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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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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 x3 k/ ^; t6 i5 G3 K- j9 @4 `
) \( D7 v9 [1 M8 e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 V6 H# H" C. z$ k3 J8 a$ H& n5 ?1 w' _
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8 e3 i* ]4 q& C6 e- g* |5 P' ?
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7 e( a4 h8 ?+ \# z5 Z2 \' L
* r0 _: G. e8 M8 G% V  G/ m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 w  ?; U1 p+ S4 Y4 f# t' F+ d# z" M  z
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 T  b8 T1 D0 r0 i! L5 b. c

) A  E' v8 Z9 o% [- }% i/ |) G5 b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_5 N" S7 _) h8 j# }8 q
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3 y4 y& P  f3 q  y7 N; O
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D3 d3 p' D3 E) p7 P
; w8 f& {9 x2 `7 h. s" ^& x
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0 ^0 {$ m" W6 e, ?
  Q3 ^8 E2 z* a( `# H! o- s1 P$ H- T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k" F" N1 G5 {

  P- ]8 F" K0 ]4 r" P( E, w3 E- ^/ y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1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280 天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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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点评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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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5-5-22 23:34
  • 签到天数: 3170 天

    [LV.Master]无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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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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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5-5-12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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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5#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4 ]# T) B& f  T; z
    " ~$ e5 \. b# [! a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7 b2 k& I  w5 n' a) d
    : P" V/ ?" O, J2 q* b* V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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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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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8 X3 s/ b6 p2 \  l4 }  s
      p6 S6 x% Q* F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8 o; |" r; R! |3 v1 N, v3 f4 t0 x. m
    2 w" Y/ i8 s  Z6 x1 \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 H3 j* m6 S& w( s7 n' J! o" n
    3 W$ e5 _0 @6 _
    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3 m1 y! F' G* y$ v; A1 n# |: [
    6 |8 B2 J  d# a
    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
    3 g. B1 t- w; D' w/ b5 g5 x. d2 y! `8 n- Z6 }7 Q
    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
    ( f0 i8 f- ^" t!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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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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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不留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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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 M4 Q5 [3 y/ I* v( a) K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7 r5 x3 @  F$ x  s) v* t9 w/ ^1 O- _0 x$ D, j) |3 r+ y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 x" ~  U0 R( ?' R* X: v! i; c$ n4 o: u3 E
    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s* G# v) W0 v& }
    6 ?5 Q% z; z: B  H; D
    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
    6 ^* ]1 j3 i/ j6 Z6 s- t- |+ m' L0 J7 l; i& D# L; h
    “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7 ~# ?# p- G. s' c7 O. e" O
    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 {+ L2 ]4 h) d% U5 o- I

    ; h* d/ g# r. p0 G.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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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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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 u2 G$ ^5 D; Q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X+ I. A/ k! r! E8 q. a& z" V

    * V1 W& L# v' T- n& K"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3 d! ~9 N7 L# X/ |8 [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1 G+ J# j: l# a% _, b

    ; j; @$ V- \5 o" r' M6 s- \+ ?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点评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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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3 p& j6 V, j7 S8 g. s* K4 X" S& P) L7 I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 v- j2 X0 v% i2 j3 E# O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 y  r: Y  P: b. {
    ' j7 m, X+ B2 J+ o0 r
    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 `# Z* i1 j5 n9 d; ~4 P; f5 b0 `; W9 G2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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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2 p- F, j7 I6 V6 j& @. S2 k0 T, Q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3 o% X' `* u- R  l0 ]5 m4 B, Q4 |5 ^$ A! n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u3 t) d' K2 v2 k' Z“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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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 e% e9 m0 Y8 F* U) @8 E* V4 Y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4 W' U" n+ @$ N* E( C0 u) l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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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 c2 \2 `8 d6 G3 z: r& j7 @  x: [: x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C* i6 g" T7 a. x9 B) r& r

    2 d# O: [, J* A. T; P# ?- h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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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昨天 00:04
  • 签到天数: 2809 天

    [LV.Master]无

    13#
    发表于 2014-6-11 12:46:5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heinsect 于 2014-6-11 13:04 编辑
    5 U. O0 k* v  k) t8 y: W2 c' x
    冰蚁 发表于 2014-6-11 12:04 8 Q: M8 H( g0 W7 m0 k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R' ^+ x! B# m* R) `$ x0 g

