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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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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5 G3 ^% u) G) {7 l5 N6 ?& m2 `/ `# e5 Q/ g9 E
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 x: }8 ~: b4 W
6 j* P" D* e7 v; K" }/ h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b3 ^( `1 e, F' T- R. m" k
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6 M8 |5 c: K, }) A  e& E: L
3 {2 z, j% C: T1 ^/ a8 x) W9 ^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 i$ l* i' W- q2 y6 y  z0 h2 d. q9 I: x8 |2 `: ?2 v
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9 F' P; c. M, U- z" I0 z" P" [  B

; ~/ }4 s( y) G  [) k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 B8 x1 e: `6 {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 j, Q/ i3 `8 ^0 q! a: s0 `% S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6 i( H- a. \: ^% v, E
6 u' i" t  l$ K, A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0 i+ f+ f' W  I
$ Z" t% D& b  K% \4 V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9 @. S" c% q8 G+ w, g  y, G

$ C+ |7 V; M5 h1 G( L4 e2 P! h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5-12-1 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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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4:06 | 只看该作者
    云南高院是主张少杀的重灾区,里面的某些人应该吊死
    , K" H- r( X; S3 K2 C: {8 v: G& h,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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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19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362 天

    [LV.Master]无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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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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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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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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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5#
    发表于 2014-6-11 02:14: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15:55 编辑 0 o" p# g# S9 t
    9 A/ Z; q: K3 _  r' Z% W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 L( e: Z9 f: ?, l% M9 I5 ?% g, x4 }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9 i9 C6 n0 x! F/ V$ g% [, p$ {
    0 o4 f* K' [1 G" Z( i! }! S/ k: a按司法解释; L% S7 s0 V1 m9 \
    8 @: B+ I6 R& `7 {; S. @
    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 l% N) Q6 A8 u

    ( z4 [/ k7 `$ K$ j: p8 n但解释里也留了一个口子,“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辩方可能要败在这个上面。不过刑法里有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等分级。这到底怎么算特别恶劣可能也能辩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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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3 天前
  • 签到天数: 2118 天

    [LV.Master]无

    6#
    发表于 2014-6-11 06:24:21 | 只看该作者
    大喊“恶魔,你是恶魔”这个事实,不能够确定证明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认识不到对方是人。还有其他情况,比如说对极其憎恨的人,同样可能说出这样的话来。这个举证责任我看他满足不了。% ~' l) D9 l+ E$ ~. a
    4 R' e/ b4 K$ g1 m$ i$ f
    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这和精神不健全不能等同,因为追到后来就是一个问题:当初你为什么主观选择去相信这个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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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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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3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184 天

    [LV.Master]无

    7#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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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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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5-8-28 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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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8#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4 j! K5 c: ?) ~9 W- N
    & h2 v9 t; `% W6 O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 C6 X" }2 R& Y; C5 S0 @! ?. @+ N5 }' n
    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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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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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 w9 M: y" M9 Y4 q4 O3 V( N- I0 S
    ' j0 a+ S5 _' [; |! q'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7 c- i' |! ^+ Y4 }" N! X
    ) P. w* {2 H: `" _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 I# H& \2 T# T+ l
    8 a+ K) U2 o: D# d, @4 F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
    * e0 |; j0 {' W! D4 P; E" u- X1 M$ L+ K2 K/ D
    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
    - F) @) A2 T! s9 M0 w7 \$ Y3 I# v. r1 K+ x
    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
    , f; Y0 o& i, g/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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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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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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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1-1-29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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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0#
    发表于 2014-6-11 09:27:59 | 只看该作者
    要是在杀人的时候说,‘你是混蛋,你是畜生,你是网吧艹的’,是不是也可以认为凶手神志不清,把被害人当成了:来历不明的蛋/动物/老鳖的后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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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  发表于 2014-6-1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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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 E( c! S4 C; J4 ]# ])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 r# x5 G2 D8 y8 R- ?9 ~$ J- N, Z* P7 F# Q! z. G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 S0 ^2 M+ s" E. }
    , w; r" |! B& X, `$ N( f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 x: }; h) O$ c. ?; Q- p* Q/ ~, v6 P  E
    6 I5 X) T6 r& I& n+ g# l% d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
    3 K# S. ^% o- ?3 v& f
    * h/ L4 }" n+ U0 U“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 M+ p5 X+ ]1 j) \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
    ; G! {* j5 P6 a5 B* ~, G7 H
    0 ^6 [! b) `8 V' v

