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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QQ一案,关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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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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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4-8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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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分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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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楼主| 发表于 2019-1-10 09:53: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xiejin77 于 2019-1-10 10:14 编辑

    俺又笨又胖所以不会抢红包,所以蹭蹭社会热点,弄点爱元。

    张QQ一案,天理人情、社会法制的争辩颇多。俺不多说。只是看到了一个从事法务工作的朋友发出来的内容,对于此案的律师做派,突然有些话如骨鲠在喉不得不说。

    废话少说,干货上来:
    公诉意见书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张扣扣

    案由: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起诉书号:(略)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2018年2月15日,正值农历年三十,人们都处在欢度春节的喜庆、祥和气氛中。被告人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案,因其作案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引起了当地人民群众的惊愕恐慌,更是引发了全国人民的震惊和广泛关注。

    案件发生后,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在随后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严格执行各项办案规定,遵守办案期限,以程序合法确保案件实体公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八条和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我们受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被告人张扣扣犯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通过今天的当庭举证,我们已经充分证明了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张扣扣的犯罪事实。

    1、现场二十余位群众目睹了被告人张扣扣行凶及毁坏财物的全过程。

    案发时正值2018年大年三十的中午,三民村村民祭祖返回

    之际,被告人张扣扣头戴黑色长檐帽子、面戴深色口罩、脖缠粉色T恤,突然窜入人群,手持事先准备的单刃尖刀,首先对毫无防备的王正军进行割喉、捅刺致其倒地;在众人惊慌逃散时追上王校军捅刺其胸部,并将其追至路边水沟中反复戳刺其要害部位,将其杀死后又迅速返回对王正军进行第二次捅刺;接着窜入王自新家院中,对王自新反复捅刺致其当场死亡。后返回自家,取出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及自制汽油燃烧瓶,到被害人王校军的小轿车停放处,对该车进行砍击、燃烧,并对前来阻止的村民持枪威胁。上述各细节过程均有多位证人予以证明。

    2、收集在案的多组客观性证据可以锁定本案系被告人张扣扣所为。

    在被告人张扣扣所穿衣物上分别鉴定出了三被害人的血迹,证明这些血迹是张扣扣在三处不同地点连续向三被害人行凶时喷溅所致。在张扣扣指认下打捞出的作案工具单刃刀上检出两人以上血迹,该隐蔽性证据证明其为张扣扣杀害三名被害人时所持凶器,并于案发后被其丢弃;在烧损车辆后座上提取的菜刀上检测出张扣扣的血迹,证明张扣扣是在连续用力向三名被害人捅刺时致自己手部受伤,后又手持该菜刀击打毁损被害人车辆的事实;以上物证分别经被告人、相关证人的辨认予以确认,与鉴定意见相互印证,能够确认是被告人张扣扣实施了本案的犯罪行为。

    上述证据结合现场勘查、尸检鉴定意见、相关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其他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充分证明了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

    二、被告人张扣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

    1、本案是一起有预谋,有准备的严重暴力犯罪。

    被告人张扣扣作案前几日便通过其家中窗户。观察分析被害人一家的活动情况。在掌握了被害人一家的进出活动规律之后,伺机作案。先后在集镇上购买了单刃刀、玩具手枪。考虑到被害人可能驾车躲避,又借用他人摩托车,从中抽出汽油做了多个燃烧瓶。同时还准备了用来伪装自己的口罩、长檐帽等物品,精心地进行犯罪准备工作。案发过程中,被告人持单刃刀,直接对三名被害人致命部位进行反复捅刺。当王校军被刺倒后,又返回对已经倒在血泊中的王正军继续进行捅刺;在连续多刀捅刺年过七旬的王自新之后,怀疑其倒地装死,又扯开其衣领,在脖颈补刀。尸检表明,被害人王正军身中24刀,王校军身中9刀,王自新身中16刀;这49刀主要围绕被害人的胸、腹、颈部等要害部位,足见其杀人犯意之坚决,作案手段之凶残。

    2、本案是一起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恶性案件。

    被告人张扣扣选择的作案时间是中国人最重要的传统节日春节,在年终岁满的大年三十的正午;其选择的作案地点是在村委会旁、村民返乡回家的必经之路上;其选择的作案时机是在大多数村民阖家团圆、祭祖回乡之时;在光天化日之中、在众目睽睽之下、在老弱妇孺之前,刻意伪装、公然行凶连杀三人,其恐怖的行为造成周围群众惊愕、恐惧和逃散。又在纵火烧损汽车之后,掏枪威胁前来劝阻之人,并在作案后潜逃。其极大的人身危险性,也给人民群众心理蒙上了阴影,也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恐慌。

    三、被告人张扣扣主观恶性极深,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纵观全案,无论是犯罪前、犯罪中,还是犯罪后,其藐视法律实施暴力犯罪的故意坚决,甚至至今仍无任何悔罪表示,足见其主观恶性之深。

    1、作案前,其选择的作案对象不仅仅是三名被害人。张扣扣曾多次供述“本来我想等老二回来一起动手报仇,但是老二一直没有回来,我等不及就动手了”;事实上,从其犯罪预备来看,其就是在等待被害人全家祭祖时,四名男性同时在场的杀人时机,其杀害对象还包括王家二子王富军,只是王富军因故一直未返回,张扣扣才未能得逞。

    2、作案后,投案并非其接受法律制裁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投案后其供述“从我作案之后我一直都在逃跑,躲避你们民警对我的抓捕,我逃跑累得没办法了,身上又没有钱和吃的东西,以我的性格是不会束手就擒的,我选择投案主要是身上没有钱,如果有钱的话我肯定不会投案,我能跑多远就跑多远”,可见其投案只是出于走投无路,在本人没有钱财证件、没有可以信赖的亲朋、同时又受到公安机关布网抓捕的客观压力下,才做出的被迫之举。

    3、到案后,故意误导侦查,浪费司法资源。张扣扣起初对于杀人凶器的去向故意作虚假供述,误导侦查人员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在错误的地点进行打捞,其目的是“我随便说个地方让你们警察慢慢去捞,鹿头堰水域比较复杂,水面比较大,打捞比较困难,给你们警察增加工作难度,反正就是不想让你们捞到刀,好毁灭证据”,足见其对抗侦查,不愿悔罪,浪费司法资源的恶意。

