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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金钱政治或言论自由,谈谈Citizens United(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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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10-6 19:10: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Dracula 于 2014-10-6 19:17 编辑

    金钱政治或言论自由,谈谈Citizen United(上)

    Citizens United v.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 是最高法院近年来作出的最有争议的决定之一。自由派认为这个判决放开金钱对大选影响的限制,开启了让富豪利用金钱操纵选举之门,是对民主制度的颠覆。而保守派则认为它是对言论自由的捍卫。我最近读了本详细谈这个案子来龙去脉的书,觉得挺有意思,写篇文章介绍一下。

    Citizens United是个华盛顿的一个不算很大的保守派非盈利组织,每年的预算有1200万美元,主要来自个人的捐献。这个案子的推动者David Bossie,是个里根保守派的积极分子,90年代的时候就在华盛顿的政治圈子里小有名气,1993年开始被派到参议院调查委员会负责白水门及其它克林顿夫妇以权谋私事件的调查。因为他的调查过于积极,遭到越来越多的民主党自由派的批评。1998年,他选择性的剪接白水门事件参与人Hubbell夫妇的对话,将其中对希拉里有利的部分剪辑掉,并且泄露给媒体,众议院议长共和党领袖Newt Gingrich迫于压力,将他解职。2000年,Bossie回到Citizens United 担任副主席。

    就Bossie自己说,这个案子起始的灵感来自2004年Michael Moore的一部纪录片电影,Fahrenheit 911。Michael Moore算是美国比较激进的自由派,整部电影集中攻击共和党总统布什,War On Terror以及伊拉克战争的政策。Fahrenheit 911受到评论界,新闻界的极大关注,是历史上票房最高的纪录片。Moore选择于2004年6月底发布这部电影,正是希望能对11月份的美国总统大选能有所影响。尽管Bossie和Moore在政治上的观点处于截然相反的两极,但是他对这部电影在宣传上取得的影响特别欣赏和赞叹。尤其是这部电影似乎显示出对联邦竞选金钱管制的法律存在着可以利用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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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制度下就会有选举,而选举就需要花钱,因此民主和金钱之间从来就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美国联邦政府对竞选资金募集管制的法律开始于1907年的Tillman Act,禁止公司和银行直接向候选人的竞选资金进行捐献。那个时期美国政治的腐败要比今天严重的多,民众中有很强的限制金钱在政治中作用,进行改革的呼声,1904年总统大选,这是西奥多罗斯福的竞选纲领之一。但是这一法案的提出和通过还有其它的原因。法案的提出人Benjamin Tillman是South Carolina的民主党参议员,是对南方种族隔离制度,对黑人要求平等权利进行恐怖威胁的最积极,最有名的支持者。当时美国的大公司大都支持共和党,在种族问题上,在对待东欧、南欧、以及犹太移民的态度上比较温和。Tillman提出这一法案的本意,并不是为了民主平等权利,而是为了打击共和党,打击黑人对平等权利的要求。因此联邦政府对竞选资金的管制,从一开始就表现出不少矛盾性。今天不少保守派的人就认为,campaign finance 法律的真正用意,是为了限制局外人对在任议员席位挑战的能力。

    同后来对竞选资金管制的法律一样,Tillman Act通过不久就被人找到了漏洞。公司可以给员工发额外的“奖金”,然后命令员工把“奖金”捐给候选人。因此Tillman Act的实际作用并不大。1947年的Taft – Hartley Act 更进一步,不仅禁止公司和银行直接对候选人竞选资金捐助,而且禁止它们直接花费(比如公司在报纸,电视上作广告)来影响大选结果。这一法律还将工会和公司归为一类,也禁止它们进行影响大选的支出。在此之后,美国对选举资金管制最重要的法律就是水门事件之后,1974年通过的Federal Election Campaign Act。

