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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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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0 N" X- g7 e7 ]6 k# Y4 E7 G

. i2 F, x7 I9 B3 [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7 a1 b# p  A8 M/ w) T; O" z. ?- S* }
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4 N+ I% J/ i! _+ Q2 e6 ~. h
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b* O" f$ ~' Q. l

: t# V" Y3 T' x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J2 W# C! l: T. h3 H2 {+ [
  d0 w+ E1 x2 ^! c
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 D# d# N1 `: N$ r% o4 m: ^4 H
: A, h7 m0 A) _& N6 F# ^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 l& q2 a% g* K% F# w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 G0 ^$ n; I6 y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X( c3 U4 O: ^0 ]/ U' Z
) Y: W, j; ]. U- j7 L
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_  ~2 x; A) y! w9 r2 g( S  `

6 @4 A2 V$ X' L, I6 F0 x9 q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 m6 t# u8 l6 C6 I# V0 s! _8 c" v! ]
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044 天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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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点评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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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19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024 天

    [LV.Master]无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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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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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4-9-2 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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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5#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2 p( a3 k4 _2 y( _% \- }$ R
    2 l# [5 F& h$ k& s) T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1 U% j. y6 q/ p/ ?# {: D
    9 X8 l( V  `$ B/ j+ y- P: L
    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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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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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8 E+ G5 ^" ?: d
    8 e* }8 _8 a" O/ h$ d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7 v0 y$ Z8 W4 z# n' H" U

    4 J* K2 ]) I8 A+ d. ^5 c) J"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 l$ x) P* @) J* h/ Y& X4 Z$ Q, E2 m+ T" O/ I; ]
    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 ?8 v; O$ o+ ~7 U/ n6 @) |
    7 p+ f; ~$ ^* q) Z
    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6 F' d4 z' t6 {3 Q  k4 n
    + U  P* n( z; @2 c9 a5 F5 ?( {
    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 T0 D: ]! [' B-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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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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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与人数 1爱元 +4 收起 理由
    王不留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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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 K7 F6 M4 o8 _+ v+ y8 i+ [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4 j  w  @7 w$ U# F& r2 ~) }( u# F4 r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 A5 f+ Z# I0 T7 O6 \3 G/ T& |7 X  L- n- H2 @+ Z$ O7 B( D% e
    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G; @' `3 Y! t
    + m$ f' d# u, }5 p. S
    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
    ' q3 ~1 u* k6 [5 K; S" Q
    : ]; N: N& N) Y9 V0 `& y! ~“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1 v& C/ K$ [" W, ~; I
    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 }0 x4 Z, [8 b5 Q

    7 l- ]- T- v5 n4 P

    点评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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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 [; m6 z0 g. T% W" @# j$ g3 A# X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A' l! w7 Y6 g$ A+ q: r

    ( z+ N- n; W1 a7 h4 ]!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3 ~% ?$ u3 _5 p2 |: l: s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8 V; U3 B" Q9 t4 [# }4 r

    # Y+ y* Y7 w8 B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点评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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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 p5 h# ^' t, K7 B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 n* C1 Z2 [, B5 j0 O: K/ g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9 X8 H  @) q6 k1 `$ h1 X) f
    , F4 D/ d8 R: Y$ ~
    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 H$ F  B7 \, k% N! J( W. R
    7 W8 w. C/ o# [' w9 l  D- S0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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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8 G+ s8 V7 s: V5 [" e: N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6 q+ R; F: Y- N( b/ [: }
    ' P" y( g3 e1 ~2 ]; `/ v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2 o, j, t+ h- ?+ V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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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 h- C3 e1 I" V5 F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 |4 o& W+ d1 ]. r0 T5 C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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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 s/ n/ ^: P  B  v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S7 u+ W' B4 e( ?7 ^+ T  c7 o, F- c/ x
    * }7 H. i% |# c2 v
    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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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2572 天

    [LV.Master]无

    13#
    发表于 2014-6-11 12:46:5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heinsect 于 2014-6-11 13:04 编辑
    $ [- P# y9 i" I  [- }* e* C* v- A9 i
    冰蚁 发表于 2014-6-11 12:04 ! R; ]0 k: g" m% ^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7 l2 D2 l2 O& P* r