    4、时至今日,被告人仍无任何悔罪表现。被告人张扣扣当众行凶杀害被害人三人,应当认识到任何人都无权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应当认识到其行为会造成被害人家属的极度痛苦,应当认识到其行为造成了群众的恐慌不安,破坏了安定祥和的节日氛围;应当认识到其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社会和谐;对此,被告人张扣扣应当对被害人亲属表示忏悔,应当对父老乡亲表示忏悔。但是被告人张扣扣直到今日庭审,仍然坚持其所谓的“报仇有理”,认罪但不悔罪。

    以上四点表明,被告人张扣扣虽当庭认罪具有自首情节,但其主观恶性极深,犯罪后又无悔罪表现,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四、被告人张扣扣走向犯罪的根源

    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张扣扣称其杀人是“为母报仇”,其父张福如、其姐张丽波也向媒体宣称是由于96年其母被杀、判案不公引发本案,事实真相真是如此吗?

    1、揭示本案的犯罪根源,需要了解被告人的工作生活经历。

    被告人张扣扣初中毕业后即外出打工,期间曾因找工作被骗;03年服役两年后的张扣扣回乡,用曾经辛苦劳作积攒的钱款,两次帮助家里修建新房,但这与其想要有钱有车,能够自驾游的目标相去甚远;为赚取更多钱财,其选择与他人合伙做生意,辗转于安徽、河南等地时,却又两次被传销所骗;后由于被告人自身文化程度不高、学习适应能力不强、也无一技之长,虽然在杭州等地打工,还是收入不高,不能满足其旅游爱好。后为能尽快挣大钱而远赴阿根廷、斐济,在远洋货轮上打工,但仅三个月就因工作环境艰苦、收入比预想要低,又与同事交恶等原因,于17年8月返乡;至案发前,其再未外出打工。在家期间,又因未成家、需要钱交电费、修房子等琐事与其父多次争吵。

    纵观张扣扣工作生活经历,不难看出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外出打工、经商都会面临各种困难和挑战,需要不断丰富自身知识储备、增强竞争意识、提高自身技能、增加社会经验来应对。但张扣扣对自身能力认识不清,遇到挫折后不从自身寻找原因,反省自身的短板和不足,没有通过改变和提高自我来适应当下的竞争环境,反而好高骛远,一蹶不振,正如其供述的“打工打工,两手空空,穷得只剩一条命了,对未来看不到希望,对人生也迷茫了”。

    2、揭示本案的犯罪根源,需要探寻被告人的真实心理活动。

    被告人张扣扣遇到挫折不能正确面对,他自己供述“我在外面打工好多次被骗,生活工作也不太顺利。这个社会没有人情味,人与人之间没有信任感。从我被骗以后,我不相信任何人,我只相信钱,因为钱是万能的,所以我就想办法挣钱,没有挣到钱,加上我多次外出旅游,相当花钱,手头上也没有多少存款,思想压力非常大,经常晚上睡不着觉”;这说明张扣扣已经因其工作生活的不如意,陷入了金钱至上的错误观念;后在其二次返乡之时,因为无法自我排解而将负面情绪完全归结于他人,陷入了更大的错误逻辑之中,他说“我是一个不甘平平凡凡过一辈子的人,如果平凡过一辈子还不如死了。那天我在我家窗口又看到王自新的三儿子王三娃,我当时就在想我妈22年前被他用棒打死,王三娃认为这个事情对他来说过去了,但是对我来说这事还没有结束。我认为报仇的机会来了,于是我就产生了把王三娃杀了的想法”;可见此时的张扣扣已经因为没有宣泄途径,而选择了被害人一家作为宣泄对象。他其实是打着“为母报仇”的旗号,掩盖其宣泄工作生活不如意之实;其杀人动机的产生并非是由96年案件引起,而是因为其自身原因,对生活现状不满,对未来失去信心,为宣泄其情绪所寻找的出口。所以其才供述“如果我生活过得好了,自己有钱娶妻生子了,也不会发生今天杀人的悲剧。”对此,其姐张丽波也证明“我弟弟张扣扣如果早点结婚成家了,就不会发生杀人的事情了,他自己有家庭了,心里头就有牵挂,做事情考虑的就多了”;所以说,96年案件只不过是张扣扣杀人的借口而已。

    3、揭示本案的犯罪根源,需要明辨96年案件的事实真相。

    96年案件在本案案发之后,经过张扣扣家人申诉和上诉,已经由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查,认定96年案件判决依法有效,不存在司法不公的问题。两级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均对该案进行了实体部分和程序部分的复查,对包括媒体关注的如“张福如申诉原审判决内容是什么、案发时王正军是否是未成年人、是否存在他人顶包的情形、对王正军为何以故意伤害罪定罪、是否存在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赔偿款是如何确定的、王正军为何被准予假释”,等问题均进行了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定,刚才质证环节也已经详细出示。我院也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态度对96年案件进行了调卷审查,对其事实认定是否准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服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均进行了核查,未发现任何不当之处,与两级法院对该案刑事部分的认定结论相一致。

    96年案件系邻里之间的琐事引发,张扣扣母亲汪秀萍先向王富军脸上吐唾沫,引起争吵后又先持扁铁打伤王正军头面部并致其流血,王正军才临时起意从现场捡起木棒,向其头部击打一下,之后再无其他加害行为。这些事实都有张扣扣的父亲张福如、姐姐张丽波及其他数名目击证人证明,且张丽波证明王正军与她同岁当时未满18周岁;故原审判决认定被害人张扣扣之母王秀萍有过错无疑,认定伤害行为系王正军实施不存在顶包问题无疑,认定王正军作案时系未成年人无疑,对其以故意伤害定罪适用法律正确,对其处以七年有期徒刑的量刑适当。这说明无论是对现在还是对过去的案件审查,司法部门都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让证据来说话,而非任何个人的主观臆断。22年前对于96年案件,有6名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都一致,其中包括张扣扣的父亲张福如、姐姐张丽波,为何现在因为张福如、张丽波做出与当初证言完全相反的陈述,就引起了对96年案件的质疑?这些质疑很多都是对事实的误解。为何在22年前,张家任何人都未对案件的任何问题提出质疑?为何张扣扣之姐张丽波明知王正军当年不满十八岁,却在现在质疑其年龄?为何在本案案发后张丽波和张福如向媒体作出与之前完全相反的陈述?显然,在96年案件判决刑事部分处理没有任何问题的情况下,张扣扣家人提出的这些质疑理由,其根本目的不针是对原96年案件,而是为张扣扣杀人所寻找的借口。

