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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格力的董明珠提出,职工跳槽的时候,应该赔偿原公司培养费。这是荒唐的。0 i4 P- R7 U) @$ t
+ q& U- j) m$ [* |$ E- h首先,这是把员工当作私有财产了,私有财产转让的时候是可以要补偿的。但员工不是公司的私有财产。任何人如果这一点都认识不清楚,自己找一块豆腐撞死算了。- ?; y6 K; n0 E6 K& c
( z0 `! M! y% q) ^1 x) K其次,培训员工不是公司对员工的恩惠,而是公司的需要:8 j# R O5 Q2 h, a( H
+ z/ q! l% x& [3 w1 m! ?1、员工必须掌握足够的技能,才能为公司创造价值,这是公司的必要投资,与投资于设备没有原则差别。
2 ^$ ?6 j* V7 r( |5 C2、员工掌握必要的资质可能是安全和尽责的必须。比如说,焊工需要有必要的资质,才能焊接压力容器。如果焊工自带资质过来,很好;否则就需要公司培训后才能拿到资质。这是必要的人力投资,是公司的责任,不是恩惠。
5 f$ j% n$ s' u% c5 ~3、公司不提供必要的资质培训,非熟练技工就无照上岗,被查到的话,属于违规经营;出事的话,无照上岗本身就是罪责之一,而且罪责主要在公司,而不是个人。2 g3 c/ ~1 W! C9 C. Q$ T*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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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跳槽怎么办?5 k9 Z; d$ `+ j2 Y r' X: {8 W
+ ?: {5 {" q( f' t7 x- \5 g4 ?) ~很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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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公司能做的不是索赔,而是打造成员工不愿意离去的工作环境和待遇条件。21世纪了,员工早就是自由人了,什么公司都不能把员工当作私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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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m' N' L7 S4 l公司可以和员工签订服务年限协议、要求员工在接受培训后必须工作多少年后才能离职。但条款必须合理,否则霸王条款在法庭上是站不住脚的。何为合理、何为霸王条款,这由法庭决定。这里就不扯远了。但一般来说,提供岗位必须技能和资质的培训是公司的职责,不能以此为要求、限制员工离职。只有非必要的进修(比如赞助员工读研,但硕博员工个人发展的需求,并非岗位必须),可以要求员工签下服务年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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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中国制造业和工程服务业(建筑、装修)处在低水平发展阶段,技能和资质要求低,岗位上手把手的传帮带并无不可。充沛的劳动力供应也使得公司产生“不怕没人来”的错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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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制造和工程服务已经发展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了,非熟练技工上岗的门槛越来越高。比如说,时有所闻的装修中擅自拆除承重墙的问题,就是有资质的施工队不可能干出来的事情。无知业主再要求,也必须顶住,因为出事的时候,业主只是掏钱补偿的问题,施工队就可能涉罪了,因为施工队有责任拒绝违法要求,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犯法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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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r; y1 Q& {2 `, }/ R& a2 }7 P中国制造和工程服务也进入精细化的时代,貌似差不多的公司也有细微分别,“大路货”的资质不再一定能满足要求,“街上找一个”越来越难,需要公司提供针对性的培训。特化的技能和资质要求连职校、专科都无法提供,他们只能提供一般性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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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s i. Q0 b0 C有些一般培训可以由学校进行,更多特化培训只有制造商、服务商的专业培训班才能提供。比如特定计算机控制系统的使用和维修只有制造商提供的培训才行,品牌汽车的4S店维修工也需要相应的资质。C919的飞行员资质也不是民航学院一毕业就自动获得的,老资格飞行员都不能自动上岗,需要在商飞培训中心滚一遍。这也是空客的成功秘诀:很多型号之间可以互通资质,得到一个型号资质就自动获得好几个型号的资质,当然,这是需要飞控、操控品质等方面的EASA/FAA认证的。7 @0 S5 A% E5 P: F, u
, w/ r4 L; w# X1 l7 e! I1 j- }& f提供上岗培训是公司的职责,这一点必须认清,而且是中国公司必须正视的新现实。. R7 D' d, q& e$ t9 j, d( Q$ ^(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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