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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爱吱声 发表于 2012-8-2 12:05 ![]()
: T- [9 ~6 c) }! @你还说你不是双重标准。那我们就一句话一句话来辩好了。 0 _! f+ Q& W& x3 p. u
哈哈,不要激动嘛。. h! I8 f- \% }, Q4 I9 a
2 [1 U; W. J# g, |. a$ b按照体育精神,每一次赛事都要尽力,不能“选择输掉”。一次长跑是一次赛事,一场球赛是一次赛事,进一步细分既没有必要,也不实际。6 Y$ S8 O0 Z! h, b1 {: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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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预赛是指打赢每一场预赛,而不是只要能进入决赛就可以。打赢了,是15:5打赢还是15:14打赢,都是打赢了,都尽力了。游泳预赛是qualification,不是competition,只要超过多少成绩就可以入选,自然可以有所保留,这和体育精神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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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道体育精神或者奥运精神,或许应该从希腊人的原版体育精神说起。原始奥运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体育竞赛,那更是一个祭神的仪式。各地选手代表各地的神祗,辱没自己的神明是要受到严惩的,不尽力比赛就是辱没神明。至于尽力之后能够得胜,那就是神明的意志和法力了。所以赢了是神的胜利,输了也是神的意志。这是原始奥运精神的起源,也是现代西方体育精神的始祖。现代的winner takes all已经违背了体育精神,这在西方也是共识。奥运依然是人们心目中的净土,不希望变成blood sport的处所。& v3 ?$ Y; z$ N5 j/ T2 z4 e
5 \3 e1 ]; [$ G; }5 \ S* Z他们的问题不仅在于“对不起观众”,更在于“对不起体育”。你说的“合理利用规则”,实际上是在有违规则精神的前提下钻规则的空子。这是律师们喜欢干的勾当,但法官有时候也是会用大原则堵住漏洞的。法庭上有this is against the spirit of the law这一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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