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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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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4 [6 K5 P. w2 H% T3 C/ e6 a
( P) i6 P! V9 Y2 a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l; q3 D% x! c) \" F
: H" [" O4 H; I# \8 G2 o
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7 m% x% Q. O8 T: I+ Y7 x# V
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0 ?" c8 @( x/ J1 r
( H- M) T; f" @& H' o% ]5 `& p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6 `- M9 L' w2 m, x" N& T6 O+ _, Q) S( u, u! S% e& N
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 S9 L' g+ n. o& R) k7 C6 ^% D1 j  I5 e4 W" A: _4 L: M
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 \4 G2 k9 V+ M6 x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0 }3 R$ P4 N6 I' z' u" X" W2 [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6 s! C0 J4 l& v, |
; Z# ~$ I* s, l- b" O3 R
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6 t8 L( S3 }7 g* X, t' {
6 f( V  }, _: d. {0 b( U! P4 C0 r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9 a$ r$ O5 R. ]5 U. A- C- R7 \1 g8 Y$ j; k
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7 天前
  • 签到天数: 3009 天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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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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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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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3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2977 天

    [LV.Master]无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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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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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4-9-2 01:41
  • 签到天数: 298 天

    [LV.8]合体

    5#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 L, V7 K: i* ?4 T3 u! t2 p" V9 U6 P  q! r: O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8 o0 N8 i0 ~- d  _% |: i
    - P  Y8 s8 n3 U: o7 C- y$ E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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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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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 ^6 G) v+ U+ [( ?

    ! M4 D3 ]- C9 n/ W4 d' G: \) O( Q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 j0 ^: u9 H8 t( F/ j. u- S+ O% S3 ]" O- @+ R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4 O) C& J6 A2 a1 W3 @9 R4 y  Z/ A) K4 b1 g5 f, f: c
    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 B8 d/ G5 {" }  [! R
    & m" Y0 Z- P, S4 ^
    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
    % c+ n8 k0 X, a; D! [+ G; I% {" n0 [$ O  A2 C
    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9 \( ], Y3 Y& ~2 @$ o-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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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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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不留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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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4 F; C; V* k3 w3 ]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P  w5 L" U7 ~

    1 R4 j5 {$ Z2 C, K2 {0 u# n8 h% v3 R, u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 U$ `9 l0 F6 {9 Y4 s
    ( q1 x4 o5 I% ^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y7 O# H3 o; o9 ]
    ) g% `/ |7 E. @" `
    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
    6 D- e8 W. i" @
    : W6 N' F. n) q“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 R5 K/ S# Q% B2 l' L% _( Y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 S- u( F9 e) `6 o3 j

    # O8 V: t" w' q/ w' i5 ^#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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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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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 q4 R& ^: [9 [" e8 W- J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R' c$ q0 }, C3 d" z4 t* ?! y  @* G$ g$ I% b) N8 |( _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 ^/ X: C2 B8 Z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9 f% i9 b2 Y/ T  b# n/ h( h

    " s% v% J; u; O6 y! s8 O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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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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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3 v9 S: }" n6 [1 I: s: t* \2 z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6 v0 K4 S( @" \* N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 ^. ?. }! K- m7 E, P% s% v' g( T" t
    / a, R3 U* S3 V2 N$ d
    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o+ ^7 p: v3 {8 O0 O0 g

    ( u* P+ G% ^! k# a# ~*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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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 ^- q( [+ d4 p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 n% [& ?3 x/ T! T# Q6 {# S. _' ]
    ! N5 O& N5 P' k% k/ M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h  q+ o0 Q# g% }% w8 }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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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 i! D1 \. i2 n3 X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 s$ y( p% I/ I3 U' b+ n5 h+ m( y$ o9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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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 T( V# _) P5 l- H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4 B1 z& K% R; Q$ f5 `. @
    ' A* ^0 @% k- R4 V- i- d8 Z6 \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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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4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2518 天

