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y7 E F; b( r- h' ^* ~2 D+ O高洪柱宣布,网络信息攻击可以等同于武装攻击或者法律意义上的“使用武力”,所以受国际人道规则和战争法则的制约。“使用武力”和“自卫权力”是联合国宪章里的法律定义,敌方“使用武力”启动自己的“自卫权力”,这也是现行国际法中战争的法理基础。主动的网络攻击只有得到联合国授权或者自卫反击才是合法的。高洪柱阐述了10大网络信息战争法则,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在网络和虚拟空间里,有关战争的国际法则同样适用。换句话说,如果美国政府认定某些网络攻击等同于武装攻击或者迫在眉睫的危险,美国政府有权动用武装自卫权,而且自卫反击的手段可以在网络空间,但不必局限于网络空间。也就是说,美国有权对于网络攻击采取常规军事反击。当然,常规的战争规则中区分军事和民用目标、避免平民损失的条款依然适用,对等反击的原则也适用,不能无限升级。另一方面,网络是虚拟的,但网站和网络的物理设施是受到国家主权制约的,网络战也需要考虑国家主权问题,主权国家通过个人或者组织发动对他国的网络攻击(包括通过不知情的第三方)依然不能逃脱发动网络战的责任。高洪柱也说道,不是什么网络攻击都可以等同于“使用武力”。要等同于“使用武力”的话,网络攻击需要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的重大损失。高洪柱的讲话不是闲得无事的律师在搬弄词藻,这是美国对网络战政策的法律定义。美国人也讲究“名不正则言不顺”,法律上理清了网络攻击可以等同于“使用武力”,这就理顺了网络战的法律问题,换句话说,美国不需要额外的法律就可以回应网络攻击,可以直接援引现行有关战争的法律。 3 u! _- c! x2 T C+ T7 A T 9 l2 M7 N3 K0 Z& h) M" m3 M不过高洪柱的法律解释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如果外国黑客对美国的有组织攻击可以等同于武装攻击,那美国军方对外国的有组织网络攻击也可以等同于武装攻击。如果伊朗对美国和以色列Stuxnet病毒攻击实施武装报复,不管是以网络反击的形式,还是以常规军事攻击的形式,比如用弹道导弹攻击海湾地区的美军基地,这是不是算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合法自卫反击?国际社会对美国、以色列在没有得到联合国授权下对伊朗发动网络攻击是不是应该谴责甚至升级到制裁?这是一个难题。6 S. k, [& a" D: k. S' H4 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