胖卡门 发表于 2013-5-22 11:41:01

史老柒 发表于 2013-5-22 11:2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购买仿真枪并不违法,但是我国定义的仿真枪指的是那些花花绿绿的玩意。国外定义的仿真枪我国定义属枪 ...

老七,差不多都毁尸灭迹了,还会有事吗?毁尸灭迹的很彻底。。。。

逍遥探花 发表于 2013-5-22 11:41:05

胖卡门 发表于 2013-5-22 11:2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的狗已经处理的差不多了。。。。。

就怕某天某个卖狗的落网我就麻爪了。。。。 ...

买没事,你别卖就行。

东湖珞珈 发表于 2013-5-22 11:45:59

本帖最后由 东湖珞珈 于 2013-5-22 11:47 编辑

胖卡门 发表于 2013-5-22 11:3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希望这好几年过去了,交易记录也没了吧。。。。

轻兵器上被抓的有一位,QQ现在还在我的好友里,当初因为 ...

你要是在国内呆着,就老老实实的过日子,你的小日子也不错,不要自己给自己找不痛快。
有空的时候,一年来个美国几次,过过枪瘾,打猎的瘾。
我弄的打猎的事儿有眉目了,从野猪,到各种羊、鹿,最大到麋鹿都有,你要打美国野牛都成,只要早说,就能安排地方。
组团的档次比较高,一次三五个人那种。有我和朋友带着,你会不会英语都没有问题。去深海钓鱼也成。

短刀 发表于 2013-5-22 11:49:05

东湖珞珈 发表于 2013-5-22 09:5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老七,前两天我刚刚在日志里面说了这事
http://www.aswetalk.org/bbs/blog-241-26170.html



你还是中国公民吗?{:193:}

这是刑法中的属人管辖。

中国刑事管辖原则,是属地为主,兼属人。

短刀 发表于 2013-5-22 12:00:28

史老柒 发表于 2013-5-21 19:0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继续昨天白打了半天字的那个故事。

一客户,有下属的一个加工厂,效益不好,厂长接到一个外单的询价,对方发来图纸,厂长一看,100多万美元那,但看图纸象是枪的一部分。就打电话给我。

我一看图纸,KAO,就是手枪的一部分,当然不能做了,但禁不住厂长再三说,我还是找了公安和军工企业再问。

某公安一听,兴致立马就来了:兄弟,是哪家企业,合作一把。。。

奶奶的。

又去问军工,想能否由有生产和出口资质的军工企业来接这个单,搞点小外包什么的也行。结果发现这个水太深了,要求太多了。。。。。根本不是你能分一杯的事。

告诉了厂长,厂长立马垂头丧气。

以为这事就结了。

没曾想,有天正好当地派出所民警来工厂办其它事,这小子不死心,又多嘴问了民警。。。。。

民警立马开始查。。。。

当然最后,工厂没有任何问题。

东湖珞珈 发表于 2013-5-22 12:04:19

短刀 发表于 2013-5-22 11:4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还是中国公民吗?

这是刑法中的属人管辖。


是,我还是中国公民。

冰蚁 发表于 2013-5-22 12:04:45

逍遥探花 发表于 2013-5-21 22:3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好像不是按照口径来算的,按照子弹获得的初速动能多少多少焦耳来算的吧。 ...

刚才又查了查,
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附则里规定:

第四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为开展游艺活动,可以配置口径不超过4.5毫米的气步枪。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但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的第一条第三款的说法: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所以那个案子里铅弹数量超过500发,即使口径上满足要求也没戏了。

冰蚁 发表于 2013-5-22 12:09:17

东湖珞珈 发表于 2013-5-21 23:0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是,我还是中国公民。

但你人不在国内,不属于枪支管理法管辖范围。所以不存在违反枪支管理法的可能,刑法也就管不到你,除非你未经申报批准,带枪回国。

短刀 发表于 2013-5-22 12:14:49

东湖珞珈 发表于 2013-5-22 12:0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是,我还是中国公民。

刑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的最高刑为死期,所以,理论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中国有权追究中国公民在境外的行为。

冰蚁 发表于 2013-5-22 12:18:57

短刀 发表于 2013-5-21 23:0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继续昨天白打了半天字的那个故事。

一客户,有下属的一个加工厂,效益不好,厂长接到一个外单的询价,对 ...

