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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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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7 K9 A2 M1 _7 T. B9 w  A" [" k

2 \$ U9 Q, n# h: c) I( B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c$ W  G/ E* o& o5 ~9 K. C9 O" D

, Z3 N1 m# l9 Z" F: P- c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3 j, S1 H& }7 f: m/ q' J2 i
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7 \/ f. }" e  i- R/ N
: ~( [7 d; C! G+ e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5 R' o6 l2 a# m+ _% f9 p; W0 q
2 q% s7 c, M6 A' ~0 n
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i3 B4 }, s5 M7 n' m# o
% D9 c- |) o1 N% G# C5 J
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T) v7 I3 ^  m  C, p
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4 H$ h, s" ]' U  [
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5 M7 @  d! _! E8 O$ t: B

* d3 F7 b/ ~+ L4 K/ Q+ T1 V( R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g7 ?  |# Q8 A& _

$ G- @& L& u2 Y7 X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X* g% w* j  i" ^$ q
" U% {7 N: J  N3 Y) X, w
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3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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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4:06 | 只看该作者
    云南高院是主张少杀的重灾区,里面的某些人应该吊死) Y* v2 \; E2 O& \1 Z. `; I
    ' W1 O  t: ?4 [7 o2 V'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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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18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271 天

    [LV.Master]无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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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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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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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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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5#
    发表于 2014-6-11 02:14: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15:55 编辑 ! y8 k5 x! Z0 ~+ C( e
    # c- s8 P( |2 M$ t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8 q& r" H5 X- A0 U2 O7 @+ }
    6 Y2 u2 P& y; A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l% L# O$ ^" C( _3 H* c/ h6 V( d$ @: T& i' x" \0 j
    按司法解释% `( s+ @4 H" ]. {" k/ g, j% p
    ; p3 i$ O" ~. o: U) u" Z" N% ], I8 p
    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
    ' R4 {8 \# J/ R& ]3 u
    ! ?3 J9 }2 {; b8 D' w1 D2 E但解释里也留了一个口子,“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辩方可能要败在这个上面。不过刑法里有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等分级。这到底怎么算特别恶劣可能也能辩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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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3 天前
  • 签到天数: 2093 天

    [LV.Master]无

    6#
    发表于 2014-6-11 06:24:21 | 只看该作者
    大喊“恶魔,你是恶魔”这个事实,不能够确定证明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认识不到对方是人。还有其他情况,比如说对极其憎恨的人,同样可能说出这样的话来。这个举证责任我看他满足不了。: d) ~5 M9 V# f- Q  q8 N' j
    9 |  w& i2 v0 R% v5 i4 o$ k
    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这和精神不健全不能等同,因为追到后来就是一个问题:当初你为什么主观选择去相信这个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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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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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5-5-22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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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7#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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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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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5-5-12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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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8#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0 V- g, e1 q: j0 K" f) d( @+ [

    9 s9 v, }! O, p+ m3 u% R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8 m" C8 Q7 q9 y
    ) \4 k6 O7 A5 z. A% M! M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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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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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3 y. \5 i* S8 @
    # ~2 m" w! x8 d( {4 `" M7 p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n% S) j( L" A4 M  u- o

    , K0 J: A% Q7 a+ `( X"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2 r0 D; A5 }- Y9 G/ G# T4 `& ~# ]

    # y- s  ]# h6 H' B6 \/ n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
    5 {$ ~' O  z: q8 X
    . s4 M1 U- ^* M7 [+ W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6 t1 h) y9 D8 r. {: D1 {  {
    - `# D7 k7 b2 V4 H$ ~
    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 @' q0 P: o; z8 y5 K8 M$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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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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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1-1-29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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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0#
    发表于 2014-6-11 09:27:59 | 只看该作者
    要是在杀人的时候说,‘你是混蛋,你是畜生,你是网吧艹的’,是不是也可以认为凶手神志不清,把被害人当成了:来历不明的蛋/动物/老鳖的后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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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  发表于 2014-6-1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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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 }! [. s: b6 Q6 t/ i" I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3 \0 ]3 \* r# I0 ?* V- g. G) w7 ~! s4 y+ Y/ l, S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4 h# [- d4 K2 ]7 Q" h" R+ v+ y/ ^3 X
    / E% ~! }, S+ Y; z* }& y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a1 ]- v7 e5 A: r  z- w5 g