    所以,以上所揭示的张扣扣犯罪根源的三个方面,足以说明本案系多因一果。张扣扣将自己生活工作中的种种不如意完全归结为其母的死亡和王家人所为,在这种荒谬逻辑下,在这种严重扭曲的心理支配下,最终用这种违法天理、国法、人情的,极端残忍的方式,来发泄自己对生活的不满,来逃避现实中的困境,这才是张扣扣杀人的真实动机所在。

    五、本案的警示教育。

    本案之所以受到媒体和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其焦点问题就在于本案和96年案件的关联性,“为母报仇”是否是其杀人动机?96年案件是否存在司法不公?这两个问题引起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而网络上的大多数讨论也是没有任何证据基础的,基于证据和事实的法律判断,才是现代文明社会对于任何不法行为应有的态度。围绕这两个问题,公诉人以本案的事实证据为基础,结合本案特点提出如下意见。

    1、极端自私的个人“恩仇”,绝不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借口和理由。

    本案的被告人张扣扣实施其所谓“为母报仇”的杀人行为,是我国刑法严厉禁止的犯罪行为。众所周知,杀人行为根本没有对错之分,法治社会只能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矛盾和问题,任何人都无权使用法律之外的手段来惩罚他人。如果人人都把自己当做正义的使者滥用私刑,那么人人都可以枉顾法律,任意犯罪,如此社会秩序如何稳定,社会和谐如何实现?以牙还牙,以暴制暴,只会让社会处于混乱和无序的状态,必须坚决杜绝。如果给连杀三人的张扣扣贴上“为母报仇”的“英雄标签”,那就混淆了一个法治社会基本的是非观念。

    更何况本案的被告人张扣扣只是以“替母报仇”为借口,来肆意宣泄自己的压力和生活不如意的怨气。如果每个人在遇到挫折、困难、不快时,不寻求正当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而是违背法律规定、打击报复他人或社会,那还有何安全感可言?在法治社会中,善良公允的行为准则从来都不是快意恩仇,不是个人好恶,而是体现群体共同意志的良法之治。

    2、促进司法公信力提升,推进国家法治进程,需要大众、媒体更加合法、理性,有效参与。

    该案发生至今,大众通过网络参与度极高,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法治理念在不断提高。司法机关也将群众监督与舆论作为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加速器”,因此,我们司法机关也要始终将事实和法律作为我们坚守的原则,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但是,法治社会的建设,良好秩序的维护,司法公信力的树立,不仅仅需要司法机关的公正司法,也需要大众共同努力和维护,需要大家用理性平和的视角来观察,不要想当然地提出质疑。例如在本案当中,被告人张扣扣的父亲张福如、姐姐张丽波在案发后,发表一些与96年案件真相不符的言论,引发了大家的各种质疑,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今天,我们已经当庭揭示了本案的事实真相,当再次面对其他案件时,我们应该有怎样的反思?在试图去了解、探寻真相的同时,除了好奇心、同情心,我们是否更需要平和的心态、理性的认识、严谨的思考和对未知的敬畏?面对那些我们没有亲身经历的司法案件,我们能否不再轻信那些没有证据支持的猜测和推断,不再轻信谣言、传播谣言?我们能否擦亮双眼,对那些杜撰案情、利用我们朴素的正义感来恶意炒作的行为坚决地说不?尤其是对那些血腥暴力、恐怖惊悚、网络谣言、标题党、仇恨煽动等负面有害信息清晰辨别、坚决遏制。

    我们相信,通过广大人民群众、法律工作者、各级司法机关、职能部门与舆论宣传媒体等的共同努力,公众对法治的信仰和司法的公信力将会不断提高,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才能早日实现。


    邓学平的辩护词
    张扣扣被控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案

    一审律师辩护词



    汉中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的各位成员:



    张扣扣被控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今天迎来了正式开庭。在我开始阐述辩护观点之前,请先允许我对逝去的三条生命致以最诚挚的哀悼,对被害人家属表示最深切的同情和慰问。今天我的辩护意见,不能在任何角度或任何意义上被解读为对逝者的不敬或挑衅,也不能在任何角度或者任何意义上被理解为对暴力的推崇或讴歌。



    英国早在十四世纪就确立了正当程序原则。其中内容之一便是:任何人在遭受不利对待之前,都有权要求听取自己的陈述和申辩。正是基于这一古老而朴素的正义理念,今天,我才出庭坐在了辩护席上;也正是基于这一古老而朴素的正义理念,今天,我们大家才得以坐在这里。



    我深信,不管是什么案件,不管是什么人,都应当依法保障他本人以及他委托的律师的辩护权利。这种保障,不仅仅是准许他说话,不应该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保障。这种保障,应该是一种实质上的保障,即:充分听取辩护意见,并认真采纳其中合理的部分。



    法律是一整套国家装置。它不能只有形式逻辑的躯壳,它还需要填充更多的血肉和内涵。今天,我们不是为了拆散躯壳;今天,我们只是为了填补灵魂。我的辩护共分为五个部分:



    01
    这是一个血亲复仇的故事







    那些发生于童年时期的疾病是最严重、也是最难治愈的。                             

    ——(奥地利)西格蒙德·弗洛伊德



    时间必须回到1996年。这一年,张扣扣年仅13岁。汪秀萍,张扣扣的母亲,被王正军用木棒打死。母亲被打后,倒在了张扣扣的怀里。张扣扣眼睁睁的看着母亲在自己的怀里断气、死去。



    在会见张扣扣的时候,张扣扣告诉我,有三个场景深深印刻在他的脑海,令他终身难忘、时常浮现:一是王正军打他妈妈的那一棒;二是妈妈在他怀里断气的时候,鼻子、口里都是血,鲜血在喉咙里面“咕咕咕咕”地作响;三是妈妈的尸体在马路上被公开解剖,现场几百人围观。张扣扣亲眼看到妈妈的头皮被人割开,头骨被人锯开。



