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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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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 L8 w  c$ F4 p0 }: u7 z/ b

7 s6 l3 v+ k9 S) W6 Q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I8 p0 ^9 J& s) O
7 A  k6 v% |1 H; ?# {4 K
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3 q+ [4 T- I& g/ |: c
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1 c# F9 N- _0 j$ q- h

; j. |+ g; R: a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U! |  p4 x# I/ |/ q: ~

, |4 g/ w$ y, Y1 v( Z( R% D3 ^6 {& H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b+ P( {4 z' Z# p0 ]

# B- u! d  N4 M( Y0 p6 K$ t- D' q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G2 w3 i1 I. L% O/ G& c6 @! U
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V- P  @  I; ]+ ?1 Q1 P
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 o  x/ ^; m* g2 n& W
) Z: D1 X" j# x1 X  v( {1 O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7 J) y5 ?$ E8 S* _) z% [$ X# \  X* w6 d/ E2 a8 r9 O1 f
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E5 y% o' P. a, F. |1 R
- a. Y# s0 f( ]( E4 o/ M
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10 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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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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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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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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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5-5-22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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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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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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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5-5-12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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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5#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 z& ?1 T! k' O2 T0 U
    0 B9 ]/ d- U7 y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 G& A. I+ |2 `2 l( I" v: o2 Y- H! P3 r0 ~0 ^
    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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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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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6 l$ A& F* `0 j0 @" X

    5 S) X" [: ]% `& W5 ]! e$ N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h2 v4 M! t& u

    ' I9 s. ~$ `# ^$ a"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 L! N6 L+ h; K% T& |0 b' X* ~. p* Z
    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
    & Q  a4 o- H  K2 H1 B& Z0 H, N. [" b- @6 b" d
    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3 \% O( n9 X) d
    : Z* [* t+ u4 l- r6 S2 g, ?( P
    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 J9 j) u2 e( Y/ A# w, W* P%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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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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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不留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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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 N8 L, H' r" B. x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0 ?& k; S2 G9 r  i

    $ z) H5 r6 H( S" o2 o0 }: U4 B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 Y' D! x: s/ V4 v6 ~, [3 C3 ~, f: f3 N1 ?/ l' ?
    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6 E+ ?9 Q; l4 y, `" f
    , E2 _' \! |6 z6 b$ v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4 S: a: N9 s, N! V) k- y, x* @' X
    / B# R+ U( H' a7 S* p
    “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3 D$ n7 @: V6 Q' [  f- o
    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3 X' X% C+ l" r% g! r8 }1 E, V

    0 ~% b' N5 M- i2 K/ _) X2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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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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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 _. D# V9 ~. W! @7 }) I  G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 K& ?9 t9 D3 G# C& I; K  y0 {5 q* }/ S+ f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 A' K- Z: n9 j2 Q) d
    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
    / t+ V0 W( j' J4 Y. V$ V+ F3 j' ?% A! x! U( ?
    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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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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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 G! V, G: P" s3 R$ T2 X0 |2 ~  d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 b1 T8 e  `8 @; s1 w  p0 P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
    , {5 b- k, _* E) E! g6 z( z6 U& ~' U* T8 e* `7 C5 n9 e
    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L- }1 E4 w3 z  T' G4 [1 i7 k$ w( Q
    , O* ?7 b% ^# H* p2 S!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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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 p* V% }7 f; n* v4 d0 _: V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 u. t; ~. r6 ]- ]: F
    . m% ^% K3 v; z. s+ Q% K! Q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5 ]  }* Y7 Y) c' {8 R“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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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 l( R0 [) p4 y8 s0 |2 R0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 @* E' |, {6 k# D6 q6 k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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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 I! v" @& [4 B/ t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G& ]' ^7 ~/ G* j
    1 [  N- r; r+ @; U# {* p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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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昨天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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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13#
    发表于 2014-6-11 12:46:5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heinsect 于 2014-6-11 13:04 编辑
    7 g6 R6 L* X) m+ M
    冰蚁 发表于 2014-6-11 12:04 . D! [9 Z' b/ }/ D6 S5 O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4 S5 F$ b/ a( f2 i; ?3 H! G
    0 Y7 q1 t% u# Z- v" s2 I  [按俺的理解,高院的司法解释和这个一级、二级是对应的,一个指的是有预谋的,一个指的是临时起意。轻重上有差别,但还都是故意杀人。; p* {: _' p- `3 @# ~: m
    ' ^) I# t! b* ^0 `' w" L3 ~8 o
    肥狐前半部分说的应该是 完全行为能力/责任能力 的问题。这个在法律、医学上应该有明确定义,应该是变态人格和精神病之间的区别,否则就不能分清楚邪教信徒和精神病患者了。变态人格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对其行为要负全部责任。

