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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抱朴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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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里的旧时代人权一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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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2-12-1 00:01
  • 签到天数: 2488 天

    [LV.Master]无

    101#
    发表于 2013-10-19 02:50:3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橡树村 于 2013-10-19 03:31 编辑
    1 w  I% ]% i' g& }' u8 \
    水风 发表于 2013-10-19 02:21
    0 m) e: I8 D" H' M/ [, R举一个例子,济南市。普及到济南的市区跟下面的县乡的时间肯定是不一样的,北京,上海,也是如此。以民国 ...
    + o* \# v% K/ Y$ u
    0 e4 H: O9 \4 a# p5 A0 ~; m' J, Z
    换亲也算是残余吧,八十年代初还有的。
    : l( p6 e, W% M# h8 k9 H8 t$ p
    ( n1 Q: C* N  E1 l* k0 V4 B( H  Q9 ]! p利用妻子进行性贿赂的,也算世界各地普遍存在的事情吧。只要存在利益交换,这种事情在世界任何一个文明都不可能完全灭绝吧。) z; \. V1 J/ n
    2 S5 z$ n" e# r( j# c6 F
    个例永远存在的。9 R+ O1 _, ~; J% p. A& K1 i/ s+ r/ @
      A. H8 U) s7 ]0 m- g+ a

    . t; ^7 T, G! X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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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02#
    发表于 2013-10-19 03:18:29 | 只看该作者
    我没绕明白你的思路。这东西就是我上面说的看比例呗。和识字率,脱贫率什么的一样啊。中国社会从温饱进入小康,人均收入达到多少多少,那不还是有一贫如洗的么。全社会普遍达到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也还是有多少多少万一字不识的文盲。为什么一定要盯着小比例呢?你这个算法,美国也不行啊。美国社会买卖妇女/儿童,养性奴也都有发生。
    ' D# q, x- U8 g
    4 X* q# m7 M: b1949年后,妇女解放是伴随土改一起的。在土改中,土地按人口统一分配,不论男女都可分得一份土地。妇女经济上独立,再加上农村基层政治工作,法律法规的保障,典妻/童养媳这种在农村消除得很快。49年前的民国政府玩不来这套,只会订立无法落实到底层的法律条文,走走形式,过场。等49年逃台后,小蒋开始学土共,搞土改,让底层经济上能独立自足,台湾的面貌才开始大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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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与人数 1爱元 +4 收起 理由
    云淡风轻 + 4 谢谢!有你,爱坛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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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2-4-16 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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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分神

    103#
    发表于 2013-10-19 04:01:5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水风 于 2013-10-19 04:07 编辑   l3 c5 Q4 s+ k! A* C
    冰蚁 发表于 2013-10-19 03:18 2 Z: R0 I* k$ ]2 t$ }  ]0 c
    我没绕明白你的思路。这东西就是我上面说的看比例呗。和识字率,脱贫率什么的一样啊。中国社会从温饱进入小 ...

    # S% g$ b/ S) e3 s; X# X
    ( z9 n3 F2 M* y+ o7 @看起来是我语言能力严重下降了。@橡树村 ( W1 {! k. n8 v# j6 Y1 G

    4 @2 ?% f0 r3 @6 Y" d" G我讲的就是比例问题。比如说整个北京市,1950年的童养媳总比例是1%。但北京市区的比例是0。2%,而大兴县的比例是3%。具体到大兴县,县衙所在的镇的比例是0。5%,但边远的永贵乡的比例就是5%。(这个是打个比方,与实际数据完全无关)。所以,你说北京市在1950年到底童养媳这个问题严重不严重阿?1 {2 q1 K* }" a: v( \: L
    0 @( R* G- W8 u8 x
    市区的0。2%当然是很不严重了,但0。5%就说明有点问题。但对于永贵乡的人来说,就是很严重了,5%阿。每20对夫妻里面就有一个是童养媳。6 _8 E: A( j  N* }6 k
    2 P5 E8 C) n8 r: T& n! a1 V
    中国城镇与农村的巨大差异,是在不断的弥补中。但你要讨论旧时代的问题,这个差异就根本避不开。所以我才说要分开来说。0 ~8 `! W/ m5 m" r2 d+ t0 G0 @
    ) j# S+ j. B- b6 [7 c. h
    再有一点,不要相信什么历史统计数据,所有的数据,都是越在大城市,越准确,越在小地方,离真实的数据越远。这个问题,不仅仅是以前,现在也依然存在。所以,即使民国历史上所谓的新文化运动,搞得移风易俗,有很大的进步,那也是在大城市,在边远农村,还是老一套。真正把老百姓给运动起来的,还是要靠共产党。虽然运动的过了头。
    # |% c* c# S  c4 B" j& o# _  K7 O
    4 V& p' f$ C8 Q) @刘巧儿和小儿黑结婚的前后,不就是这样么?这还是作为移风易俗的典型案例来进行宣传的。可想而知在此之前有多么黑暗。
    1 I5 U3 o1 Y( A. l
    % M' t  n: g3 B7 |. m) ~# f这下子我说明白了吧?