    这样惨绝人寰的血腥场面,对于一个年仅十三岁的儿童来说,简直是毁灭性的,也是常人无法想象的。童年时期经受过这样巨大创伤的人,长大后是几乎不可能成为一个健全的正常人的。



    弗洛伊德说过:“人的创伤经历,特别是童年的创伤经历会对人的一生产生重要的影响。悲惨的童年经历,长大后再怎么成功、美满,心里都会有个洞,充斥着怀疑、不满足、没有安全感……不论治疗身体还是心理上的疾病,都应考虑患者童年发生的事。那些发生于童年时期的疾病是最严重、也是最难治愈的。”



    心理学上有一种严重的心理疾病,叫创伤后应激障碍。它的典型定义是:“个体经历、目睹或遭遇到一个或多个涉及自身或他人的实际死亡,或受到死亡的威胁,或严重的受伤,或躯体完整性受到威胁后,所导致的个体延迟出现和持续存在的精神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有许多症状,其中一个最主要的症状是“记忆侵扰”,即受创时刻的伤痛记忆萦绕不去。主要表现为患者的思维、记忆或梦中反复、不自主地涌现与创伤有关的情境或内容,可出现严重的触景生情反应,甚至感觉创伤性事件好像再次发生一样。张扣扣本人曾供述“眼睛一闭,当年的场景就浮现了上来……经常梦见母亲去世的样子”。我们高度怀疑张扣扣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



    这样的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所激发的仇恨能量是常人难以想象的。张扣扣在口供中详细描述了他的心理经过:“王三娃用木棒将我母亲一棒打死,我也在现场,当时我年龄还小,只有13岁,我就想拿着刀将王三娃弄死,最后被我爸爸拉住了,当时我看到我妈鼻子口里都是血,心里非常痛苦,我就发誓一定要给我妈报仇,我还大声说:‘我不报仇,我就是狗日的。’从那之后一直到现在,我心里一直憋着这股仇恨。”



    张扣扣被仇恨的欲望所裹挟,被复仇的情绪所支配。而这仇恨的种子,却是别人播下的。张扣扣本人也是受害者,也是牺牲品。庭前会议上,我们曾申请对张扣扣进行精神鉴定,遗憾没有获得法庭许可。精神正常不正常,靠一些邻居同学的口供是无法证明的。我个人高度确信,张扣扣的心理创伤对其后续行为有着决定性影响。在意志自由这个层面,张扣扣是不同于正常人的,是受到限制的。现在以一种正常人的标准、用一种局外人的理性去要求张扣扣,去审判张扣扣,是在当年悲剧的基础上对张扣扣的又一次不公。



    02

    张扣扣没有更好的仇恨排遣通道







    如果这些年王自新一家愿意给我们赔礼道歉,我也不会发生今天杀人的悲剧。

    ——张扣扣



    心理学的研究表明,激烈的侵犯会导致复仇的欲望,而复仇的欲望只有得到排解,才能放弃复仇的行动。国内学者黄永锋总结了排遣复仇欲望的可能途径,包括:(1)借助诉诸神秘力量的报应思想;(2)通过得到所在群体的支持;(3)诉诸暴力反击;(4)寻求公权力救济;(5)通过忏悔和宽恕;(6)容忍并由时间抚慰。因此,为了实现社会控制,国家应当尽可能地向行为人提供代价更小的仇恨排遣途径。



    对于23年前的那场审判和判决,虽然陕西高院已经驳回了张扣扣父亲张福如的申诉,但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张扣扣一家三口都认为这个判决太轻了。法院垄断了法律裁判权,但法院垄断不了正义评价的标准。正义有张普罗透斯的面孔,每个人心里都有一杆秤。美国伟大法学家罗尔斯终其一生研究正义问题,最后给出的答案竟然是正义离不开直觉。



    23年前的那场审判,无法给予张扣扣足够的正义感受。张扣扣自己供述说:“王三娃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表面上是受到制裁判决了,但实际上是轻判了。”实际上,王正军虽然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但仅仅服刑四年就被释放。在此次事发前七八天,张扣扣还对他父亲说:“王自新家将我妈杀了,既没有偿命,又没有偿钱,我要收拾他们。”



    王正军虽然受到了一定的法律制裁,但案结事未了,张扣扣的心灵创伤并没有被抚平,张扣扣的复仇欲望也没有被排遣。更重要的是,王家从未向张扣扣家道歉、认过错,寻求过谅解。



    张扣扣在公安机关供述说:“在过去的22年中,王自新一家人始终没有给我们家道歉沟通过,也没有经济赔偿,这22年的仇恨在我的心里越来越严重,我就想把王自新他们一家人杀死给妈报仇,为了报仇我连媳妇和娃都没有要,我心里想的就是为了报仇,如果这些年王自新一家愿意给我们赔礼道歉,我也不会发生今天杀人的悲剧。”可以说,是王家自己首先存在重大过错,自己亲手埋下了复仇的种子。



    张扣扣自幼家境贫寒,初中毕业即踏入社会。学历不高,加上幼年遭此打击,后面的工作和生活并不如意。辗转广东和浙江,但从事的多是保安、车间工人等底层职业。工作辛苦但收入微薄,经济长期拮据,期间还多次被人骗入传销组织。可以说,张扣扣社会融入过程极其不顺利,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位,加剧了他内心的痛苦脆弱和孤立无援。



    家庭也没有给予他足够的关爱。母亲离世,姐姐远嫁,张扣扣的大部分岁月都缺乏女性的关爱。父亲张福如小学文化,从小对张扣扣管教严格,只要是张扣扣跟别人发生冲突,不管谁对谁错,都要遭受父亲的责怪。父爱严苛有余,温情不足。以至于张扣扣的朋友曾秋英说他有很强的恋母情节。



    在张扣扣诉诸暴力反击以前,我们的社会对其复仇欲望根本未予关注,更不用说帮其疏导。张扣扣在母亲死去的当天,曾经仰天长啸,发誓为母报仇,但这样的声音没有被人重视。有利于社会的仇恨排遣通道统统阻塞了,只留下了一条暴力反击的通道。



