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里风中虎 发表于 2011-6-24 07:25 2 B" @+ i: l& b2 \回复 晨枫 的帖子- y0 h$ x5 C9 e9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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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到底小贩是否有权利摆摊,这是个大问题,如果大家没有这个权利,是不是要交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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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城市管理法规,小贩没有不交管理费而自由设摊的权力。问题出在中国法规由于各种可执行性和执行严密性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被视为可以选择性无视,而且公众接受这样的概念。这才是问题的麻烦之处。现在警方也有这个问题,什么人情执法,根本是乱来。执法的关键在于一致性,不在于人情性。只有在一致性的前提下,才有人情的空间。现在全倒过来了。
万里风中虎 发表于 2011-6-24 07:34 7 E: w) |, P3 L8 P0 d5 a( \. h- d' L
回复 晨枫 的帖子 " V, |7 M! W! Q3 z' G0 V/ B* D - s4 m; ~* w! q% D晨大是印度专家了,印度在交通和市政管理上很差,但是有人在标榜乞丐,小贩,乃至动物在 ...
2 I6 S. z$ [0 @7 P小虎在出我洋相呢,我哪里是印度专家啊!不过我想印度的交通和市政其实和过去的中国没有差别,如果公众接受这样的秩序,而且有某州“隐性秩序”,那就没有必要城管。城管是公众对缺乏秩序不满才产生的,而且通常是遭人恨但又不得不保留的东西。以西方为例,parking agent(专门贴票、拖车的)是专治乱停车的,大多是合理的,有些是不合理的,但他们的存在是合理的,执法尺度也是合理的。, M: r/ O( L X6 K ~
" g; g9 {5 g5 x7 P; J* Q* l X城管打人在任何时候都是不可以的。城管执法发生冲突的时候,不能强制执法,应该把警察叫来,警察才是强制执法的唯一选择,同时对事主增加妨碍执法的指控。还是用parking agent拖车作例子,如果车主强行阻止拖车,parking agent只有叫警察,他自己是不能把车主一起铐走的。0 ~4 ^. {: [0 h$ c( n* p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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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城管执法不能当场罚款,甚至在警察局(或者城管办公处?)交还抄缴物资时,也只能凭向法院缴纳罚款的凭证,而不能自己开具收据。事主在任一事件中都有上法庭对质的选择,而不是只有认罚。不是有很多热心人吗,他们可以帮摊贩作律师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