    Federal Election Campaign Act规定了个人对联邦政府选举捐献的金额限制。公司或工会可以建立单独分离的Political Action Committee,向员工或成员征求自愿捐款,通过PAC对候选人的竞选资金进行捐献。所有的捐款人姓名和捐款数额都需要公开。国会建立了一个新的政府机构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FEC)对这一切进行审计。这一法律还限制每个竞选人竞选花费总额,竞选人用自己的财产对自己的竞选资金进行捐助的数额,以及个人或各种组织在竞选中的独立花费(也就是没有同候选人进行协调的花费)的总额。这一法律通过不久,就以限制言论自由为理由被上诉到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对Buckley v. Valeo的判决奠定了现代美国选举资金政府管制的基础。

    Buckley v. Valeo 对国会对竞选资金的限制进行了区分。最高法院多数意见认为对捐助总额如果没有限制的话,可能会导致quid pro quo的腐败或appearance of corruption。因此这些限制尽管是对言论自由的约束,平衡起来仍然是适合的。候选人花自己的钱用于竞选,同腐败无关,对它的限制违宪。

    另一方面,对竞选支出的限制,最高法院则认为是对政治言论直接确实的限制,违反了第一宪法修正案。这一法律的支持者认为对候选人花费总额的限制,减少了财富对选举结果的影响这个论点没有被多数意见接受。而独立花费,因为没有和候选人协调,quid pro quo 的危险要小得多,不足以平衡对言论自由的侵犯,因此对它的限制同样违宪。

    对Buckley这个判决看法的分歧一直延续到今天。Buckley的多数认为大选中的花费,绝大多数用于广告等同选民的交流,而这种交流就需要花钱,因此大选中的花费是政治言论的一种。而反对者则认为,对竞选花费不进行限制,会导致富人对竞选结果产生不成比例的影响。这种金钱决定竞选结果的情况尽管没有quid pro quo,同样是一种腐败,是对民主制度的严重削弱。国会应该有权力对其进行限制。

    Buckley v. Valeo的判决还禁止公司和工会在大选期间进行express advocacy,也就是说在广告里明确说支持或反对某一候选人。但是issue ads,针对某个政策问题的广告被允许。从90年代开始,这种issue ads大幅度出现,很多其实是express advocacy的伪装。比如它会首先阐述某个政策立场,然后号召选民联系参议员X(X反对这一立场),让他知道选民的想法。因为这些广告没有明确支持或反对某一候选人,FEC裁决它们不违法。2002年,国会通过了McCain Feingold Act,补上了这个漏洞,禁止公司,工会或其它组织在党内初选(primary election)30天前,大选60天前进行任何election communication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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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到Citizen United,在David Bossie看来,Fahrenheit 911 这部电影其实就是在宣传反对布什,是在进行election communication的活动,尤其是宣传推销电影的30秒的广告,比绝大多数的竞选广告的效果要好得多。2004年6月,Bossie和Citizens United的法律总顾问Michael Boos向FEC进行投诉,认为这部电影的广告违反了McCain – Feingold Act的规定。FEC 驳回了他们的投诉,认为Michael Moore的电影属于商业活动,并不在竞选支出的范畴之中。

    对Bossie和Boos来说,FEC的裁决指出了一个绕过McCain – Feingold Act 的方法。Citizens United开始筹款,拍摄自己的电影。他们预料到2008年民主党的候选人会是希拉里克林顿,就集中资金,花大本钱拍摄了纪录片Hillary: The Movie,内容集中在希拉里在白水门等一系列政治丑闻中的涉及。2007年,电影拍好后,Bossie 找到FEC,既然3年前FEC认为Fahrenheit 911不违反规定,他们的电影应该受到同样的对待。但是FEC的裁决却认为,Hillary: The Movie主要的目的不是商业盈利,而是为影响竞选结果,因此在民主党初选前和初选期间,不能在电视上播放宣传这部电影的广告。Citizens United为这部电影花了好几百万美元,这一下子等于全打了水漂,Bossie和Boos就把FEC告上了法院,认为McCain - Feingold Act违反了他们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2008年4月,这个案子来到了最高法院。


