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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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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 s/ h: ]) ?6 f. t
4 o8 J  s9 j6 e6 Z9 @5 x* x  t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6 _# a: E& r5 Z2 |

5 u& @7 N4 Y( U1 U! s, S4 n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2 x3 a  V0 `$ Y# a4 B& _8 d
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j. S( g- r; h4 V

3 E9 R# M- o( r/ ~9 H; X% _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2 d! m: a" q' F
% f# k9 U) v9 P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J& L# K. Q; E& u0 W
+ }) Q* E, Z; F  q
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Z0 G8 X$ y$ b3 z( H5 g4 g. R
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7 R4 N! C$ Q0 f+ i3 y9 b
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j3 g3 E, o6 W5 A
" G6 y+ \& d5 k9 ]+ v" R" E; Q6 ]
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x* y6 e& N% f+ W/ r5 S

1 p  M. K# q& ~- R: d& j) y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Q+ D* y8 w$ P# p6 j9 i

& v5 ~/ n$ j5 A/ r7 ]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14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370 天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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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点评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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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7 天前
  • 签到天数: 3188 天

    [LV.Master]无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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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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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5-8-28 04:50
  • 签到天数: 302 天

    [LV.8]合体

    5#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 c4 N& Q$ H
    ' @% ~5 ^+ W! P* r" }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K- ?! H7 V1 b( B3 [0 ~' D1 x+ h

    6 k6 F" i1 ]% I/ E' F5 c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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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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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A" |9 e! f$ Q1 N$ X! t$ ]% {8 J  g% l9 n+ B' m4 n+ t) Y: R* ?. T5 b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R7 S& a  \2 M; R) g% `: y

    ; W& o0 n5 i$ A3 k' z: D3 p0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V# z+ u! S) V7 Z$ J( l4 D$ Y+ Z

    8 a( E* y  J. j% d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 f+ M( J/ ^9 a) h% N7 V, ~/ N

    3 ^, p* Z/ k" |( O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
    1 b  d" r; y, w& z7 X: y$ f: h: x( N
    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 C0 B6 s# x; D8 v+ `,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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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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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不留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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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6 k8 ?( h( c0 M0 I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4 ]$ L. ~3 U4 ?  ~4 {2 R. ^& `1 F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 {1 b* i+ r$ P( Y/ B, ]- v
    8 `/ ~) A7 r- `" t/ L
    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N+ V) {; H& \$ N3 L
    % t8 Q! S9 r/ r- ^1 L! f
    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  v0 }- ?: S8 d2 |- b. X% U! l

    8 z& ~" i3 K5 r5 I9 t% z“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 w8 N* ]1 Y6 j% O8 o' A( m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
    * i- H' \: \3 @2 R! O4 h2 Y% O! g# a$ p, ?# @  a

    点评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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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 Y* J0 ^1 T8 z2 [' L( @5 k0 a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Y/ @0 }, ^, j4 A2 }) M

    7 g9 v+ b) j0 Q& m: Y) t* u"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8 O3 ]7 s: p$ Y# G) I2 I9 a+ ^0 X: z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 @/ {5 z3 o, G- t

    6 M! l2 i4 i4 e: N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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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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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9 I5 X2 H! a1 Q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 W/ ^% Y' U8 b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
    & e! k! y, i% ^! B8 G+ i; B! R  H' t3 \! z8 n2 z! s( `
    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7 k/ L! v* l3 i2 O: f# h" `- R8 U" U1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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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 a# L4 v0 V( J  X& H. u5 U$ P- U7 F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 A$ ~% w* G5 U/ c- }* L# t3 J( ~3 g4 n' U0 K. L+ Z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4 L( {  L/ I+ `8 q( \8 H“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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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 m4 f& S( {, T( H3 B' A. C6 b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7 I; q7 T% \# z0 |' ~# ]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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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8 t/ ~4 [' e4 a* q% q2 v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4 \& M5 @! K/ F6 ~# v* N
    " u0 R: j6 M3 F) z. ?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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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14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2921 天

    [LV.Master]无

    13#
    发表于 2014-6-11 12:46:5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heinsect 于 2014-6-11 13:04 编辑 0 |# S5 Y; E" d
    冰蚁 发表于 2014-6-11 12:04 % r+ d& m7 u, |; O  U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n% i8 j. e$ n- x" I2 G  x

