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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过头了对个人,对国家都是巨大伤害。有破有立,大破大立原则上是对的。大破的事情本来应该是在建国前完成,建国后应逐步是小破小立,结果变成了国家发展起步的时候大破。这就好比开车已经把车修好,开始起步加速了,突然来个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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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就这句回复哈,如果看看斯大林领导苏联期间的领导特权阶层的形成及逐渐固化,连赫鲁晓夫都给搞下去了,可以想见,文化大革命是必要的,虽然他被由于运动这个形式所带来的打击扩大化,带来了极多不可挽回的损失,但是中国的特权阶层相对于苏联来说基本没有形成。至少没有像苏联那样,而官僚阶级固化,这我想是一个国家的癌症,除了革命基本没有办法解决。
& p3 E" W/ X( M0 Z0 E( f0 y即使是Hugo Black那样的第一宪法修正案绝对主义者,也不是真的认为对言论自由不应该有任何限制。而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即使在一战后的最低谷,也都是支持言论自由。分歧是应该如何平衡各种不同的利益,由此就有了不同的标准。我会把这段历史写一写,你也可以谈一下你觉得哪个标准更有道理。 ' T+ r& {1 c. \* R/ a$ B " y' T$ x& ^( f4 j即使是麦卡锡主义最高潮时期,也没有人认为在书斋里研究资本论,资本主义运行规律的政治经济学家违法。马克思的共产党宣言和资本论在美国仍然照常发行。但是美国共产党并不仅是个马克思主义学习小组。间谍问题不是言论,暂且不谈。但是美共还煽动工人对政府对资本主义的仇恨,宣传政府完全受华尔街指挥,应该暴力推翻。宣扬俄国十月革命,认为任何美国对苏联的战争都是不正义的战争。他们还宣传,在战争或经济危机时期,资本主义最薄弱,就是进行暴力革命的最好时机,如果美苏战争爆发的话,工人应该破坏美国的战争机器,最终和苏联一起,推翻美国的资本主义政府。1951年的Dennis v. United States,最高法院认为他们的这些言论不受第一宪法修正案保护(我的文章里会有详细一点的分析 )。但是后来的Yates v. United States以及 Brandenburg v. Ohio 则认为,对他们的起诉违宪,他们的言论仍然在保护范围之内。你觉得这个标准应该划在什么地方呢?: s6 d. S l$ 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