    点评

    明白了  发表于 2013-10-19 04:17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5-12-10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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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筑基

    104#
    发表于 2013-10-19 04:48:3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3-10-18 09:43 - M, ^/ x& l9 j2 D. P* Y7 u
    回国入关的时候,小孩怎么算?先在驻泰国的领馆申请旅行证?
    ! Z* f$ l6 ]1 \1 z% D" x1 o! X
    具体操作方法不知。但既然到泰国越南找捐卵者和代孕妈妈甚至有”团购”一说,在新生儿入境时应该问题不大吧。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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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05#
    发表于 2013-10-19 05:24:56 | 只看该作者
    水风 发表于 2013-10-18 15:01
    ) i: e8 L7 H- \: W看起来是我语言能力严重下降了。@橡树村 3 V1 \0 Y% M$ _  e; v  f

    ; H( i) G( q% Q$ \! g我讲的就是比例问题。比如说整个北京市,1950年的童养媳总比例 ...
    # A7 @: e7 F! [  s+ w  w$ m* \; ]' N
    / K( S9 e, M, X! T. r6 S0 Z+ F
    哈哈,气死妖道。没说明白。
    4 b; f6 Y: o  k3 E  ~; G! S' t
    7 n9 D& z0 ]; R3 E) |- n
    1 `* l9 y. R  B( b& F/ Z" d8 `# c9 O, @$ ^
    新啊旧的,对国家范围才有意义。具体到一个村的我始终认为意义不大。土共建国后的一系列运动是相当彻底的。到54年的时候,婚姻法也贯彻下去了,妇女的启蒙也差不多了,开始要做半边天。那会儿的婚姻主要矛盾在如童养媳离婚改嫁,寡妇改嫁,包办婚姻等等这些。娶童养媳,典妻这种陋习消灭得很快。倒是如今,反而冒出个别典妻的案例。所以我认为以建国到建国后5-10年左右为新旧时代划分没什么不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06#
    发表于 2013-10-19 23:34:4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晨枫 于 2013-10-19 13:19 编辑
    . g  v, I/ G* c
    北宸 发表于 2013-10-15 17:22
    " N5 O# J! D. e/ x- h" d- @* ~人民網上有一篇討論:& a, X7 n  G1 v' Q& b
    - H. w, h+ N6 l  ?# z7 r$ v) W
    从典妻到代孕,困局如何解
    ) _! ^. M8 f( ~5 c! s7 \) s) J, c
    1 ^5 J6 z. A+ r/ G0 W
    说的难听点,这就是自愿为娼还是被拐卖后被逼为娼的差别。或者说自由民与奴隶的差别。不管后者是否自愿,后者是没有选择权力的。很奇怪,北辰会为典妻辩护。换句话说,代孕在现代中国不明确违法(个人认为应该立法,明确规定合法和非法的界限),但如果你认为代孕和典妻没有差别,你愿意在现代恢复典妻制度吗?

    点评

    想請晨大移步到我#51樓的回覆,幾天前我已寫下: "典妻和代孕,我的看法和仙人一致,這都是違法的犯罪行為"。  发表于 2013-10-20 10:48
    正是这样。典妻是野蛮做法,绝对不能恢复。个人认为有偿代孕也应该禁止,但这只是认为而已。  发表于 2013-10-20 09:49
    如果自己不愿意典妻,反而同意典妻制度,就违反了伦理的普遍和可置换原则。  发表于 2013-10-20 09:46

    该用户从未签到

    107#
    发表于 2013-10-19 23:40:37 | 只看该作者
    北宸 发表于 2013-10-16 12:56
    + {* H2 i" c" \' ?謝謝村長的討論回覆。
    8 {* b3 O) Z( O& _: v! b% I# p
    : l& R  ^: C2 d"女人是男人的附属品"源自三從觀念: 在家從父,出嫁從夫,老來從子。 這個傳 ...

