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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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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 R% P& A: }/ h7 I5 w8 G  z3 S

# }7 }8 r9 ]1 S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I4 l( [$ Q4 u: Q  {

0 [$ T. y7 d3 j' z2 ?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 N0 ^0 Y% ~8 a3 q. p$ p! A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 S" ]. ]1 V& `9 ^$ D, `7 T" J; @+ I' V8 a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5 l- M, h3 P; Y8 n" _
( y* \' A+ {$ v8 ?2 N: A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 \  u& K: P( D1 U
0 o* U. O# F9 Q& e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 I& a: p+ V, G9 H/ c7 p+ \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p( X# y7 k5 R4 \" z1 ^& c
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 s6 U; |2 P$ Q* [
2 |- |) {# W  u3 `) v- x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6 e. _* X& S# U8 j. H& \
% t' x  z8 l1 V/ K/ T7 R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6 r5 N7 ]" N& v9 Z; z( C% O$ d
$ [4 K4 {' K1 E9 _
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昨天 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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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4:06 | 只看该作者
    云南高院是主张少杀的重灾区,里面的某些人应该吊死" u+ x0 ?( B7 d, K* g. `8 C
    9 \3 H7 q4 f6 Q9 r+ v* d2 M# 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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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15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283 天

    [LV.Master]无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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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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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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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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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5#
    发表于 2014-6-11 02:14: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15:55 编辑
    # u  w# y: z# H8 j7 o+ B! I- `9 F" D6 r& c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4 ^; M5 M; ]" ]* y5 \
      ^( ]! l0 Q( b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s, m3 q4 ]  u) C

    , a/ F- b* Z, N, _按司法解释
    3 T) C4 n; T, A
    " h8 F# A) l. C- b) K: F; t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 a1 z' d' u- e: X  ]7 O9 z6 K

    . W: o+ Q) `: l, Q但解释里也留了一个口子,“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辩方可能要败在这个上面。不过刑法里有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等分级。这到底怎么算特别恶劣可能也能辩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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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前天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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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6#
    发表于 2014-6-11 06:24:21 | 只看该作者
    大喊“恶魔,你是恶魔”这个事实,不能够确定证明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认识不到对方是人。还有其他情况,比如说对极其憎恨的人,同样可能说出这样的话来。这个举证责任我看他满足不了。
    0 d0 h; U& Z' c$ {% _  p
    " ^0 o& C! Y# r( f$ i+ V9 A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这和精神不健全不能等同,因为追到后来就是一个问题:当初你为什么主观选择去相信这个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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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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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5-5-22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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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7#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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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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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5-5-12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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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8#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I9 P! v0 Y1 N( V5 ~2 s

    % a3 l. Y+ m. |( J1 _5 P6 G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 F. N- v$ t2 u$ _4 v
    ( G5 p: l% R% s7 D6 R9 |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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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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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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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 t0 ~" W! o$ Y; ?
    . J; T# C- S9 Z4 V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 k7 a( e- W- M9 ~0 P  T7 E
    ! n5 J" _7 O. g5 p8 s8 j1 Z) a"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P. W3 F- W4 g% l( o% |) f

    2 g2 F& L3 K& Z/ b% m2 B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 N: h5 Z" z8 P' f' e/ r" h

    : T% c* e" q  S" I4 Y) o1 U7 t& `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
    5 ^% M2 B) y& A( ~2 N
    4 S3 J0 S% G8 p9 l& F# V  q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
    8 }" f7 ~! O: ]1 w: P2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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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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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1-1-29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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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0#
    发表于 2014-6-11 09:27:59 | 只看该作者
    要是在杀人的时候说,‘你是混蛋,你是畜生,你是网吧艹的’,是不是也可以认为凶手神志不清,把被害人当成了:来历不明的蛋/动物/老鳖的后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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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  发表于 2014-6-1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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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1 [1 h& t$ }* t% v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 L& [" O( ?0 @' w% h0 W

