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通知几百号人去选,一批一批进去检察官和律师分别问各种问题,任何一方说不行的就放走了。最后留下来 ...
一个案子,在大洋洲无论是检察官还是律师都只能用5个challenge,用完了,除非候选人有其他什么问题,否则都不能拒绝。
候选人一个案件选12个,外加三个备用。据说是从维京人那里继承下来的传统。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5-5-20 13:51
本人不可以拒绝,是公民义务。但是你有方法可以躲避。比如这次受害人是华人妇女,你也是华人妇女,就很有 ...
国内警察也不是随时可以调用各种信息使用各种手段。但是国内有个最大的特点就是程序上可以简化,这个在办案过程中相当节省时间。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5-5-20 13:51
本人不可以拒绝,是公民义务。但是你有方法可以躲避。比如这次受害人是华人妇女,你也是华人妇女,就很有 ...
英国的陪审团制度源于中世纪。中世纪早期,西方的司法机构很简陋,没有警察,一般的案子很难有明确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法官审案子作裁决的方法,贵族是用trial by combat,也就是决斗,理由是上帝是知道真相的,会保证无罪的人获胜,有罪的人得到惩罚。普通人则是trial by ordeal,比如trial by hot iron就是用烧红的烙铁烫被告,3天后发现伤口愈合的话就是无罪,伤口化脓的话就是有罪。trial by water就是把被告绑成个肉粽子,扔到水里,沉下去的话就是无罪,浮起来的话就是有罪。用这个办法大胖子,脂肪多的人吃亏。Trial by ordeal用于审案明显会有大量错判,在实践中教会也意识到这一点,13世纪初被教皇禁止。作为对这个制度的替代,在欧洲大陆,法律允许对被告用刑。但是用刑也不是随意的,比如杀人罪,如果有两个目击证人的话被告就是有罪,如果只有一个目击证人的话,才能允许用刑。如果用刑后承认的话就是有罪,还是不承认的话就是无罪。英国则是建立起了陪审团制度。从村子里对案情,被告受害人情况很了解的人中挑选组成陪审团,由他们来决定是否有罪。(在陪审团的组成上,今天正好相反,对案情在审判前已经有很大了解,或者同被告或受害人有关系的人不能担任陪审员。)到13世纪中叶,部分出于对国王约翰滥用司法制度的反弹,贵族起来造反,约翰被迫同意颁布大宪章,里面规定trial by jury是一个人的基本权利。陪审团由此在英国成为定制。后来随着英国的殖民,传到了世界各地包括美国。英美对陪审团制度的利弊也有很多争论。我觉得陪审团制度的优点之一这是对政府权力的一种限制。政府操纵审判结果的难度加大。比如薄熙来的案子,没审以前大家其实都已经知道结果,所谓审判就是走个过场而已。如果是12个普通人组成的陪审团的话,结果或许会不同。
具体这个案子,我google了一下看了篇英文报道,好像真正的证据就是那个录像,如果从中不能清晰的看出是被告的话,确实不应该定罪。这个被告之前因为抢劫罪两次入狱,而且作案手法同这个案子很象。这很可能是警察认为他是行凶者的主要原因。但是仅仅靠这个,我觉得不足以达到beyond reasonable doubt 的标准。
种族歧视确实存在。黑人往往被草草判死罪,其中无辜者众多,而少数族裔受害者往往无法得到帮助,甚至会被警方骚扰。印第安土著一般受害也不去找警察,避免更多麻烦。 我觉得陪审团制度是对天理,国法,人情的最好平衡 holycow 发表于 2015-5-20 13:15
一次通知几百号人去选,一批一批进去检察官和律师分别问各种问题,任何一方说不行的就放走了。最后留下来 ...
不是说要自告奋勇,是说征召到了自己身上不要用种种由头躲掉。
现实中是很多人认为这种义务耽误自己时间,很容易就编造点由头躲过去了。
比如我可以故意显出自己立场,然后自然就被刷掉 所以,我们还是买枪吧。
那句话怎么说的来着?我宁肯让是12个人审,也不愿意让6个人抬。 水风 发表于 2015-5-21 00:04
所以,我们还是买枪吧。
那句话怎么说的来着?我宁肯让是12个人审,也不愿意让6个人抬。 ...
纽约法拉盛这样的地方是不允许买枪自卫的,连电击枪,甩棍等等都不可以。
燕庐敕 发表于 2015-5-19 22:11
一个案子,在大洋洲无论是检察官还是律师都只能用5个challenge,用完了,除非候选人有其他什么问题,否则 ...