    ! w/ _; |* |: g按俺的理解,高院的司法解释和这个一级、二级是对应的,一个指的是有预谋的,一个指的是临时起意。轻重上有差别,但还都是故意杀人。* a3 I/ {' W3 {2 _
    . o  ?& `7 O7 z* `$ H
    肥狐前半部分说的应该是 完全行为能力/责任能力 的问题。这个在法律、医学上应该有明确定义,应该是变态人格和精神病之间的区别,否则就不能分清楚邪教信徒和精神病患者了。变态人格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对其行为要负全部责任。

    点评

    从定义上看一级二级和直接间接不是对应的。  发表于 2014-6-11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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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发表于 2014-6-11 12:58:15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0:53 - ]( x$ l4 Q. ~- r& p/ t
    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 ...
    3 A3 R8 n2 }, I) L2 ]4 ^
    换了我是云南法官,一定判强奸杀人犯死刑,何况是杀两人。我不觉得追求正义需要什么辞藻。一命抵一命,这个是对罪犯、受害者双方最公平的法则。
    ; R# a0 l, D5 ?  x* u& B- @+ x. Z/ l0 J% @) p8 x( _3 w
    我现在想起来,这个法则有个例外,就是,比如说,受长期家暴的女方,或者长期受欺负突然发作打死作恶者的,或者是前几年邓玉娇这种杀人,或者是,前几日报道的,丈夫杀死多次强奸妻子的领导,在外流浪17年的,这些情况属于林冲口中的:“泼贼!我自来又和你无什么冤仇,你如何这等害我!正是:'杀人可恕,情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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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6:59:0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1 17:01 编辑
    , V4 J; R. i4 o' K+ w
    澹泊敬诚 发表于 2014-6-11 12:52 3 g' V% w- [5 ?/ f, r
    嫌疑人喊“恶魔”的举动无法充分说明其存在客观上(生理上)认知能力障碍或者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辨方也 ...

    7 Q0 z' `/ p/ a" a, n5 N) C7 v
    3 ]$ c7 @7 q: l2 s/ `嫌疑人的“脑残”程度待进一步证据,其存在性则是必然的。如果不存在脑残,公诉人写不出起诉书。为什么?请问动机怎么写?; G% W# ]) @8 a/ W

    / k& E' `! O* q  I9 i# O' F考虑整个案子的context,他的动机何在?“因索取被害人手机号码遭拒,心声恶意,将被害人打死”?
    9 ^, C3 X* Y' E# e6 p1 F* q/ Y: S* d* `' n2 o' x0 }
    法官必然要说:这算“事实清楚”吗?要不到手机号码就要杀人吗?
    5 B. K' I6 d7 u% z2 R& M# x( i' \( ^
    7 @6 q) J3 |9 L报告法官,这个人有毛病,不能按常人理解。
    - x$ e. x0 d" r. L/ h6 @9 O5 T" D2 a! x
    法官:有毛病?精神病吗?知道精神病你还诉上来?- |( N& E6 j0 x

    + G8 e3 U6 w- E: d1 m8 t所以,最终必然写成这样:因索要号码不成,认为受害人冒犯神灵,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将受害人打死。) c6 J! m7 o% f3 L+ |4 G

    ( R9 a0 q% [6 D) B6 j! V! J: }文字表述上肯定各取所需,但意思应该是这样,事实也是如此。这样仍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
    ) W: A! J% I6 [" J6 O8 {/ ?/ m' d! m  p' G$ e+ R/ b
    张某可杀,这一面人人都知道。张某认识能力不大正常,未达到精神病的程度,但通俗地说是个“脑残”,这方面则容易被忽视。司法系统的系统性的智慧和程序性的安排,使你不能忽视,你必须全面考虑。如果判死刑,也是综合后的结果。! y" Y( a$ R$ ]# ]# ]3 ~

