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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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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 d! S, L5 t3 W: e
/ j7 e* P' g0 b* j/ A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S. L6 I# [0 K; j8 c: q

  d. f# j* \# ~) ?/ D+ v' G; Z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g- D* p1 b; X* A" F
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6 d& c) y* M4 d  \- P5 K' X  d
# q  Z/ p2 y# Y" Q5 O  @+ f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 O, p& u' |/ u5 _3 x6 I% l0 }7 |+ w! R5 {
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 u$ E7 O  j0 Z( p( f1 O+ U; Y4 K/ D* C/ V/ r9 ?3 q1 Q( Y1 A
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 U5 M9 b. s9 g+ t% b# O
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0 V- N" K8 A7 S7 r5 L0 E! Q. @8 Q/ A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 K& D. x/ d' R; P: H% W
: {" ]/ Y( j" b7 S* Z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0 g+ Z9 P: K  Z* e: ^# @- Q
# L. {: P' K1 R
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 T" O; W) u$ [$ m6 Z/ z: W3 T: y- k. X" a3 P/ `8 F9 K5 ?
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8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442 天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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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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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8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281 天

    [LV.Master]无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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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6-2-1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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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5#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i3 G: s; {! c2 C  u

    9 s* k& ~! C9 I: U5 B9 _! t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 R% J1 n  {8 U+ Z  D
    3 N7 Z. S8 p2 @: O1 @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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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 \  l/ }: I$ m: T/ N: {
    4 y1 @* e+ g- n3 M: M, J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2 V: q3 C0 Q( z* ?3 k

    , \$ k: L) r  N"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0 p, i% q( P1 b6 I+ E- Z; C6 \
    * T: K1 G9 C+ \8 X, E) M; y
    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
    9 g8 ?4 `. X$ O# f  v
    ) @% P- c! w6 y' _* L$ A: _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0 G' e% F/ @& X2 i" B. t" z0 P, S
    ' k2 Y7 b6 I7 o4 R( Q4 N
    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 W6 ~1 b5 R/ r. K&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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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不留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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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 d) n0 w& l8 i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4 @7 w- D# B4 O& O( M2 C( ^
    8 N8 P8 O+ r5 w! E# W- G( l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 M: q9 `; A/ C* `
    ; C& {0 P$ G2 y1 Q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 z7 ]. L$ f6 c  c/ b( w: t9 V: g
    9 n) A) y! r) B: X1 \5 ^4 x6 V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
    9 I5 X* U2 Q$ u* w9 \* Z" g" i% H7 `5 a# o7 {  b
    “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0 O9 Q/ J- ?+ K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
    5 U2 _+ j0 G4 v) d) _1 q
    $ o' ]& C- K  X$ B+ t9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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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 H: O( k) m' M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 O; A8 L! }% P9 r5 D+ z  ^- d4 f8 G5 M8 B0 I2 T! V/ u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1 U. K8 _+ V% z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 N& l9 P  s! x( S+ }  a5 H
    $ ^# }* K1 [" T- q* ?$ x5 ]3 m! {
    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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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 W' _! v/ t) D6 L" I( @, `; w/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 L; E, w# p. M% Q/ n% U9 Q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6 n- G3 f" X( X3 D

    1 r. u, d( P7 \  T5 h0 x/ A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A0 ?, O# S; a3 v6 D  o' t
    5 t' A  v' U5 z' l! A1 U% y5 {: G1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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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 `) |4 F# x% R) [  E( \! e  ?: Y5 L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 ?) Z# y! p; Y: d; v) q9 W- c, D& R+ K# v6 K9 B. }  [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9 F# O4 G0 p" ]9 h/ p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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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3 x3 T+ P/ p% g" a, p9 b9 D; J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5 |% Z  m5 q. Z$ o) K- P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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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J" B. q4 t4 w% w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I$ s6 o$ j/ p  S& Q# L3 Q
    % g/ B; ?( q% S' K2 k0 B# C8 G' A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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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8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019 天

    [LV.Master]无

    13#
    发表于 2014-6-11 12:46:5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heinsect 于 2014-6-11 13:04 编辑
    ; T0 X& k* S6 |' A; h* v) W: E
    冰蚁 发表于 2014-6-11 12:04 , M/ V2 R0 X3 h+ |9 }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P+ s; T4 G, h7 T4 S5 B- o