    惨案发生后,我们去苛责张扣扣的残忍和暴力,却全然忘记了在之前整个社会对他的弃之不顾。没有心理疏导,没有帮扶关爱,任由一颗复仇的种子生根发芽。鲁迅先生说过“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张扣扣长大成人后,要么做一个畏畏缩缩、逆来顺受的木偶,要么就注定会走向另外一个极端。



    03

    复仇有着深刻的人性和社会基础





    义应复仇,故擅杀之罪轻。

    ——(清)沈之奇



    古今中外,在人类的各个历史时期、各个社会类型,复仇都是永恒的话题。从莎士比亚的《哈姆雷特》到大仲马的《基督山伯爵》,再到中国的《赵氏孤儿》,以复仇为题材的文学作品,至今仍是人类跨文化、跨地域的共同精神食粮。文学是人性和社会的反映,复仇在文学作品中的重要地位是其人性和社会基础的最好证明。



    中国传统司法实践对复仇案例大多给予了从轻发落。孔子有“以直报怨,以德报德”的著名论述,儒家经典《礼记·曲礼》甚至有“父之仇,弗与共戴天”的说法。宋朝是中国文化最鼎盛的时期之一,对复仇案件格外重视。《宋刑统》规定,地方官员遇到复仇案件,需要奏请皇帝敕裁,以期实现人伦天理和王朝法制在个案中的统一。



    《明律》明文规定:“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而子孙擅杀行凶人者,杖六十。其即时杀死者勿论。其余亲属人等被人杀而擅杀之者,杖一百。”明朝律法对复仇杀人较之普通杀人,明确给予了减轻处罚。清律继承了明律的相关规定。清朝律法学者沈之奇曾经对此有过生动的注释:“义应复仇,故擅杀之罪轻。若目击其亲被杀,痛忿激切,即时手刃其仇,情义之正也,何罪之有?”



    在中国漫长的法制历史中,有许多经典的复仇案例。《宋史》中记载过一则“甄婆儿复仇案”,与张扣扣案非常相似:



    有京兆鄠县民甄婆儿,母刘与同里人董知政忿竞,知政击杀刘氏。婆儿始十岁,妹方襁褓,托邻人张氏乳养。婆儿避仇,徙居赦村,后数年稍长大,念母为知政所杀,又念其妹寄张氏,与兄课儿同诣张氏求见妹,张氏拒之,不得见。婆儿愤怒悲泣,谓兄曰:‘我母为人所杀,妹流寄他姓,大仇不报,何用生为!’时方寒食,具酒肴诣母坟恸哭,归取条桑斧置袖中,往见知政。知政方与小儿戏,婆儿出其后,以斧斫其脑杀之。有司以其事上请,太宗嘉其能复母仇,特贷焉。



    法史学者李德嘉认为,“太宗通过此案宽赦了甄婆儿,做到了情法两尽”。



    时至现代,复仇已经被正式的国家法彻底否定。但对于复仇现象和复仇案件,著名法学家朱苏力认为,不能简单的以一句“依法治国”给打发了。朱苏力认为,报复性反应是是任何生物在自然界生存竞争的基本需要和本能。任何物种不具有这种本能,都将被自然界淘汰。畏惧他人报复会减少对他人的侵犯,报复本能为人类创造了一种博奕论意义上的合作互不侵犯,从而使人类进入了“文明”。



    而复仇本质上就是报复。报复是即时的复仇,复仇是迟滞的报复。根据现代法律,如果当场反击、即时报复,有可能会构成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从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而复仇之所以被现代法律禁止,理由之一是被侵犯者有时间寻求公权力救济,可以寻求司法替代。国家垄断合法暴力,个人复仇行为被法律强制转化为司法程序。



    而复仇之所以具有迟滞性、后发性,往往是因为当时不具有即时报复的能力。年仅13岁的张扣扣当时也曾想上去“拼命”,但被父亲阻拦。据张扣扣姐姐陈述,母亲被打死后,张扣扣抱着母亲,一边流泪一边发誓:“我长大要为你报仇。”当时的力量对比悬殊,张扣扣经过理智权衡,选择在自己“长大”后再去报仇。



    国内学者黄永锋曾经关注和研究过复仇心理学。根据他的理论,张扣扣的复仇心理过程可以概括如下:(1)王家对其母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2)眼睁睁看着母亲在自己的怀里断气、死去;(3)目睹母亲的尸体在马路边被公开解剖;(4)内心遭受了难以想象的痛苦和羞辱;(5)内心的愤怒被激发,心理失衡,产生强烈的复仇欲望;(6)王正军被轻判,王家没有道歉和足额赔偿,复仇的欲望未能排遣;(7)社会融入不畅,社会支持系统缺乏,强化了复仇欲望;(8)暴力反击,复仇欲望发泄,心理恢复平衡。



    现代法律之所以禁止私力复仇,是因为提供了司法这样的替代选择。然而公权力并非无边无际,他在伸张正义的时候也必然存在各种局限,有其无法抵触和覆盖的边界。当公权力无法完成其替代职能,无法缓解受害者的正义焦渴的时候,复仇事件就有了一定的可原谅或可宽恕基础。



    04

    国家法应该适当吸纳民间正义情感





    不要支离破碎的去看待法律,而要将法律看作是一个连续、一往无前的发展整体。

    ——(美)本杰明·N·卡多佐



    根据现行刑法,张扣扣的确犯有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于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我们没有异议。我们也认同,法律应当对张扣扣的行为给予制裁。我们今天的辩护主要围绕量刑展开。



    无论是儒家经典的“荣复仇”,还是众多历史典籍和文学作品中的快意恩仇,复仇某种程度上就是民间版的自然法。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对复仇行为要么赦免其罪、要么从轻处罚、要么予以嘉勉,但从未进行从重处罚。而人伦天理和法制统一的矛盾冲突在王朝社会就已经存在,并非今天才有。



    诚然,现代的社会基础已与古时不同,现代的法治理念已与之前迥异,但儒家经典和传统律法背后所反应的人性基础和善恶观念仍然延续至今,并未全然中断。今天的我们是由过去的他们所塑造,今天的司法又怎能轻易地与传承千年的历史一刀两断?正如美国联邦大法官卡多佐所说:“不要支离破碎的去看待法律,而要将法律看作是一个连续、一往无前的发展整体。”审视和处理张扣扣案,历史的维度和民间法的维度不仅不是多余的,反而是必不可少的。



    权力可以集中,但正义必然是个体化的、分散化的。司法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如果完全摒弃民间的立场,完全忽略个体当事人的感受,有可能会导致正义的错位甚至正义的窒息。23年前的悲剧,某种程度上正是由这样的原因导致的。23年后,我们还要再一次重蹈这样的错误吗?