    . ^+ ~# u. h  m% ~按俺的理解,高院的司法解释和这个一级、二级是对应的,一个指的是有预谋的,一个指的是临时起意。轻重上有差别,但还都是故意杀人。( C5 r, H1 H& Y
    7 w# N9 l+ z1 a( h9 C
    肥狐前半部分说的应该是 完全行为能力/责任能力 的问题。这个在法律、医学上应该有明确定义,应该是变态人格和精神病之间的区别,否则就不能分清楚邪教信徒和精神病患者了。变态人格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对其行为要负全部责任。

    点评

    从定义上看一级二级和直接间接不是对应的。  发表于 2014-6-11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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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发表于 2014-6-11 12:58:15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0:53
    8 x) S% _2 u9 J+ @- Q0 M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 ...
    6 I5 v" `9 i" u8 }- U2 E: c
    换了我是云南法官,一定判强奸杀人犯死刑,何况是杀两人。我不觉得追求正义需要什么辞藻。一命抵一命,这个是对罪犯、受害者双方最公平的法则。; n$ l8 F5 a8 R6 a8 d! U! C
    ; Q. o) i- }8 W4 P/ i
    我现在想起来,这个法则有个例外,就是,比如说,受长期家暴的女方,或者长期受欺负突然发作打死作恶者的,或者是前几年邓玉娇这种杀人,或者是,前几日报道的,丈夫杀死多次强奸妻子的领导,在外流浪17年的,这些情况属于林冲口中的:“泼贼!我自来又和你无什么冤仇,你如何这等害我!正是:'杀人可恕,情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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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6:59:0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1 17:01 编辑 3 J; |  e1 C! |* t: U1 j1 A  F; r
    澹泊敬诚 发表于 2014-6-11 12:52
    9 ^& x6 C- O/ h- Y, O$ V9 }嫌疑人喊“恶魔”的举动无法充分说明其存在客观上(生理上)认知能力障碍或者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辨方也 ...
      l$ D/ d5 \! n1 ?
    " ^9 B6 b  w, i
    嫌疑人的“脑残”程度待进一步证据,其存在性则是必然的。如果不存在脑残,公诉人写不出起诉书。为什么?请问动机怎么写?* u4 k8 Q& ]9 L9 S: f. P! k) L

    + U& L: Z' t( x考虑整个案子的context,他的动机何在?“因索取被害人手机号码遭拒,心声恶意,将被害人打死”?% G9 A' f3 H* k+ y' {* z

    " R7 f9 L" B' R6 Q, K法官必然要说:这算“事实清楚”吗?要不到手机号码就要杀人吗?
    / L1 u4 Y! @8 L) L3 r9 P1 s( w3 _0 R& |1 m! I% B7 Z
    报告法官,这个人有毛病,不能按常人理解。
    3 T; z9 p, C0 F
    ( v% z# [$ s  Y. l) s法官:有毛病?精神病吗?知道精神病你还诉上来?. a. j! l) u5 y! `5 D8 \

    2 K" v) Z2 S1 y( J% ]所以,最终必然写成这样:因索要号码不成,认为受害人冒犯神灵,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将受害人打死。$ l5 ?. |6 u* \: v, l

    8 ?; r/ ~. H& K4 {% E4 j' e文字表述上肯定各取所需,但意思应该是这样,事实也是如此。这样仍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7 |  Z2 y9 ?, \) E( D
    - X( q6 w0 G+ d+ w- x. J
    张某可杀,这一面人人都知道。张某认识能力不大正常,未达到精神病的程度,但通俗地说是个“脑残”,这方面则容易被忽视。司法系统的系统性的智慧和程序性的安排,使你不能忽视,你必须全面考虑。如果判死刑,也是综合后的结果。
    ( E( C$ D/ Z5 P6 ~' L
    ( e4 y) U$ H" x! J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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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23:09:25 | 只看该作者
    老芒 发表于 2014-6-11 17:49
    ! e, u- |0 X% L+ e% `显然不能。招远案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实际行动来看,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杀人,不管从主观还是客观上都构 ...