    [LV.Master]无

    13#
    发表于 2014-6-11 12:46:5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heinsect 于 2014-6-11 13:04 编辑
    * |$ K) y* k8 t9 H$ K
    冰蚁 发表于 2014-6-11 12:04 2 X% Y& b. B1 W9 {) I9 V2 b* ?6 O) i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s  m/ B% ]% J8 R  @7 t& h
    % ^- \4 ?4 a# ^" x4 D
    按俺的理解,高院的司法解释和这个一级、二级是对应的,一个指的是有预谋的,一个指的是临时起意。轻重上有差别,但还都是故意杀人。4 {8 K! a& S' Q6 Z' ?
    9 h5 h( v5 H5 E* B' l
    肥狐前半部分说的应该是 完全行为能力/责任能力 的问题。这个在法律、医学上应该有明确定义,应该是变态人格和精神病之间的区别,否则就不能分清楚邪教信徒和精神病患者了。变态人格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对其行为要负全部责任。

    点评

    从定义上看一级二级和直接间接不是对应的。  发表于 2014-6-11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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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发表于 2014-6-11 12:58:15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0:53
    " V' r) ]4 D6 p5 l& y% Q; J( r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 ...

    4 I1 Y4 F. Z, t) _$ k换了我是云南法官,一定判强奸杀人犯死刑,何况是杀两人。我不觉得追求正义需要什么辞藻。一命抵一命,这个是对罪犯、受害者双方最公平的法则。
    % e- m, q% L7 R6 x7 t' g1 _+ D7 T: h
    我现在想起来,这个法则有个例外,就是,比如说,受长期家暴的女方,或者长期受欺负突然发作打死作恶者的,或者是前几年邓玉娇这种杀人,或者是,前几日报道的,丈夫杀死多次强奸妻子的领导,在外流浪17年的,这些情况属于林冲口中的:“泼贼!我自来又和你无什么冤仇,你如何这等害我!正是:'杀人可恕,情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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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6:59:0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1 17:01 编辑 % z* J! m, a$ S1 e# ?2 c. |
    澹泊敬诚 发表于 2014-6-11 12:52
    3 z' K& I! m3 G嫌疑人喊“恶魔”的举动无法充分说明其存在客观上(生理上)认知能力障碍或者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辨方也 ...
    2 d) ~* J! b/ P0 n, P6 C

    ! W# l0 r( i& ]$ V- A! z2 \1 Q嫌疑人的“脑残”程度待进一步证据,其存在性则是必然的。如果不存在脑残,公诉人写不出起诉书。为什么?请问动机怎么写?
    . b8 `+ K& x. C! i2 D" n  r; t$ W- Y- g) G
    考虑整个案子的context,他的动机何在?“因索取被害人手机号码遭拒,心声恶意,将被害人打死”?+ _# z" B1 y8 u& K$ I, {  ?
    1 J- a+ W5 T# S$ O# f7 B8 @
    法官必然要说:这算“事实清楚”吗?要不到手机号码就要杀人吗?+ f7 m0 X- V/ b: n; n+ U5 Y& @7 L
    ) G. c6 ?! f- O) \1 t7 @6 a
    报告法官,这个人有毛病,不能按常人理解。. m0 l( Y6 B/ J4 Y

    4 P! |0 M5 x3 N. i/ J! H0 T, D. w法官:有毛病?精神病吗?知道精神病你还诉上来?
    . `( c4 \6 J# ?
    ' |5 v+ E: e* ~' s0 ~所以,最终必然写成这样:因索要号码不成,认为受害人冒犯神灵,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将受害人打死。
    ) Z3 F2 A$ J2 t3 U$ ~- H4 n, ~- {" I$ }# k/ w9 j& R
    文字表述上肯定各取所需,但意思应该是这样,事实也是如此。这样仍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
    1 O* S2 k( {# J$ ]- D' v
    9 U, R; U% ^1 L7 w& f张某可杀,这一面人人都知道。张某认识能力不大正常,未达到精神病的程度,但通俗地说是个“脑残”,这方面则容易被忽视。司法系统的系统性的智慧和程序性的安排,使你不能忽视,你必须全面考虑。如果判死刑,也是综合后的结果。
    / k; h) q5 r# Y1 b4 _0 b
    + R* x9 g9 P* w8 V8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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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23:09:25 | 只看该作者
    老芒 发表于 2014-6-11 17:49 $ V& ~2 o0 B* z0 Q
    显然不能。招远案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实际行动来看,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杀人,不管从主观还是客观上都构 ...