    6 L7 f/ B  f5 |按俺的理解,高院的司法解释和这个一级、二级是对应的,一个指的是有预谋的,一个指的是临时起意。轻重上有差别,但还都是故意杀人。
    6 @$ j  n& C# L, ~
    " ?, l/ k! F% H9 E1 V肥狐前半部分说的应该是 完全行为能力/责任能力 的问题。这个在法律、医学上应该有明确定义,应该是变态人格和精神病之间的区别,否则就不能分清楚邪教信徒和精神病患者了。变态人格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对其行为要负全部责任。

    点评

    从定义上看一级二级和直接间接不是对应的。  发表于 2014-6-11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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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发表于 2014-6-11 12:58:15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0:53 7 A7 f" Z. b6 x# g& @
    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 ...
    $ a! _' W- U" t. F2 q
    换了我是云南法官,一定判强奸杀人犯死刑,何况是杀两人。我不觉得追求正义需要什么辞藻。一命抵一命,这个是对罪犯、受害者双方最公平的法则。- O" n" b+ f; o+ G6 w& j( |

    8 F+ F: a1 a. Z8 t: ]* c  Q我现在想起来,这个法则有个例外,就是,比如说,受长期家暴的女方,或者长期受欺负突然发作打死作恶者的,或者是前几年邓玉娇这种杀人,或者是,前几日报道的,丈夫杀死多次强奸妻子的领导,在外流浪17年的,这些情况属于林冲口中的:“泼贼!我自来又和你无什么冤仇,你如何这等害我!正是:'杀人可恕,情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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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6:59:0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1 17:01 编辑
    & O) n* k: m% [6 {) |0 ^
    澹泊敬诚 发表于 2014-6-11 12:52
    1 W5 w4 ^, Q: j8 g# G嫌疑人喊“恶魔”的举动无法充分说明其存在客观上(生理上)认知能力障碍或者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辨方也 ...
    % k/ P5 d. {5 D0 @( ~
    8 P3 N9 P, h; V7 R3 Z0 @0 i
    嫌疑人的“脑残”程度待进一步证据,其存在性则是必然的。如果不存在脑残,公诉人写不出起诉书。为什么?请问动机怎么写?" @# v2 T7 }, B! K0 L+ p0 u: M

      i1 i2 }: J/ e5 I7 Y7 B; G考虑整个案子的context,他的动机何在?“因索取被害人手机号码遭拒,心声恶意,将被害人打死”?# x: p- k  [' a' l

    # A6 W; E8 v5 q/ Z5 H# o, |% a法官必然要说:这算“事实清楚”吗?要不到手机号码就要杀人吗?& f/ |/ I* q3 i: U: z( {

    # h9 U( ]) y4 Y- U" V0 ?5 q' }报告法官,这个人有毛病,不能按常人理解。
    8 ~4 G, z. ^/ y: e& Y7 p% |& H3 ~3 |: a" T7 B3 y
    法官:有毛病?精神病吗?知道精神病你还诉上来?
    3 {) G2 G( f% _2 K& ~' H
    9 Q" Y, u1 W3 ~% U' U- a( C8 y0 f所以,最终必然写成这样:因索要号码不成,认为受害人冒犯神灵,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将受害人打死。
    - B, J! t7 I' j1 ?6 t9 m
    1 V8 R" [, [* A4 r, N) D文字表述上肯定各取所需,但意思应该是这样,事实也是如此。这样仍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
    , C( k& U! u  k! ?2 }# t0 B8 |$ C
    ' C/ U+ z' U$ g张某可杀,这一面人人都知道。张某认识能力不大正常,未达到精神病的程度,但通俗地说是个“脑残”,这方面则容易被忽视。司法系统的系统性的智慧和程序性的安排,使你不能忽视,你必须全面考虑。如果判死刑,也是综合后的结果。
    ; n/ @5 c3 y/ L# L) W$ ~( n, Y+ ]6 S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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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23:09:25 | 只看该作者
    老芒 发表于 2014-6-11 17:49 3 p2 Q" Z2 V) e
    显然不能。招远案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实际行动来看,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杀人,不管从主观还是客观上都构 ...
    # D( G( j/ t" L1 @
    同样逻辑,连带着反社会的也不能判死刑,因为那么反社会的大多认为整个社会都已经是恶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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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发表于 2014-6-12 03:09:34 | 只看该作者
    仇恨法,罪加一等。故意杀人罪+ 就是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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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6-22 04:46
  • 签到天数: 3 天

