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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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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 p* g( p, A/ j
# ~2 R; n% f/ X6 y( [
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9 R( k# m' z% J! s

1 p3 V! ?( J+ D: d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0 ]4 ~3 v- }% Q4 C0 E- q* G* P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s  h% @- s$ e0 k1 o6 H$ `2 f0 V0 \; L; \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8 T% s6 M& j. ^# J7 ]( i/ L/ l8 }% J) H; M
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 ~0 l8 A7 ]$ G1 S; ]) U, Z0 a% M, z0 X) ^4 m& \4 l
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A: \1 Y. R: c$ _
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8 u- b) V( H+ H' E6 \# |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8 I8 q& P, d1 J4 e( A" [
- w' V- s# v( k
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6 b! B3 w* P  W. a  B" f$ T: \( z

1 N, t6 s- [$ S2 s) Z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3 _6 F0 I- c" y- t7 f1 G- p/ P: Q0 H
- W7 {5 ]0 K7 n2 o% w1 ^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昨天 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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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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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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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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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5-10-20 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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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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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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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5-8-28 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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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5#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A7 e/ t$ ?, k

    - x. l( M5 y& u6 o' v9 V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 ~% `: D/ s# Y; Z0 Z' L) H. q* \$ K6 M1 C' k2 M8 G; z
    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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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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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 F4 \6 u( T- a# o

    9 `! K5 w# y7 x* `& N1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o" O- r8 P7 `: c4 C. i3 G
    $ s" l* Z) |4 s& P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3 K. J6 s+ ?3 }7 S1 f2 z
    ( d3 U! W! }+ b+ `: O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
    2 x7 h! E5 |; G7 X! M3 ^
    / x. |+ J9 P' J* E7 X' ~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
    " z: {! X8 \7 W6 Y1 a3 G& t
    7 k' i$ v' a1 q+ [+ \3 f9 l" Y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
    2 ]1 {% [0 [* |  R7 j)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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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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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不留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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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4 b7 U1 _1 h. i8 k7 \, E. v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6 E4 q8 C/ Z  ?: x
    ( D- h3 v+ Q- }9 o1 y3 r2 g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 }: B8 E9 e( A: l7 v! X3 L+ {7 Q  C0 x8 ^" c
    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8 S3 A- |$ ~, Z- m; n* Y8 Z( Y4 S& l/ r( @
    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5 r4 J# q1 g0 g: p' e( t  }

    + L" z- b7 h7 v“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7 m) V% Y# }% ^  T  P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
    . T2 e* d8 P6 a' X/ Z7 f! Q
    - @2 m2 n: j. S2 C2 y0 r7 H;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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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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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 v! Q1 J; x. ^+ P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7 @  Y8 p# o: I/ D' J) B
    6 m9 t8 A: ~# }3 k, z( z: K- c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8 y0 B5 i! @1 u9 W# J; Y% W6 x
    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 T% U. m$ g9 p' F4 v5 `
    % G3 c$ i: O/ @- @3 @
    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点评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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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7 t* S2 m+ @! r3 ?3 ?5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 E! P# ]" ?7 {+ p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 H- g! f; T& q3 q* j  F  o( S

    & v) x* r; W8 C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 k& R  O( c$ b( G
    ) Z: i/ |- c7 J( c2 h! l" ~( 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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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 {( W- x4 P  Y( r; X6 Y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 }' Q$ Z  ?; u' o, g
    8 Y* N* ]0 A  c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O7 G* H- ~! z% {* s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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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3 G* L) ?# a) E6 W' ~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 x& ~/ b+ D# R! H1 x- v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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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0 R* }5 x( B  v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d8 [2 T( G' z- e5 R
    : f2 l6 D& z; ^' p& v0 }8 h
    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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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4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2876 天

    [LV.Master]无

    13#
    发表于 2014-6-11 12:46:5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heinsect 于 2014-6-11 13:04 编辑
    / E* y* v# \: `: }8 [0 \
    冰蚁 发表于 2014-6-11 12:04
    ! @! S2 Q2 ?' r% @# G9 N) K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5 s9 W2 w2 b1 Y+ n2 V* c0 z1 D, w

