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10月26日电(记者方列)浙江绍兴警方通报,经过3个多月的侦查,当地公安机关抓获5个批盗掘古墓葬、倒卖文物犯罪团伙、100多名犯罪嫌疑人,缴获各类文物1335件。根据调查,这些人一般选择春秋两季作案,多是选择文保区域,利用专用工具,如探棒、探针等对土层进行探测,通过对土质进行分析来寻找古墓,继而进行盗掘,再迅速对文物进行销赃。犯罪分子通常都备有探杆、锄头、铁锹等一整套简陋却完备的工具,这些工具足以将一个墓穴弄得面目全非,导致具有一定历史、艺术、文化价值的古墓毁坏,其损失无法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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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盗墓的法律,在先秦应当已经出现。如《吕氏春秋》中写道,当时对于“奸人”盗墓,已经有“以严威重罪禁之”的惩罚措施。《淮南子》说到刑法有“窃盗者刑”,“发墓者诛”的内容。《魏书》记载,北魏文成帝出巡,看到“有故冢毁废”,诏曰:“自今有穿毁坟陇者斩之!”这也是“穿毁”冢墓已经被法令严厉禁止的证明。唐代法律包括制裁盗墓行为的内容。《唐律疏议》有关于对“发冢”者处以刑罚的明确规定,例如:“诸发冢者,加役流;已开棺椁者,绞;发而未彻者,徒三年。”通过刑法的内容,可知王族贵戚的坟墓,受到特殊的保护。而看守者在盗墓现象发生后也要受到严厉处罚,也是值得注意的。从《明史》的记载看,当时法律有严治“盗墓之罪”的原则。而《大清律例》有关于“发冢”的内容,对36种情形分别处罪。其条例计22条,内容备极详密。
现在我的想法
在文保范围内都敢动手了,真想恢复古法,按砍头的方法就好。这一百多颗脑袋挂在那会不会震慑住盗墓贼呢?
至于在我这鼓吹盗墓笔记的,别怪我到时候骂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