    * c- ^/ A5 g& n% g5 a& `典妻与代孕有原则的不同!后者是self employeed,前者是part of slave trade,as a victim。
    2 L/ w6 k7 V" f
    - t# D/ N: f7 F3 l' X4 g人民网上的文章多了。你提到的妇女解放仅限于中心城市,而且在新潮妇女中。这是当时中国的精英阶层,与普罗大众有很大的距离。

    该用户从未签到

    108#
    发表于 2013-10-19 23:48:17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3-10-19 23:34 4 l2 k4 p/ x* X
    说的难听点,差别与自愿为娼还是被拐卖后被逼为娼的差别。或者说自由民与奴隶的差别。不管后者是否自愿, ...

    & h; B, m& L  u/ P" q, J0 |4 t! E& c晨大这个比喻很形象。
    1 y4 W2 Z# P" S9 E, E说不出所以然,但总体感觉,典妻与代孕的差别是很大的,虽然都有金钱交易,都以出租子宫为基础。, U3 ?/ ]5 w; b4 \* y$ c
    有一点模糊的感觉不知对不对,典妻中的妻,不是具有独立意志的人,本身是一种物化的财产;而代孕,则是建立在独立人格上的自由选择,或许为生活所迫,或许为捞快钱。# T) }( k: w: ~3 W  r% P
    并且,虽说二者都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但在实践层面,在民国相当长时期内,典妻事实上不受法律约束,相反,典妻契约,事实上被当时的司法或当地风俗所默许。但代孕却从一开始就处于非法状态,司法的打击力度上也更加深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09#
    发表于 2013-10-19 23:49:14 | 只看该作者
    鹤梦白云上 发表于 2013-10-16 20:40
    . S* \- }+ B1 B% y- q9 a典妻、代孕,本质上都是“借肚皮”,时间短就叫“租肚皮”,很难说有本质的区别。过去浙江那边的民间就是 ...
    / u0 U& e* g( z/ d+ k# V' A
    代孕可以等同与“租肚皮”,典妻中,“租肚皮”只是一部分,被典的妻子要做所有的家务,实际上是一个负有生育职责的女奴。两者不能等同。

    该用户从未签到

    110#
    发表于 2013-10-19 23:54:05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晨枫 于 2013-10-19 09:58 编辑 1 A. Y/ I; U& t& Y) Q+ y% e
    北宸 发表于 2013-10-17 10:31 + R2 E5 l& L5 C! u( p4 ?, Q/ q
    回草紋,典妻契約裡看不出婦女的願意與被迫意向,也讀不到租典緣由 ,由此討論婦女在婚姻制度中的地位, ...

    / D/ f9 {7 k/ c& b/ k( s
    / V0 J8 U# s! T) a9 ]这只是双方的agreement。由于代孕不受法律保护,如果有人违约而被告上法庭,这样的agreement无效。还需要有别的什么感想吗?

    该用户从未签到

    111#
    发表于 2013-10-20 00:09:19 | 只看该作者
    北宸 发表于 2013-10-18 00:38 2 s4 H2 M4 T% F
    謝謝冰蟻的理性探討,這是我一開始對典妻和代孕兩者是否相同所提出的一個疑問,在和朋友討論的過程中,我 ...
    5 [7 R' S, B; v0 W
    你这是以偏概全了。典妻的法律意义很清楚,不管是民间概念还是契约条文;代孕的法律意义并不清楚。你列出的这些不准外出、不能见丈夫(如果有丈夫的话)和家人,这些都是一个契约里的条文,而且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条文。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情况。以这样的个例无限推广,得出代孕和典妻等同,这是不对的。. l6 F. r. l6 l9 p) F/ {; y

    6 J: G' O) X# Q9 Z( x- w0 e# X我的长辈在民国时代至少是既得利益阶层。如果没有共产党,我(还有我的父母辈)从小的日子会更好过。但这不妨碍我对民国时代的看法:民国时代出现了很多现代化的苗子,但实现高度不均匀,意愿与现实高度脱节,还存在太多的黑暗和罪恶。正是这些黑暗和罪恶,最终葬送了民国,如果不算偏居一隅的台湾政权的话。现在的中国大陆也存在这很多黑暗和罪恶,但一般共识是还没有到需要推翻的地步。这就是差别。这肯定歪楼了。但个人猜测你的反应不在于为典妻或者代孕正名,而是为民国正名。这才有了这么一段歪楼。