    6 _- r& C7 t9 d) y( B$ x按俺的理解,高院的司法解释和这个一级、二级是对应的,一个指的是有预谋的,一个指的是临时起意。轻重上有差别,但还都是故意杀人。
    & S0 `2 q2 Z" G' T/ ~  O  ~4 F8 T9 F* r. z: t+ x$ k& A. z1 ^% {: O  {
    肥狐前半部分说的应该是 完全行为能力/责任能力 的问题。这个在法律、医学上应该有明确定义,应该是变态人格和精神病之间的区别,否则就不能分清楚邪教信徒和精神病患者了。变态人格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对其行为要负全部责任。

    点评

    从定义上看一级二级和直接间接不是对应的。  发表于 2014-6-11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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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发表于 2014-6-11 12:58:15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0:53
    , p  ?8 k) E0 I  j1 b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 ...

      |- A- G4 t2 y% Q# i7 J; ^. x0 M换了我是云南法官,一定判强奸杀人犯死刑,何况是杀两人。我不觉得追求正义需要什么辞藻。一命抵一命,这个是对罪犯、受害者双方最公平的法则。
    6 ^1 |/ L8 h4 @1 n+ y! p' O2 R6 t- d; ]+ O* K
    我现在想起来,这个法则有个例外,就是,比如说,受长期家暴的女方,或者长期受欺负突然发作打死作恶者的,或者是前几年邓玉娇这种杀人,或者是,前几日报道的,丈夫杀死多次强奸妻子的领导,在外流浪17年的,这些情况属于林冲口中的:“泼贼!我自来又和你无什么冤仇,你如何这等害我!正是:'杀人可恕,情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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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6:59:0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1 17:01 编辑 : t1 v9 D. z. ~% v. h
    澹泊敬诚 发表于 2014-6-11 12:52
    ; d3 J0 U, a- m7 Y( T1 Z' O嫌疑人喊“恶魔”的举动无法充分说明其存在客观上(生理上)认知能力障碍或者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辨方也 ...
    8 z! j4 u& D; C& y# F- D
    6 a* q- j" [& X) }$ }
    嫌疑人的“脑残”程度待进一步证据,其存在性则是必然的。如果不存在脑残,公诉人写不出起诉书。为什么?请问动机怎么写?
    & p4 y! m$ x! g8 \3 U. E6 _; n) e" f& f% V$ e1 p: i
    考虑整个案子的context,他的动机何在?“因索取被害人手机号码遭拒,心声恶意,将被害人打死”?# G* n; X6 Q, j  y5 Q7 x2 d
    8 q: G/ \% j. J" \
    法官必然要说:这算“事实清楚”吗?要不到手机号码就要杀人吗?+ G3 j/ D0 G. B4 T

    6 T8 O- Q! {: b报告法官,这个人有毛病,不能按常人理解。0 O- @$ q" J5 d9 [$ B; \" O( |. O

    , m; s$ M) S  A! Y) W0 I* l9 }4 ]法官:有毛病?精神病吗?知道精神病你还诉上来?+ a" K) X- k) }7 h/ ~& U
    . Y9 U5 h5 L, u% C7 P) X" R7 H3 y
    所以,最终必然写成这样:因索要号码不成,认为受害人冒犯神灵,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将受害人打死。
    ' V6 i- ?: R3 q  G+ w# \6 c- r' P2 x" H
    3 H+ y) q  s. _" l0 U* X文字表述上肯定各取所需,但意思应该是这样,事实也是如此。这样仍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
    9 \" C0 C) U! o
    $ V5 p: V! f( m张某可杀,这一面人人都知道。张某认识能力不大正常,未达到精神病的程度,但通俗地说是个“脑残”,这方面则容易被忽视。司法系统的系统性的智慧和程序性的安排,使你不能忽视,你必须全面考虑。如果判死刑,也是综合后的结果。( ?. N( D; \3 Q# J

