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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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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 G, u7 }; N6 E  C4 Q3 Z4 t
$ }; c: N* n7 g- t- p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o* B9 e1 L% A/ R" A" ~9 T
; T+ W+ r8 b; l7 ]3 Y4 ?: ]& F9 M
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5 V! ?/ O4 }$ o3 H" `
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 a% t1 e6 K" V
# }& t" {$ B  \. g8 g) s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 t' g. q$ {) E# r( r
, B( Y5 [' u) ?& o8 |4 Q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3 V- N9 E, t7 X. A
  R0 j9 a; \/ z* f6 A4 L$ E( a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 G; H# j' U" A4 T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 P8 U+ o5 x, R% r1 i! s1 e+ q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1 i/ P, f' G; B( p) M+ k% _5 Y+ q
9 L4 Z7 ~8 I& m2 f
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1 A" e' \3 }0 l: K; ?  w
* B& K3 e6 k4 y# T: B7 b/ R0 k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 h7 f$ v% b, r( A2 @3 k
5 ?6 n+ _& [7 P6 S: a1 W; J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4 天前
  • 签到天数: 2409 天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4:06 | 只看该作者
    云南高院是主张少杀的重灾区,里面的某些人应该吊死
    ' v+ `* g4 V! N) V9 p, O
    4 {6 N9 O: i# v0 _- V3 t&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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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13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224 天

    [LV.Master]无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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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点评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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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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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5#
    发表于 2014-6-11 02:14: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15:55 编辑 4 g+ J5 A1 H) C
    1 N+ n$ ^* Q) d/ K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6 w# w* _( B; l" P6 V
    / L7 i" Q% `5 O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9 t4 H7 c( F3 R4 d: @+ f6 n1 E6 y& [9 z# f) Z$ y# O
    按司法解释
    ' M: E+ t+ M  D% B
    ) d3 H1 R$ C# X- h7 j) t- B, \# U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 L3 q  B; E1 Y  O# B$ i

    4 l3 l5 }1 L7 D但解释里也留了一个口子,“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辩方可能要败在这个上面。不过刑法里有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等分级。这到底怎么算特别恶劣可能也能辩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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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5 天前
  • 签到天数: 2086 天

    [LV.Master]无

    6#
    发表于 2014-6-11 06:24:21 | 只看该作者
    大喊“恶魔,你是恶魔”这个事实,不能够确定证明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认识不到对方是人。还有其他情况,比如说对极其憎恨的人,同样可能说出这样的话来。这个举证责任我看他满足不了。
    0 A9 z% Q+ b8 c" Y1 _- ~  z5 |+ Q- z' @* @2 g" f
    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这和精神不健全不能等同,因为追到后来就是一个问题:当初你为什么主观选择去相信这个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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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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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5-5-22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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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7#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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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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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5-5-12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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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8#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 g4 N% \1 L2 X% p1 {
    % s! v) \( Q1 e- i$ o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5 m" v# v8 e7 d: p" m' \( K4 x& i; Q8 m6 G( @
    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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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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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6 t) K1 c( o: K9 H9 K' e3 N' o% G& ?0 Q7 j- z/ L/ u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7 d/ n. n% T0 O9 n
    - h/ ^0 G. s7 ]& w/ e* i$ q* N$ `& Z5 R2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 {6 h( X$ v" ^! H% w9 s- r$ |  {8 R1 Z+ H& T  p  r
    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
    3 n( A! U! I" _6 N& t, }% H6 Y% h# J3 G# d" e% @6 Q' q, l$ @6 s
    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4 g4 v. w# y  h+ ]+ ^5 @
    0 I8 r) [  t2 ]. [; G6 |. Q! q
    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
    ( W2 u' _2 `! m+ y- B.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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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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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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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不留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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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1-1-29 10:21
  • 签到天数: 354 天