    + _+ W" ^& p6 k- y1 X* R按俺的理解,高院的司法解释和这个一级、二级是对应的,一个指的是有预谋的,一个指的是临时起意。轻重上有差别,但还都是故意杀人。
    ( \& Y$ X8 H- }" u
    8 H4 w/ {. C! G! f/ b9 Z& l  B肥狐前半部分说的应该是 完全行为能力/责任能力 的问题。这个在法律、医学上应该有明确定义,应该是变态人格和精神病之间的区别,否则就不能分清楚邪教信徒和精神病患者了。变态人格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对其行为要负全部责任。

    点评

    从定义上看一级二级和直接间接不是对应的。  发表于 2014-6-11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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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发表于 2014-6-11 12:58:15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0:53
    5 b; s6 Z8 f- I- \6 E& a3 F3 c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 ...

    7 D9 z- X. H, k& }- _换了我是云南法官,一定判强奸杀人犯死刑,何况是杀两人。我不觉得追求正义需要什么辞藻。一命抵一命,这个是对罪犯、受害者双方最公平的法则。6 K; Q( h( W& c

    + x/ |" c- u* q. z* h我现在想起来,这个法则有个例外,就是,比如说,受长期家暴的女方,或者长期受欺负突然发作打死作恶者的,或者是前几年邓玉娇这种杀人,或者是,前几日报道的,丈夫杀死多次强奸妻子的领导,在外流浪17年的,这些情况属于林冲口中的:“泼贼!我自来又和你无什么冤仇,你如何这等害我!正是:'杀人可恕,情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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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6:59:0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1 17:01 编辑 8 ]/ [$ B' x. ^7 U( S8 x
    澹泊敬诚 发表于 2014-6-11 12:52
    ; X# m1 f# O* V$ V1 S' w2 X嫌疑人喊“恶魔”的举动无法充分说明其存在客观上(生理上)认知能力障碍或者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辨方也 ...

    , I1 l/ j' @- E% v( t7 f9 ?& A7 P' \2 X$ u1 C/ ~$ \- z
    嫌疑人的“脑残”程度待进一步证据,其存在性则是必然的。如果不存在脑残,公诉人写不出起诉书。为什么?请问动机怎么写?+ L  |: q6 c- ~4 `4 C* l5 V- d

    + o' z# K, Y" _考虑整个案子的context,他的动机何在?“因索取被害人手机号码遭拒,心声恶意,将被害人打死”?1 ^! D$ f8 k- y" v* A
    $ n# ?' ^( r; O4 r; }
    法官必然要说:这算“事实清楚”吗?要不到手机号码就要杀人吗?3 ^, N) t* i' D7 d0 ^& k% L' z7 }
    2 `0 E' g  b6 L! y
    报告法官,这个人有毛病,不能按常人理解。' ?3 }3 Y8 P7 ?, L- k/ U8 i  L$ f
    3 ^3 T4 y: Z& u7 o$ w
    法官:有毛病?精神病吗?知道精神病你还诉上来?
    & W5 B+ a. A* ]: _: S2 r3 |! s- I) W; W6 s. K- ]- n  q: y
    所以,最终必然写成这样:因索要号码不成,认为受害人冒犯神灵,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将受害人打死。, T/ b" a, ^3 D
    ; F. }: z" I5 X
    文字表述上肯定各取所需,但意思应该是这样,事实也是如此。这样仍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 q( C: L, [& ^9 W
    ' z' Y) e9 c2 Y' @& z# Z! h! w" Y
    张某可杀,这一面人人都知道。张某认识能力不大正常,未达到精神病的程度,但通俗地说是个“脑残”,这方面则容易被忽视。司法系统的系统性的智慧和程序性的安排,使你不能忽视,你必须全面考虑。如果判死刑,也是综合后的结果。
    $ }7 w5 N. T3 b) k% n9 D4 z6 C  D4 Y0 Z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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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23:09:25 | 只看该作者
    老芒 发表于 2014-6-11 17:49
    , Y. I1 q+ P4 x" k7 c: b显然不能。招远案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实际行动来看,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杀人,不管从主观还是客观上都构 ...

