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枫
发表于 2018-8-31 10:08:03
的名 发表于 2018-8-30 19:14
感觉老美就是这么定义的。各种stand your ground的法律面前基本上都是人不断气就不算无害啊。美国警察开 ...
stand your ground是美国法律,也只是美国法律。在加拿大就不行,在欧洲、别的国家也不行。在中国?估计也不行。
晨枫
发表于 2018-8-31 10:08:52
肖恩 发表于 2018-8-30 19:33
同意,记得有人分析过,以前甚至是鼓励见义勇为的,后来风向慢慢就变了,维稳是我想到的最大的原因。 ...
正当防卫与见义勇为无关。正当防卫只涉及加害者和被害者,见义勇为指的是第三者,切不要混淆。
晨枫
发表于 2018-8-31 10:12:13
大胖子 发表于 2018-8-30 19:55
晨风把这个事情看成是单对单的冲突,完全无视宝马男一方有人数上的绝对优势 ...
宝马一方的人没有参与砍杀,不能作为对骑车人有生命安全威胁的依据。否则那几个要作为合谋谋杀起诉?
肖恩
发表于 2018-8-31 10:12:21
晨枫 发表于 2018-8-31 10:08
正当防卫与见义勇为无关。正当防卫只涉及加害者和被害者,见义勇为指的是第三者,切不要混淆。 ...
这点不同意。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晨枫
发表于 2018-8-31 10:18:12
本帖最后由 晨枫 于 2018-8-30 20:19 编辑
肖恩 发表于 2018-8-30 20:12
这点不同意。理由如下:
这条比较费解。按照字面上,任何人有权认定他人行为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而可以伤害不法侵害人,这是正当防卫?看到城管在打砸摊贩,路人出手一刀刺死城管,这算正当防卫吗?
超出对自身的行动不是防卫,而是介入。不懂这条法律的含义。
常挨揍
发表于 2018-8-31 10:1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第三方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这次被科普了下,最后这段“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被称作特殊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
关于防卫过当的判断,俺之前是跟晨大的标准一致:防卫手段对等。
看了刑法才知道,法律是按后果判的。俺是个法盲{:206:}
锦候
发表于 2018-8-31 10:19:17
本帖最后由 锦候 于 2018-8-31 10:25 编辑
晨枫 发表于 2018-8-31 10:07
法律是不考虑“没时间思考、凭感觉行动”的,不理智的反应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加拿大入室抢劫被主人一枪打 ...
是我没说清楚,那个弱小的一方后来被打死了。双方发生冲突,弱小的那方怕对方攻击自己就拿了把剪刀在手里,结果对方看到后就真的攻击他,把他给打死了。后来法庭判了这个攻击方很轻的一个罪名,具体什么罪名我忘了。他的辩论理由有一条就是他感觉到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他怕那个弱小的一方拿刀攻击他。
我说的“没时间思考、凭感觉行动”是那个时候人的心理状态,我觉得防卫过当是要把这个因素考虑进去的。不是有激情杀人的说法吗?加拿大的各类判决都是要考虑犯罪嫌疑人当时的心理状态的,犯罪嫌疑人在当时的心理状态是大多数律师都会提出让法庭酌情考虑的。
常挨揍
发表于 2018-8-31 10:20:16
MacArthur 发表于 2018-8-31 03:36
后来抡那几下子决不致死,大砍刀除非砍中颈动脉,否则砍在头上、手臂、背后等处,顶多不过皮外伤,流点血 ...
捅死砍伤,古老的智慧吱茨麦姐
zfei32
发表于 2018-8-31 10:22:33
想问个题外的问题,这个于某应该已经被拘留或逮捕了吧。如果最后能不被起诉或法院判个无罪,那这段失去自由的时间能否要求国家赔偿。
晨枫
发表于 2018-8-31 10:23:28
常挨揍 发表于 2018-8-30 20:18
刑法规定第三方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这次被科普了下,最后这段“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 ...
手段对等不是你用刀,我也能用刀;而是你不要我命,我就不能要你命。对方一刀刺来,自己手里有枪,是可以开枪自卫而依然构成正当防卫的。
第三方有正当防卫权比较费解。那是介入,不是防卫啊。
肖恩
发表于 2018-8-31 10:24:30
常挨揍 发表于 2018-8-31 10:18
刑法规定第三方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这次被科普了下,最后这段“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 ...
对,通州某检察官也提到此案应该属于“特殊正当防卫”。
很赞同晨大的这点意见:“乘机普法,把什么才算正当防卫弄清楚,这渣男就算死了才为社会做贡献了。”
晨枫
发表于 2018-8-31 10:25:07
锦候 发表于 2018-8-30 20:19
是我没说清楚,那个弱小的一方后来被打死了。双方发生冲突,弱小的那方怕对方攻击自己就拿了把剪刀在手里 ...