这以后都直接在家3D打印了。

东湖珞珈 发表于 2013-5-22 12:19:00

冰蚁 发表于 2013-5-22 12:0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但你人不在国内,不属于枪支管理法管辖范围。所以不存在违反枪支管理法的可能,刑法也就管不到你,除非你 ...

不是的,你仔细的看,那就是中国的刑法里面专门为了境外的条款。
最牛B的那一句:无论在所在国算不算犯罪。。。
那不成了TG我说你是犯罪,你就是犯罪?
我在美国买卖枪支是合法的,有什么情况能被他们说成是犯罪呢? 把枪卖给了一个中国人? 哪怕这买卖符合美国的法律??

短刀 发表于 2013-5-22 12:19:38

东湖珞珈 发表于 2013-5-22 11:4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要是在国内呆着,就老老实实的过日子,你的小日子也不错,不要自己给自己找不痛快。
有空的时候,一年 ...

专门发个帖子,在这宣传一下,也组团一把{:191:}

东湖珞珈 发表于 2013-5-22 12:20:33

短刀 发表于 2013-5-22 12:1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专门发个帖子,在这宣传一下,也组团一把

好,等都敲定了,就发通告

冰蚁 发表于 2013-5-22 12:21:26

短刀 发表于 2013-5-21 23:1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刑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 ...

你这个不对。枪支管理法总则第二条就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枪支管理,适用本法。

所以不在境内的,不受枪支管理法约束。不存在触犯枪支管理法,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问题。

短刀 发表于 2013-5-22 12:25:47

东湖珞珈 发表于 2013-5-22 12:1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是的,你仔细的看,那就是中国的刑法里面专门为了境外的条款。
最牛B的那一句:无论在所在国算不算犯罪 ...

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这是针对外国人在境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犯罪的情况,还不属于您说的情况

东湖珞珈 发表于 2013-5-22 12:27:17

冰蚁 发表于 2013-5-22 12:2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这个不对。枪支管理法总则第二条就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枪支管理,适用本法。


嘿嘿,那就算他法出多门吧。不在境内的也有条款管着你!
我说的是: 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
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
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无论按照当
地法律是否认为是犯罪,亦无论罪行是轻是重,以及是何种罪行,也不论其所犯罪行侵
犯的是何国或何国公民的利益,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

冰蚁 发表于 2013-5-22 12:37:47

东湖珞珈 发表于 2013-5-21 23:2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嘿嘿,那就算他法出多门吧。不在境内的也有条款管着你!
我说的是: 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

没有法出多门啊。

按照刑法:对于枪支,是这么说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个“非法”是有依据的。只有触犯了那个所依据的“法”,才违反了刑法这个第一百二十五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惩处。这个所依据的法,枪支管理法当然是基础,以及在这个基础上的一些解释。

不懂中 发表于 2013-5-22 13:24:56

东湖珞珈 发表于 2013-5-22 12:1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是的,你仔细的看,那就是中国的刑法里面专门为了境外的条款。
最牛B的那一句:无论在所在国算不算犯罪 ...

同意冰蚁兄的意见。我国刑法的原则是属地原则为主,属人为辅。你那个日志里面的枪支管理规定应该是针对的在中国国内持有枪支算违法,你以中国的法律来看你在美国的持有枪支问题肯定是不对的。你看的刑法违法的那条适用效力也应该是按照属地原则,只针对在中国国内有效吧!

领班军机 发表于 2013-5-22 15:53:52

初中那会在商场买了把气枪外加10盒铅弹,应该有1000发了,要是搁现在就至少3年进去了,真有点死里逃生的感觉

feathers 发表于 2013-5-22 16:49:48

史老柒 发表于 2013-5-21 19:0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样说的话,射钉枪的炮子其实就是空包弹,算不算弹药?
发令枪的炮子其实也是易爆物,还有用发令枪改装成能发射子弹的枪的,发令枪如何管制?

其实最好搞到的类似枪支的民品应该是-------钛雷!!!
那个东西在亚丁湾把海盗都打跑了。

最好搞到的爆炸物品是-----震天雷!!!
几个绑在一起威力直逼手榴弹了。
页: 1 2 [3] 4 5
查看完整版本: 【谢绝转载】法盲的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