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D. I; m8 H; H% w$ j, K' x6 {黑寡妇,受极端分子欺骗,或者受家属控制,绑上炸药包就去了。如果没炸死受审,有没有减刑因素?是不是一点都不能考虑?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 T3 A. ^5 |2 W& v. s5 I' c- P9 }8 D
这个边界在哪里?我相信以后会立法搞清楚。 8 p5 v+ k* M& X; ~/ H
: p, L% }, c+ T1 v+ e' ?% B
我说法律不讲道理的时候是有上下文的。另外,也没错,我倾向于”机械解释“法律,也就是说战战兢兢地运用法律。当法律人”接地气“时,他是否超出了法律的授权?没超出当然没问题。如果超出了,那么他是以自己个人,比如我肥狐的身份在办事,请问这超出部分,谁给的权力?一个普通人,张三,李四,无论观点多么偏激,都不会披上国家审判力,为什么法律人可以?! O5 o8 I. Q7 p. }! c- U: K' H# [
2 I+ I4 {+ E7 T. k另外,对于少年犯,我不太懂,美国还可以这样?中国不是定死的么?8 t9 d; ^6 w8 ^0 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