    点评

    说的是:互相切磋,共同进步。谢谢。  发表于 2013-10-20 03:16
    我的疑問已經得到一些不同方面的思考,大家互相切磋,共同進步,謝謝。  发表于 2013-10-20 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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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爱菊轩 + 10 谢谢!有你,爱坛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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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112#
    发表于 2013-10-20 00:12:12 | 只看该作者
    水风 发表于 2013-10-18 06:43
    & E) }. V+ p* j" @我一直在等着有人跳出来,可大家看了半天,光顾着歪楼了。就是不谈正题,没奈何妖道只好自己出手了。
    2 H$ O& Q9 g9 X  z# M. ]
    ) m9 e& F3 _/ s8 Y7 l4 ?# Q7 E仙人 ...
    6 @: U4 H6 l# @: M! G3 ~  u
    换句话说,没有法律保护的契约只是一个备忘录,申明双方的意愿。一旦出现违约,enforcement只能通过道义手段(比如羞辱对方),但不能合法地通过强力手段。

    该用户从未签到

    113#
    发表于 2013-10-20 00:15:56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3-10-18 13:18
    4 @  j/ V1 [# v8 a; L/ n. T, ~我没绕明白你的思路。这东西就是我上面说的看比例呗。和识字率,脱贫率什么的一样啊。中国社会从温饱进入小 ...

    . [' C% D+ E2 k6 Q- j9 z存在不等于合法。如果你在美国找出一个人养sex slave,报告警察,你看他是不是被起诉?sex slave被强行带走交给social service?

    点评

    老大,木在说是否合法的问题。是在讲新旧时代的划分是不是应该具体到每个具体地区的问题。然后用犯罪率打了个比方。  发表于 2013-10-20 00:23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8-9-19 04:17
  • 签到天数: 311 天

    [LV.8]合体

    114#
    发表于 2013-10-20 00:40:09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3-10-20 00:09
    7 L& t: ^/ [5 _- i+ }你这是以偏概全了。典妻的法律意义很清楚,不管是民间概念还是契约条文;代孕的法律意义并不清楚。你列出 ...

    / Z$ g. \* q  s7 s我想晨老大可能是误会了北宸MM的意思了,她不过是在拿当今的代孕与旧时代的典妻作比较,并无为民国正名之意。
    + i* e& W' X$ i9 g
    . T- m) Y: `( N% p$ K+ c其实无论民国也好共和国也罢,都是中国人,都是中华文化的传承,传统文化中有精华也有糟粕,两岸人民都在努力致力于社会进步人民生活幸福,旧时代卖儿卖女,典妻为奴的也不止中国一国所有,现代社会的代孕更是全球都存在的伦理问题,所以我感觉这个事情若是只止步于国家民族的范畴恐怕有失公允,其症结点我个人认为还是在于贫困问题。

    点评

    平沙说的这些话都是大实话,不懂为什么在爱坛这么多聪明人却不接受...  发表于 2013-10-21 11:31
    謝謝平沙。  发表于 2013-10-20 02:33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昨天 15:49
  • 签到天数: 3250 天

    [LV.Master]无

    115#
    发表于 2013-10-22 06:56:4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Pipilu 于 2013-10-22 07:13 编辑
    ; i8 G  F. n. f
    北宸 发表于 2013-10-18 14:38
    ' @9 D3 R% y* i4 j+ S0 v: S6 c  A(解釋:在典妻方面的其中一種情況,丈夫違反妻子的意願強迫典當妻子與他方。 
    - J6 N. c7 P0 c5 c           在代孕方面,代孕者在協議期間不能見丈夫孩子,不能隨意外出,如果受孕失敗必須配合客戶進行第二次的手術,如果意外流產並判定不 是客戶所導致時,代孕者需退還客戶的所有費用)

    . a% j2 V5 ]; Y- b8 g7 s2 Z/ Y  f4 i* M* ?! p: Z
    后知后觉才看到这篇文章,我的一个疑问是:北宸举的例子代孕的女性是已经成婚有丈夫而且有子女,代孕的事情经过丈夫同意,更可能丈夫主动促使这件事情的发生。
    - _, a# A& C8 [4 s* K8 o: \5 L" D# C
    ; g; ?7 |% p; d8 Q. H7 `我的观点是,代孕是未婚女性的行为,是她自己的决定,是没有家庭的,北宸的例子是个特例而不是普遍现象。
    - C! T- W% @# A
    6 O% q, K+ r1 ~2 k: Y1 s3 ?如果假设代孕的女性是已婚且受到丈夫的操纵或逼迫,当然和典妻一样。但是在中国现在的情况下,我认为这个假设是不成立的。这也是典妻和代孕本质的区别。

    点评

    多谢,长知识了。中国的情况也是已经育有子女的情况多吗?  发表于 2013-10-22 13:43
    代孕比较多见的是已经成功育有子女的,是否有婚姻不一定,但是生过孩子几乎是先决条件。一些允许代孕的国家里,生过孩子被列为必要条件。  发表于 2013-10-22 10:38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7-7-31 11:16
  • 签到天数: 18 天

