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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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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 H+ R! O3 O2 j7 |7 z/ q% d7 C6 k
1 V5 B- x1 ?6 L8 u( f& P3 G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3 g9 V' b5 l8 t' Q

+ L% ^! u( z% O" y, |, ~8 v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 {. ]7 i2 l7 [. H! p' J
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5 c5 P, B! X9 r0 X" c7 S: u8 Y9 L7 @4 F5 h; v4 _8 ^: K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 ~* n2 X5 i1 R. _4 M: X4 F" |: U5 L/ d4 e+ |
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0 {- D. f5 Z: o

8 ]% J4 V$ e  m" O6 s) C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y, L5 C& w1 a# ^( ?* E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 q" t% ]% H( i$ r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 D' N; q2 r: H9 V4 n% ^1 `) s4 b) |) S5 B( Y6 x
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5 Y% B+ S9 A: {" E+ k1 G3 Q1 T, r# g+ H; E: C- o" Y
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 G, O" ?0 z9 T4 y, ^2 T9 e- T7 T, |- f1 i5 H
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前天 10:26
  • 签到天数: 2465 天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4:06 | 只看该作者
    云南高院是主张少杀的重灾区,里面的某些人应该吊死
    ' Y9 r4 I( q2 c3 v: p6 I+ z9 E& N& E) O! Q; n. D5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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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5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366 天

    [LV.Master]无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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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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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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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5#
    发表于 2014-6-11 02:14: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15:55 编辑 ! ^2 h8 |5 P; }5 _

    % I! U) K. c' I0 n: h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8 y7 E" h+ V; E- r. e" O1 Z/ @  j/ q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F* `; r& ?, r/ O  f/ `( X
    ! i4 \+ f: a1 @; Y2 h. |, O
    按司法解释( Z% A: a( @6 A& x) j

    / o9 D) N2 ]# x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 T3 I2 @* V6 t  q% O- @/ X5 Y
    * K1 ?. ~9 |$ g6 J4 P  ^, [
    但解释里也留了一个口子,“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辩方可能要败在这个上面。不过刑法里有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等分级。这到底怎么算特别恶劣可能也能辩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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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前天 22:08
  • 签到天数: 2119 天

    [LV.Master]无

    6#
    发表于 2014-6-11 06:24:21 | 只看该作者
    大喊“恶魔,你是恶魔”这个事实,不能够确定证明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认识不到对方是人。还有其他情况,比如说对极其憎恨的人,同样可能说出这样的话来。这个举证责任我看他满足不了。& }! _, S! L( d8 l( `
    3 A- @/ x3 ^! D: I/ U. F* l- A
    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这和精神不健全不能等同,因为追到后来就是一个问题:当初你为什么主观选择去相信这个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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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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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6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188 天

    [LV.Master]无

    7#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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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5-8-28 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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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8#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W/ x. Q& V0 m. T

    / O- p, C. g1 D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L, r/ X$ L$ I- A7 Z
    9 a( d; ]; p7 w/ L0 W7 J. e% P4 S
    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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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2 f5 x' ~% G; x2 {' H
    ' p0 d+ Q0 @3 P7 _) ]* A( X( Y% S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 S, H) d7 L$ z; }2 a$ A, }1 k( E
    ) Z7 ]3 {4 e  p3 l' h; s( s3 T"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4 r; v: v- H+ j1 ^' w2 `3 [

    - i/ _7 d( X0 C+ [& X2 \" U: e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
    ; a" G  _( P2 |" \; ]
    4 }& m" D+ U( L& Z; {* I0 U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
    7 Q, K: {; }; |6 z# _: M" B9 [) L3 _; z* P0 X  `
    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
    . }, L2 J# t8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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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1-1-29 10:21
  • 签到天数: 354 天

    [LV.8]合体

    10#
    发表于 2014-6-11 09:27:59 | 只看该作者
    要是在杀人的时候说,‘你是混蛋,你是畜生,你是网吧艹的’,是不是也可以认为凶手神志不清,把被害人当成了:来历不明的蛋/动物/老鳖的后代呢?

