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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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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 j+ ^6 B, }  E3 }; u9 O8 I0 t* m" A1 {0 y+ k7 n. `: u( X) S8 e0 Z  }
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B, k& K! a: V
6 ^. j7 Z8 t8 q; S8 ]0 Q' y
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W! l9 L8 s# H/ p( J8 F7 V
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 B4 B- V. @8 L% `- Z! o3 S; k( X, Y# F+ t% f# _3 x' H. C7 C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8 ]( R; S* `0 K% u7 p9 Y

; T1 t8 k( Y+ z5 ^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7 {9 t9 U, R  c3 G
) D% N0 `* W* M6 J$ D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 Q( v- N, D3 F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 @4 J7 q' @; a3 v( _9 _. J! j4 E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 E  I4 m- i$ |; g7 p

* P* u& s; V4 Z3 j8 ~8 K- |5 m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5 ]( A; T# X6 ^% f$ C* n
' h; r. E/ f! K, G/ w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6 _5 s1 y* R8 N" F
. x* V2 T7 ]2 m* n4 w: T" m
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昨天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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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4:06 | 只看该作者
    云南高院是主张少杀的重灾区,里面的某些人应该吊死
    3 i, Q/ u* r1 ^) s7 w8 R5 [5 _5 |3 D8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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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12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552 天

    [LV.Master]无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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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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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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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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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5#
    发表于 2014-6-11 02:14: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15:55 编辑 " H7 \9 s" a: [+ @( ?* V2 c
    0 X& g- g) ~9 |2 v0 M3 m+ z& F1 F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1 Q+ w  b1 g! k

    7 p( t3 l- {' ]/ J; K( B  }' h9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e/ u* G: v+ d" c+ P7 w0 {4 I: N
    按司法解释
    2 Z" `8 V! q! {/ P6 K! Q3 A8 I( y# g( n6 ~. }) v  G% j; t$ C) U5 M
    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
    - S% g0 P' L" z& Y8 p
    / |8 u. P) i& B2 ]+ j但解释里也留了一个口子,“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辩方可能要败在这个上面。不过刑法里有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等分级。这到底怎么算特别恶劣可能也能辩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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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6-9-3 19:52
  • 签到天数: 2184 天

    [LV.Master]无

    6#
    发表于 2014-6-11 06:24:21 | 只看该作者
    大喊“恶魔,你是恶魔”这个事实,不能够确定证明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认识不到对方是人。还有其他情况,比如说对极其憎恨的人,同样可能说出这样的话来。这个举证责任我看他满足不了。
    - h4 Q5 Q+ I! S5 Y/ I4 e6 {6 b1 k
    1 p9 C" [& L) s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这和精神不健全不能等同,因为追到后来就是一个问题:当初你为什么主观选择去相信这个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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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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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1 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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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7#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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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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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6-2-1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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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8#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 S/ E3 F) N6 h8 q$ `. }9 ?( R' Q  i, p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0 G9 Q6 P; u$ P, P# x4 X4 }, m2 l
    . K; Y$ U/ h( h; S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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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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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4 ]* R5 Y* {# Y' l  c" ~% g' V

      k( v( H. Y  j0 k$ N- o  k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R' O( V3 B9 F7 ?

    ( V, Q& r9 T4 x#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1 V: t4 f% B, q) b, Y
    # E; M  j& C6 S* m$ b
    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5 ]6 g4 c% j2 ^' _, x: b% g5 L

    ; c0 L" U6 n% k- G2 ?8 i, P3 t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
    # H, w' g5 s4 X, u) Q* `" r! p" P% k5 M# @) y  k
    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
    ) R" w. Y# `. M2 E'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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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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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1-1-29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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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0#
    发表于 2014-6-11 09:27:59 | 只看该作者
    要是在杀人的时候说,‘你是混蛋,你是畜生,你是网吧艹的’,是不是也可以认为凶手神志不清,把被害人当成了:来历不明的蛋/动物/老鳖的后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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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  发表于 2014-6-1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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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7 d' p: q+ f( @1 ^9 d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 H" b5 ]4 A1 a# U% ^# u( ?! `: M' _" q( v$ u2 g- d' n1 ^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6 k! Y1 c1 G: Z6 p* o" P
    * n4 |( v) E; S/ W) u. e% g' S5 g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Q3 n$ P/ _, Z1 c0 N1 ~. x