    8 m  U+ D' N0 L6 w, q9 F4 N- r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
    ( i1 r7 S0 n. X( \
    & r$ H: t; r( @9 Y8 c- k- i“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2 F0 z, ?" z7 S5 [& }* }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9 Q5 W6 T; H% z& E

    ' b6 z: ^3 i+ R/ @6 a: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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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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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3 i% G8 e* m, |& q+ Y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F1 a+ |: a' W0 z1 n

    * q! ]9 ^! y7 ]4 y) X"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3 g- s$ S' W5 Q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3 _( B+ Q! L5 o, y! D& M

    5 s" ?7 \7 f1 @$ C0 E' \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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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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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 b0 l5 S* W& F1 V* C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 J2 S9 Q* O# G' y  L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
    & Y; R3 K: Y0 |. s9 u% g; ?2 c: ?' ]/ Y9 B9 N, o
    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l" G% j6 a7 O. _8 n% r* B0 q, n5 k

    9 j, T9 x: X0 x(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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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14#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4 H# v, `: n  _  @: A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 f# x7 q0 y* A! |' q% C/ g' `9 g7 D3 R" }8 D; Z( e! o7 {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7 F: |1 N# S" J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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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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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5#
    发表于 2014-6-11 11:50: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22:55 编辑 " O5 e+ x, e1 s1 y9 q& g  Q  l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14
    + A6 s4 V0 y' U- j+ L) }2 W! p“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

    ' |6 |( `5 v- R" d5 U) S: A: \( G* ^0 E5 e1 I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j, A% a* r+ Y& ?9 Y0 ?
    7 P' A0 K: D+ H+ i5 M2 Y3 ]
    直接故意,说白了就是我要你死,不死还不行。! r3 m& ?) d. K4 y4 Z) {

    : l7 \: c* c" l可能还要看尸检报告,口供,证人证词,然后比对尸检结果,对下狠手的并扬言要打死恶魔的,可能还是判直接故意行为。其余人也许按间接判。然后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是不是情节特别恶劣,法律界线在哪里我不清楚。但目前如果不看民间反应,按以往案例似乎只能算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似乎指杀死多人)。那就是死缓的结果。
    ( @. L$ x2 a' K3 y; c, o1 |6 z+ r5 V' t4 R, [
    不应该判过失。说对方是恶魔不是理由。我查了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解释里有专门对邪教的条目。但该条目针对的是怂恿组织内其它人员自杀这种情况的。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包含如指认自杀者恶魔附体之类的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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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5 Y" X) ]# I- I; [2 `% R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 G( M- ?5 D8 X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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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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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7#
    发表于 2014-6-11 11:56: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Z# H$ q8 Y# L' e: q$ m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4 x3 f  {3 J2 O4 e5 x
    不是我的理解。抄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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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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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8#
    发表于 2014-6-11 12:04: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 `% x1 P: k# B. f# T# [8 _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2 p/ W4 G9 _* A# u8 w" Z) s, t+ J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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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9-30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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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9#
    发表于 2014-6-11 12:05:51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1:00
    2 ~5 r0 g, m7 e+ B- j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 ...

    ' r3 |; \6 P: q) y1 J+ j* R& R对于不怕死的效果是不大,问题是要震慑那些误入歧途还不深的家伙们,这些人如果受到杀“恶魔”死不了的鼓励,那就是司法的悲哀了,司法不仅是追求某件事的公平,更重要的是要维护一个秩序,并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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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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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4 R2 ?, Z  s' W" |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7 y- [- x$ b( N) T% ~+ l
    , h+ E2 p. n6 d/ C, a  [
    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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