    ( M, ~& B1 q7 E4 k% K' v同样逻辑,连带着反社会的也不能判死刑,因为那么反社会的大多认为整个社会都已经是恶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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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发表于 2014-6-12 03:09:34 | 只看该作者
    仇恨法,罪加一等。故意杀人罪+ 就是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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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6-22 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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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筑基

    18#
    发表于 2014-6-12 07:19:29 | 只看该作者
    从犯罪构成来说,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均符合法律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尤其是主观方面,不管他把受害人当成恶魔还是当成人,目的都是杀死她。
    % B& |, w5 x! K如果我作为法官,我会从凶手的行为能力着手。如果凶手是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显然不能负刑事责任的。如果凶手不是精神病人,他这种认识错误是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的。
    0 Y1 z# S& e& i6 W8 G* U- y) W纯依靠书本知识做出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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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12:43:30 | 只看该作者
    最后陈述 发表于 2014-6-12 07:19
    + s* l( I& x: H$ r6 O  z  d从犯罪构成来说,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均符合法律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尤其是主观方面,不管他 ...

    4 U. ?9 [9 y" C, r' ?是的,我目前也是这个结论,这个问题没有法律规定,只能靠书本知识、靠法理判断。但是不是有点奇怪呢你看?对于这种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认定居然没有司法解释,有司法解释的话就很简单了。极可能是我知道太少,也可能确实是新型犯罪。& m% c4 F  ]- n/ x+ R2 o

    0 d: `8 y# \  o4 j/ j反驳你的第一段,我原文的一个例子:$ j) {, S  E" C5 }9 I* L
    某进山打猎,一黑影突然站起,以为是熊,放枪,不幸打死了人。主观方面,把人当作了熊,目的是杀死它。
    1 A1 R$ I$ N/ s+ c5 K- n! L( I* d% c+ i
    招案我觉得应对张某进行心理分析,作为鉴定证据,但中国好像不大看得起心理鉴定?$ O) b# z/ j3 w- |1 @& A+ i" `
    ; g& m  w$ p, a9 Y- x, R

    点评

    非常细,记不清。如果有分类,对嫌疑人是有利的,说明法理上明确认定是一种认识错误。律师法官都是学一样东西出来的,啪地书袋抛去。。。  发表于 2014-6-13 23:24
    确实风马牛,但都属于“事实认识错误”这个专题之下。之下还有分类,打熊的例子大概叫打击错误,招远的例子大概叫对象错误?我就不大清楚了  发表于 2014-6-13 23:21
    这个例子看似有理,其实风马牛不相及,两者性质不同。例子是过失,招远杀人是故意,而且手段极其残忍,影响极其恶劣,挑战了社会的底线。  发表于 2014-6-13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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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12:47:1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2:50 编辑 ! I6 B2 Z9 U/ L# d# [% m
    fish97 发表于 2014-6-12 13:25
    & z2 o- u+ V" I" W6 Z4 S1 G& e当他喊恶魔时,代表的意思是他自己所谓宗教中的恶魔,而社会普遍并不承认这个定义,如果以这个原因为理由减 ...

    # N5 M6 D, K! L
    0 b. a8 A% Q' O你说的都是道理。但法律是不讲道理的,怎么规定就怎么来,法律出面,讲道理就结束了。0 T( w0 R  R: h3 S

    1 p. I$ s( e; X- X+ c; f最近美国两个小女孩的案子,按成年人审,我不知道这个“按成年人审”是什么意思,没搞懂。在中国肯定是不行的,到14岁了可以,12岁不管干什么都不负刑事责任。古代是不是有个秦舞阳还是谁,13岁杀人,很有水平的。; [# {. p* |) e  H& L) u

    # m* }! H* |& v4 V9 J% t$ Z; d他喊“恶魔”,未必证明心中不知道对方是人,好比我们有时激动之下骂“畜生”。这是个要点,你能想到我很佩服,证明思考能力。+ H: F& N& ]4 m9 [4 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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