    点评

    从定义上看一级二级和直接间接不是对应的。  发表于 2014-6-11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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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发表于 2014-6-11 12:58:15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0:53 - R# |  N" F) H9 o# w
    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 ...

    * a3 w: i! R9 ~, ^( T. b换了我是云南法官,一定判强奸杀人犯死刑,何况是杀两人。我不觉得追求正义需要什么辞藻。一命抵一命,这个是对罪犯、受害者双方最公平的法则。0 u. z, M. j9 W) b8 B7 H

    - R- `8 l* l- e" V: x我现在想起来,这个法则有个例外,就是,比如说,受长期家暴的女方,或者长期受欺负突然发作打死作恶者的,或者是前几年邓玉娇这种杀人,或者是,前几日报道的,丈夫杀死多次强奸妻子的领导,在外流浪17年的,这些情况属于林冲口中的:“泼贼!我自来又和你无什么冤仇,你如何这等害我!正是:'杀人可恕,情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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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6:59:0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1 17:01 编辑
    8 k8 Z8 A( }" A( Q! h' B2 _
    澹泊敬诚 发表于 2014-6-11 12:52 ) O2 I" p7 D% \9 l% h0 c
    嫌疑人喊“恶魔”的举动无法充分说明其存在客观上(生理上)认知能力障碍或者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辨方也 ...
    4 D) k( `4 P0 ]/ l" L
    9 ~( f1 J# G% k6 t0 |
    嫌疑人的“脑残”程度待进一步证据,其存在性则是必然的。如果不存在脑残,公诉人写不出起诉书。为什么?请问动机怎么写?$ i5 V. n0 f  @, I
    + B% a8 U* `" @; V. U7 r+ C6 L
    考虑整个案子的context,他的动机何在?“因索取被害人手机号码遭拒,心声恶意,将被害人打死”?
    , Y" ?( u( g' ^6 j+ @# |
    / {  @+ X7 B! t: |$ |  a7 x+ n6 a法官必然要说:这算“事实清楚”吗?要不到手机号码就要杀人吗?3 I# V5 ~/ [" n6 A

    , h- \9 {2 l2 H7 x报告法官,这个人有毛病,不能按常人理解。$ u* O" C% J" F1 q

    4 u+ V+ [! n5 ~) D  }1 q法官:有毛病?精神病吗?知道精神病你还诉上来?- E; h/ Y  C5 d" }: P- U$ l

    1 c, R: E4 p. Z, d6 `1 ?所以,最终必然写成这样:因索要号码不成,认为受害人冒犯神灵,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将受害人打死。+ H4 U5 t+ o8 \" N1 k

    + k* Q0 _' F5 I. Q4 B3 m4 A$ C9 d文字表述上肯定各取所需,但意思应该是这样,事实也是如此。这样仍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
    * K: Q' V# I0 \2 Q+ q- n( _1 z2 F6 n! R7 a4 }4 q$ }7 q* Y. _3 Z2 V
    张某可杀,这一面人人都知道。张某认识能力不大正常,未达到精神病的程度,但通俗地说是个“脑残”,这方面则容易被忽视。司法系统的系统性的智慧和程序性的安排,使你不能忽视,你必须全面考虑。如果判死刑,也是综合后的结果。
    ! V$ {9 o) F: ?: T8 Z
      |/ m) }) W* Q3 E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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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23:09:25 | 只看该作者
    老芒 发表于 2014-6-11 17:49
    7 {: d: O! v) H1 w显然不能。招远案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实际行动来看,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杀人,不管从主观还是客观上都构 ...
    9 F0 t$ V2 ^* F) Y+ N
    同样逻辑,连带着反社会的也不能判死刑,因为那么反社会的大多认为整个社会都已经是恶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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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发表于 2014-6-12 03:09:34 | 只看该作者
    仇恨法,罪加一等。故意杀人罪+ 就是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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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6-22 04:46
  • 签到天数: 3 天