    来自群组: 酒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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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6 19:16:45 | 只看该作者
    这篇文章的材料主要来自The Roberts Court:the Struggle For the Constitution。作者Marcia Coyle经常在PBS露面,报道最高法院最新的案件。这本书的主要内容是Roberts Court在affirmative action,禁枪,竞选资金和ObamaCare四个重要案件判决的来龙去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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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10-7 11:15:11 | 只看该作者
    我最近从静雅思听荡了个packge,里面有龚小夏的一本书,亲历美国选举。龚小夏来自大陆,北大毕业,87年到的美国,哈佛的博士,住在弗吉尼亚靠华盛顿的亚历山大里亚,在2009年曾经代表共和党参选过弗吉尼亚的州议员,不过输给了民主党的对手。后来她在VOA的中文部做过主任。她这本书就是她竞选的整个过程的介绍。

    2010年,联邦选举取消的公司捐款的上限,引发了金钱会不会左右选举的争论。但是她没说个人捐款的上限有没有取消。她认为金钱没有左右选举。她的理由有这么几个。第一,企业捐款是两面讨好,在州选举中,工会确实给民主党多,但是像金融和房地产,给民主党71米,给共和党61米。军工集团,给共和党17米,民主党12米。所有的企业个人的捐款都要登记公布。而所谓的民主党多少钱,共和党多少钱,并不是交给弗吉尼亚州党委,而是分散到各个选区的各个候选人,给最有希望当选的候选人。按龚小夏的观点,这些钱买的是个今后说话的机会。第二是就每个候选人而言,他募得的款项也是来自各个方面,基本上没有来自一个企业或行业,应该说也是具有很强的分散性。这两种分散性,基本上排除了操纵选举的可能性。

    我的感觉,美国的法律在各个方面还是抠得比较死,也很细。比如资金来源和使用的报告,在投票站的多少码范围内不能进行宣传,不能对对方造势者做无理的动作,信息公开制度,等等。一般候选人在明面上都不会去违反。

    你这里说的,自由花钱进行言论自由,不应该受到限制,也是龚小夏的看法。我觉得这和她参与竞选有关。搞政治的本能应该觉得资金多多益善。

    她的书里还有一段,说奥巴马的医改方案有两千多页,美国国会有四百多议员,完整读过这个法案的不超过50人,我就不知道这个怎么表决。

    从竞选的过程看,除了钱的因素,拉票确实是个非常花力气的活。她的选区有4万8千选民,2008年,民主党的奥巴马得到2万8千张选票,共和党8000张。可是到了2009年州议会选举,民主党得到8000张选票,而共和党也就是她自己得到5000张。虽说输了,但是成绩还是不错的。这5000张票,她基本上每家都去跑过,而且有的跑得不止一次。她上次是投的民主党的票,所以被计入民主党的人,就接到民主党方面的30多封选举广告信,还有无数的电话。这个活真的不是一般人能干得了的。

    她也说美国有些过度选举,每两年就折腾一次。但是,要是真的能团结起来,也会起到很大的作用。比如2008年大选和2010年中期选举,属于非常时刻,投票率比较高,能反映出社会思潮。而平时没事的时候,投票率就很低,给了政客赖在位子上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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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8 04:25:4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10-7 11:15
    我最近从静雅思听荡了个packge,里面有龚小夏的一本书,亲历美国选举。龚小夏来自大陆,北大毕业,87年到的 ...

    我同意Citizens United的判决,限制公司,工会等组织在大选期间发表言论,影响竞选结果,确实是侵犯了言论自由。那部关于希拉里的电影尽管内容挺片面,大选期间还是应该允许自由发行,包括在电视上作广告。我后面会提到,严格执行McCain Feingold Act 的话,会意味着FEC 有权力禁书。我觉得这是不能够容忍的。

    美国的政客对待选举资金法律的态度和我们普通人对待税法的态度比较类似。不会违反法律,但是会想办法找合法的漏洞,尽量少缴税。对法律条文,至少在字面上,还是比较遵守的。

