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一案:不干,也犯强奸罪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3-7-2 14:53 编辑我的感觉,李等人凶多吉少。但现在媒体上的意思好像不是这样?有可能我什么地方错漏了,我看帖子也不是很仔细。反正瞎聊,无所谓了。
先定义这个“干”:X器官发生接触。这个是通说,我没记错的话,强奸的定义在大陆是不立文字的。
瞎猜以下,5个人里头,会不会有这样情况:
“大家高兴,连哄带骗就把她弄到房间去了,然后李一李二李三都干了。轮到我,酒上来了,又有点紧张,我就没干。。。。”
以强奸的故意,着手实施强奸(压制反抗),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放弃 --> 强奸未遂。
“未遂”者,一种犯罪形态,不是独立的罪名。定罪时仍按强奸罪定罪,量刑时可从轻或减轻。
或者:
“大家高兴,连哄带骗就把她弄到房间去了,然后李一李二李三都干了。轮到我,想到我爸我妈我唱的那些红歌,我感到惭愧,我就没干。。。。”
以强奸的故意,着手实施强奸(压制反抗),意志发生改变而放弃 --> 强奸中止。
这是另一种犯罪形态,也不是独立的罪名。定罪时仍按强奸罪定罪,量刑时可从轻或减轻。
或者:
“I am gay,压根儿就没想干,不过大家高兴,我也跟着起哄,一起把她弄到房间,李一李二李三都干了,我毫无兴趣,就在边上打了几把电子游戏。”
主观上有意思联络,共同参与犯罪构成,形成“共犯”。共犯理论是比较难的,要之,“部分犯罪,共同责任”。你是gay,你没干,照样按强奸罪定罪。量刑时实行犯、帮助犯按各自作用量刑。
总结,只要有人干了,且女方不愿意,就犯强奸罪。其中有人即使没干,也会犯强奸罪。除非你这样说:我没干,我主观上也不知道他们要干,整个过程我没有提供任何一种精神上或实际上的帮助,我就是傻乎乎一日游。如果你能在法庭上证明这个,那可以无罪。
再聊聊强奸的定义。
这个“定义”指立法,写到法律或司法解释、立法解释里。
有些事情,如强奸、杀人、盗窃,几千年人类历史里都存在。你不加定义,大家也理解,你加了定义,有时反而说不清楚了。定义多了,按照逻辑学,概念的外延就小了,而世事是千奇百怪的。
台湾刑法规定了强奸的定义,好像是“器官进入。。。”什么的,可惜记不住原文。
问:器官指什么?包不包括口?
答:包括。
问:撒子东西“进入”?包不包括器具?
答:包括。
问:我把筷子伸进你嘴里,我犯强奸罪了?
这个笑话我记住了。所以,有时定义太细反而不好,大陆刑法就没有再定义,反正“强奸”的意思大众都了解。
但有时又必须定义,比如“杀人”,什么是“人”?
一脚踢在孕妇小腹上,孕妇没事,胎儿死了。如胎儿算“人”,那么是故意杀人罪,10年以上、无期或者死刑,有特殊情况才是3到10年。如果胎儿不算人,那么是故意伤害罪,按照孕妇受伤程度,量刑尺度就轻很多了。
世事千奇百怪。普通法系的法官,碰到无法条可依的奇怪案子,有权作出他认为正确的判决,然后这个判例就成为法律。大陆法系的法官则只能抠着法条判案,是不能超越到法条之外的。这都各有利弊。
有同学,在我前一个讨论李案的贴子里,说可能会判断很轻,三五年,我挺怀疑,因为法条已经写死了,除非我记错,轮奸激活了强奸罪的加重条款,量刑是10年以上、无期、死。你要在10年以下,就是“减轻”,即减到刑格以下,已经有难度了。减到5年,中间跨越了7年,跨刑格减刑,现在已经不行了。可见我以前一个讨论许霆案的帖子。因为未成年而减是合法的,但我看也不会减太多。
即是说后台硬,有办法,也只能在法条的框子里想办法。
李天一是未成年人,判的或许会少一些吧,但牢狱之灾是躲不过了。这样也好,这些鳖孙不去捡几年肥皂教不成人。 铁窗烈火派有了新的传人 看台湾的“强奸”定义,我无耻地承认一下:是欢乐地看完的,太搞了。:L 专业,长知识 “除非你这样说:我没干,我主观上也不知道他们要干,整个过程我没有提供任何一种精神上或实际上的帮助,我就是傻乎乎一日游。如果你能在法庭上证明这个,那可以无罪。”
。。。记得很久以前,这个也是不可能完全无罪的; 现在咋样不知道~
这个傻乎乎一日游,应该也是有罪的:加入李一李二李三的团伙,一起玩儿,在旁边观看犯罪而不报官,也应该有罪吧?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3-7-5 08:2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除非你这样说:我没干,我主观上也不知道他们要干,整个过程我没有提供任何一种精神上或实际上的帮助,我 ...