    [LV.4]金丹

    116#
    发表于 2013-11-1 16:53:0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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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 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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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117#
    发表于 2013-11-1 23:16:24 | 只看该作者
    做客地球 发表于 2013-11-1 03:53

    & J4 n# w( U6 O俺读书少,文化底子薄,愣是看不懂,麻烦麦帅解读一下: I6 _/ _  u( C7 k2 p9 [& J0 Y

    & @4 M; T9 V) \8 D6 z$ m+ u@MacArthur0 ~$ ~  \; I# ~: X7 Q, u0 M
    4 c' y% l/ R, l2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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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23-3-1 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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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118#
    发表于 2013-11-2 00:23:0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MacArthur 于 2013-11-1 12:43 编辑 , R# t* `5 S) S9 [- c
    李根 发表于 2013-11-1 10:16
    7 x, e' Q, U  L9 P" p; ~9 V俺读书少,文化底子薄,愣是看不懂,麻烦麦帅解读一下

    5 a8 D  Y% C6 x3 l1 P- m卖字人李树贤,因家中困难,实在无法养活小女梦玉,经中间人李贵龙先生从中撮合,卖与廿里堂季学礼大人为第三房小妾。小女李梦玉,民国十三年五月四日生。今年今年尚不满十四岁。季学礼大人纳小女梦玉为内室校(),遵愿季氏家规,即时分赏月银岁钱,并不得当丫头做粗活。季学礼大人对此并无异议。现今给付中间人李贵龙大洋壹拾伍圆(中介费15块大洋),卖字人李树贤大洋五百圆。今人钱两清,李季俩家不得悔约。今工书为证。
    4 ~: Q# H# y  X; X) i0 ?' F# d) j2 x
    卖字人  李树贤
    ! t+ U- X, V0 |9 g2 O3 L9 `担负人  王和檀2 ~( [7 K3 |1 W2 h
    中间人  李贵龙
    + F) X* U* X- C4 L. v* r0 h" o执笔人  马圣宁9 `5 i+ l+ B, X* K4 A, G; A
    9 J+ v/ b2 R0 R7 F- J8 [, s& N
    民国廿七年(1938年)四月十五日
    7 z! V* M' O5 Y; {. t  _
    0 V( r) H' r& K5 p) L0 r/ Z: x3 l××××××××××××××! L5 [. ?: m% J6 ~" U* K6 ~7 @

    ! H2 S) g7 k/ t: e, F6 j3 K这么小的图。。。 我的眼睛啊。。。 ) a7 Q4 c5 F! ?) K, L1 M

    ; n, n9 r8 o- u/ u1 b2 |
    5 H1 L2 X# o( x6 e6 a+ w5 u! J7 ]4 i4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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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昨天 01:09
  • 签到天数: 2509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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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9#
    发表于 2013-11-2 01:24:54 | 只看该作者
    MacArthur 发表于 2013-11-1 11:23
    1 O- w' B) a2 G9 L9 x( M卖字人李树贤,因家中困难,实在无法养活小女梦玉,经中间人李贵龙先生从中撮合,卖与廿里堂季学礼大人为 ...

    5 i4 f9 \: \2 N  ~麦帅辛苦啦!!!5 C5 B. U; ?% \5 K3 ~: G! A5 V
    2 [7 h/ K0 Z' H5 C- e2 i
    那几个字俺觉得是:“即时分赏月银岁钱”。
    " `( F+ G3 u) t' S9 }7 h$ n& i& Y- C6 g* m5 K
    要问俺是怎么看清的呢?
    . b; X3 H4 S1 Z* a2 `$ i
    9 }5 E: g# K' R/ |5 q( ^新开个窗口看图片,然后按Ctrl+放大,然后就看清了
    7 P$ t- A, m, a3 q6 J! u
    " j- I' [- K' w+ x0 x; L- L,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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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3-1 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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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120#
    发表于 2013-11-2 01:45:49 | 只看该作者
    李根 发表于 2013-11-1 12:24
    4 Y1 x# O8 V5 r  z6 ]麦帅辛苦啦!!!2 E7 D4 U& c) i- i! E5 t

    8 E8 |* {' Y+ e' F# u, q+ l那几个字俺觉得是:“即时分赏月银岁钱”。

    , ~7 K& {  Z/ L0 l按Ctrl+也没用。。。 低解析度图片放大了也是颗粒。。。
    ( h+ m! i" b: _$ |1 c' D
    8 C" t3 ^# g3 h3 t  I" J已更正。。。 其实是“即时分赏月银岁钱”。。。 写字的肯定一分心,想到了“赏月”。。。
    + b% p! G/ r3 L!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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