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爱吱声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11431|回复: 57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 o* [  r6 b- f) D9 |
  g0 c  q  }, ?' ]5 m6 e8 w1 S
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5 ^& [$ W& N$ x* X5 z3 ?

7 I) s; `0 k  u4 o! z+ O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4 t* p! ?# D8 |/ |( `$ o2 p( s
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3 n) {4 M) ~4 w6 c
. O, l7 ^2 r6 r7 Z1 S" ?, y; _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J* p( p' h( J4 i

/ ~7 q/ S" ]# |8 ]$ @: }& i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4 h! V/ i9 n4 x5 P
2 H8 C! a' x4 P
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 b8 \; ]' M( `% O; {1 x' V, W% ?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9 t: v! M- V3 E/ ^4 N, }- l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5 Y4 P0 V& v9 k8 G; D! \) A
, E% O. g+ x" o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 _4 G4 L  w" P( S8 }- I1 V
% [+ j* h9 c; u1 n$ i+ ^2 w
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L- K" u1 D: R1 M
% L4 l( i0 m) a$ m
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1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330 天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5-5-22 23:34
  • 签到天数: 3170 天

    [LV.Master]无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5-8-28 04:50
  • 签到天数: 302 天

    [LV.8]合体

    5#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 {' L9 R* G" w# r( a$ H9 [% D4 |& U7 L% A; F/ l+ s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5 O* A' f& X/ N. S, Z

    1 t( O+ t7 j5 f; a" `& X, ^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6#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 _# t: y) B1 T$ g; a$ I

    9 p4 b" H% k. G( K- c, p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R# j3 R6 b( p  m" v) x

    7 F1 ?. z, X& k+ O9 N. H"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 n* f3 O' b# L! a. Y* g
    : r, L1 ~6 |' }3 ]# O: V0 Z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
    : [' J3 e  l. a2 w+ s  ?8 T% K4 N, c: e
    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
    # h5 f* f' j+ |6 b$ P! Y
    ' N' ?+ t* g/ a3 R5 y( ^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
    3 Y" a% Y0 ~9 V3 ?+ ~

    评分

    参与人数 1爱元 +4 收起 理由
    王不留 + 4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7#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3 e4 y2 n! J5 U, V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 j) u% q, t9 L% w2 B$ {" t$ j# z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0 `! M; o* i9 q+ a
    ! ~2 p7 Z& c' @) d% t" P* y
    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9 ]* |8 Z7 M( f/ t
    + R3 {- w& b3 J8 v  s7 y# J; ^
    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
    4 |1 G2 ]$ n' R/ n8 B- T* D! C+ t4 z9 Q1 z5 T% n$ T# C: Z
    “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 D$ Q7 h2 X/ _- G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 Q/ S1 f- S3 u& O+ B5 t5 X

    + K' Y& R; @! H1 e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8#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6 V0 |- B0 V' ~4 r. }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O5 [/ S6 a3 _; B/ ]) D
    # c2 b% U3 k3 D$ d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 \" w* d) p% W; i, w. E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 }! s* C/ |! V0 o1 M4 f8 s* _
    5 i: G. U$ }5 R% z" j* h% l
    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9#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 z/ X! t3 D! i! G+ i: R4 u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h5 M0 d6 @. F. M) o: f- W/ \: o5 J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 u4 e6 A5 v2 J- {3 A' P
    7 W: V) j& D. q, P1 B. }
    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1 D# M' c0 b/ A  p3 X8 t
    + i, K, c6 k5 h1 ~% E1 t( x0 X; Q: A" b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0#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 z; Q4 v3 Q$ {/ ?( p# v#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J% D% r, f+ R7 R8 z

    0 H. T9 u& ^8 ]! G+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4 l1 I9 @5 r: f4 L$ y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1#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6 `6 v5 [* W( h$ P6 ~  J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 D  m  p$ r% }$ R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2#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 ?5 x2 i) X% g4 e% ^& q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L1 D( q! Q9 w4 Y% J$ @
    0 x' A) _# |4 a( w2 D2 F9 w8 b# H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1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2858 天