    [LV.2]筑基

    18#
    发表于 2014-6-12 07:19:29 | 只看该作者
    从犯罪构成来说,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均符合法律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尤其是主观方面,不管他把受害人当成恶魔还是当成人,目的都是杀死她。
    + ^1 j# B( T6 f/ `& R6 N如果我作为法官,我会从凶手的行为能力着手。如果凶手是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显然不能负刑事责任的。如果凶手不是精神病人,他这种认识错误是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的。
    4 l5 l3 [9 X6 r4 `% ^9 [纯依靠书本知识做出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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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12:43:30 | 只看该作者
    最后陈述 发表于 2014-6-12 07:19
    7 |9 Y5 F! Z4 C( `0 q从犯罪构成来说,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均符合法律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尤其是主观方面,不管他 ...
    0 Q8 C4 h. N1 J9 F) i. e( Y! Q5 y
    是的,我目前也是这个结论,这个问题没有法律规定,只能靠书本知识、靠法理判断。但是不是有点奇怪呢你看?对于这种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认定居然没有司法解释,有司法解释的话就很简单了。极可能是我知道太少,也可能确实是新型犯罪。3 \! K5 V4 F" k. e* N( H
    - _% o& W& C( ]" U
    反驳你的第一段,我原文的一个例子:; s! J$ r$ C) R( ~  r
    某进山打猎,一黑影突然站起,以为是熊,放枪,不幸打死了人。主观方面,把人当作了熊,目的是杀死它。6 ^% i- s; o! S% B. ?8 t  k0 y4 |- C
    1 l/ @: E/ @# B9 t  T: F6 Q# ]
    招案我觉得应对张某进行心理分析,作为鉴定证据,但中国好像不大看得起心理鉴定?" n8 n8 |; y" Y7 p' a

    9 Y2 Z1 B& @) p+ q# |6 g4 Q2 h- Q

    点评

    非常细,记不清。如果有分类,对嫌疑人是有利的,说明法理上明确认定是一种认识错误。律师法官都是学一样东西出来的,啪地书袋抛去。。。  发表于 2014-6-13 23:24
    确实风马牛,但都属于“事实认识错误”这个专题之下。之下还有分类,打熊的例子大概叫打击错误,招远的例子大概叫对象错误?我就不大清楚了  发表于 2014-6-13 23:21
    这个例子看似有理,其实风马牛不相及,两者性质不同。例子是过失,招远杀人是故意,而且手段极其残忍,影响极其恶劣,挑战了社会的底线。  发表于 2014-6-13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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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12:47:1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2:50 编辑 # j: o# \3 {$ i" ]9 `, e
    fish97 发表于 2014-6-12 13:25 % N5 K5 I/ j2 ?' a! @' F
    当他喊恶魔时,代表的意思是他自己所谓宗教中的恶魔,而社会普遍并不承认这个定义,如果以这个原因为理由减 ...

    ; G2 Q$ k7 H; W  S$ s& l. S; j2 V* ?
    你说的都是道理。但法律是不讲道理的,怎么规定就怎么来,法律出面,讲道理就结束了。- V) g/ q* d1 x. J9 B6 q

    " @6 p5 R* X) V4 E- l& w" S最近美国两个小女孩的案子,按成年人审,我不知道这个“按成年人审”是什么意思,没搞懂。在中国肯定是不行的,到14岁了可以,12岁不管干什么都不负刑事责任。古代是不是有个秦舞阳还是谁,13岁杀人,很有水平的。
    2 J4 `- J5 b7 H* c8 w7 n5 d
    ( h( |8 i  S6 v' S$ [他喊“恶魔”,未必证明心中不知道对方是人,好比我们有时激动之下骂“畜生”。这是个要点,你能想到我很佩服,证明思考能力。  M* i/ m8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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