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H W5 C. A7 Y: U m3 J
在加拿大(估计美国也一样),地价与房价是脱钩的,不成百分比的关系。如果新造房子,一般地价高了,房子造“便宜”了心不甘,大体会在3-5房价:1地价的样子,但这个东西是彻底没有标准的。具体来说,温哥华、多伦多这样的地方,尤其是又老又破的小房子,动辄100多万,那房子几乎是白送的,全是地价值钱。在广大农村,地价相对于房价就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了。然而各地的房地产税大体都是1%/年,没有一次性的,都是常年的。
本帖最后由 qyangroo 于 2016-8-31 00:02 编辑 ) G0 q' H( e7 O 1 m, P ^; H3 @% r( j. a如果中国房地产崩盘了,也只能主要由国有银行兜着,最后由政府来兜底,这点跟资本主义的美国很不一样。 4 e8 _3 \; z# Q& f6 l; B8 o( L- U$ g4 D) a3 s) T
2008年美国房地产崩盘的时候,很多美国家庭的房子被银行强制回收拍卖抵债。 + b* c) I4 U4 O . s2 G7 I% E9 K而在中国这一点是做不到的,因为在中国如果是家庭唯一住房,即使还不了贷款银行也不能强制执行,还得由赖债的家庭接着住。直到去年高院才出了个解释稍稍修正了一下,我搜了下大概是这样的: # t5 I& S* n' ]9 X; L# |8 q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但同时还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0 g# R. y8 g \+ ?# u; N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复议监督室主任范向阳表示,实践中,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往往是在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的案件中,有的法院就都一律停止执行,导致很多金融借贷都不能执行。为此最高院又补充规定,对于设定抵押的房产,不管是否为一套,在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亲属做出必要的安置,留出一定的宽限期后,法院可以执行。但对于没有设定抵押的房屋,执行程序处于停滞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