    [LV.8]合体

    10#
    发表于 2014-6-11 09:27:59 | 只看该作者
    要是在杀人的时候说,‘你是混蛋,你是畜生,你是网吧艹的’,是不是也可以认为凶手神志不清,把被害人当成了:来历不明的蛋/动物/老鳖的后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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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  发表于 2014-6-1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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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9 F4 J5 {# i0 v2 Z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 P% N7 d9 b9 c8 `& B" J2 U2 O; Y5 r, ~6 s1 H9 t  B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4 Q1 f% m' p/ s
    9 Y4 \( Z) l/ F) [: X, Q* E( Y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 ~& {$ x2 n/ h  U$ m$ ?$ e
    $ v6 t3 [5 y1 P+ K4 F& |' K. W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6 k9 H, Z; y8 U0 u1 W: B; R6 l
    : A; L0 \# T5 J" g0 E4 j; f' m3 g$ c
    “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8 X; u8 @2 q' b/ H4 ?
    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
    . z% |; y7 C# U- Y: m
    ) P4 L9 V# U* W- m

    点评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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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5 l; U* V9 T2 V4 B# H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L$ u; a" f1 D) X7 s8 v
    4 Q/ d/ v% s3 G/ n2 V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 F3 Y3 j& ^) |1 t- y. v8 c
    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6 Q# W' O, X8 C7 L
    6 q4 R, s5 H" s& P: [
    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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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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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 d5 x$ p7 x. D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 f6 T! X5 O# m6 {2 T3 s% K+ \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
    7 o, m1 r  d. z  ~. g
    % t0 h  T9 P1 K; @$ a+ E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r% ^6 b! U) J+ u, f

    $ P: \8 A- n# ]) T;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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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14#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 z" ?$ g! X+ `! l; L( J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M; }$ `  n; E8 V) e

    - C$ L) a' a& w% z' t3 I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x6 g* ?+ K, k7 y8 M( f“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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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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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5#
    发表于 2014-6-11 11:50: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22:55 编辑 0 D" H. K: s7 q8 d3 n; F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14 5 y8 A, v2 M1 h2 m. Q$ t2 [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
    : U, {* ^8 w+ }9 f9 c% S9 p

    8 f# {$ x8 y8 Q* e+ T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D' m! ^+ e6 ^8 P. b3 _" ?
    ) A+ c0 \) g0 H1 M# z# ~
    直接故意,说白了就是我要你死,不死还不行。
    $ L8 ^* y4 b: D( l5 p/ K8 g6 i8 |( G  d$ a
    可能还要看尸检报告,口供,证人证词,然后比对尸检结果,对下狠手的并扬言要打死恶魔的,可能还是判直接故意行为。其余人也许按间接判。然后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是不是情节特别恶劣,法律界线在哪里我不清楚。但目前如果不看民间反应,按以往案例似乎只能算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似乎指杀死多人)。那就是死缓的结果。
    + F8 d( p2 G! S% M9 t4 K& q% l6 y+ q7 V( D- X
    不应该判过失。说对方是恶魔不是理由。我查了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解释里有专门对邪教的条目。但该条目针对的是怂恿组织内其它人员自杀这种情况的。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包含如指认自杀者恶魔附体之类的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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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 `: Z7 R1 r, c! X) k) k$ f1 Q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 v5 ~6 i9 F+ b- w* h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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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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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7#
    发表于 2014-6-11 11:56: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o1 ^2 ?' }  L+ k' u6 V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t  [9 l' u* H$ u: B3 {" d不是我的理解。抄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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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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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8#
    发表于 2014-6-11 12:04: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0 j' {$ A9 b* l* t9 q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l+ A# V1 R5 c3 l& a4 S( a' p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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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8-9-30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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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9#
    发表于 2014-6-11 12:05:51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1:00 ) X4 s4 f5 M* t" A) |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 ...

      b' s8 P( N. {7 j" y' B* R对于不怕死的效果是不大,问题是要震慑那些误入歧途还不深的家伙们,这些人如果受到杀“恶魔”死不了的鼓励,那就是司法的悲哀了,司法不仅是追求某件事的公平,更重要的是要维护一个秩序,并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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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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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6 @6 S. a1 |2 Q( I3 F. j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u5 M9 Z- Q, ^6 _9 U
    8 Q6 k+ W, ]+ G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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