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爱吱声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14987|回复: 57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 Z/ o" w9 r; i* h+ f" G7 n5 s: q9 S0 i. y: l3 t+ a
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8 q3 Q4 |5 U* u* A6 J  g, g
. ]5 n" M4 V6 J' y
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0 @5 S) k4 Y$ D2 w2 I- N3 B9 Z
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X3 _( ~6 i4 `  y( P2 C

7 |: H& J# M: E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j' r0 h  Z3 |* U* Z( d' E
% f% w. D' V  j2 p2 v" d8 T6 c+ D# v
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2 B/ k: b1 R7 G$ v" k$ q. x* w9 q6 d3 H  n, g
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8 o( E3 b4 i# }0 `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 O% N: V3 u% a6 G! h$ b3 B; m: ~2 {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H3 g/ P. q, S% o, Y) T2 q! v
8 d: w) L% O- c$ g; t  f0 f' F6 U$ ]" `
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9 T! d4 P0 n  A' B, ~& V3 W6 G

( k/ B0 @# Y  ?7 D+ R. `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7 g) C+ M; ]( f4 D5 F* t0 h1 q
! k) p& u! N+ n7 \3 F# v* d
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前天 09:32
  • 签到天数: 2520 天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4:06 | 只看该作者
    云南高院是主张少杀的重灾区,里面的某些人应该吊死: J: j  P& H/ a7 y6 y! P6 z4 V
    0 V' v# V4 `) g" u4 z  Q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3 天前
  • 签到天数: 3548 天

    [LV.Master]无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点评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 签到天数: 1277 天

    [LV.10]大乘

    5#
    发表于 2014-6-11 02:14: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15:55 编辑
    / Z( h  `# r0 O# G% U" L+ Q" o" f9 n, X; l) y' z5 @- Q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4 D# x* ]( O, F1 N1 C5 o( @
    6 S4 R; z# Q& s+ N* h# {/ q/ A2 D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1 j9 T, Z( h# t

    % @+ }" \- n. @# ~5 ~按司法解释# Q0 _) R# g0 U; ]$ P
    , z8 J# y* E$ \# ~8 \& x  {
    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
    + X4 v! U5 a8 T1 c5 r8 R, G" w+ J7 h# G
    但解释里也留了一个口子,“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辩方可能要败在这个上面。不过刑法里有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等分级。这到底怎么算特别恶劣可能也能辩一辩。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前天 19:52
  • 签到天数: 2184 天

    [LV.Master]无

    6#
    发表于 2014-6-11 06:24:21 | 只看该作者
    大喊“恶魔,你是恶魔”这个事实,不能够确定证明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认识不到对方是人。还有其他情况,比如说对极其憎恨的人,同样可能说出这样的话来。这个举证责任我看他满足不了。$ l: l5 b- h- A, u1 u* W
    - J( y# ?3 [2 S, H& D
    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这和精神不健全不能等同,因为追到后来就是一个问题:当初你为什么主观选择去相信这个邪教?

    点评

    +1  发表于 2014-6-11 11:16

    评分

    参与人数 1爱元 +4 收起 理由
    王不留 + 4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2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411 天

    [LV.Master]无

    7#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点评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6-2-1 23:57
  • 签到天数: 303 天

    [LV.8]合体

    8#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 s  ^# _* _5 f6 ]+ s+ k& g' A# ]8 W8 r! s3 ]2 |% z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 b3 m' I* [! @! x

    , d$ L8 w4 k! q1 g- b7 o# Z, Z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点评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9#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 r7 A4 t6 u3 D  x& S$ E3 W" T1 e5 w* ~- b8 `, {+ j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k$ b2 j) g6 O& t: ]5 V$ _5 |+ u0 U
    & k  Q( z$ W$ l' t2 y9 E, Q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 O9 n: C+ M1 S4 I- q5 u
    , I3 T. y1 S; m% }1 {# G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
    5 {0 h* H2 o/ H0 r+ w& g% x$ s7 J; _5 E5 @2 u0 S& c7 p/ K3 C9 J
    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
    " {0 e! G' B  A* o* `. X, V5 w; f! o2 C0 o  E6 i2 q! ?
    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
      c1 [/ x  S6 q3 D

    点评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2

    评分

    参与人数 1爱元 +4 收起 理由
    王不留 + 4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1-1-29 10:21
  • 签到天数: 354 天

    [LV.8]合体

    10#
    发表于 2014-6-11 09:27:59 | 只看该作者
    要是在杀人的时候说,‘你是混蛋,你是畜生,你是网吧艹的’,是不是也可以认为凶手神志不清,把被害人当成了:来历不明的蛋/动物/老鳖的后代呢?

