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主国家,法律以及对法律的解释最终决定权在于选民。当法官的意见同民意相左时,从长远看,不管是这种或那种方法,总是民意获胜。比如2005年,Kelo v. City of New London,最高法院判决地方政府有权以经济发展为理由强行拆迁,引起强烈反响,到2012年44个州通过法律,禁止地方政府以经济发展为理由强行拆迁。
每个具体的案子,如果法官判决时,法律条文,或者在common law系统下以前的案例没有明确规定,两种解释都可以的话,法官顺从民意的话,我觉得没有任何不妥。比如separate but equal是不是违反宪法第14修正案,我觉得两种解释都有道理,但是1896年,Plessy v. Ferguson最高法院判决不违宪,1954年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判决违宪是因为这期间美国的民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如果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同民意相左的话,法官还是应该依照法律,立法机关可以修改法律,保证未来法律和民意一致。尤其是对于许多具体的案件,民意对于案情的了解来自新闻媒体的报道,往往很片面,法官按照这个判决对当事人非常不公平。比如美国去年Casey Anthony的案件,我觉得她是很有可能有罪,但是没到beyond reasonable doubt,但是审判前,媒体铺天盖地式的报道已经认定她有罪,绝大多数的美国人都认为她确实杀了她的女儿,如果顺从民意,就此判她有罪,我觉得非常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