    + ~! I9 @! J+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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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23:09:25 | 只看该作者
    老芒 发表于 2014-6-11 17:49 & T3 j0 l  ]5 O7 x$ @
    显然不能。招远案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实际行动来看,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杀人,不管从主观还是客观上都构 ...
    # T' m; _0 k0 ~% s& h
    同样逻辑,连带着反社会的也不能判死刑,因为那么反社会的大多认为整个社会都已经是恶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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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发表于 2014-6-12 03:09:34 | 只看该作者
    仇恨法,罪加一等。故意杀人罪+ 就是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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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6-22 04:46
  • 签到天数: 3 天

    [LV.2]筑基

    18#
    发表于 2014-6-12 07:19:29 | 只看该作者
    从犯罪构成来说,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均符合法律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尤其是主观方面,不管他把受害人当成恶魔还是当成人,目的都是杀死她。
    2 i) I8 w' R+ s+ o6 b4 o& `如果我作为法官,我会从凶手的行为能力着手。如果凶手是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显然不能负刑事责任的。如果凶手不是精神病人,他这种认识错误是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的。
    ; g. z1 k  R+ b) ?: d  z* z6 x纯依靠书本知识做出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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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12:43:30 | 只看该作者
    最后陈述 发表于 2014-6-12 07:19
    * Y8 j0 u( `' t2 c从犯罪构成来说,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均符合法律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尤其是主观方面,不管他 ...
    ( X5 x  l4 O" L6 ~/ j6 C) d" E
    是的,我目前也是这个结论,这个问题没有法律规定,只能靠书本知识、靠法理判断。但是不是有点奇怪呢你看?对于这种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认定居然没有司法解释,有司法解释的话就很简单了。极可能是我知道太少,也可能确实是新型犯罪。! U% s: E" V  {8 z! c
    ( Q: V0 B  Z, B- O; m, \
    反驳你的第一段,我原文的一个例子:; ]7 v4 @7 w4 H/ @% e% Y; Z2 n
    某进山打猎,一黑影突然站起,以为是熊,放枪,不幸打死了人。主观方面,把人当作了熊,目的是杀死它。
    3 y# u% E8 R  U) A4 C; g; f9 L
    ! |' l( W* z) C招案我觉得应对张某进行心理分析,作为鉴定证据,但中国好像不大看得起心理鉴定?
    & N* {4 w# P; m8 b% ]) V2 W+ g. k  n) h$ I+ c! h4 m( b

    点评

    非常细,记不清。如果有分类,对嫌疑人是有利的,说明法理上明确认定是一种认识错误。律师法官都是学一样东西出来的,啪地书袋抛去。。。  发表于 2014-6-13 23:24
    确实风马牛,但都属于“事实认识错误”这个专题之下。之下还有分类,打熊的例子大概叫打击错误,招远的例子大概叫对象错误?我就不大清楚了  发表于 2014-6-13 23:21
    这个例子看似有理,其实风马牛不相及,两者性质不同。例子是过失,招远杀人是故意,而且手段极其残忍,影响极其恶劣,挑战了社会的底线。  发表于 2014-6-13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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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12:47:1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2:50 编辑
      x2 c* f5 G1 E% i+ A. G
    fish97 发表于 2014-6-12 13:25 7 a" X" b7 H; t2 L  w
    当他喊恶魔时,代表的意思是他自己所谓宗教中的恶魔,而社会普遍并不承认这个定义,如果以这个原因为理由减 ...

    1 W7 a( @) a' t* p0 ^( |: c; V' R3 j7 p; P
    你说的都是道理。但法律是不讲道理的,怎么规定就怎么来,法律出面,讲道理就结束了。
    6 A! F0 U' S( Q: m0 D; y1 |- p  _, J3 M& N. H6 Q& F2 k# a- ^  y
    最近美国两个小女孩的案子,按成年人审,我不知道这个“按成年人审”是什么意思,没搞懂。在中国肯定是不行的,到14岁了可以,12岁不管干什么都不负刑事责任。古代是不是有个秦舞阳还是谁,13岁杀人,很有水平的。. X) f6 F3 f5 h

      B# O8 u+ h# W) Z( b$ Q, k/ E他喊“恶魔”,未必证明心中不知道对方是人,好比我们有时激动之下骂“畜生”。这是个要点,你能想到我很佩服,证明思考能力。
    / k1 F. [. z* [$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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