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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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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8 V# m# h" C) ?

8 t+ U: m' w) X, ~/ t5 T7 U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 y( `: |0 W% o% b5 K3 U& g9 W8 ~, h3 ~0 t1 h" i( ], v# M
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3 Y- t! v- [0 |+ v0 ~% y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 _8 ?8 e0 L2 e+ ^
) ^, \- Z4 u* _- g* j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n& m9 B9 g& r0 e1 M
4 |* Z$ n, G) q
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7 v' E5 N+ y) i( V) R+ h9 ^

4 S3 S, I/ U& \# K3 Y/ `9 X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 y2 Y  L. N# Y* A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 U  ?% l0 h* ?# \) T( J% q1 S( o8 a8 s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1 @6 e6 M% z3 J; Y% t2 I' k& ^

2 q4 Y# ^; @2 e0 x' }5 X* \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8 [6 L1 o' [7 v. b
6 x/ c5 L% N+ \$ s3 X0 Q6 ~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9 ~: d/ L% ?( a, W2 {2 s

, r. O3 y: E/ E0 V- E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6-3-26 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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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4:06 | 只看该作者
    云南高院是主张少杀的重灾区,里面的某些人应该吊死  S1 {" S5 h1 O
    8 I3 [4 f7 ^- I.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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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17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442 天

    [LV.Master]无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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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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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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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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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5#
    发表于 2014-6-11 02:14: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15:55 编辑 3 i* ]) q  W* X! `4 v/ N3 k$ G

    $ x- J! P- [$ x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V% F# S* s+ ~& p" b

    3 _$ _4 M( q$ x: ~+ I. D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4 L& y- m1 {. w: i% L; y
    ' ~! G. j& y8 w7 @) i% H, r3 }
    按司法解释% @& v  z* R8 R1 I* l7 v. [

    / V* x! l8 C  w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 N+ k$ H8 E% }- f- b$ b  l) g4 k
    $ V) k0 u$ q( M1 H; c
    但解释里也留了一个口子,“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辩方可能要败在这个上面。不过刑法里有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等分级。这到底怎么算特别恶劣可能也能辩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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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12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2155 天

    [LV.Master]无

    6#
    发表于 2014-6-11 06:24:21 | 只看该作者
    大喊“恶魔,你是恶魔”这个事实,不能够确定证明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认识不到对方是人。还有其他情况,比如说对极其憎恨的人,同样可能说出这样的话来。这个举证责任我看他满足不了。+ P, D' M9 s& Z, t7 L1 F' }/ {" z
    : a. L' |7 s' q
    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这和精神不健全不能等同,因为追到后来就是一个问题:当初你为什么主观选择去相信这个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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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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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16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281 天

    [LV.Master]无

    7#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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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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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6-2-1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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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8#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 ^4 h% X$ X. B0 k; Y" I! A2 K6 l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1 z, p  U2 K9 R0 L1 V+ H; O" ^9 @

    + q" W1 m+ L+ {2 Y' {# G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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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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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 w! ?: C# u% F/ v/ I  E

    9 m$ ~8 J0 O5 d& y& ^2 T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5 }2 E8 p0 {" f  p
    6 A: I6 w8 ^6 P!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 z. C8 |0 T' _& G; D' g
    # V0 x1 x, K+ z' Z; P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
    - ^  y* k- [& I# h5 G. r4 E$ y- B
    % V: N/ a6 Z. C* \# |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 [& q7 ]/ r* S% R6 X' V7 L. O( p( m

    * L5 e. d$ q* \9 O! e6 @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 [( `7 n! }' t( H: L' T0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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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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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1-1-29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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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0#
    发表于 2014-6-11 09:27:59 | 只看该作者
    要是在杀人的时候说,‘你是混蛋,你是畜生,你是网吧艹的’,是不是也可以认为凶手神志不清,把被害人当成了:来历不明的蛋/动物/老鳖的后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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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  发表于 2014-6-1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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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 \- u& f) |( {8 F! e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N1 V  W$ C4 V" O5 D