    点评

    不能  发表于 2014-6-11 10:4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1#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 _; U7 o3 c0 i  C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 h, i5 e; X" |; N- \4 O. x5 t6 t2 K7 @- i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 r: C3 C3 I& Y# Y
    ! m# |# s! ?. B: C" T. d% ^
    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 D$ ~* a5 K  m# E' k
    ; f% `: k" [  f" T# z4 p( s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
    - Z7 b1 ]0 I: v7 V- ]( t
    1 `0 I' Z0 S7 J  _' N“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 L2 V+ x6 R* L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
    ! [8 _! [2 U2 R1 K: X. B  [4 |
    , N3 O; ^! G/ J; q8 T; B; Z& [

    点评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2#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 _9 x* n% Z, J+ h6 R! Q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 d. j# e; _! E2 j4 S3 T5 C8 k, M' A& M' x9 u- t5 `1 ^+ P! K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 W( u, n# _8 k. @* E) C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
    8 T( ]' N1 u$ m" M2 q- i/ I  d0 k% l
    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点评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3#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 u  W3 m& H# q6 b  {# }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 r! Y; ~8 g6 g0 F3 |0 T$ e9 R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
    ) a# I1 d6 c0 L1 ?" E; Y
    ( ^2 x' l. s2 H* r- ^9 m8 I, u" c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X& q2 U/ k& w8 Q2 a/ [  ]
    8 u8 K5 s1 S/ m+ B5 Z"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4#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 Y4 g: U, y' ]7 u5 X' y, i5 ~4 u3 Y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1 _9 W9 h1 \' [3 [9 ~
    ) v) Z0 |$ B) ^% d# W& f  d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6 |0 y+ r' Z& Z. Y# A8 [* [: E, C2 \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 签到天数: 1277 天

    [LV.10]大乘

    15#
    发表于 2014-6-11 11:50: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22:55 编辑 3 |* q0 u0 x5 k4 Z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14
    ' L/ x1 G: U% y2 y' _& D# K) T# v“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
    . P# g- L7 a- g5 p, E
    % P" S9 ]+ \8 Q! a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 Z) @2 J% f1 F7 w: w4 [( s3 q, |/ B$ ?1 ?
    直接故意,说白了就是我要你死,不死还不行。8 m8 x% R% \& @1 L! x* Q3 N

    8 K/ R) d7 G# V可能还要看尸检报告,口供,证人证词,然后比对尸检结果,对下狠手的并扬言要打死恶魔的,可能还是判直接故意行为。其余人也许按间接判。然后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是不是情节特别恶劣,法律界线在哪里我不清楚。但目前如果不看民间反应,按以往案例似乎只能算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似乎指杀死多人)。那就是死缓的结果。
      }$ X/ N( E. ], e
    & m+ ?  v, X) s( Z/ n不应该判过失。说对方是恶魔不是理由。我查了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解释里有专门对邪教的条目。但该条目针对的是怂恿组织内其它人员自杀这种情况的。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包含如指认自杀者恶魔附体之类的言辞。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6#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 ]) v8 R7 Q8 [- y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4 c5 E: L" U8 P" |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 签到天数: 1277 天

    [LV.10]大乘

    17#
    发表于 2014-6-11 11:56: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H% @3 E* h+ R  I8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8 ]8 Z# b  P: ?* O2 {2 z
    不是我的理解。抄书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 签到天数: 1277 天

    [LV.10]大乘

    18#
    发表于 2014-6-11 12:04: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4 V, V: I  z7 r7 v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9 c( {' k% n+ r) g  _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9-30 08:50
  • 签到天数: 339 天

    [LV.8]合体

    19#
    发表于 2014-6-11 12:05:51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1:00 - A) d  V$ `0 R& Y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 ...

    8 h; c! F% `. k对于不怕死的效果是不大,问题是要震慑那些误入歧途还不深的家伙们,这些人如果受到杀“恶魔”死不了的鼓励,那就是司法的悲哀了,司法不仅是追求某件事的公平,更重要的是要维护一个秩序,并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点评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20#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5 x3 \% {8 c5 S+ I# N7 n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x1 ]0 y2 N" [/ C2 g
    9 I) e3 m" y$ I! p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手机版|小黑屋|Archiver|网站错误报告|爱吱声   

    GMT+8, 2026-9-5 22:21 , Processed in 0.102748 second(s), 26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