2 H
    : q* ]6 G$ m4 h2 x$ O0 u, W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3 y/ R0 h2 [& R7 A4 |) w$ p0 m
    6 L/ J  x. N+ z9 z- p7 _0 `'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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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 b0 F* Q0 i' C2 Y( ?9 d  O0 S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 e, P# k8 g  O2 I
    : h: m: t  ~% x* Z- |/ S+ I' e2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2 s; ~0 r4 |: _“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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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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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5#
    发表于 2014-6-11 11:50: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22:55 编辑 6 _- S  |1 E8 l* q! h. K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14
    0 K, t: K3 x6 I* U“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
    ! o1 z7 U' w! r7 e: w$ s5 y0 @
    9 E3 j/ I  N7 a5 Z7 X% `1 B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 [% x1 \5 G0 d7 [
    4 @$ S2 B* \7 R; B; ~直接故意,说白了就是我要你死,不死还不行。
    # k" |* _$ G5 V% |8 D
    ( ~4 ~3 s0 ^: }5 X* {可能还要看尸检报告,口供,证人证词,然后比对尸检结果,对下狠手的并扬言要打死恶魔的,可能还是判直接故意行为。其余人也许按间接判。然后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是不是情节特别恶劣,法律界线在哪里我不清楚。但目前如果不看民间反应,按以往案例似乎只能算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似乎指杀死多人)。那就是死缓的结果。
    1 \3 _1 r- ~; M6 w1 \( R
    9 z% t9 q3 y$ @! m8 D不应该判过失。说对方是恶魔不是理由。我查了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解释里有专门对邪教的条目。但该条目针对的是怂恿组织内其它人员自杀这种情况的。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包含如指认自杀者恶魔附体之类的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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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6 p, e8 ?8 W/ T; \! G* T8 V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 V9 X# |* u8 H8 M/ c. U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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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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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7#
    发表于 2014-6-11 11:56: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l  c0 r! D9 D5 B. T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 B. W* I9 ^- ~3 [
    不是我的理解。抄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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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 签到天数: 1277 天

    [LV.10]大乘

    18#
    发表于 2014-6-11 12:04: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i+ b( a* k" Q' d  E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 V1 Y  z2 _( W, g! Q, Q1 `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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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9-30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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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9#
    发表于 2014-6-11 12:05:51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1:00 4 C  a0 F5 b! |; {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 ...

    ' p) K8 F4 \0 o8 _, b8 n: D0 ?对于不怕死的效果是不大,问题是要震慑那些误入歧途还不深的家伙们,这些人如果受到杀“恶魔”死不了的鼓励,那就是司法的悲哀了,司法不仅是追求某件事的公平,更重要的是要维护一个秩序,并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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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3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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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 e; a; T' _6 Q% R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Q: k6 H6 M7 y3 k
    % C: {3 Z' \  `5 z" r9 N. K
    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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