围观不会有事情。否则围观群众压力山大丫 强奸这种罪,确实比较麻烦
听说有嫖娼嫖成强奸的 我总觉得在目前这个环境下,直接枪毙就没有错。 我来也 发表于 2013-7-5 09:1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围观不会有事情。否则围观群众压力山大丫
俩种围观不能混淆;无关者的围观可以无事,同一团伙相关者的“围观”,起码在气势上是一个助纣为虐,对受害者形成心理压力,判它不为过! 败家玩意儿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3-7-8 01:04 编辑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3-7-5 08:2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除非你这样说:我没干,我主观上也不知道他们要干,整个过程我没有提供任何一种精神上或实际上的帮助,我 ...
你谈得应该是“不作为”的问题。即犯罪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什么时候不作为可构成犯罪呢?
经典例子:一男一女剧烈争吵,女子自杀,男子不作为,男子有罪否?
如果二人是男女朋友关系,那么男子无罪,因为没有作为的义务。
如果是夫妻,男子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因为存在作为义务。这个义务是法定的夫妻相互扶持的义务。
“义务”来源有若干种,前述夫妻是法定义务。
最近有个案子,报纸上登了,一个哥们带了一帮小孩子去玩,两个小孩失足落水,这哥们当时想:不救没我事,救了可能摊上事。结果两个都淹死了。此人因不作为的故意杀人被刑拘。这个案子也是难得,和教科书一模一样,带未成年人出去游泳,由于此“先行行为”,你对未成年人产生救助义务。如果带成年人呢出去游泳呢?一般来说,没有特殊情况,没有作为义务,因为成年人应能照顾自己。
李案,如果某人不作为,就是旁观,主观上、行动上没有任何参与,是可以无罪的。当然道德上应谴责。
肥狐 发表于 2013-7-8 01:0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谈得应该是“不作为”的问题。即犯罪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什么时候不作为可构成犯罪呢?
经 ...
法律俺不懂。不过觉着你上面的说明和下面的李案的不那么一致。
上面说的,由于某钟主观意愿,加入了某行动以至形成了某种义务, 所以要承担一定责任,对吧? 李某加入某一伙儿,去喝酒也好去泡妞也好, 当其它合伙人胁迫、强迫那个女孩的时候,李某仍是其团伙一员是吧?并没有主观意愿或行动脱离这个团伙以及离开现场是吧? 那么能否说其团伙一员的身份,以及在现场的事实,在事实上帮助了其团伙成员的作恶,也导致受害者受到更大压力,所以并不能完全脱罪。
俺这么说,并非拍自己脑袋想出来的,是在以前具体说改开之前的一个时期好像这钟情形也可以入罪。所以,这种情况判有罪恐怕也可以找到法律根据。 李天一等人涉嫌强奸案被提起公诉
问了个法院的子弟,告知如下:家里有背景的也一样会判,但能否坐牢不一定,有的情况下,人是判了,但直接出国。有的情况下坐牢住单间好吃好喝伺候着,一等刑期过半就保外,貌似叫啥高级号。家里没背景的才会送到大通铺去捡肥皂,不过只要有钱上下打点好,也不会有事。 已经公诉了,十年保底 胖卡门 发表于 2013-7-2 10:3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李天一是未成年人,判的或许会少一些吧,但牢狱之灾是躲不过了。这样也好,这些鳖孙不去捡几年肥皂教不成 ...
未必。。。 他老子指不定能运动一下,搞个单间啥的,再把监狱政委队长搞搞定,隔三差五来个保外就医,立功减刑。。。 看到题目,第一反应就是女人也判强奸罪的那个案子。
第一次在电视上看到报道还以为电视台报错新闻了。 feathers 发表于 2013-7-8 21:2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已经公诉了,十年保底
不是说新请的代理律师,曾成功将强奸案打成判刑三年,之后保外就医啥的,相当于无罪释放!
如果这个案子真打成这样,我们应该想像一下。 怎么觉得“老艺术家”现在全面开火:某分局有问题,酒吧也有问题,被害人身份也有问题……
这是什么样的策略?难道有深海同志存在于二位代理律师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