    张扣扣的行凶对象有着明确而严格的限定,对于一般的民众并无人身危险性。在回答为何要向王正军、王校军、王自新行凶时,张扣扣解释道:“是老二先挑起来的,是老二先打我妈的,王三娃是用棒把我妈打死的主要凶手,王校军是王三娃打死人之后打通层层关系的幕后操作人,王自新就是煽风点火的人,没有王自新说的‘打,往死里打,打死了老子顶到’这句话我妈也不会死,所以我才要杀死王自新他们四个人。”至于当时同样在家的杨桂英,虽然是王正军的母亲,但因为与23年前的案件无关,张扣扣并未对她有任何伤害举动。



    王家亲戚王汉儒在公安机关作证:“我当时劝张扣扣……张扣扣跟我和王利军说:‘与你们没有关系,你们不要参与’。烧完车后,我听张扣扣说:‘我等了22年,我妈的仇终于报了’, 并在村道上举起两只手边走边说:‘等了22年,终于给妈妈报仇了’……”张扣扣在此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前科,足以说明张扣扣不是一个危害社会的人。他的复仇行为导致了三条生命逝去,但他也有节制的一面,他的行为不会外溢到伤害无辜的程度。



    根据正式的国家法,虽然被害人存在过错、张扣扣有自首情节、家属有积极赔偿,但根据以往的判例,张扣扣的判决结果似乎不言而喻。但正如我前面所说的,张扣扣这个案件有着极其的特殊性。这是一个典型的复仇案件,具备民间法的某些正义元素。因此,如果我们把正式的国家法作为一个整体框架,而不是作为一个完全封闭自足的系统;如果我们认为,正式的国家法仍然能够为民间法预留某些空间,或者仍然与民间法保留着某些对话、融合的可能通道,那么张扣扣应该能有生的希望。



    05

    尾声:张扣扣是一个什么样的人





    即使是邪恶软弱之人,也不可能低于你们心中的至恶。

    ——(黎巴嫩)纪·哈·纪伯伦



    在我会见张扣扣的时候,张扣扣曾经问我:“你觉得我是一个什么样的人?是不是跟你一开始想的不一样?”我笑笑回答:“你的确跟我想象的不一样,你没有我想象的那么凶残。但你跟我不是同一类人。”张扣扣说:“我其实很随和的,生活中很少跟别人发生摩擦或者矛盾。”



    张扣扣是个什么样的人呢?是那种大奸大恶的人吗?显然不是。邻居兼同学张良刚评价张扣扣“不打牌不抽烟不喝酒,不惹事,也不乱花钱,自尊心很强,对人有礼貌,爱干净的很,家里收拾的利索,衣服都是自己洗”;王家亲戚王汉儒评价“平时不爱出门,喜欢呆在屋里,小伙子还比较有礼貌”;朋友曾秋英评价:“和工友们在一起相处的很好,平时有说有笑,和别人都没有矛盾,扣扣这个人生活很节俭,很少乱花钱,也不到外面乱跑和也不出去玩”;前同事梁江召评价:“他和同事相处都很好,平时和同事也没发生过矛盾,他这个人做事尽职尽责,我们在一起还互相请吃饭,他这个人还是比较大方的,别人请客吃饭,他也会请客……我和扣扣还是集团工作标兵”。可以说,张扣扣本质上并不是坏人。只是生活和命运让他有了不同于常人的选择。



    张扣扣是个什么样的人呢?是那种手刃仇敌的大英雄吗?显然也不是。今天,我们并非是在广场上把张扣扣当作英雄进行簇拥和歌颂。相反,张扣扣今天是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律的审判。他的行为在整体上,是被法律予以明确否定的。作为法律人,在张扣扣的整体行为评价上,我并无异议。



    简单的喊着正义或者邪恶的口号很容易,简单的说一句法律禁止私力复仇很容易。难的是,如何用法律人的理性和细致去勘查和勾勒正义的边界,如何在坚持主流意识形态和国家法律话语体系的前提下发现并兼顾被忽略的民间法,如何用法律人的良知和怜悯去斟酌和界分刑罚的合适重量,如何让一份司法判决既能承载法律的威严又能浸透人性的光辉。



    因此,今天我的辩护基调不是铿锵的,而是悲怆的。我要向法庭表达的不是强烈的要求,而是柔软的恳求。今天,我想用最诚恳的态度,恳求法庭能够刀下留人,给张扣扣留下一条生路。我期待法院能体谅人性的软弱,拿出慈悲心和同理心,针对此案做出一个可载入史册的伟大判决。



    最后,我想引用黎巴嫩诗人纪伯伦的《罪与罚》作结:



    在你们身上多数是人性,还有许多非人性,是一个未成形的侏儒,在迷雾中梦游,找寻着自己的清醒。我现在想说说你们身上的人性,因为熟识罪与罚的只有它,不是你们的神性,也不是迷雾中的侏儒。



    我常常听你们谈起犯了某个错误的人,好像他不是你们中的一员,而是一个闯入了你们世界的陌生人。然而我要说,即使是神圣正直之人,也不可能超越你们每个人心中的至善,同样,即使是邪恶软弱之人,也不可能低于你们心中的至恶。



    宛如一片孤叶,未经大树的默许就不能枯黄,那犯罪之人,未经你们全体的暗许就不能为非作歹。你们就像一列向着人类“神性面”迈进的队伍,你们是坦途,也是路人。



    若其中一人跌倒,他是为后面的人跌倒,让他们小心避开绊脚的石头。他也是为了前面的人跌倒,他们步伐虽然迅捷稳健,然而却没有移走绊脚石。



    以上意见,恳请予以采纳。判决结果,全部交给法庭。谢谢。



    张扣扣委托辩护人

    邓学平律师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请大家耐心的看完,有何感受不妨跟帖一叙。但是我想说的是这个律师的吃相太难看了。

