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新闻,美国检察官不起诉企图行贿被害者的中国夫妻,后者儿子是强奸罪嫌疑人,侵犯了一个中国女孩。
这个新闻暴露三个问题,
一、女孩子有愤怒,所以会将该夫妻举报,说明强奸可能确有其事。
二、强奸罪的起诉已经很有把握,美检不必要再追究其父母。
三、送国外受教育的中国孩子有一个淘汰的过程。这个小子二十左右,到美国学校注个册就不再念书了,整日游手好闲,父母不知道仍按时寄钱。不知为甚么我对这个小子毫无同情,what should die, should die,没有优胜劣汰就没有进化。
媒体关注的是法制问题。美检提出“文化差异”:其父母不知道行贿行为是严重犯罪,只想帮助他们的孩子,所以不起诉。
如果不能期待某人遵守法律,就不能以刑法惩罚他。这个东东,是刑法的一个概念,曰“期待的可能性”,即“期待他守法的可能性”。
比如,大灾年头,妇女流落他乡,快饿死了,就嫁给了当地人。事后我们不能以重婚罪追究她,因为从人道出发,当时的境地,我们不能期待她不犯重婚罪。
比如,东北某老兄不知道自己的林业采伐证到期是否还能继续采伐,就到林业局询问,林业局回答:可以。事后证明不可以,涉嫌盗伐罪,这时我们不能惩罚他,因为公民得到了有权机关的正式答复,此时不能期待他知道继续采伐的行为是犯法。不具有期待的可能性,就不能惩罚。这个是实例,实际上林业局的答复是:你看着办。有权机关的答复含意不清时,公民有权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法理如此。
比如,某人三天没吃饭,偷了一块面包,由于不能期待他守法,事后我们不能追究他盗窃。但如果一天没吃饭呢?就可以追究了,因为一天不吃还是可以有力气去打工赚个盒饭的。所以这个“期待的可能性”是一个符合大众道德和普通常识的标准。
米国是普通法,俺不懂,这里是乱联系。但是如果法理可相通,那么美检的意思,就是不能期待该中国父母,有知道行贿证人是犯罪的可能。
据报纸言,美检的观点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感情。意思大概是:你怎么把我们中国人民看得这么低?
但是假定美检对该父母提起起诉,然后过堂,中外报道,灰头土脸,可能也会伤害中国人民的感情。意思应该是:你何必这么整中国人?
所以,我们证明了,“中国人民的感情”这句话是有缺陷的,如同“甜的盐”、“咸的糖”,语法上可以连接,语义上不成立。譬如“中国人民撒尿”,请问是站着撒还是坐着撒?
口不离人民者,乱撒尿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