    你提到奥巴马的医改方案有两千多页,完整读过这个法案的议员不超过50人。我觉得是高估了。对法案草稿完整读过,每个部分都很理解的议员能超过10个,我都会有点惊讶。美国国会两院内分很多committee,议员也就对自己committee内的事情比较了解。而且很多情况下他们也就是了解一个大概,细节问题包括法案的具体起草都交给他们的aide,也就是秘书来做。而且Obamacare通过的情况比较特殊,当时,参议院先通过了一个版本,起草的不是很仔细,因为按照惯例这不会是最终的法案,众议院会起草一个他们自己的版本,然后两院会举行conference,解决双方的分歧,得到一个折中的方案,两院再分别投票通过。但是在众议院投票之前,马萨诸塞州选出了新参议员,共和党的Scot Brown,民主党失去了参议院60票的多数。这样如果对参议院的议案进行修改的话,民主党担心新的草案没法在新的参议院通过。因此就也不做检查,一字不改的通过了参议院的版本,尽管那个版本里有很多漏洞。几个月以前,有一个官司打道上诉法院,Obamacare的法律条文里只提到联邦政府能对州的medical insurance exchange上购买的保险提供补贴,没有提联邦政府设立的exchange。保守派以这个为理由,认为法律不允许给在联邦exchange上购买的保险提供补贴。但是如果真这么做的话,Obamacare的体系就会崩溃掉。Obama政府在法庭上辩护的理由是当时起草法案的时候那段条款写的不好,字面上的并不是议员真正的意思,法官应该按议员的本意而不是法律的字面来看。我看到很多自由派费尽力气为这个观点辩护的文章,觉得挺可笑。

    美国当年制定宪法,规定众议院选区小,每两年就选一次,就是为了让众议院能够及时反映选民当时的情绪,参议院选区大,6年任期,让他们能够更独立,更能够从长远角度考虑问题。实际运行的效果来说,两年选举一次,算不算过度选举,我不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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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11-9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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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10-8 04:57:15 | 只看该作者
    Dracula 发表于 2014-10-8 04:25
    我同意Citizens United的判决,限制公司,工会等组织在大选期间发表言论,影响竞选结果,确实是侵犯了言 ...

    那议员的秘书们都会仔细读以给议员提供“弹药”喽?让我想起纸牌屋里男主把一帮法学院的高材生“关起来”起草教育法案的那一幕。 这像不像是明清的师爷治天下。。。

    Obama政府这个辩护很苍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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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11-9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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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8 05:53:41 | 只看该作者
    tanis 发表于 2014-10-8 04:57
    那议员的秘书们都会仔细读以给议员提供“弹药”喽?让我想起纸牌屋里男主把一帮法学院的高材生“关起来” ...

    还有更极端一点的。林登约翰逊大学毕业以后,在中学里当了一年老师,依靠他父亲的关系成为刚当选的众议员Richard M. Kleberg的秘书。Kleberg家里很有钱,他人也比较懒,不喜欢工作,当众议员主要是为了社会地位,没有进一步的政治抱负。接下来的4年里,只有23岁的约翰逊就成为了实际上的众议员。众议院投票的时候都是约翰逊告诉Kleberg应该怎么投,Kleberg所在选区选民给他的信都是约翰逊替他及时高效地回,选民要求Kleberg替他们解决问题的要求,都是由约翰逊替他办好,Kleberg一点也不用操心。在这4年里,约翰逊对华盛顿的运作有了很深刻的了解,结识了不少关系,1935年他离开Kleberg,通过各方运动,成为得克萨斯National Youth Administration的总负责,1939年自己当选为众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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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7#
     楼主| 发表于 2014-11-8 05:02:4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Dracula 于 2014-11-8 05:05 编辑
    tanis 发表于 2014-10-8 04:57
    那议员的秘书们都会仔细读以给议员提供“弹药”喽?让我想起纸牌屋里男主把一帮法学院的高材生“关起来” ...


    刚刚的消息,Obamacare 的这个案子最高法院接了。从法律条文上来说,我觉得认为法律不允许给在联邦exchange上购买的保险提供补贴是对的。但是从实际情况来考虑,这么判可能会导致Obamacare 崩溃掉。因此最终会怎么判,我也很好奇。

    http://us.cnn.com/2014/11/07/pol ... ndex.html?hpt=hp_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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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11-9 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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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4-1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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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渡劫

    8#
    发表于 2014-11-9 00:37:52 | 只看该作者
    Dracula 发表于 2014-11-8 05:02
    刚刚的消息,Obamacare 的这个案子最高法院接了。从法律条文上来说,我觉得认为法律不允许给在联邦exchan ...

    如果这么判就不需要GOP再两院做任何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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