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陪审团制度源于中世纪。中世纪早期,西方的司法机构很简陋,没有警察,一般的案子很难有明确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法官审案子作裁决的方法,贵族是用trial by combat,也就是决斗,理由是上帝是知道真相的,会保证无罪的人获胜,有罪的人得到惩罚。普通人则是trial by ordeal,比如trial by hot iron就是用烧红的烙铁烫被告,3天后发现伤口愈合的话就是无罪,伤口化脓的话就是有罪。trial by water就是把被告绑成个肉粽子,扔到水里,沉下去的话就是无罪,浮起来的话就是有罪。用这个办法大胖子,脂肪多的人吃亏。Trial by ordeal用于审案明显会有大量错判,在实践中教会也意识到这一点,13世纪初被教皇禁止。作为对这个制度的替代,在欧洲大陆,法律允许对被告用刑。但是用刑也不是随意的,比如杀人罪,如果有两个目击证人的话被告就是有罪,如果只有一个目击证人的话,才能允许用刑。如果用刑后承认的话就是有罪,还是不承认的话就是无罪。英国则是建立起了陪审团制度。从村子里对案情,被告受害人情况很了解的人中挑选组成陪审团,由他们来决定是否有罪。(在陪审团的组成上,今天正好相反,对案情在审判前已经有很大了解,或者同被告或受害人有关系的人不能担任陪审员。)到13世纪中叶,部分出于对国王约翰滥用司法制度的反弹,贵族起来造反,约翰被迫同意颁布大宪章,里面规定trial by jury是一个人的基本权利。陪审团由此在英国成为定制。后来随着英国的殖民,传到了世界各地包括美国。英美对陪审团制度的利弊也有很多争论。我觉得陪审团制度的优点之一这是对政府权力的一种限制。政府操纵审判结果的难度加大。比如薄熙来的案子,没审以前大家其实都已经知道结果,所谓审判就是走个过场而已。如果是12个普通人组成的陪审团的话,结果或许会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