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老柒 发表于 2013-5-21 18:59:25

【谢绝转载】法盲的悲哀

本帖最后由 史老柒 于 2013-5-22 11:23 编辑

那是2008年3月,正值两会期间,我非常忙碌,法医中心的日常工作也受到了很大影响,全市7万警察都在全力保障两会的进行。
这时候我接到了一个电话,是我朋友的母亲打来的。
“大妈,您有什么事儿吗?”
“小史啊,你…忙不?”
“忙啊!这部两会呢吗?忙得都四脚朝天了。”
“那个…小史啊,你哥被抓走了。”
“啊?被谁抓走了?”听到这话吓我一跳,我哥那可是绝对的老实人啊!
“这…不知道,就上礼拜,家里来了俩警察,说找他协助调查,就把他带走了。”
“给你们看警官证了吗?”
“嗯,看了。”
“记住警号了吗?”
“这…没记住。”
“走的时候,给我哥戴手铐了吗?”
“没有没有,这肯定没有!”
“大妈,那你们怎么才想起来找我呢!”
“是这样,街坊说,协助调查得24小时呢,我们就打算第二天去派出所问问,结果第二天去了派出所,说没抓过这人,让我们去分局,分局也说没抓过这人,我们才着急,有病乱投医,找到了你。”
“那行了大妈,我知道了,我给您查查。”
“那太感谢你了啊小史,你哥绝对是好人啊!”
“行行,我知道了,先挂了,我这边有事。”

我是生长在一个国企的家属院,打电话这位,是跟我父母同年入厂参加工作的职工,几十年的同事家朋友,出事的那位,跟我从小光屁股一起长大的。

在这里我要普及一下基本常识,依据中国法律,警方有权要求任何公民协助调查以及传唤任何公民,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协助调查不一定非要去公安机关,在你要求的地方也可以,不是警察找上门要你走一趟,你就一定要去的,至少协助调查的话,你可以说,警察同志,您就在这问吧。

传唤,不戴手铐,你得去公安机关接受问询,一般传唤的,都多少得有点事儿,但也一般都不会是什么大事。

逮捕,需检察院开具逮捕令,公安机关可以动用一切力量和手段强执制服你并带你回公安机关。

总结一下,协助调查,有可能是你的事,也有可能是别人的事但需要你的协助;传唤,铁打铁是你的事儿,但一般不是什么大事;逮捕,铁打铁是你的事儿,而且事情不小。

还有,当公安机关上门要求你协助调查的时候,必须亮明身份,我建议各位仔细看清楚警官证正面的照片与持证人是否为同一人,以及下面的姓名和警号(必须得是6位,如果为7位警号,你可以不跟他们去,因为他们是司法警察,无权直接要求你协查)以及发证机关,这个是具体到分局的。
如果是协助调查,那么看清楚正面,然后简单打电话核实一下(110就可以),如果属实,你就可以在家积极配合警方的协查了。

但如果是传唤,你还有权要求民警将警官证背面内容向你出示,背面内容包括该警官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血型,职务(比如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侦支队四队副主任科员)以及警衔。

这些是你的家人如何找到你,去哪里找你的关键。

电话挂断我并没有第一时间就去查内网的警通简报,因为当时我还有任务,还在战备值班。

等到下班之后,我在内网上输入了我哥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开始搜索。

本市公安局内网速度很不稳定,经常掉线,而且乱码的出现率也不低。

但是出人意料的是,我哥摊上事儿了,而且还是摊上大事了!

简报:

孙某,30岁,男,个体经营者,居住地:永昌区西山镇XX小区X栋X单元1205室,2007年2月28日,被永昌区刑侦支队重案队以协助调查为理由带离居住地,经过24小时问询,其涉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上报永昌区人民检察院实施批捕。

现已正式立案,由市局刑侦总队并市人民检察院进入公诉司法程序。
羁押在第XXXXXX看守所。

2008年3月4日

我当时本来刚刚下班,十分疲倦,上下眼皮打架,看到这个简报之后,睡意全无!
因为那个看守所,是羁押看管危险分子,涉及重案大案要案的。
羁押条件比较恶劣,一切以犯人不自杀也无法越狱逃窜为准,简单一句话,不是人待的。

涉枪案件对本市而言,属于重案大案,而且现在已经转了逮捕,失去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最佳时机。

但是简报却根本没说,到底是什么样的涉枪案?