    # G  S; t# W1 ~% Y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x) p! p. L% P% h9 D. s. @9 Q$ L" F, L5 K5 `; K
    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9 X/ p: L, Y/ D! ?5 @8 P( V5 h- j
    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
    & [1 o  I1 e0 [& z8 G2 s
    ) G- l5 L. k6 j( G4 O8 y' p“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8 b& k) V- |# U( l7 A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 s& q! X7 f9 Q% n* _
    - J6 D& }* |" g( N6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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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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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 y7 i2 `! K/ [( Z  L! n- b; Y) _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8 }2 i9 w( b0 ^: ?1 l4 p5 `* M
    + n- j0 V. ]5 e0 P1 [7 g- z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 [$ s  r# w+ H& S. A, y6 V
    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
    0 e  e. _) [* \& Y+ A
    # g: v8 L- e! N" d0 o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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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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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9 ~. S" H, K, c. t0 {2 a& m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0 E8 L* P- {7 I# g  z) W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  ^7 \8 E$ |- [8 W- I
    ) k) s$ t" }6 S4 u$ x
    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2 ^# n& B( n8 J
    . K& L% f5 Z! s# a"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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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 ?; ^6 I0 D9 G# ^1 o+ E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O. z9 B4 h! Z% p  V
    & D3 k  ?. n) {. I2 W% `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3 X8 s% ], ]; o1 L6 i. b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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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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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5#
    发表于 2014-6-11 11:50: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22:55 编辑
    ! E; U' \1 Z! v6 L% p/ ]  k+ P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14   O; b- Y  F0 r0 c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
    8 ~5 m) N) i/ ?0 A6 i- |

    ; p0 e4 l$ t1 Q6 a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6 Y% s+ ~" Z; ~) M. P. B; ^

    ) D6 F' C% I7 s1 G直接故意,说白了就是我要你死,不死还不行。
    . g$ M) d$ m' ^5 R7 |( ^0 x
    ; }6 N  j) k# @) J可能还要看尸检报告,口供,证人证词,然后比对尸检结果,对下狠手的并扬言要打死恶魔的,可能还是判直接故意行为。其余人也许按间接判。然后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是不是情节特别恶劣,法律界线在哪里我不清楚。但目前如果不看民间反应,按以往案例似乎只能算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似乎指杀死多人)。那就是死缓的结果。9 h$ {; p8 h( ^
    ; J% U* F9 E  H! _4 h
    不应该判过失。说对方是恶魔不是理由。我查了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解释里有专门对邪教的条目。但该条目针对的是怂恿组织内其它人员自杀这种情况的。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包含如指认自杀者恶魔附体之类的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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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2 P- u8 f  c, a9 v' M& d) o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 I* ~' {5 K  u0 f; s( l7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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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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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发表于 2014-6-11 11:56: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k0 `$ C, y) ~5 J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O. [) N! S7 ~6 u8 G
    不是我的理解。抄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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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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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8#
    发表于 2014-6-11 12:04: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n- l  W, v% B5 p: }( J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0 Q) x, n% e" i: [7 O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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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8-9-30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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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9#
    发表于 2014-6-11 12:05:51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1:00
    2 c. G2 j3 a2 J# v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 ...

    . l6 G7 K6 c0 `( z- J; J- K: [; ]对于不怕死的效果是不大,问题是要震慑那些误入歧途还不深的家伙们,这些人如果受到杀“恶魔”死不了的鼓励,那就是司法的悲哀了,司法不仅是追求某件事的公平,更重要的是要维护一个秩序,并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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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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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5 [$ k( B, a5 c# e8 J7 ?+ m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z" ~7 I" ]$ }" R0 x
    / `0 t) e; C$ n& c  [$ {/ F- q
    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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