    7 Y3 W& Q! i2 B- m- w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
    % o- o9 W# B  V5 l, H$ W+ Y0 K0 a, X5 S1 e* l8 u" v
    “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8 q4 ^7 o9 p0 f2 G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0 I# `4 w$ D, ^/ {/ I# D
    3 I% i- U# o3 h! K- i7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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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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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4 j' O- \* N* V( q) A6 g/ V3 v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 ?/ N0 |5 F8 d0 N9 K2 z- u# ^; _
    . i1 @$ D# G5 H"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 p5 e- ~( Z! ]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8 g* H  H/ R: {
    & [* \8 \% a8 ]+ x; J
    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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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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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 a5 x6 b/ K& t7 D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 \% Q4 k- Y/ F' G, f$ A# N3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
    - K2 p3 ]$ j% S1 y! |
    . G+ U  F3 V5 e7 f( u* ]1 v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4 a* }) I% F+ ^6 R
    9 C$ z( f. s9 x5 d/ h! m4 ?6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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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 `, c! F8 ^/ N& z; t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 e3 C. h7 H/ A8 a' _( ^1 W5 D+ N
    ' m4 U( F) s0 v9 ?5 D& X" m; a' `; E0 g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v6 ]6 E2 u2 `2 j3 O“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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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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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5#
    发表于 2014-6-11 11:50: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22:55 编辑
    # K8 f$ P& w. K- C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14
    - }( g& z( q7 R0 X“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

    : s6 u% a! @; t: y! \- X' s9 A) w- D; x3 [8 R6 B' S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 m8 m- m, y, c5 D% Z: N4 _. R
    ! A6 W: p0 M4 P( r: b直接故意,说白了就是我要你死,不死还不行。
    # y+ Z0 y$ V' _4 N% A6 Z
    ' H9 T. x5 I2 u& ]可能还要看尸检报告,口供,证人证词,然后比对尸检结果,对下狠手的并扬言要打死恶魔的,可能还是判直接故意行为。其余人也许按间接判。然后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是不是情节特别恶劣,法律界线在哪里我不清楚。但目前如果不看民间反应,按以往案例似乎只能算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似乎指杀死多人)。那就是死缓的结果。
    ; W1 F+ G" @* a/ \4 D
    7 o- ]4 Y  `) s* E不应该判过失。说对方是恶魔不是理由。我查了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解释里有专门对邪教的条目。但该条目针对的是怂恿组织内其它人员自杀这种情况的。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包含如指认自杀者恶魔附体之类的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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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8 m  n* ~- T5 s1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 n% p. e  Q1 ~7 q' t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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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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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7#
    发表于 2014-6-11 11:56: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y4 E1 w5 {2 O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1 `% N" M0 I. }% X& v& t+ k不是我的理解。抄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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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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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8#
    发表于 2014-6-11 12:04: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a" i, c, c& _- A' `. t- {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 _; P: J8 c& f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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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9-30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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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9#
    发表于 2014-6-11 12:05:51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1:00 5 h0 E2 v; s. u+ _/ f* l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 ...
    9 Y* F0 n0 o/ }6 g7 J* b9 Z
    对于不怕死的效果是不大,问题是要震慑那些误入歧途还不深的家伙们,这些人如果受到杀“恶魔”死不了的鼓励,那就是司法的悲哀了,司法不仅是追求某件事的公平,更重要的是要维护一个秩序,并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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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3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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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 f- O: `% g6 h! l9 y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P# R3 S# ?6 q% k+ S, e5 P9 o4 K+ c7 v) {7 N! z* g3 W
    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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