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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草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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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美国的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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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表于 2017-9-22 21:23:56 | 只看该作者
Dracula 发表于 2017-9-21 20:16
我是觉得你那篇文章没有提出一个标准,什么时候speech是speech,什么时候speech就变成conduct,变成crime ...

没有提出标准是因为最高法院在Brandenburg之后就没有明确界定过incitement的外延,没有明确阐释过solicitation of crime是否属于incitement的一种。

至于Brandenburg与Claiborne Hardware中的言论,以我之见,前者和通常的threat类案件还是不一样的,用common sense是可以区分开的,即它没有威胁任何一个特定的个人或团体,而后者,从判词对Sullivan案的引用来推论,也许可以得出这么一个区分方法,即如果激烈言论是牵涉到public issue,则对于是否likely引发非法行为的审查标准要宽松一些。当然这都是我个人的意见。

tax那句话是我自己编出来做例子的,不是引用,真实案例(Buttorff)里面被告做的不只是宣传所得税违宪而已,而是教了听众怎样虚填税表的(虽然只有一个被告真的参与了填税表的活动),这样是不是更符合common sense一点?至于天生杀手的案件,1998年的判例由于程序性问题其实并没有真正讨论该电影是否受第一修正案保护,到了2002年,同一个法庭再次讨论这个案件的时候,就触及到了该问题,并判定电影受保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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