    公诉意见说的,尤其是最后的犯罪根源分析和警示教育部分,有理有据,难以辩驳。

    律师的辩护词呢?先是拿佛洛依德来解释根源,这个就已经很玄学了,但是总算是还有理论依据。
    然后是质疑公权救济体制问题、强调社会冷漠来甩锅(和公诉意见书的多因一果的总结比起来,这一段简直就是网络喷子水准)。
    接下来拿出来明律,宋史来表面上堂而皇之的谈自古以来,引发读者对于今不如昔的慨叹(作为一个前检察官,这样的类比如同法盲;不过该庆幸的是他总算没有把武二郎和西门大官人拿出来说事儿)。
    再站在道德高地上呼吁所谓的“法律要考虑民间正义情感”(这个实在无法评论);最后,愣是从别人的日常生活评价导出来了浪漫主义诗人纪伯伦的罪与罚……

    我忍不住要爆粗口了。

    这TM是律师?这是《律政俏佳人》看痴了还是TVB的法庭辩论狗血剧看傻了。
    一句有用的都没有,还全都是公众号文章的写法。(这篇辩护词在朋友圈里已经十万加了)
    这NM是律师还是写手。难道他是真傻?

    后来,那个从事法务的朋友提醒——律师没有傻的,傻的都淘汰改行了。
    如果想辩护,想做些事情,就得从法理,从事实证据上入手。真切的去厘清事实,去抽丝剥茧的找寻96年的前案的头绪,寻找可以利用线索。然后从本案的事实出发,定出有条理而且合理的辩护词。这似乎是唯一有效的可能努力。
    但是这样,对于一个律师来说,艰难琐细而且还很有可能并没有什么效果;因为如上所示,这个案件的公诉意见写的可以非常规矩的铜墙铁壁一般。与此相比任何小的证据和线索都很容易被碰的粉碎。
    所以,对于这个律师来说其实选择的是一条非常简便而敷衍的捷径。管你委托人的死活,干脆就炮制一篇听起来激昂慷慨,催人尿下的辩护词算了。这样,即省时省力,又能蹭上热点,还可以给自己套上一个为民请命的光环。
    只是,没有想到,为了让这个人血馒头吃的更香甜,这个律师居然主动的把自己的辩护词主动发到了自己的公众号上。
    为此,我顺手查了一下这个邓学平,代理的大案如下:
    担任江苏苏州吉姆西客车制造公司诉财政部行政处罚案代理律师。
    担任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生雷洋非正常死亡案代理律师。  
    在黑龙江五大连池“汤兰兰家族集体性侵案”中,担任汤兰兰父亲汤继海的申诉代理律师。
    在陕西渭南六岁男童“鹏鹏”被继母虐打至生命垂危一案中,担任“鹏鹏”的代理律师。

    于是我明白了。这里通篇的辩护,似乎也不过只是包裹人血馒头的破纸而已。所谓的正义的呐喊,也不过只是食腐者得意的阴笑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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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0-11-20 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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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9-1-10 10:03:34 | 只看该作者
    唯一声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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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9-2-25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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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元婴

    板凳
    发表于 2019-1-10 10:30:17 | 只看该作者
    做律师入错行了。
    这文笔,上起点啊,年入百万很正常,年入千万不是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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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馊墨水儿哪有人血馒头香,更何况还有柿油冥主的银桃子可戴。万一哪天王师来了还能从政腾龙,顺手把自己的仇家挂路灯……  发表于 2019-1-10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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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22-8-27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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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地板
    发表于 2019-1-10 10:48:28 | 只看该作者
    我是昨天看的辩护词,我不认可这个律师的辩护词。
    一看到“这是一个血亲复仇的故事”、“那些发生于童年时期的疾病是最严重、也是最难治愈的。                  
    ——(奥地利)西格蒙德·弗洛伊德”
    就觉得这走偏了吧。
    后面大体上看了下,依然是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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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4-1-5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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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5#
    发表于 2019-1-10 10:54:1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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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0-8-27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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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渡劫

    6#
    发表于 2019-1-10 11:45:30 | 只看该作者
    血亲复仇在我国有悠久的现实历史跟深刻的文化认同。

    最典型的表达方式出自儒家的经典《礼记·曲礼》:“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基本上不死不休了。另一部儒家的经典《春秋公羊传》也说“不复仇,非子也。”还提出了复仇的第四个原则“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在以忠孝立国治天下的封建社会中,这种行为是被统治者认可并赞扬的。

    在一个司法并不完全公正的人治社会,个人要想为自己讨公道,无一例外地都必须依靠暴力来解决。这是当时社会最颠扑不破的铁则,也是江湖最大的黑暗法则。所以在古代,这有足够社会正义性驱动与伦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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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就是利用了这个。在欧美就是原谅宽恕博爱那一套了。  发表于 2019-1-10 11:49
    我不争论张QQ,我只说这个律师  发表于 2019-1-10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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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0-6-2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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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渡劫

    7#
    发表于 2019-1-10 12:51:20 | 只看该作者
    看了律师的过往经历,这个案子他这样操作,就能够理解了。原来都是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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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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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1-13 23:22
    +1  发表于 2019-1-10 21:39
    给力: 5
    正解,这是俺的另一层意思  发表于 2019-1-10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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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22-6-1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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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8#
    发表于 2019-1-10 12:51:5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煮酒正熟 于 2019-1-9 23:55 编辑
    hotmen 发表于 2019-1-9 22:45
    血亲复仇在我国有悠久的现实历史跟深刻的文化认同。

    最典型的表达方式出自儒家的经典《礼记·曲礼》:“父 ...