    [LV.Master]无

    13#
    发表于 2014-6-11 12:46:5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heinsect 于 2014-6-11 13:04 编辑 9 l0 D3 d+ [: B( c- \- d
    冰蚁 发表于 2014-6-11 12:04   B  _7 w# |% H! O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1 B# f  L& W/ {6 |% ~4 i2 |2 C7 d  J' q
    按俺的理解,高院的司法解释和这个一级、二级是对应的,一个指的是有预谋的,一个指的是临时起意。轻重上有差别,但还都是故意杀人。* d; S& e) |6 o  _! l
    0 M9 ~7 ]* }" ^1 U% }
    肥狐前半部分说的应该是 完全行为能力/责任能力 的问题。这个在法律、医学上应该有明确定义,应该是变态人格和精神病之间的区别,否则就不能分清楚邪教信徒和精神病患者了。变态人格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对其行为要负全部责任。

    点评

    从定义上看一级二级和直接间接不是对应的。  发表于 2014-6-11 21:24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4#
    发表于 2014-6-11 12:58:15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0:53
    / y* ~1 o  Y" U3 d/ t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 ...

    2 U+ S, p5 o) w) l换了我是云南法官,一定判强奸杀人犯死刑,何况是杀两人。我不觉得追求正义需要什么辞藻。一命抵一命,这个是对罪犯、受害者双方最公平的法则。
    : z3 C/ F5 |" j8 c2 z: o. Y4 p
    0 ?( i( l: Y6 {/ S1 Q我现在想起来,这个法则有个例外,就是,比如说,受长期家暴的女方,或者长期受欺负突然发作打死作恶者的,或者是前几年邓玉娇这种杀人,或者是,前几日报道的,丈夫杀死多次强奸妻子的领导,在外流浪17年的,这些情况属于林冲口中的:“泼贼!我自来又和你无什么冤仇,你如何这等害我!正是:'杀人可恕,情理难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5#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6:59:0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1 17:01 编辑
    4 u- a+ z% T( K
    澹泊敬诚 发表于 2014-6-11 12:52
    ; y+ f" v& v- ^/ Z4 G嫌疑人喊“恶魔”的举动无法充分说明其存在客观上(生理上)认知能力障碍或者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辨方也 ...
    3 b; {3 O% C3 Y- B2 K( G. `- Z

    ! }9 W# W2 Z2 ?9 `! J嫌疑人的“脑残”程度待进一步证据,其存在性则是必然的。如果不存在脑残,公诉人写不出起诉书。为什么?请问动机怎么写?4 s3 A+ G! G  x+ ~& t, n! J

    % l5 N* R" b8 m  W2 U考虑整个案子的context,他的动机何在?“因索取被害人手机号码遭拒,心声恶意,将被害人打死”?
    3 h! T7 Z% g: T- N! c9 A$ N3 e4 K3 p* W
    法官必然要说:这算“事实清楚”吗?要不到手机号码就要杀人吗?
      ?" d+ E; T- t. h- p0 m9 A
    # i! M" m7 f1 Q' w+ Q8 z/ t报告法官,这个人有毛病,不能按常人理解。
    . f! n& Z) \* @. I$ N' o6 ?6 C! A& M. `  |8 \6 e
    法官:有毛病?精神病吗?知道精神病你还诉上来?
    7 O5 D/ q9 |8 ^0 @+ ?- u: r9 v  t
    : {5 o1 _9 z/ ]- t: n所以,最终必然写成这样:因索要号码不成,认为受害人冒犯神灵,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将受害人打死。# B4 T" o! N8 _' q
    ( A$ S2 i9 A8 m( t- H
    文字表述上肯定各取所需,但意思应该是这样,事实也是如此。这样仍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8 B/ t7 x- j8 e! b+ x

    ' H+ m2 \% q' z, z& C张某可杀,这一面人人都知道。张某认识能力不大正常,未达到精神病的程度,但通俗地说是个“脑残”,这方面则容易被忽视。司法系统的系统性的智慧和程序性的安排,使你不能忽视,你必须全面考虑。如果判死刑,也是综合后的结果。
    ; J  [* U: ?! a7 h, N; V, B% o. {( t) c6 s) A' \1 y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6#
    发表于 2014-6-11 23:09:25 | 只看该作者
    老芒 发表于 2014-6-11 17:49 : Z4 O( D+ k8 e( a5 ?
    显然不能。招远案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实际行动来看,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杀人,不管从主观还是客观上都构 ...
    ' }: k+ R: \2 ~- o; V
    同样逻辑,连带着反社会的也不能判死刑,因为那么反社会的大多认为整个社会都已经是恶魔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7#
    发表于 2014-6-12 03:09:34 | 只看该作者
    仇恨法,罪加一等。故意杀人罪+ 就是谋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6-22 04:46
  • 签到天数: 3 天

