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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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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 W9 p3 I& u1 B
6 c$ M8 a' ?8 Z
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G# ^, e$ k# o! ^& I& k/ z* h

- S7 q! ~, E" u2 ]* V& }; R* `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P3 X3 I& [% Q/ r  ]) u# E5 w7 s
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0 k2 H! @3 Z( D8 \' e/ M- c7 \7 }$ |2 Q5 s+ ~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1 c) p0 [) |* F2 m* n( U$ {; q: ^
7 ^4 w4 ~, i: {) U  L, }) e7 j9 _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d+ `  \3 A' o( j5 }4 J3 Z

# o8 P3 ]: X& D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  G4 L9 J. ~: f! J8 F
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3 K# t: W6 d* F
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2 {' P! @. M1 s3 k/ b; L% @* b' A5 E
% w& _8 s. y" c9 G6 a9 W; F0 |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l4 C2 H, U' `1 e6 i/ h

8 N% b* |' }  ?: ]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 v6 {" {* t7 o! c. a( U  `8 r. d  f8 O- v8 G
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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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2:14: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15:55 编辑 : c- U3 L4 J* {+ X8 N) E6 V7 t

    + Z: v6 ?7 ~' \1 K' c& B7 O1 w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 U* p' Z# v9 w' S1 P4 L. ^; u1 J7 k! p, _& x, e) _  z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9 f7 X0 n7 I0 ]3 K- i! Y

    1 }+ o$ j  k& I1 [按司法解释- R1 c. I+ D; t4 N

    ; T( q) `3 M* M. A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 I1 r7 T3 I( t6 h$ ]+ D# }% T

    3 F0 G! c* M( j* D% l& ?但解释里也留了一个口子,“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辩方可能要败在这个上面。不过刑法里有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等分级。这到底怎么算特别恶劣可能也能辩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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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11:50: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22:55 编辑
    9 _1 z) W! j, F  f7 |4 [+ k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14
    & h6 O1 r& M2 T, a/ `" m4 C+ V“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
    ' E/ i1 W4 ]) B9 Y/ z( m% {
    * S& c6 o- y6 |# R) D8 b( q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i' e! g$ u/ U  W

    9 }# [) v8 s1 ?/ y/ V/ u直接故意,说白了就是我要你死,不死还不行。
    3 d, j  S# i. q* q2 y
    , W& Y# O* U% v5 j1 Z可能还要看尸检报告,口供,证人证词,然后比对尸检结果,对下狠手的并扬言要打死恶魔的,可能还是判直接故意行为。其余人也许按间接判。然后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是不是情节特别恶劣,法律界线在哪里我不清楚。但目前如果不看民间反应,按以往案例似乎只能算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似乎指杀死多人)。那就是死缓的结果。
      M$ _& U7 a# S0 o- M9 C+ r" M4 O
      x3 ~1 ~" v' u/ g; t& O" h不应该判过失。说对方是恶魔不是理由。我查了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解释里有专门对邪教的条目。但该条目针对的是怂恿组织内其它人员自杀这种情况的。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包含如指认自杀者恶魔附体之类的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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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11:56: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D% b8 v% |3 c9 y/ X/ X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8 \8 R9 c! S2 [& U1 q不是我的理解。抄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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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发表于 2014-6-11 12:04: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5 z5 }; s8 q& X: |: v6 ~! M2 F* F2 A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t; R0 n, x$ c3 [% b9 `* N) o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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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1 13:21:43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0 23:58 5 l2 v4 A7 e8 V! q
    换了我是云南法官,一定判强奸杀人犯死刑,何况是杀两人。我不觉得追求正义需要什么辞藻。一命抵一命,这 ...
    9 J4 U4 Y) a) W
    你说的情况是有司法解释的。这个一般有期徒刑到死缓,不会到死刑。属于是情理可恕,法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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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1 23:36:39 | 只看该作者
    随机微分算子 发表于 2014-6-11 10:09
    5 W/ u, X) Y1 \同样逻辑,连带着反社会的也不能判死刑,因为那么反社会的大多认为整个社会都已经是恶魔了。 ...

    5 {' K" I5 O7 m/ e3 Y0 @反社会行为更复杂了。不能互相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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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3 22:23:26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2 23:47 1 ?" N& F& T' f" `" [3 i! ]4 F- S
    你说的都是道理。但法律是不讲道理的,怎么规定就怎么来,法律出面,讲道理就结束了。6 W6 {, q5 {0 ^& N

    4 |2 k7 Z' J$ n" H' M最近美国两个小女 ...
    * Q# P, m: ^/ o' C2 V: |
    美国哪个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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