看来我得亲自跑一趟刑总了。

不得不说,我直到那时,也认为我哥实际上没什么大事。

但是,引用一句哲人说的话:“世事难预料。”

刑侦总队,位于东厂胡同,牛逼的名字,在明朝,这地方就是大名鼎鼎的特务机构,东厂。
清朝,东厂没了,但是胡同就以机构命名,保留至今。
但是我们则习惯称呼这里的另外一个地名:
半步桥。

我作为法医中心微量痕迹检验科副主任科员,又有微量痕迹检验工程师、现场勘查助理工程师、法医士三个资格证书。
一般来说,在刑总的人缘还是很好的,我们法医中心和刑总的横向交流也是非常多的。

法医工作是刑侦的眼睛,这可不是一句空话。

但是那次,我却碰了一个钉子,还是一个大钉子。

刑总的同事们得知我是来探水的,纷纷表示鄙视!
涉枪案件属于大案要案,你身为公安系统工作者居然来干扰司法程序!

然后就是我苦口婆心的解释,没这意思,而是你们去拿人的时候把人家忽悠了,说协助调查也没说你们是哪个单位,结果人家找不到儿子才来找到我这里。

至于刑卷你们爱给不给,我还不稀罕看呢!
反正涉枪案件到时候做物证做痕迹铁定得把资料转到中心来,也跑不出我的五指山。

刑总的同事们这才露出笑脸,我就说小史你这么有节操的绝对不会干出这种吹风打招呼的垃圾事儿。

而且表示,小史你也要理解,那个侦查员拿人事有从权,有的时候小小的打个幌子,情有可原。
然后我当然表示理解了,当时都干了三年警察了,这些事情早就懂了。

然后我表示,能不能见见人?
刑总说,见人不行,人都不在我这,在检察院的看守所了,简报上不是写了吗?

不让我看刑卷,那我看看笔录,这总没问题了吧?
刑总那边老大不乐意的把笔录拿了出来。

我这才知道,到底是怎么回事!

2007年的11月,天津市铁西区巡特支队的巡逻员小李和小王在巡逻途中发现一男子形迹可疑,在前往盘查的时候该男子突然掏出一支枪威胁巡警试图逃脱。

结果直接被15军中尉伞训骨干转业的小王一脚踹飞三米多。
然后被皇姑屯保安培训学校(沈阳刑警学院的别名,就跟中关村应用文理学院是北大的别名,蓝旗营职业技术学校是清华的别名一样)高材生小李飞身上前一个虎扑按在了地上,拧脱了肩关节背拷制服。

然后俩人捡起那支枪,发现并不是真铁,而是一支做工精湛的仿真枪。

在这里特别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二十二条禁止制造、销售仿真枪。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我国枪支管理法禁止的也只是制造和销售行为,并未禁止购买仿真枪。

“法律不能打击面太广,如果仅仅出于喜欢收藏而购买,不应当认定是犯罪。如果用于犯罪活动,那就肯定构成犯罪了。我们应该从源头上进行打击,将处罚对象限制在制造和销售环节上。”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曾表示。可以考虑制定专门的仿真枪管理条例,对仿真枪的持有、使用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从而彻底摆脱仿真枪的法律困境。   

但是与此同时,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这就将仿真枪等同于真枪,换句话说,绝大多数的国外定义的仿真枪在我国枪支管理法对枪支的定义,都属于枪支。
而中国法律定义的仿真枪,在国外一般称之为,玩具枪。

所以,小李和小王抓获的那人,手持的武器,在国外叫仿真枪,在国内,这叫真枪。
看起来有点绕?
别担心,更绕的还在后头呢。

犯罪嫌疑人黄某,23岁,广西北海人,某汽车4S店车辆维修员,业余时间经营一家网店,未婚,有一女友。

经天津市司法局精神病鉴定中心鉴定,此人患有严重的妄想症,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简单说就是,这人是个神经病,但是还没严重到疯子的境界。
也许有人看到这说切,现在的有钱人犯了事儿都说是神经病,其实都是借口。
但是我在这里要说一句,我认为黄某,的确精神有问题。
因为一个正常人不可能不知道自己拿的并不是真枪而是一支气枪,拿着气枪威胁警察,还是特警?
正常人绝对干不出这么2b的事情。

那天黄某打算干什么呢?
抢珠宝店。
打算抢什么呢?
钻戒。
抢钻戒为了干什么呢?
跟女朋友求婚。
据说女朋友打算跟他分手因为他太穷结不起婚,然后他郁闷的回家看了一晚上电视剧,就揣上仿真枪直奔珠宝首饰店了。

下面问题就来了,枪是从那买的?
黄某这个倒是说得比较清楚。
网上买的,某宝网店网络支付,不见鬼子不挂弦啊不是,是不见东西不给钱。
天津市公安局迅速的掌握了本案的第一个真正关键人物。

张某,男,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无业,从事非法枪支(仿真枪)网络销售。
在秦皇岛特警直接破门而入的时候,张某手里拿着一个八宝粥的铁罐,脚下有个纸盒子……

这是一个快递包裹,显示的发货地址是我市永昌区,但是地址写的非常不清楚。
好在还有手机号!