    + h% q2 ~9 B: H0 H0 Y9 y同样逻辑,连带着反社会的也不能判死刑,因为那么反社会的大多认为整个社会都已经是恶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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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发表于 2014-6-12 03:09:34 | 只看该作者
    仇恨法,罪加一等。故意杀人罪+ 就是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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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6-22 04:46
  • 签到天数: 3 天

    [LV.2]筑基

    18#
    发表于 2014-6-12 07:19:29 | 只看该作者
    从犯罪构成来说,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均符合法律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尤其是主观方面,不管他把受害人当成恶魔还是当成人,目的都是杀死她。
    7 Z7 ]) s7 X" d  P如果我作为法官,我会从凶手的行为能力着手。如果凶手是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显然不能负刑事责任的。如果凶手不是精神病人,他这种认识错误是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的。  p8 P3 a$ _8 i0 P! l
    纯依靠书本知识做出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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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12:43:30 | 只看该作者
    最后陈述 发表于 2014-6-12 07:19 0 I* F4 T+ j2 S+ N) O8 Z, J
    从犯罪构成来说,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均符合法律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尤其是主观方面,不管他 ...

    8 b  g2 b' M. L: _+ O4 G( B$ i+ i是的,我目前也是这个结论,这个问题没有法律规定,只能靠书本知识、靠法理判断。但是不是有点奇怪呢你看?对于这种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认定居然没有司法解释,有司法解释的话就很简单了。极可能是我知道太少,也可能确实是新型犯罪。
    ( t- W' _$ A' [# H$ h! X
    ; _. E6 g6 U6 |) y6 }+ W0 ]3 ]0 ?反驳你的第一段,我原文的一个例子:$ s/ E: p* d5 ?- w
    某进山打猎,一黑影突然站起,以为是熊,放枪,不幸打死了人。主观方面,把人当作了熊,目的是杀死它。
    % b- \. C) i& M9 ~! t. J/ {* X: G# X4 Y0 a  k- G+ I
    招案我觉得应对张某进行心理分析,作为鉴定证据,但中国好像不大看得起心理鉴定?/ G7 s7 G& u$ i; {. X
    ) H3 l1 O! ?$ T. W5 D, D

    点评

    非常细,记不清。如果有分类,对嫌疑人是有利的,说明法理上明确认定是一种认识错误。律师法官都是学一样东西出来的,啪地书袋抛去。。。  发表于 2014-6-13 23:24
    确实风马牛,但都属于“事实认识错误”这个专题之下。之下还有分类,打熊的例子大概叫打击错误,招远的例子大概叫对象错误?我就不大清楚了  发表于 2014-6-13 23:21
    这个例子看似有理,其实风马牛不相及,两者性质不同。例子是过失,招远杀人是故意,而且手段极其残忍,影响极其恶劣,挑战了社会的底线。  发表于 2014-6-13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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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12:47:1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2:50 编辑
      l% y/ S. |# D- b0 i
    fish97 发表于 2014-6-12 13:25
      w" b7 x  [9 K当他喊恶魔时,代表的意思是他自己所谓宗教中的恶魔,而社会普遍并不承认这个定义,如果以这个原因为理由减 ...

    " L8 r, ]: y. z9 ~/ Q0 ?8 a7 `/ U3 }* U& B2 l7 N2 ~2 m' }
    你说的都是道理。但法律是不讲道理的,怎么规定就怎么来,法律出面,讲道理就结束了。- w: [1 U9 O: _$ x  X) f; k

      p. h6 u7 k0 O$ V1 Z最近美国两个小女孩的案子,按成年人审,我不知道这个“按成年人审”是什么意思,没搞懂。在中国肯定是不行的,到14岁了可以,12岁不管干什么都不负刑事责任。古代是不是有个秦舞阳还是谁,13岁杀人,很有水平的。
    2 @8 v* P0 M$ i* x( J/ E4 j3 A. N! j/ M9 B1 l- T
    他喊“恶魔”,未必证明心中不知道对方是人,好比我们有时激动之下骂“畜生”。这是个要点,你能想到我很佩服,证明思考能力。# l! v) E- L2 l; R4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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