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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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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6 k1 n6 K! J  E& f- P
; p; v# _" Q1 Y5 Y- _% K* p( N
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3 M5 V7 @! ]& P, ^/ t* S

7 A) y( a+ S. {" ~7 V7 Y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 L4 X' Y' P1 H4 k: F' e2 c4 t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 W2 F) \" q1 v( |. Z
- ~" y. U0 I) |( W  V/ A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m9 W9 j0 U6 N; z
  m# Z1 {! s5 k" m/ F& p
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m* ]$ S# Q1 R. I& H$ l" W

6 p( }# m% B# C" t+ \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 Y! \. Y8 \5 p7 n& @6 V8 E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p* n4 W: A4 W; Y8 V. E% u
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 g9 o- a5 E3 J- c0 U/ u, g
1 l0 N, F* r# V4 B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8 J" I+ V% d5 b3 V
" e; |' n7 H1 z# U! Y- N. ~
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 @' c# b+ t3 c( ]
* f: q! i: a  t3 ]2 z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14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278 天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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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点评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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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5-5-22 23:34
  • 签到天数: 3170 天

    [LV.Master]无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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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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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5-5-12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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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5#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3 l+ j- }! P0 e0 y2 ?% `3 ~! F0 k& L2 t4 o2 t: ?0 y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5 T+ X4 {2 d! p* D: c5 u( l/ z
      y7 R$ ]2 I2 ~
    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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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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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N, D4 y' z  W9 Y$ H5 N! v
    ' b, n, S! r5 J# Z2 v; L! t. s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 ~% z2 C5 X3 P; B% I) v
    $ J0 G4 B3 {) I"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0 [2 C, M3 r- e! J7 A) V5 I
    $ N2 W* K/ w5 B% p# j
    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 E/ c  T: Q" Q6 p

    ) P0 b2 R" @$ e% J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  j6 b0 q6 v# Y" A, m3 A+ t
    ; n" h! L3 h2 o# u0 I3 d
    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9 X8 j" B8 h7 I6 J$ i. p,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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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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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不留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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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 Q* |% l, _: h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9 y% X9 r! I" o& ~% d1 b
    8 e/ x! L% M. l9 Z, i7 P5 B, h8 y2 H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 u5 C/ l0 }/ ]% t

    $ _* x4 {* }  W2 k. k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 T. u: Y. |( V4 f1 N0 F2 ?, T9 a/ d4 Y5 Q4 ]
    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1 V% e0 Z5 |. ]  U
    % ]- |) u) A8 \6 _9 v' @
    “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1 u6 C5 [2 X$ [% I( |
    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 ~* X- A* h5 n
    / m9 o  R- c3 [# I) h' B,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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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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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3 W# ]. D; d: `7 u" \6 Z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 Z, P1 M8 @1 a) J3 R( j# n

    6 O5 L! z- Y; e2 R" u3 r. Q1 O"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1 c2 S$ ]$ g6 W$ H+ t9 h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5 {5 b4 M5 q  U8 i8 w- [' E
    2 S+ J2 t; @0 T/ Z- L1 |
    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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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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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 W" W# L& e0 a! W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9 e3 G* F7 a3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
    % D8 ~, c# h" T. v) w; j; }5 H1 {! ^; d4 H* w  d$ x# V
    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 ^- N2 b  M0 }. l  J, [  d$ j& G) Y' h! b! K&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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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 r0 W% G# u7 c+ k* u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 X/ A7 Z, A; I8 S/ E' f$ I) p9 H8 ~! Z7 [1 n  I' I, k% T/ K( @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5 d7 u% {8 T# ^' ?) J% j  \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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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8 E9 L4 C, D8 _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 X9 z; X# ?, T3 N& v% V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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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7 t0 E1 ^1 Q* u5 p# h9 E% W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Q+ O( Z# x6 {! G4 a8 `+ P* i! ^( l8 @" Q# _, E
    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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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13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2808 天

    [LV.Master]无

    13#
    发表于 2014-6-11 12:46:5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heinsect 于 2014-6-11 13:04 编辑
    ) ^5 F/ J# h" K; E) D* W5 l
    冰蚁 发表于 2014-6-11 12:04
    + Y& Q% ]& F- f4 T) B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u. D/ R# A7 B. r5 k! J
    , k; T+ t, R( O7 @  ?
    按俺的理解,高院的司法解释和这个一级、二级是对应的,一个指的是有预谋的,一个指的是临时起意。轻重上有差别,但还都是故意杀人。" P/ x, `9 f  o! N8 i0 J

    ) J+ r% R9 ^7 ^' y肥狐前半部分说的应该是 完全行为能力/责任能力 的问题。这个在法律、医学上应该有明确定义,应该是变态人格和精神病之间的区别,否则就不能分清楚邪教信徒和精神病患者了。变态人格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对其行为要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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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发表于 2014-6-11 12:58:15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0:53 1 A  C1 X" b: `6 x1 D; r" R
    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 ...

    1 ?) j, q1 a% n& [+ h换了我是云南法官,一定判强奸杀人犯死刑,何况是杀两人。我不觉得追求正义需要什么辞藻。一命抵一命,这个是对罪犯、受害者双方最公平的法则。
    " C: X0 x; _0 V* E
    9 N( |* n# x3 t4 S我现在想起来,这个法则有个例外,就是,比如说,受长期家暴的女方,或者长期受欺负突然发作打死作恶者的,或者是前几年邓玉娇这种杀人,或者是,前几日报道的,丈夫杀死多次强奸妻子的领导,在外流浪17年的,这些情况属于林冲口中的:“泼贼!我自来又和你无什么冤仇,你如何这等害我!正是:'杀人可恕,情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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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6:59:0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1 17:01 编辑
    7 P# ?' e0 ?8 y; ^- F
    澹泊敬诚 发表于 2014-6-11 12:52
    + X" H& d) V: z) q3 i. U嫌疑人喊“恶魔”的举动无法充分说明其存在客观上(生理上)认知能力障碍或者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辨方也 ...