你们猜对了,手机号正是我哥,孙某的。

张某被捕是在2007年11月,我哥被捕却是在次年2月底,这三个多月,天津市局干嘛呢?

这就要多说几句,张某的生意有多大了。
张某因为背靠秦皇岛,而他搞不到也不搞真家伙,主要以仿真枪(国内叫枪支)为主。因为除了中国以外,这玩意几乎都是合法的,随便买随便卖,所以他就就近在日本和韩国收购,从秦皇岛到韩国近的一比,我要没记错从秦皇岛到济州岛开船才仨小时,从北京上地去通县都不止这个时间!

前面说了,法律不管购买仿真枪,但是不许卖。
所以张某一直小心翼翼夹着尾巴做人,也根本就没暴露过。
要不是黄某这个神经病,恐怕张某还能继续做着自己的小生意。
问题就出在这,张某对所犯罪行倒是供认不讳,但,罪行忒多了!
这么多年,张某的生意做到了大江南北,不但做仿真枪,还做配件,不但做配件,还做模具,上面有给他供货的生产商,下面有经销商和零售商。
俨然一个五脏俱全的小产业链。

那些一年找他买百八十支的大老虎还没抓玩呢,我哥这样的小角色自然顾不上。
但因为张某被捕的时候手里就拿着我哥寄给他的那个包裹,这是写在最初的笔录里的,所以到了最后,人家发现物证差了我哥这块没法送检,于是就给本市刑侦总队发了协查……

我哥究竟干了啥呢?

从我哥和张某的笔录上看,事情是这样的:

我哥也有一个网店,是买迷彩服的。有一天,张某联系他,说哥们,我找你买衣服,你帮我个忙行不?
我哥问,啥忙?
张某说,我找你买五千块钱的迷彩服,你到某地给我取个东西然后寄给我。
我哥本来不想干,因为他也隐约知道,这么搞的绝对不是什么正经事情,很可能非法。
但是张某说,我卖你五千块钱的衣服!
我哥就动心了,我哥当时是这么想的,反正那个东西也在我手里,我拿到了先打开,看看是什么,不违法的我就给他寄过去,违法的话我就报警。

想的挺好,到了地方拿了包裹回家打开一看,是一个八宝粥盒子,里面是满满当当沉甸甸的铅弹。

就是这玩意。
我相信八零后的人们对它应该都不陌生,小时候咱们的父辈拿着气枪打麻雀,装的都是这玩意。
比如我当年就成天拿气枪打这玩意。

于是我哥长舒一口气。
把这包裹连同五千块钱的衣服,给张某发了过去。

前面我说了,我国的枪支管理法,将国外的仿真枪也定性成了枪支。所以,国外的仿真枪的弹药,也就等于枪支弹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哥的行为,属于非法运输、邮寄枪支弹药罪,依法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起。
在这里我得多说一句,如果我哥没打开那个八宝粥罐,则属于不知情,也就根本靠不上非法运输枪支弹药。
但现在……
所以有句古话,好奇心害死猫。

我把详细的情况跟大妈说了,大妈直接就问我,这事儿,法院怎么判?
我也直接就说了,最好的情况,判三缓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
我大妈问,能不能直接免于刑事起诉?
我直接告诉她,这是绝对不可能的!
如果我哥说没打开过八宝粥罐子,也许还有可能。
不知情是他免于刑事起诉的情况的最合理的理由之一。
现在证据链已经齐了,人家都送检了,已经进入到司法审理阶段,简单说,已经没有公安什么事儿了。
然后我大妈问我,那我们现在还能做点啥?
我说,找个好律师,往不懂法方向辩护,争取缓刑。

在这里我要再说一句,如果外那种控辩双方律师你来我往辩护的情况,在我国基本没戏,尤其是刑事案件,因为我国法律体系,刑事案件原告并非受害人,而是公诉人也就是检察院。举个例子,强奸案件,原告是公诉人,受害人只能另附民事赔偿责任,换句话说,哪怕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在民事赔偿责任达成谅解,也丝毫不影响公诉人刑事立案起诉最终判决,只不过如果能和受害人达成谅解,最终的刑事判决会从轻。