    . u5 C: _1 }% y$ }$ c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 A* K+ E( d  o% w- k

    ) u1 @$ I/ j8 u) n# `, `; z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 V% E9 N. D# C) i1 g' m
    + Z* k: i, D- }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
    ; j/ _$ \: _( C/ e8 H$ M7 T2 `+ H6 ~) B) j  q
    “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 ~  N# D0 ?! ^( a4 v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 e4 ]2 I6 ]/ K  E
    - I* S9 {3 i+ F$ }%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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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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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4 j) X; h1 f% z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1 W! L8 W/ a+ _# {' q- b6 T" }' F$ h9 B3 A6 c' K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 Y9 y" j9 C0 G- ?% U& S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1 [. _. Y: x2 U% r1 L  m

    ! X- g1 U) w1 i, x: J2 z4 v8 q3 ?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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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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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9 d% c% R* e+ E- \* ~* _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1 C% f, i8 q# T1 y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
    " E& Y9 n$ J% }) O# G, d
    7 G. F' u4 y% q7 l, Q& {5 @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Y9 f, P+ G% F# u

      P+ a! t2 U. v- u$ ?- f. Z; b6 H,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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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 P; h0 j) B4 H$ T; l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f5 x) Z+ @+ B3 {8 A( [7 E
    ) g+ o* n1 ^. a' X7 S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L, \' J& B* W; H5 L“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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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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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5#
    发表于 2014-6-11 11:50: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22:55 编辑 ! y5 m$ m9 Z) _" W' b$ n1 J; M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14
    , v6 z& J- Z2 b0 y) C“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

    ; T+ g* f3 u6 S( ]. P
    ) V0 i4 D8 ~* f( T' J9 D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 A4 o) p; V! [) A6 j. V$ h
    * p% D3 _0 d, W' I直接故意,说白了就是我要你死,不死还不行。
    - f. `& d! E. j+ Z
    $ ~6 ~! {- y) x/ X8 G6 `$ Q9 V可能还要看尸检报告,口供,证人证词,然后比对尸检结果,对下狠手的并扬言要打死恶魔的,可能还是判直接故意行为。其余人也许按间接判。然后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是不是情节特别恶劣,法律界线在哪里我不清楚。但目前如果不看民间反应,按以往案例似乎只能算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似乎指杀死多人)。那就是死缓的结果。% I; P% ?/ \+ U7 F4 P1 k
    $ r7 `8 o  m8 {  `! y- q2 k+ O
    不应该判过失。说对方是恶魔不是理由。我查了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解释里有专门对邪教的条目。但该条目针对的是怂恿组织内其它人员自杀这种情况的。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包含如指认自杀者恶魔附体之类的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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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 s7 z! m7 b3 q7 R, E: `* P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 f# Q/ S" C3 P7 v* I4 F  b8 m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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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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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发表于 2014-6-11 11:56: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C5 i2 A: ~( N9 [4 X1 o  ^% z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D/ J  T: I) }; Z- [3 c
    不是我的理解。抄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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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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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8#
    发表于 2014-6-11 12:04: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2 D0 l1 m% e9 a7 k4 S8 `% X, N* J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5 ~% ~" f2 @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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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8-9-30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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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9#
    发表于 2014-6-11 12:05:51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1:00 1 N$ Q+ L2 u- |: U( B4 B9 u7 ^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 ...

    ' n# t( ~4 L, a" G" @2 F对于不怕死的效果是不大,问题是要震慑那些误入歧途还不深的家伙们,这些人如果受到杀“恶魔”死不了的鼓励,那就是司法的悲哀了,司法不仅是追求某件事的公平,更重要的是要维护一个秩序,并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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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3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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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0 s% r- W; J/ G" {6 b- V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R" h8 f3 f; f; _1 |+ M
    # o7 D; Q' m' G3 \7 g7 M
    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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