    4 z/ Y5 p" n) Z* l8 a8 O% {8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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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23:09:25 | 只看该作者
    老芒 发表于 2014-6-11 17:49 8 p, r7 U3 F0 y. p0 E- U6 l
    显然不能。招远案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实际行动来看,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杀人,不管从主观还是客观上都构 ...
    0 |# Y7 `, }2 g, K6 H8 o
    同样逻辑,连带着反社会的也不能判死刑,因为那么反社会的大多认为整个社会都已经是恶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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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发表于 2014-6-12 03:09:34 | 只看该作者
    仇恨法,罪加一等。故意杀人罪+ 就是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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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6-22 04:46
  • 签到天数: 3 天

    [LV.2]筑基

    18#
    发表于 2014-6-12 07:19:29 | 只看该作者
    从犯罪构成来说,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均符合法律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尤其是主观方面,不管他把受害人当成恶魔还是当成人,目的都是杀死她。
    8 p; P" H  Y5 q5 O$ Q' z如果我作为法官,我会从凶手的行为能力着手。如果凶手是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显然不能负刑事责任的。如果凶手不是精神病人,他这种认识错误是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的。
    * A8 f7 g+ S; I. P& `0 M纯依靠书本知识做出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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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12:43:30 | 只看该作者
    最后陈述 发表于 2014-6-12 07:19 9 f6 o! ^! Y/ i- f. a# F# _/ o
    从犯罪构成来说,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均符合法律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尤其是主观方面,不管他 ...
    ' [2 ~/ \$ i0 N& L% k: P' j
    是的,我目前也是这个结论,这个问题没有法律规定,只能靠书本知识、靠法理判断。但是不是有点奇怪呢你看?对于这种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认定居然没有司法解释,有司法解释的话就很简单了。极可能是我知道太少,也可能确实是新型犯罪。
    ! F5 V8 ^# v6 K' ?( O+ R  R& E: A/ A1 D) y! a* D
    反驳你的第一段,我原文的一个例子:  N; u+ N: w0 l' [
    某进山打猎,一黑影突然站起,以为是熊,放枪,不幸打死了人。主观方面,把人当作了熊,目的是杀死它。
    4 C# C% a9 X3 S* ~& \' {* l# ^5 z* d* g
    招案我觉得应对张某进行心理分析,作为鉴定证据,但中国好像不大看得起心理鉴定?
    ' z/ ]4 X, ?$ w  a# K# {7 Q
    3 L4 h6 N/ d# N& Z0 e$ P& ?

    点评

    非常细,记不清。如果有分类,对嫌疑人是有利的,说明法理上明确认定是一种认识错误。律师法官都是学一样东西出来的,啪地书袋抛去。。。  发表于 2014-6-13 23:24
    确实风马牛,但都属于“事实认识错误”这个专题之下。之下还有分类,打熊的例子大概叫打击错误,招远的例子大概叫对象错误?我就不大清楚了  发表于 2014-6-13 23:21
    这个例子看似有理,其实风马牛不相及,两者性质不同。例子是过失,招远杀人是故意,而且手段极其残忍,影响极其恶劣,挑战了社会的底线。  发表于 2014-6-13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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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12:47:1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2:50 编辑
    ) h. d2 H) {: l2 x8 D  W
    fish97 发表于 2014-6-12 13:25
    * l2 ^! E! q" R9 x4 m; N当他喊恶魔时,代表的意思是他自己所谓宗教中的恶魔,而社会普遍并不承认这个定义,如果以这个原因为理由减 ...
    - G% b" Y- ~5 S% t! ^5 q6 L  U

    - U/ w" L0 b8 Z你说的都是道理。但法律是不讲道理的,怎么规定就怎么来,法律出面,讲道理就结束了。
    - j3 C' n2 u+ z, `1 M
    - t* y1 s9 k! e5 U' C最近美国两个小女孩的案子,按成年人审,我不知道这个“按成年人审”是什么意思,没搞懂。在中国肯定是不行的,到14岁了可以,12岁不管干什么都不负刑事责任。古代是不是有个秦舞阳还是谁,13岁杀人,很有水平的。- A2 Y% S4 b; S; P* W
    ( w5 y$ |- ]# P' Q
    他喊“恶魔”,未必证明心中不知道对方是人,好比我们有时激动之下骂“畜生”。这是个要点,你能想到我很佩服,证明思考能力。
    : _+ K, C7 t- Z0 y; Q. ?( k4 F9 b;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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