    [LV.2]筑基

    18#
    发表于 2014-6-12 07:19:29 | 只看该作者
    从犯罪构成来说,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均符合法律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尤其是主观方面,不管他把受害人当成恶魔还是当成人,目的都是杀死她。
    # V0 Z5 D: Z! `8 U! e* q4 M% ~如果我作为法官,我会从凶手的行为能力着手。如果凶手是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显然不能负刑事责任的。如果凶手不是精神病人,他这种认识错误是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的。9 b1 l9 i7 `* c6 D- p& j0 x
    纯依靠书本知识做出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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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12:43:30 | 只看该作者
    最后陈述 发表于 2014-6-12 07:19
    8 N* H  d+ J( I! R* J从犯罪构成来说,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均符合法律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尤其是主观方面,不管他 ...

    ' _$ r6 e5 Y( P. @5 Y) x是的,我目前也是这个结论,这个问题没有法律规定,只能靠书本知识、靠法理判断。但是不是有点奇怪呢你看?对于这种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认定居然没有司法解释,有司法解释的话就很简单了。极可能是我知道太少,也可能确实是新型犯罪。
    $ Q+ M2 w6 W9 a9 T6 {& g  q7 N; d: O9 \. T% @
    反驳你的第一段,我原文的一个例子:
    % o- M1 }! ?6 O5 M某进山打猎,一黑影突然站起,以为是熊,放枪,不幸打死了人。主观方面,把人当作了熊,目的是杀死它。& D7 k! ~* s* [8 g' s* R

    ; `9 S  Y7 p/ C0 v1 |4 k招案我觉得应对张某进行心理分析,作为鉴定证据,但中国好像不大看得起心理鉴定?
    1 I9 O* U6 [( s  D
    # V! e2 I' @# M7 {6 `' R

    点评

    非常细,记不清。如果有分类,对嫌疑人是有利的,说明法理上明确认定是一种认识错误。律师法官都是学一样东西出来的,啪地书袋抛去。。。  发表于 2014-6-13 23:24
    确实风马牛,但都属于“事实认识错误”这个专题之下。之下还有分类,打熊的例子大概叫打击错误,招远的例子大概叫对象错误?我就不大清楚了  发表于 2014-6-13 23:21
    这个例子看似有理,其实风马牛不相及,两者性质不同。例子是过失,招远杀人是故意,而且手段极其残忍,影响极其恶劣,挑战了社会的底线。  发表于 2014-6-13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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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12:47:1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2:50 编辑
    ! s3 [) I7 k! E) W
    fish97 发表于 2014-6-12 13:25
    # w0 f0 k  ]1 U5 f) I当他喊恶魔时,代表的意思是他自己所谓宗教中的恶魔,而社会普遍并不承认这个定义,如果以这个原因为理由减 ...

    - }" n3 i, t* w; Q+ j! n' e! f0 @) S: ?3 F
    你说的都是道理。但法律是不讲道理的,怎么规定就怎么来,法律出面,讲道理就结束了。5 F  L8 q: g( j& a. `" a& t

    0 [8 i! i5 q& j- J最近美国两个小女孩的案子,按成年人审,我不知道这个“按成年人审”是什么意思,没搞懂。在中国肯定是不行的,到14岁了可以,12岁不管干什么都不负刑事责任。古代是不是有个秦舞阳还是谁,13岁杀人,很有水平的。
    ( H$ k8 b9 X0 K9 e' Y
    3 \5 {% l( B( h; S" w1 g; z他喊“恶魔”,未必证明心中不知道对方是人,好比我们有时激动之下骂“畜生”。这是个要点,你能想到我很佩服,证明思考能力。4 c/ M4 j/ t5 A. {! z! D, I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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