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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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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 o% W7 R" A. a- @7 f
8 T1 |8 u) n2 y  ^* \9 m" N
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X1 Q" |% e2 S# J) `# M0 P

; o1 c5 Q* |- E& {  h, H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 \/ }$ g1 s6 m% S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3 V, `7 P4 @# C4 J, w4 G
/ \7 p7 {- i( ]1 |3 o, e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b1 R. Q- o" {% U& |) t7 J# }
" l, y/ c: v/ {- V8 _
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t! l) S+ H* H0 C

0 g! I; J0 e" W1 [( z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3 _! [8 u5 ^( d  Z! l5 ~! o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0 O5 r2 }6 F4 m# x; U7 d
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6 j$ U4 x/ v3 h2 @6 u, |; u; t/ X3 O
# U; }/ ?* w: u8 e5 c2 m5 N8 ~  v
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d# J( n, `9 `
2 ]! }* I/ c4 }( r8 t
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c5 }' i  R0 e
1 m# G8 R7 d* j8 ?0 P
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4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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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4:06 | 只看该作者
    云南高院是主张少杀的重灾区,里面的某些人应该吊死
    0 i  }; o/ U, d% F- e( y6 a
    % n0 y3 d5 `. P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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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5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472 天

    [LV.Master]无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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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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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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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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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5#
    发表于 2014-6-11 02:14: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15:55 编辑
    : d$ |# W8 o. ^; h2 F
    5 u7 z+ F3 d7 {0 Y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U! y& L1 s1 C7 u1 Q

    8 W# q& c8 e& m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_0 Y) b0 G- z$ a5 N# W
    * @) o" s9 H7 P  K. t/ G
    按司法解释4 i3 M( F: _* K4 K/ e+ g- v

    ( t# k& b2 ~7 T6 M7 |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1 ^+ g1 z9 q# ?0 u6 P+ z

    ! R' v$ r0 D4 `5 T4 I( I1 n0 G% m但解释里也留了一个口子,“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辩方可能要败在这个上面。不过刑法里有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等分级。这到底怎么算特别恶劣可能也能辩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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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5 天前
  • 签到天数: 2164 天

    [LV.Master]无

    6#
    发表于 2014-6-11 06:24:21 | 只看该作者
    大喊“恶魔,你是恶魔”这个事实,不能够确定证明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认识不到对方是人。还有其他情况,比如说对极其憎恨的人,同样可能说出这样的话来。这个举证责任我看他满足不了。0 C9 N; e% D: @: _; U3 |
    # j9 Q: J) M+ `4 `4 U
    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这和精神不健全不能等同,因为追到后来就是一个问题:当初你为什么主观选择去相信这个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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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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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4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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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7#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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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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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6-2-1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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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8#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 k8 t( q* i/ g: ^! {( k6 Z: }) A: n# C. D! J" A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W. h. V( C- N' k6 T
    ! N5 ^% {) j( a' }% O4 w
    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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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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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1 a; j4 T  `$ Y% C& }  z5 A% y' b
      Z$ Y% Y: R* h: |% ~$ T0 `3 l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6 c& l5 Q3 X3 @. t7 Y

    7 ]0 l* q. f! c1 w"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0 E. ?# ?; U! C7 r- Q7 R- R
    , X2 t/ m# y' @  i( u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7 e; R! T8 }0 ?  r
    4 @: e* B; F. S) ~& R  X
    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9 E: [; L- L. N" Z4 _( w6 P9 }
    ! I( e' A% x3 N
    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
    ' r* G: z. i% s: p1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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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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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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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1-1-29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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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0#
    发表于 2014-6-11 09:27:59 | 只看该作者
    要是在杀人的时候说,‘你是混蛋,你是畜生,你是网吧艹的’,是不是也可以认为凶手神志不清,把被害人当成了:来历不明的蛋/动物/老鳖的后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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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  发表于 2014-6-1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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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 h2 \8 }9 g# ]4 j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 H5 Q0 y* u- j8 g& A
    * x. H' m8 |; D" U0 T" I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 Y6 X- _0 Z( ~3 P
    5 i# P+ n$ I8 Y, ?5 P& u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 m. W& V6 [' N5 Q. g/ m1 s2 H5 G* v( N5 u8 C
    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6 L' m$ c- y4 ^6 R/ G6 M4 C( s