    [LV.2]筑基

    18#
    发表于 2014-6-12 07:19:29 | 只看该作者
    从犯罪构成来说,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均符合法律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尤其是主观方面,不管他把受害人当成恶魔还是当成人,目的都是杀死她。8 E8 V- }! f' t8 X
    如果我作为法官,我会从凶手的行为能力着手。如果凶手是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显然不能负刑事责任的。如果凶手不是精神病人,他这种认识错误是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的。
    & y) U1 ]2 T9 y/ g! |+ p- k- Z纯依靠书本知识做出的判断。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9#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12:43:30 | 只看该作者
    最后陈述 发表于 2014-6-12 07:19
    - k! Q% {+ c& e. O3 J. H( N从犯罪构成来说,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均符合法律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尤其是主观方面,不管他 ...
    - E0 x& I8 Q/ J
    是的,我目前也是这个结论,这个问题没有法律规定,只能靠书本知识、靠法理判断。但是不是有点奇怪呢你看?对于这种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认定居然没有司法解释,有司法解释的话就很简单了。极可能是我知道太少,也可能确实是新型犯罪。" P$ a6 W! t, \7 ^% a

      E& I! S6 r" v3 e反驳你的第一段,我原文的一个例子:
    ' U6 h1 o% ]4 m5 r+ S- g) f; a1 ]某进山打猎,一黑影突然站起,以为是熊,放枪,不幸打死了人。主观方面,把人当作了熊,目的是杀死它。
    5 B- u; S5 |6 N9 d# R2 v1 `4 O! Y1 O& a' m1 {
    招案我觉得应对张某进行心理分析,作为鉴定证据,但中国好像不大看得起心理鉴定?8 O+ \3 X/ n- G3 s/ @- b

    1 t5 h6 p5 b- f6 N* I9 j

    点评

    非常细,记不清。如果有分类,对嫌疑人是有利的,说明法理上明确认定是一种认识错误。律师法官都是学一样东西出来的,啪地书袋抛去。。。  发表于 2014-6-13 23:24
    确实风马牛,但都属于“事实认识错误”这个专题之下。之下还有分类,打熊的例子大概叫打击错误,招远的例子大概叫对象错误?我就不大清楚了  发表于 2014-6-13 23:21
    这个例子看似有理,其实风马牛不相及,两者性质不同。例子是过失,招远杀人是故意,而且手段极其残忍,影响极其恶劣,挑战了社会的底线。  发表于 2014-6-13 22:04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20#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12:47:1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2:50 编辑
    5 ]5 c2 J8 H7 m5 d5 G: y" k1 a! K/ f
    fish97 发表于 2014-6-12 13:25
    7 X9 _  `0 N* R, X当他喊恶魔时,代表的意思是他自己所谓宗教中的恶魔,而社会普遍并不承认这个定义,如果以这个原因为理由减 ...

    " |+ j$ s1 L- {9 ~, t
    ' e: g7 R- p0 z+ M/ {你说的都是道理。但法律是不讲道理的,怎么规定就怎么来,法律出面,讲道理就结束了。
    * B+ D) o+ ?; A' o/ l/ l1 Q+ Y9 O( @1 I0 N
    最近美国两个小女孩的案子,按成年人审,我不知道这个“按成年人审”是什么意思,没搞懂。在中国肯定是不行的,到14岁了可以,12岁不管干什么都不负刑事责任。古代是不是有个秦舞阳还是谁,13岁杀人,很有水平的。
    ! A- b1 L% @4 L  y& m# C( v( N- K. [6 u2 K: D
    他喊“恶魔”,未必证明心中不知道对方是人,好比我们有时激动之下骂“畜生”。这是个要点,你能想到我很佩服,证明思考能力。( N4 ?/ s) r: b& \: b  E: |' S8 |8 t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手机版|小黑屋|Archiver|网站错误报告|爱吱声   

    GMT+8, 2025-9-17 01:22 , Processed in 0.064434 second(s), 30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