    ! s3 g) A, a- [5 j
      }+ V3 [4 I- ^& ~, j( O嫌疑人的“脑残”程度待进一步证据,其存在性则是必然的。如果不存在脑残,公诉人写不出起诉书。为什么?请问动机怎么写?% K1 r' T# ~# ~; L2 j& X

    9 I1 v4 d% u% S$ b+ X. E考虑整个案子的context,他的动机何在?“因索取被害人手机号码遭拒,心声恶意,将被害人打死”?
    4 [4 M/ x* d7 V2 |/ P0 n; R6 d0 Z# J1 E
    法官必然要说:这算“事实清楚”吗?要不到手机号码就要杀人吗?
    - ^# G8 I! R! }: _
    ! `8 U3 i  {5 m9 o% W6 K报告法官,这个人有毛病,不能按常人理解。) q2 i1 a$ F$ F, G: \, X

    ) X( ?# b. v, S2 h法官:有毛病?精神病吗?知道精神病你还诉上来?
      v7 a+ G, s' U9 O( B, W& B9 \* X: u! W" S
    所以,最终必然写成这样:因索要号码不成,认为受害人冒犯神灵,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将受害人打死。
    3 G; [% a" {. i! H4 h# ?
    " H2 Z& C+ c2 g  X9 K* ^文字表述上肯定各取所需,但意思应该是这样,事实也是如此。这样仍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
    3 i, U/ f9 q$ m1 u6 y- H, L- S$ u+ f) ?0 T& M  ?2 T( Y
    张某可杀,这一面人人都知道。张某认识能力不大正常,未达到精神病的程度,但通俗地说是个“脑残”,这方面则容易被忽视。司法系统的系统性的智慧和程序性的安排,使你不能忽视,你必须全面考虑。如果判死刑,也是综合后的结果。
    3 B$ E- [3 {0 _! R2 F' n
    1 V0 j% }% n  C# C5 B; 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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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23:09:25 | 只看该作者
    老芒 发表于 2014-6-11 17:49
    - J+ [9 i$ Z3 y. A  `显然不能。招远案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实际行动来看,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杀人,不管从主观还是客观上都构 ...
    + o/ Y* G! `0 |- p  z
    同样逻辑,连带着反社会的也不能判死刑,因为那么反社会的大多认为整个社会都已经是恶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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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发表于 2014-6-12 03:09:34 | 只看该作者
    仇恨法,罪加一等。故意杀人罪+ 就是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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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6-22 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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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筑基

    18#
    发表于 2014-6-12 07:19:29 | 只看该作者
    从犯罪构成来说,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均符合法律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尤其是主观方面,不管他把受害人当成恶魔还是当成人,目的都是杀死她。/ e, q, U: ]8 @1 |: ^% I
    如果我作为法官,我会从凶手的行为能力着手。如果凶手是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显然不能负刑事责任的。如果凶手不是精神病人,他这种认识错误是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的。
    + X1 g: k! z- M, K) N/ Q纯依靠书本知识做出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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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12:43:30 | 只看该作者
    最后陈述 发表于 2014-6-12 07:19
    9 j& k7 H. B- r( G2 ]从犯罪构成来说,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均符合法律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尤其是主观方面,不管他 ...
    ' r# X+ `& L* z- N0 B
    是的,我目前也是这个结论,这个问题没有法律规定,只能靠书本知识、靠法理判断。但是不是有点奇怪呢你看?对于这种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认定居然没有司法解释,有司法解释的话就很简单了。极可能是我知道太少,也可能确实是新型犯罪。" I! z3 {# ^+ [5 r+ I2 j$ k; u

    1 {1 U% p. |( @8 k  v( O反驳你的第一段,我原文的一个例子:
    ( C- u$ w& V1 p$ M' A6 D1 b) x某进山打猎,一黑影突然站起,以为是熊,放枪,不幸打死了人。主观方面,把人当作了熊,目的是杀死它。- N! u. a! p* w6 d/ C
    " ?- G+ [+ N7 O$ g* d% U
    招案我觉得应对张某进行心理分析,作为鉴定证据,但中国好像不大看得起心理鉴定?
      r" g/ y3 ?) U( j
    ' H: x. W' }3 y# w, I- f0 w0 A1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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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12:47:1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2:50 编辑
    ) B# W* K  @- W/ h7 g
    fish97 发表于 2014-6-12 13:25 1 d$ d0 P0 E+ n6 x& e( N
    当他喊恶魔时,代表的意思是他自己所谓宗教中的恶魔,而社会普遍并不承认这个定义,如果以这个原因为理由减 ...
    / v- k  r& U9 ^) |# }1 L

    ( w4 ^# u* b) [8 t  L8 |你说的都是道理。但法律是不讲道理的,怎么规定就怎么来,法律出面,讲道理就结束了。& F1 S7 S- p. l1 p

    - a4 z- f( l% m最近美国两个小女孩的案子,按成年人审,我不知道这个“按成年人审”是什么意思,没搞懂。在中国肯定是不行的,到14岁了可以,12岁不管干什么都不负刑事责任。古代是不是有个秦舞阳还是谁,13岁杀人,很有水平的。
    ; P: `+ P8 [5 Z. a! A/ o% A2 R# B
    他喊“恶魔”,未必证明心中不知道对方是人,好比我们有时激动之下骂“畜生”。这是个要点,你能想到我很佩服,证明思考能力。, Y1 [0 d4 o2 ^; d8 I3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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