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6-5-20 19:53 |
---|
签到天数: 35 天 [LV.5]元婴
|
本帖最后由 bayerno 于 2012-10-3 21:30 编辑
我一向很钦佩朱苏力, 保有理想主义的情怀, 但也能从实际出发从基层法官判案的角度来思考问题. 许霆案后他有一篇论文"法条主义_民意与难办案件"里面, 探讨了国内的司法独立问题, 当然中国司法距离独立很遥远, 但民意并非司法独立的对立面, 司法独立也不仅仅是法条主义:
"特别是具体到当代中国, 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价值多样化可能带来法律与民意或与某些民意脱节, 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大国或为保持国家法治统一或为兼顾各地具体情况也难免引发法律与民意的紧张。而不论法律因何原因失去了广泛的民意基础, 不仅某些司法判决会引发激烈的社会争议, 司法机构甚至整个政权都可能丧失正当性和权威性。更具体地说, 还一定会导致政治性部门(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政法委)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媒体、民众)的各种方式的干预, 在这种压力面前, 司法很难坚持其独立的判断。因此, 从现实性来看, 吸纳民意未必贬损司法独立, 相反可能是司法独立的保证和司法权威的培育, 至少在中国目前如此。这个实用主义的道理不用多说。"
"政治性判断和政策考量不可避免。...。包括理解和吸纳民意的政治判断和政策考量不可避免, 并且必要。即使判决书展示的完全是教义分析或法律推理解释, 在难办案件处理中起支配或指导作用的仍然是一些政治性判断和政策考量。法官在判决书中一般不展示这些判断, 但这不意味没有这些判断和考量。法学人必须有更深邃的眼光,看到判决书和判决背后的因素, 努力予以描述和解说....这意味着, 除了法条主义视角外, 法律人还要始终坚持一种制度眼光来考察司法。这包括在整个中国政治制度中理解司法, 也要在整个中国政治民主发展进程中来理解司法以及在整体司法制度和程序中理解难办案件的处理。对难办案件中的法官的两难和压力有足够的理解, 甚至对他们的差错有某种程度的宽容。"
"民意是司法合法性的最终基础, 司法当然应当回应, 但更须有效回应, 必须在现行制度下依据制度和程序来有效回应, 其中包括完善制度和程序。但司法首先要依据法律, 否则就可能从根本上背离法治。吸纳民意不是对民意中判断性和情绪性因素的简单妥协和接纳, 更重要的是对民意中包含的、与妥善决定相关的信息的有效吸纳。在这个意义上, 拒绝民意不仅政治上不明智, 司法上很有害, 而且在法律思维上也是封闭和不求上进的, 是另一种法条主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