    $ @2 F% q. r) A# @6 x5 |3 ]/ E同样逻辑,连带着反社会的也不能判死刑,因为那么反社会的大多认为整个社会都已经是恶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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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17#
    发表于 2014-6-12 03:09:34 | 只看该作者
    仇恨法,罪加一等。故意杀人罪+ 就是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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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6-22 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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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筑基

    18#
    发表于 2014-6-12 07:19:29 | 只看该作者
    从犯罪构成来说,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均符合法律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尤其是主观方面,不管他把受害人当成恶魔还是当成人,目的都是杀死她。
    0 C) Y, j- \  G+ w如果我作为法官,我会从凶手的行为能力着手。如果凶手是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显然不能负刑事责任的。如果凶手不是精神病人,他这种认识错误是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的。& n/ O( d$ L* L; t6 x1 b) @) A
    纯依靠书本知识做出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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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12:43:30 | 只看该作者
    最后陈述 发表于 2014-6-12 07:19
    0 Q* Q8 @+ o8 ?, S. e. u从犯罪构成来说,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均符合法律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尤其是主观方面,不管他 ...
    " X" J3 M/ J8 s# B$ I& j6 }
    是的,我目前也是这个结论,这个问题没有法律规定,只能靠书本知识、靠法理判断。但是不是有点奇怪呢你看?对于这种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认定居然没有司法解释,有司法解释的话就很简单了。极可能是我知道太少,也可能确实是新型犯罪。
    . v* ?& D- M: r9 \4 s0 L  d, j" u
    反驳你的第一段,我原文的一个例子:+ l& M( G/ M2 j* K, m7 q
    某进山打猎,一黑影突然站起,以为是熊,放枪,不幸打死了人。主观方面,把人当作了熊,目的是杀死它。! s. a6 D  a' x8 N  ]- b% q
    / m4 |1 q# o4 g1 \: a8 I
    招案我觉得应对张某进行心理分析,作为鉴定证据,但中国好像不大看得起心理鉴定?
    . R1 \3 L+ m7 i3 t5 x$ Q2 a& R: |5 a9 z2 ], r( x

    点评

    非常细,记不清。如果有分类,对嫌疑人是有利的,说明法理上明确认定是一种认识错误。律师法官都是学一样东西出来的,啪地书袋抛去。。。  发表于 2014-6-13 23:24
    确实风马牛,但都属于“事实认识错误”这个专题之下。之下还有分类,打熊的例子大概叫打击错误,招远的例子大概叫对象错误?我就不大清楚了  发表于 2014-6-13 23:21
    这个例子看似有理,其实风马牛不相及,两者性质不同。例子是过失,招远杀人是故意,而且手段极其残忍,影响极其恶劣,挑战了社会的底线。  发表于 2014-6-13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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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12:47:1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2:50 编辑
    / T; u# a! o$ n
    fish97 发表于 2014-6-12 13:25 ! ~2 Z3 q6 m6 L) Q
    当他喊恶魔时,代表的意思是他自己所谓宗教中的恶魔,而社会普遍并不承认这个定义,如果以这个原因为理由减 ...

    ) F( w! c: H4 j8 x
    9 i6 i1 a2 ~' o" o- _/ u4 Q你说的都是道理。但法律是不讲道理的,怎么规定就怎么来,法律出面,讲道理就结束了。( k) Y6 J2 Q* K  \$ M

    & f' v9 f2 W! _$ L' c+ a! N最近美国两个小女孩的案子,按成年人审,我不知道这个“按成年人审”是什么意思,没搞懂。在中国肯定是不行的,到14岁了可以,12岁不管干什么都不负刑事责任。古代是不是有个秦舞阳还是谁,13岁杀人,很有水平的。
    % k7 F  X* }8 X0 Y0 E1 J
    8 n: |- P0 s5 \+ N" @他喊“恶魔”,未必证明心中不知道对方是人,好比我们有时激动之下骂“畜生”。这是个要点,你能想到我很佩服,证明思考能力。/ p$ m. Q, |  a) d/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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