    发生在霉果的真事,为什么没人提?好像是70年代末吧,一个10岁左右的白人男孩儿,让他的好像是空手道教练,也是个白人,男的,给那啥了。警察把教练给抓起来了,预备押往监狱的路上,受害的男孩儿的父亲出现了,就在一班押送犯人的警察的眼皮子底下,一枪打死了那个教练,然后扔下抢,当场自首。然后霉果公众舆论压倒性地要求轻判这位父亲,无数做父母的都毫不掩饰地说,如果我的孩子遇到了同样的事,自己也会毫不犹豫地像这位做父亲的一样,一枪打死那个家伙。原因?因为所有人都知道,按霉果的法律,这种一般在监狱里蹲上个十年八年的,就放出来了,而那位父亲,还有很多霉果人,都觉得这种法律很混帐。

    again, not exactly comparable to 张扣扣的案子,但相似点都是对法律不满,于是自己动手“维护心中的正义”。

    对这种行为,part of me 是很不认同的,但另一部分的我又极其不希望完全看不到这种自己动手“维护心中正义”的人和事。因为我知道,在中国社会底层,法律,可以被执法者扭曲到什么程度。如果没有任何这种自己动手的人和事,那些执法者只会更加为所欲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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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目十行 + 6
    王不留 + 4
    肖恩 + 4 也有道理,有些事知道不应该鼓励,但真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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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0-8-27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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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渡劫

    9#
    发表于 2019-1-10 13:15:00 | 只看该作者
    你说的事我知道。还有一例就是一个俄国人追杀瑞士航管员。
    但是你要看到其他谋杀恐袭都是给凶手点蜡烛献花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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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0-8-27 18:47
  • 签到天数: 638 天

    [LV.9]渡劫

    10#
    发表于 2019-1-10 13:15:14 | 只看该作者
    煮酒正熟 发表于 2019-1-10 12:51
    发生在霉果的真事,为什么没人提?好像是70年代末吧,一个10岁左右的白人男孩儿,让他的好像是空手道教练 ...

    你说的事我知道。还有一例就是一个俄国人追杀瑞士航管员。
    但是你要看到其他谋杀恐袭都是给凶手点蜡烛献花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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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0-4-8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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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分神

    11#
     楼主| 发表于 2019-1-10 13:34:18 | 只看该作者
    煮酒正熟 发表于 2019-1-10 12:51
    发生在霉果的真事,为什么没人提?好像是70年代末吧,一个10岁左右的白人男孩儿,让他的好像是空手道教练 ...

    酒兄好。

    这个案子和你说的那个其实是有所不同的。张QQ不仅仅只杀了凶手,还杀了凶手的父亲和凶手的大哥。这个律师不花力气去证明真凶之外的那两个人和96年旧案的关系,反而来这么一篇蛊惑人心的文章,其心可诛。

    俺的那个从事法务的公务员朋友根据经验判断过,如果张QQ只杀当年的凶手也就是王家老三,那么前因后果明晰的结果,大概率死缓。如果杀了老三和他父亲,那么五五开,因为养不教父之过的意思也算还是有道理。但是杀了王家老大,又拿不出相关当年凶案的证明,这个案子相当于杀了无辜者,必死无疑。

    所以律师的唯一出路是花力气去找,王家老大和王家父亲当年贿赂干扰旧案的证据,找到了,再写在辩护词里那么也许还算有一线生机。当然,22年前的旧案,去寻找这样的铁证难度系数很大;但如果当年有动作的话找到一些蛛丝马迹可能性也许还有。

    但是这个律师的辩护词里压根儿就没提,而且根据之前他接的那些案子,也大约能判断出他的套路。找上这样的律师,只能自认倒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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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敢去找,出事没几天老二就上了央视新闻  发表于 2019-1-11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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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1-10 21:41
    给力: 5 涨姿势: 5 不能同意更多: 5
      发表于 2019-1-10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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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8-1-6 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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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炼气

    12#
    发表于 2019-1-10 14:19:51 | 只看该作者
    找到这样的律师,确实印证了判决书上:“文化程度不高,容易受骗。”的判决。
    也有可能律师是自己找上门的,在张的案情和辩护上,估计投入不超过20个工时,然后用张的人命给自己的名气又加码几分,下次可以涨出场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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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1-13 23:24
    油菜: 5 给力: 5
      发表于 2019-1-10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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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0-1-20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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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3#
    发表于 2019-1-10 14:49:50 | 只看该作者
    一个辩护律师不从法律和事实出发,在法庭上大力宣讲情怀,不是无能就是别有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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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24-11-3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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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4#
    发表于 2019-1-10 18:06:21 | 只看该作者
    不谈证据谈法理
    开口就是有关系
    保证无罪得出钱

    只要律师满足上面三个现象中至少一个,嘿嘿,还是拜拜吧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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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9-4-29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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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5#
    发表于 2019-1-10 18:16:03 | 只看该作者
    想哭想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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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12 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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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16#
    发表于 2019-1-10 21:37:15 | 只看该作者
    抢与不抢,红包都在红包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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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9-4-29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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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分神

    17#
    发表于 2019-1-10 21:56:44 | 只看该作者
    这个律师是讼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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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1-2-24 23:26
  • 签到天数: 590 天

    [LV.9]渡劫

    18#
    发表于 2019-1-10 22:40:20 | 只看该作者
    大黑蚊子 发表于 2019-1-10 18:06
    不谈证据谈法理
    开口就是有关系
    保证无罪得出钱

    现在有的律师已经思路放开了,免费给被告人提供辩护,再用别的渠道来变现。互联网思维万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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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19#
    发表于 2019-1-11 04:23:39 | 只看该作者
    这个引明律清律什么的,也应该看看上下文啊。明律那一段是明确列在“斗殴”一章里的,下面还有纂注说“若祖父母父母被人殺死,子孫不告官府而擅殺行兇之人者,止杖六十,若當時即將其人殺死以復讐者,勿論子孫之罪,凡此皆指無故被人毆打而言”,怎么看也不像是能适用于已经告官审理之后再去杀人复仇的情况。清律的条例说得更清楚一些:“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殺,兇犯當時脫逃,未經到官,後被死者子孫撞遇殺死者,照擅殺應死罪人律杖一百;其兇犯雖經到官擬抵,或於遇赦減等發配後輒敢潛逃回籍,致被死者子孫擅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本犯擬抵後援例減等問擬軍流,遇赦釋回者,國法已伸,不當為讎,如有子孫仍敢復讎殺害,害者仍照謀故殺本律定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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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0-3-6 05:11
  • 签到天数: 1432 天

    [LV.10]大乘

    20#
    发表于 2019-1-11 05:51:15 | 只看该作者
    煮酒正熟 发表于 2019-1-10 12:51
    发生在霉果的真事,为什么没人提?好像是70年代末吧,一个10岁左右的白人男孩儿,让他的好像是空手道教练 ...

    也有道理,有些事知道不应该鼓励,但若真换了自己也很难说会咋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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