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但同时还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w X3 [: c0 p1 u: i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复议监督室主任范向阳表示,实践中,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往往是在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的案件中,有的法院就都一律停止执行,导致很多金融借贷都不能执行。为此最高院又补充规定,对于设定抵押的房产,不管是否为一套,在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亲属做出必要的安置,留出一定的宽限期后,法院可以执行。但对于没有设定抵押的房屋,执行程序处于停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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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点不知道该被称为社会主义优越性还是人情社会优越性,反正不能让黄世仁把人民赶出去睡大街。" D" `' I( S$ N$ f8 e' f& p'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