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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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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1 q/ z% t( o! t' J3 {6 \3 J6 L9 c

6 H" Q) N% ~, ?7 o; L0 J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0 n* _. a( e, i+ k  _, F

1 N9 m$ z* P3 D; H6 x6 M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3 v! ~4 x5 Y* g1 p
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J& A, M# i2 k8 |  z
5 r+ z: \- I2 P) {7 j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T9 n$ U6 C+ X0 U' \, E. {

9 ~6 l' c, T2 {2 M- t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G" R% t2 s" [; m, x- u' ]

2 l6 E7 n# P* p! U6 w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1 a7 d/ J  `) p! M& X
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3 n( X2 M4 D$ u* H/ Q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 m5 P$ i4 D" V& {$ z( V  D: r, ^+ i6 h  C' ^* K
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8 _9 H/ O& R, y. [9 U) ~2 b4 {- r* Y4 D* a5 E4 b0 J
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 L: v8 H% z7 M8 [* l5 A1 Y
! Q" h; h& `& d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昨天 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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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4:06 | 只看该作者
    云南高院是主张少杀的重灾区,里面的某些人应该吊死" J  p# i6 S' b( w, y+ {
    . C, `* H! g/ ?7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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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6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2906 天

    [LV.Master]无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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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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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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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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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5#
    发表于 2014-6-11 02:14: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15:55 编辑 - j$ v- V. j* y4 D1 ?1 @9 w# V2 b

    . C) q7 A* i. c0 t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7 Y, ^$ C) A4 F" r5 T/ V2 T+ D2 Q! z. P7 B' b: J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_. b) r+ p4 l1 `0 j
    0 Z% J' V6 s" S$ x; u4 z/ O
    按司法解释( i8 }0 G3 m5 W( Z( x7 ~& E

    3 y' R6 r$ t8 O3 \! [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  n7 }6 L+ Y- ^, k1 x- J1 t+ s7 ?
    # N( S% Y/ Q( V* g$ _* k( e7 B7 |
    但解释里也留了一个口子,“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辩方可能要败在这个上面。不过刑法里有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等分级。这到底怎么算特别恶劣可能也能辩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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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昨天 08:02
  • 签到天数: 2031 天

    [LV.Master]无

    6#
    发表于 2014-6-11 06:24:21 | 只看该作者
    大喊“恶魔,你是恶魔”这个事实,不能够确定证明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认识不到对方是人。还有其他情况,比如说对极其憎恨的人,同样可能说出这样的话来。这个举证责任我看他满足不了。5 v# a3 Q0 N: Q$ [* @( F  C& t

    & n( v) b) c4 K$ f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这和精神不健全不能等同,因为追到后来就是一个问题:当初你为什么主观选择去相信这个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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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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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6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2893 天

    [LV.Master]无

    7#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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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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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昨天 21:44
  • 签到天数: 291 天

    [LV.8]合体

    8#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5 X# E; ^6 o" H  i
    ' @. v4 t* p( }* b( ^4 g- E: t. n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2 Q/ g6 w$ p4 ?; N9 E# F3 }
    6 R9 J  Q/ v( F( z6 ^1 c% [
    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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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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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3 E  S2 d0 a' l. r- ?6 ?- Z8 I
    ! G, V# w& `+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I+ D6 w1 f% b6 A( O2 z) T5 f
    9 D" h5 X0 r, _$ t' a0 Y7 b' M& B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 f4 I9 d' i( y: a% q& o& v$ |) B
    ! L; N' ?% t3 T7 H& g( ^2 @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0 a5 B. m( U; F* s/ }
    8 V- v5 U) w5 R& v
    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 n! x1 Q8 M- q$ H: U+ b1 E! o

    + W. V4 N1 c  |& p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3 n# S; ^. J" M) ]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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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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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不留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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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1-1-29 10:21
  • 签到天数: 354 天

