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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为什么在中国从道德上搞臭对方,就可以打倒对方?(转)

已有 361 次阅读2015-3-29 15:02 | 包青天, 中国, 人人, 超越, 法律

       就是它的博弈平衡是用道德来维系的,就是中国人所说的,“忍无可忍,无需再忍”。

        就是英国国王对美国殖民地所说的,对美国的条件是最宽厚的,反叛的反而是它,呵呵

        有的人能忍的了,有的人忍不了。

        不是条件宽厚不宽厚的问题


注:我父母都是脾气不好的人,根本就听不进别人的批评意见。可能也跟这个有关

       中线相扑,利益平衡点都不能超过

       要么是我赢,要么是平手。不允许出现第三种选择


       这是优点,也是缺点。缺点就是不容易听进去别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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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能从道德上搞臭对方,就可以打倒对方。追根溯源,从道德上先发制人,这在等级社会中是博弈的优势策略。传统中国是一个等级森严的社会,所有的资源都是 按照等级来分配。不同等级之间几乎没有任何平等可言。虽然有法律,但是法律对不同等级的公民也有不同的要求。“刑不上大夫”就是歧视性处罚的明证,而所谓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不过是一句口号而已。连人称包青天的包拯对犯有不孝之罪的皇帝都只能鞭打龙袍而已,其他人怎敢挑战皇权?不同等级之间唯一的共同约 束就是“道德”。因为“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哪怕是当朝皇帝,也不可能在道德上超越尧舜禹这样的圣明之主,偏偏皇帝们又都主动或者被动地宣称自己希望成 为一代圣主。于是,一旦臣子对皇帝不满,只能从抽象的道德上提醒,而不能指出任何实质性的缺陷。对付难以用刑的大夫们,则需要抬出孔圣人的道德标杆。而对 付等级低下的人,甚至不用大肆进行道德批判,家规国法就成了这些人的“明规则”。因此,如果说等级社会有平等的话,那唯一的平等便是“道德面前人人平 等”。弃法律而用道德,这是中国长期徘徊在法治社会之外的主要原因之一。

        与中国不同,欧洲社会是宗教社会。所有人都是上帝或真主的子民, 拥有最高权力的国王统治世俗世界,而负责传播上帝福音的教廷则统治精神世界。即便是国王,也要受到宗教的约束,他们登基都需要教皇或教主加冕。11世纪 初,德意志国王亨利四世宣布废黜罗马教皇,而教皇反过来宣布废黜亨利四世,最终以国王在雪地里向教皇负荆请罪为结局,这就是著名的“卡诺莎事件”。在中世 纪,《圣经》或《古兰经》在相当程度上成为维持欧洲社会的法律法规或道德戒律。因此,在没有法律的时代,欧洲社会是“上帝面前人人平等”。

        在 政教分离的现代社会,法律成为维持社会运转的主要规则,而宗教则隐身其后成为补充规则。从“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现代社会的重 大进步。因为法律显然比教条更具有可操作性,容易在技术上进行衡量,并且针对犯罪程度的轻重区别性惩罚。更重要的是,法律是立法机构对民意的表达,可以与 时俱进地修改完善,使国家的治理具有合法性基础。而教条则容易变得空洞和僵化,并且难以真正反映民众的利益。相对于有系统文本的教条,“道德” 就显得更加空洞、任意,而以动机来揣测道德水平的做法基本上缺乏可证实性和可操作性。因此,诉诸道德批判,试图以道德来替代法律法规,无疑是向现代文明的 巨大倒退。法律也讲动机,但只是在案情不明的时候用作推理的依据之一。如果事实本身一清二楚,动机无论如何也否定不了事实。要依法治国,就要习惯于讲事实 和摆证据,而不是动辄拷问动机和诉诸道德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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