原来是这样。这个弱小的尽管是在对方主动攻击后亮出剪刀,但这时反而成为只有拳头的攻击方具有正当防卫权了,因为弱小方有致命意图。
晨枫
发表于 2018-8-31 10:26:52
zfei32 发表于 2018-8-30 20:22
想问个题外的问题,这个于某应该已经被拘留或逮捕了吧。如果最后能不被起诉或法院判个无罪,那这段失去自由 ...
应该不能,除非是警方有明显的程序错误,不该拘押他。
Misunderstood
发表于 2018-8-31 10:27:01
龙驹坝 发表于 2018-8-31 09:42
官方结论已经出来了。没录像还真给带沟里了。这是个什么节奏?
这不算什么节奏吧,检察院的通告只能按表象描述各人身份, 被砍挂掉的就是被害人,拿刀砍死人的就是犯罪嫌疑人。
案件前因后果过程细节还在调查,检察院也不是最终审判者,总不能看个视频就下结论宝马男是该死,骑车男正当防卫。
锦候
发表于 2018-8-31 10:27:12
晨枫 发表于 2018-8-31 10:25
原来是这样。这个弱小的尽管是在对方主动攻击后亮出剪刀,但这时反而成为只有拳头的攻击方具有正当防卫权 ...
我说的“没时间思考、凭感觉行动”是那个时候人的心理状态,我觉得防卫过当是要把这个因素考虑进去的。不是有激情杀人的说法吗?加拿大的各类判决都是要考虑犯罪嫌疑人当时的心理状态的,犯罪嫌疑人在当时的心理状态是大多数律师都会提出让法庭酌情考虑的。
晨枫
发表于 2018-8-31 10:28:58
锦候 发表于 2018-8-30 20:27
我说的“没时间思考、凭感觉行动”是那个时候人的心理状态,我觉得防卫过当是要把这个因素考虑进去的。不 ...
激情杀人可不是正当防卫。激情杀人属于犯罪但“有情可原”,不一样的。
锦候
发表于 2018-8-31 10:32:27
晨枫 发表于 2018-8-31 10:28
激情杀人可不是正当防卫。激情杀人属于犯罪但“有情可原”,不一样的。 ...
这个叫做”激情正当防卫“不可以吗?{:187:}
我说的是心理状态,这两者的心理状态应该差不多。
Misunderstood
发表于 2018-8-31 10:32:31
晨枫 发表于 2018-8-31 10:07
法律是不考虑“没时间思考、凭感觉行动”的,不理智的反应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加拿大入室抢劫被主人一枪打 ...
通检君独家采访了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刘志宇检察官,快来听听她怎么说吧
电动车主的行为不但属于正当防卫,而且可能构成特殊正当防卫。1997年刑法修订增设了特殊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的规定,目的就是强化正当防卫权,鼓励公民勇于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特殊正当防卫仍是正当防卫,但有个前提条件,即不法侵害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通过列举方式对严重暴力犯罪进行限制,防止随意扩大特殊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结合本案,宝马车主因行车问题持刀追砍他人,可以认定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凶行为,具备特殊正当防卫的条件。
人非圣人,法律不强人所难。电动车车主面对素不相识的宝马车主突如其来的持刀挥砍,其恐惧之心可想而知。在被动反抗之机拾捡对方刀具实施积极反制,短暂反制时间内,很难要求电动车车主在拾捡刀具后迅速认识到自己接下来行为可能发生的性质变化,很难要求在电动车车主拾捡刀具后迅速摒弃后续的自然使用行为,很难要求智力健全的成年人即电动车车主,在经历巨大恐惧后迅速平息由此引发的愤怒等自然情感。人非圣人,法律不能强人所难,所以基于此时此境,电动车主的行为仍在一般人的反应之中。
当然这只是一个检察官一家之言,反正法律就是这么回事,不同的法官对同一案件有不同的看法,对同一法律条文有不同的理解。
常挨揍
发表于 2018-8-31 10:38:00
晨枫 发表于 2018-8-31 10:23
手段对等不是你用刀,我也能用刀;而是你不要我命,我就不能要你命。对方一刀刺来,自己手里有枪,是可以 ...
防卫的标的是“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俺觉得没问题。
大胖子
发表于 2018-8-31 10:39:30
晨枫 发表于 2018-8-31 10:12
宝马一方的人没有参与砍杀,不能作为对骑车人有生命安全威胁的依据。否则那几个要作为合谋谋杀起诉? ...
美国的校园霸凌案里,只要到场参与了欺负同学的,不管有没有动手,有没有开口,只要动手前没走,尽皆有罪,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因为他站在施暴者一方。
纹身男的同伙,不管动手没,都是纹身男的同伙,当时没有砍人,不代表后来也不会。
请注意,第一个下车动手打骑车男的不是纹身男,是另一个人,纹身男是第二个下车动手的。
也就是说,有两个成年男子直接参与了殴打纹身男。这里没计算宝马车上还有俩女的。
以1敌2,对方还有开了刃的管制刀具,对方还有一辆宝马车。
实力不对等显而易见,即使不动手也要视作威胁,何况两人都动手了?非要等两人都拿刀来砍才算威胁吗?
美国加拿大的法律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