    [LV.8]合体

    10#
    发表于 2014-6-11 09:27:59 | 只看该作者
    要是在杀人的时候说,‘你是混蛋,你是畜生,你是网吧艹的’,是不是也可以认为凶手神志不清,把被害人当成了:来历不明的蛋/动物/老鳖的后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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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  发表于 2014-6-1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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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 L" D9 K& o. U: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 Q9 I- U+ L; P6 X7 b3 Y% D5 k: `+ Q5 ?! n4 o& [. b) t! K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 x; d. h: }8 ^- V# b+ k7 w+ ?
    & s- g5 x& e- z. v9 N8 G" ]* V9 X
    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 T% W, W0 p4 M2 z6 ?- @- e' j( c; T3 q; h4 t2 i- f: `9 ?9 n* G8 R
    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6 e: y9 M+ B, L4 E2 Q

    / J3 Y  {( E- ~0 Y# D( ?0 l“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P4 J4 Y" C) Y" h1 `: u: I
    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 G8 }: m* i( l# H' X) P, y, E: Y- }8 f

    ' t, [" k* w8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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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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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 ^4 Z$ r. w) W' p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9 w0 {: o9 }. |' ^) c
    # U' m4 D5 x8 d" V+ Y"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 @& f! B2 j) }9 e4 d  |
    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 t' i- U: v) W8 I0 ~1 c6 y

    * g( ^2 u/ P2 ?/ i; b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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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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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 ^. J- w( X+ _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 L8 v/ c" W. {( C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 _3 q% D: X8 p; }' X4 K
    5 |; G9 Z" }7 A$ _0 z# J
    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s. ]4 f$ k% T3 |" M- y* E$ P& _$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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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 S. @% n: c/ [; [9 M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 V. N& [1 W5 H2 L  u% r
      k7 x& n% @% k( ~# v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1 X0 O. B& F" t7 J! E“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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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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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5#
    发表于 2014-6-11 11:50: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22:55 编辑 / w' @' b: E6 A2 D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14
    3 z/ T- e) E7 {' R; ^- F“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
    ; W' w4 B0 ?- J1 I& j: z

    0 |( r) q1 c- o3 q  V& V' v2 D% c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5 x3 ?' V# W1 O+ P4 Z
    : _7 T4 ?- D2 t( T8 X; {直接故意,说白了就是我要你死,不死还不行。7 {$ o& S6 h0 J
    ! P: F. j% U& }# c4 d
    可能还要看尸检报告,口供,证人证词,然后比对尸检结果,对下狠手的并扬言要打死恶魔的,可能还是判直接故意行为。其余人也许按间接判。然后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是不是情节特别恶劣,法律界线在哪里我不清楚。但目前如果不看民间反应,按以往案例似乎只能算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似乎指杀死多人)。那就是死缓的结果。
    ( U$ d& Z5 x, e7 K: H+ Z, z: N% F# e9 ]4 r" h
    不应该判过失。说对方是恶魔不是理由。我查了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解释里有专门对邪教的条目。但该条目针对的是怂恿组织内其它人员自杀这种情况的。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包含如指认自杀者恶魔附体之类的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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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 H* D0 X: n; g& N4 {$ \. o' U3 ^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 [1 _& E5 i( d8 a1 q( `1 Z9 r" h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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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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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7#
    发表于 2014-6-11 11:56: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1 D- f, Y5 d) y: o5 x6 p$ d/ F6 H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b/ o8 s% ~) Z. I; G2 X( t' I5 h不是我的理解。抄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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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 签到天数: 1277 天

    [LV.10]大乘

    18#
    发表于 2014-6-11 12:04: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4 \# n- D. @2 B+ @# a4 k7 p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j# r! S. i. l- }$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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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9-30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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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9#
    发表于 2014-6-11 12:05:51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1:00 , o7 q6 \( s% r& x$ N* b6 Y! V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 ...
    9 D1 D. Q% i2 ^
    对于不怕死的效果是不大,问题是要震慑那些误入歧途还不深的家伙们,这些人如果受到杀“恶魔”死不了的鼓励,那就是司法的悲哀了,司法不仅是追求某件事的公平,更重要的是要维护一个秩序,并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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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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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3 {- \0 T% m, _; }- i) R. S/ Y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 }5 s& c3 U( @6 B; q3 D, ~7 r; E& e! I, U: j; h
    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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