俺们这旮瘩能无理由干掉10个,死刑案能干掉20个。 Dracula 发表于 2015-5-20 05:17
...trial by water就是把被告绑成个肉粽子,扔到水里,沉下去的话就是无罪,浮起来的话就是有罪。用这个办法大胖子,脂肪多的人吃亏
这个这个。。。 有肉没肉的都吃亏吧。。。 沉下去的虽然无罪,但是沉下去了还能捞得起来吗?
{:206:}
燕庐敕 发表于 2015-5-20 12:16
在英美法体系的国家,都是随机抽签选定的。
我问过澳洲选人的部门,说是从税务局拿的名单。 ...
在美国公民有参加陪审团的义务。公民被通知去法院'候选', 这个时候一般是随机的,到法院后,法官和律师会问些问题,不合格的就剔除了(有些人为了不参加陪审团,会故意提供不合格的回答)。过了这一轮,这些人可能就被分配到具体的案子了。这时检方和辩方的律师可以拒绝他们不喜欢的人。大案件在选陪审团时可能要花很长时间。案子越大提供的备选成员越多,不够就再补充。 猫元帅 发表于 2015-5-20 14:30
国内警察也不是随时可以调用各种信息使用各种手段。但是国内有个最大的特点就是程序上可以简化,这个在办 ...
其实最使我感到国内厉害的是,警察可以登录嫌疑人的QQ和微信等,查看他最近和谁联系过。我想,这个要在美国,难度不是一般的大。
国内基本上公检法一家,分工不同而已。
家属要多伤心啊:'( 东湖珞珈 发表于 2015-5-20 22:04
我觉得陪审团制度是对天理,国法,人情的最好平衡
陪审团制度的实行必须有民意基础。不说其他的,一个案子审几天,法院每天就给你几块钱公共汽车票钱,也就是说你做一天陪审员,你个人得付出几百块的成本。为了保护公民的自由,为了防止政府侵犯公民权利,,,,,为了这些高大上的理由,绝大部分公民愿意付出成本,陪审团制度才能实行得下去。
另外一点,中国本质上是个人情社会,社会公义并不是最高目标,陪审团制度也实行不下去。比如在小县城,你说嫌疑人有罪,他说嫌疑人无罪。好了过两天,嫌疑人家属亲朋都认为你要搞嫌疑人。你几次得罪不该得罪的人之后,你在县城就混不下去了。何况陪审员都是平民百姓。
我得出这个结论,是因为我家有个远亲曾当过江苏省某县级法院的执行庭庭长,这里面猫腻多了。所以中国法律还只能控制在一小部分法律人手里,受党监督,还好一点,这要搞美式陪审团就得乱套。这个也正中政府下怀,政府当然希望把法律操控在自己手里。 Dracula 发表于 2015-5-20 18:17
英国的陪审团制度源于中世纪。中世纪早期,西方的司法机构很简陋,没有警察,一般的案子很难有明确证明被 ...
没想到中世纪是这样判案的。相对来说,中国古代可能要好一些,虽然“滴血认亲”不靠谱,但是这个毕竟是用生物学原理来指导了。
我觉得现在对证据的要求高了,是和技术进步有关。现在好多案子,凡是需要的,基本上都用DNA技术做确认。DNA技术出现不过才20年左右。就算是指纹,最早也是1895年首次使用,到上个世纪初才正式进入法庭。现在靠指纹,靠DNA才能确认的东西,古人那确实是没有办法。有个案子,现场发现一个旧毡帽,从毡帽里提取到了不属于死者的DNA(我这个没弄懂,是从残留的头发里提取的?),最后也是比对了一大堆,结果发现了凶手。这种案子在古代就没法弄,所以现在放弃刑讯逼供,我觉得和技术进步有关。
另外,遍布城市各处的摄像头,对各类案子的破获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南京90年代有个著名的分尸案,受害人是南京大学的,今天成了悬案。南京大学地处市中心,四周到处都是摄像头,现在,这类案子的破案率应该高一些了。 MacArthur 发表于 2015-5-21 01:58
这个这个。。。 有肉没肉的都吃亏吧。。。 沉下去的虽然无罪,但是沉下去了还能捞得起来吗?
果然是黑犀牛! 东湖珞珈 发表于 2015-5-19 23:59
华人不光是要积极参加投票,像这种征召陪审团的公民义务也要积极参加。
万事都只能靠自己,靠别人是靠不住 ...
对!华人不维护自己的利益,难道要西语裔的人维护?
MacArthur 发表于 2015-5-20 00:26
这事儿检察官的作用更大吧?遴选陪审团主要是在检察官和辩方律师之间,华人只有被通知和不被通知的份儿。 ...
我感觉检察官是有问题的,故意在陪审团的构成上放水。检察官也是民选出来的,在西裔势力强大的地方这帮孙子也得跪舔西裔,不参政不议政的华人就成了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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