    $ P# H8 _0 `, B1 A3 Y“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 n/ |3 P+ M2 n; E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5 t: {. A, [& V9 `2 N2 T

    % ]& \8 a9 j6 v" y* X1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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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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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 _( s4 `# `: [7 [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0 Y) W1 u, c3 z# G0 w2 ^

      V. W( c1 d. i( o' S2 V9 V& b' _"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2 J; _+ t) b9 b6 k( y9 T' s3 X
    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 }. p) ~$ h7 j
    9 v, D7 |7 Y3 d; ?! u' ^+ S6 S
    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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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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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 R8 i. {+ u3 l6 F8 @& S/ U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 A2 z  E* |% t% ?8 [2 J$ J0 w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8 L, Y9 x- x1 T  Z4 x
    8 [$ K. u. v$ X: Q2 }( ^5 Q" ?
    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4 q4 h9 c. I0 X( Q
      ]9 y; x4 ?+ x( ~6 H+ _, u,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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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14#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 M0 _, D, S' B. q. C* i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h$ c$ c8 x$ U& P  A  V$ e9 u- T/ ~
    ; h- ~8 V% U! j9 V, O7 W; v  t" [. Q& K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y: x8 H, K/ f  d6 t0 N“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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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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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5#
    发表于 2014-6-11 11:50: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22:55 编辑 4 H8 g! F& v' o/ V  ~* Y! K# @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14 4 {$ q" y6 ]& J$ Y. D& }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
    8 Y* ?7 T6 b& Y7 `7 f9 @3 T
      i  T7 ?9 u- H1 O% w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M! u  w) h, B0 v& }# e

    , b& D% {' D* p+ o! e) ^5 e直接故意,说白了就是我要你死,不死还不行。# |0 I6 m; h. G7 T$ D2 V% m

    5 r7 w; |) D; d' P* a" ^5 P9 _0 t可能还要看尸检报告,口供,证人证词,然后比对尸检结果,对下狠手的并扬言要打死恶魔的,可能还是判直接故意行为。其余人也许按间接判。然后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是不是情节特别恶劣,法律界线在哪里我不清楚。但目前如果不看民间反应,按以往案例似乎只能算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似乎指杀死多人)。那就是死缓的结果。
    $ n, E$ Y) `) l1 l- P; {" b0 {' n; {! D( _+ `! g, N
    不应该判过失。说对方是恶魔不是理由。我查了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解释里有专门对邪教的条目。但该条目针对的是怂恿组织内其它人员自杀这种情况的。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包含如指认自杀者恶魔附体之类的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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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8 L8 R8 L- M, M2 U- y. ~5 }/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 V6 i& W" h0 {2 v# m$ q" J1 b. P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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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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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7#
    发表于 2014-6-11 11:56: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5 {/ B% x/ d! L5 w, B) F; m% k& b7 y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O6 e4 o  w0 b, T3 p- M
    不是我的理解。抄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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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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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8#
    发表于 2014-6-11 12:04: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8 X& {/ T; O2 I- ~5 X/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A, k  P2 g* b- R6 X& n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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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9-30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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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9#
    发表于 2014-6-11 12:05:51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1:00
    0 [+ Z7 @: G7 ~  [7 p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 ...

    ) y) m% p, h5 S8 n/ T% L% \对于不怕死的效果是不大,问题是要震慑那些误入歧途还不深的家伙们,这些人如果受到杀“恶魔”死不了的鼓励,那就是司法的悲哀了,司法不仅是追求某件事的公平,更重要的是要维护一个秩序,并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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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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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 c- |( l3 v' u6 i4 U+ n3 [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Z$ z+ q2 _* x/ G/ j$ L1 q/ T" y1 w. T5 P2 i; _* l
    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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