    点评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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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9 Z0 V/ M8 E1 a; ^+ b- o+ k$ ~! }; s( C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l/ K* Z$ A+ H$ Y% @: d( p
    6 u1 h9 w$ q+ H& T% R! V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 D+ u+ X: u% q0 }( l4 @+ B0 U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 I1 H% \. E- d/ \2 C/ z  C: m" K0 b

    7 ^$ M: I" @! }" ~& Y; S9 y6 s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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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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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8 O: l+ l) A; _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3 k2 ]+ v# i2 J; D3 M& T' P/ z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
    9 y; O% e+ w! Z& _" F4 p) j* ?/ F$ |3 K! u+ p2 ]6 U
    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i0 E$ m( `8 i& a2 ^9 x* z
    . |9 u7 _2 n! Q! z4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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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 P9 y0 I; R1 i2 ^- Z/ f8 p3 A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q8 c' `+ v! `& ^' r, Y) k
    - B1 l$ O6 |  ]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w7 b0 [. o5 C$ S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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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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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5#
    发表于 2014-6-11 11:50: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22:55 编辑 7 B: K5 q9 f' Q: R6 i* _' F( F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14 * L4 G. C1 `; L+ j$ @9 r: ^: F( ?1 M- N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

    5 Z/ ?. k9 B, k$ ~$ l/ Q- N& I' m( a. X! y! {& M; Z' _7 \5 z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 {3 Y. m8 [; }% u4 R
    ) h0 u0 n! E8 G5 B! c1 x直接故意,说白了就是我要你死,不死还不行。5 {( O  T6 K. x& J. x

    ( V1 E# {9 y, @5 t0 w可能还要看尸检报告,口供,证人证词,然后比对尸检结果,对下狠手的并扬言要打死恶魔的,可能还是判直接故意行为。其余人也许按间接判。然后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是不是情节特别恶劣,法律界线在哪里我不清楚。但目前如果不看民间反应,按以往案例似乎只能算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似乎指杀死多人)。那就是死缓的结果。. ?" V2 [; B- D
    - _- o1 z) C, M7 ~6 K. [9 x
    不应该判过失。说对方是恶魔不是理由。我查了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解释里有专门对邪教的条目。但该条目针对的是怂恿组织内其它人员自杀这种情况的。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包含如指认自杀者恶魔附体之类的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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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 r9 y! C3 E' ?& P$ P: j% r8 D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 c+ w, j9 a7 e" A$ {/ h"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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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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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7#
    发表于 2014-6-11 11:56: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T1 t: c" V( k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4 |* M7 q* ^9 c# t7 [' {. c/ P" F+ A不是我的理解。抄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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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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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8#
    发表于 2014-6-11 12:04: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A& ~! W; Z' ~: x9 Y4 [) v/ N. {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v# W  c2 A  m. t0 N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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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8-9-30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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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9#
    发表于 2014-6-11 12:05:51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1:00 3 [) F$ {% q; [* K( n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 ...

    3 t5 v: n: I2 E对于不怕死的效果是不大,问题是要震慑那些误入歧途还不深的家伙们,这些人如果受到杀“恶魔”死不了的鼓励,那就是司法的悲哀了,司法不仅是追求某件事的公平,更重要的是要维护一个秩序,并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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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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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 n, b% C  Q4 V* ^9 b9 u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w6 F1 ^/ @8 u) ^+ I3 w3 y5 F: V
    1 {6 i$ Y. n, h7 g, J8 m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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