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u& J4 Z7 L5 G- U5 M2 r+ d企业高管薪酬的问题不在于和业绩联系,因为业绩的计算是由高管制定的,他们通常能达到制定的指标,或者说对于制定自己能达到而又好看的指标非常在行。关键在于和员工收入的脱节。如果企业业绩很好,高管应该得到奖赏,但员工也同样应该得到奖赏。如果制定一个这样的法律:企业每一层管理人员的薪酬不能超过所直接管辖员工平均薪酬的N倍(比如说2倍),最高薪酬不能超过全企业(公司)平均薪酬的M倍(比如说10倍),超过的部分作惩罚性加倍收税,可以解决高管薪酬过高的问题吗?$ c' }# \7 T. X( C6 G6 W q*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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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你的明星效应的说法。这在实质上是企业效益短期化的表现,绩效以股价和market capitalization为准。问题也出在这里:股价和market capitalization是动态的,如果高管决策导致短期升值但长期贬值,在高管任期内不能反映出来,而这正是大量美国公司的问题所在,导致很多问题结构化了。另一方面,对于任何公司,相对稳定的是员工和薪酬总量。高管的个人行为可以在短期内改变股价和market capitalization,但只有员工的集体行为才能保证公司的长远健康。这才是把高管和员工(包括所有层面)的平均薪酬捆绑的原因。如果不用法律重新level the playing field的话,但靠公司自己是无法走出这个死循环的,正如你所说的竞争力原因,还没有改革好,有能力的高管都跑了,短期、长期绩效都完了。这引出另一个问题:在高管也全球化的今天,这件事要主要经济国家一起做。银行盈利法律要西方统一,也是一样的道理,不过德法提倡,美英抵制,一时半会还实现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