    点评

    不能  发表于 2014-6-1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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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 Z9 ^* h8 u  _3 a- H6 Z- F) h" D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F: V+ O+ L& n" b7 w0 f
    6 S6 ^0 j# e  [% @, x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0 I/ j7 }9 Z& w7 j' m
    , X) y; _( _- ^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2 H5 W' x4 S' W' r; T7 ~! I) c, e& D: d/ {9 l
    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9 \$ k/ F( I) \) t' W
    $ Q% u. t3 v; ^
    “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 R4 `. @8 }' j2 M1 @3 {7 o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 W' m" R, j/ E# ]. u$ W! h
    , z7 v1 _0 V;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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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9 Y. Z7 z; I  m% A. L0 Z4 M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N3 G- x( V: m0 E& H5 M

    3 E3 [" g% g0 n  Z9 Y! F"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5 f% w  s3 G; r4 V6 g) i, S* v$ r
    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
    ) [8 `  {( Z5 d. `
    0 s+ a8 I3 ?+ a, n; r# n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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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0 Y' f3 P# z: f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 x7 J. {  H6 d1 U3 z$ p( O2 p) o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 f* O. Y# q: G6 h' G

    ( j1 F: {. K7 R$ d4 p7 i2 _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1 h0 O* ~: \# }; l
    $ |5 v% I9 V) ]* i% o1 [8 n0 S'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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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8 n' _: M8 w* n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 f9 C9 H- v4 V- c8 e  E" v9 t
      L- U' B  t  D' [2 c- h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l5 \' x& I1 J2 u/ r: `  C“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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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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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5#
    发表于 2014-6-11 11:50: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22:55 编辑 9 A# @+ r0 Z2 _3 b2 n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14
    3 X  C2 X( Z; }1 C- I' ~+ _“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
    7 _2 v; P( E1 i. l/ x
    * d( J7 s" L! w& Z& s3 d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 W% f% C7 p8 j( V8 p3 T/ j9 H( w4 {! h1 Z
    直接故意,说白了就是我要你死,不死还不行。
    7 Q- r. ?, q2 ^3 \' x/ z
    ! B4 n) {8 M1 y) X0 y可能还要看尸检报告,口供,证人证词,然后比对尸检结果,对下狠手的并扬言要打死恶魔的,可能还是判直接故意行为。其余人也许按间接判。然后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是不是情节特别恶劣,法律界线在哪里我不清楚。但目前如果不看民间反应,按以往案例似乎只能算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似乎指杀死多人)。那就是死缓的结果。2 ^# a, y! p5 U4 N! J3 f9 g  d

    # }7 i- E3 n( o' n- F不应该判过失。说对方是恶魔不是理由。我查了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解释里有专门对邪教的条目。但该条目针对的是怂恿组织内其它人员自杀这种情况的。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包含如指认自杀者恶魔附体之类的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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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d3 G& s% d+ A$ b1 j4 p( \% A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5 r$ P3 D5 L! S# f& r( j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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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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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7#
    发表于 2014-6-11 11:56: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M. B; u  v! }0 S# d  f) a) F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u5 y% Z7 J+ s
    不是我的理解。抄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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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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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8#
    发表于 2014-6-11 12:04: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2 l. X  K3 F3 Z1 T" g( h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B& X/ f5 z$ i2 k% ~$ k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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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8-9-30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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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9#
    发表于 2014-6-11 12:05:51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1:00 : x; s. q2 Z& Z& l8 X. F3 I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 ...

    - ~6 j, C9 E" f$ P+ P% |对于不怕死的效果是不大,问题是要震慑那些误入歧途还不深的家伙们,这些人如果受到杀“恶魔”死不了的鼓励,那就是司法的悲哀了,司法不仅是追求某件事的公平,更重要的是要维护一个秩序,并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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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3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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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 n: X! w7 v3 U& m! [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4 p7 y7 Q" f8 _" Y( E, m+ x

    0 @. ]" p2 y7 b1 V( t* B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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