我还特别叮嘱了我大妈一句,说现在不靠谱的律师很多,如果您不认识靠谱的律师,法院会指定一个律师。
但是我感到我大妈并没听进去。

我有点不放心,过了两天,又打电话过去。
大妈表示,法院指定的律师说的比我说的还严重,连缓三都说难,所以他们把那个律师换了,自己找了一个律师。
我说靠得住吗?
她说靠得住。
我说那也行,法院推荐的律师的确素质不怎么地,主要是跟我国法律体系有关,牛逼的律师谁也不愿意接刑事案件,都去跑经济和公司企业纠纷了,比如现在王老吉和加多宝打架,这种案子才是律师趋之若鹜的。

刑事案件由于原告的特殊性(检察院)导致律师所能发挥的作用不大,还容易被委托人骂,所以从事刑诉的律师,要么是新人,要么是水平差辩不了别的。
换了也不是坏事。

既然大妈他们找到了好律师,我就踏实了,奥运会,本来我就忙得要死,也就没关注。

再一次知道这事儿的时候,是我哥被宣判的时候,大妈给我打电话,声音带着哭腔。
我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不缓刑。

我听着电话里面哭的很伤心的大妈,有点愣。
诚然,我哥犯的这事儿,判三年属于正常。
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判得就很重了。

首先,我哥的行为并没有造成社会危害以及不良后果。
其次,我哥认罪态度良好,而且有自首情节(我哥是被协助调查期间主动交代的犯罪事实,之所以主动交代,是因为他就根本不知道他的行为是在犯罪。)。
再次,我哥积极配合警方破案,有立功表现(供出了取货地点,以及直接用电话钓出了给他铅弹的那个人)。

怎么看这事儿也不应该这么判啊?
于是我问我大妈,你们找的那个靠谱的律师,是怎么给你们辩的?

大妈才说,那个律师是他们小区的一个保安推荐的(我晕死这就叫可靠?!)然后我大妈要求直接免于刑事起诉,律师拍着胸脯满口答应(听到这我就懂了,这个律师根本不靠谱,靠谱的律师绝对不可能答应这个要求,敢答应的都是骗子,为了要钱的),果然,我大妈接着就说,免诉需要活动经费,先拿三万块钱来!然后又断断续续的要了好几次钱。

截止到判决之前,我大妈一共花了十七万。

法庭上,被告方律师的确是想者无罪方向辩护的,这方向根本就错了!
证据确凿的非法运输邮寄枪支弹药罪,怎么可能无罪!

原告是检察院,跟负责判决的法院都受政法委领导,对此类行为那是深恶痛绝!
本来可以判三缓三的,这回,不缓了!
你老老实实蹲大牢反省一下吧!

这里面还有一个导致我哥被从重的情节,那就是子弹数量。
判决书里面有这么一句话,叫“情节严重”
什么算情节严重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4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依法严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四)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满满当当一八宝粥罐的铅弹,数量都超过五千了。
因为我哥认罪态度良好,有自首情节,立功表现,所以才判了三年,否则的话,十年以上。但是缓刑就不要想了!

在这个故事里,实际上的法盲有两个。
孙某,不懂的是枪支管理法以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其母,不懂的是刑事诉讼法以及其司法解释。

我哥在入狱服刑期间,因为表现良好,所以在服刑期达到一半的时候,就成功申请了假释,从另一个侧面也能看出来,这真的是一个老实人,吃亏就吃亏在不懂法。
根本就不知道哪些行为属违法犯罪行为。

法盲,害人害己。
普法,任重道远。

希望其他人,能够从我这个故事里,吸取教训。
学习法律,人人有责!

史老柒 发表于 2013-5-21 19:00:33

本帖最后由 史老柒 于 2013-5-21 19:02 编辑

{:soso__3110130392203091378_3:}

马克西姆 发表于 2013-5-21 19:34:18

我觉得我学到的最重要的是——一定要找个踏实靠谱的律师!

青石崖下 发表于 2013-5-21 19:42:58

这些骗子律师太发指了!

隧道 发表于 2013-5-21 19:47:16

史老柒 发表于 2013-5-21 19:0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就这玩意也算枪支弹药?也不是仿真子弹。
记得小时候在百货商店里就能买到。
收发一下正常流通的东西也能判刑?
难道这年头气枪子弹都不让在商店里卖了?

sunlaoda 发表于 2013-5-21 19:55:57

老七,以后遇到这样事情马上问你啊

河蚌 发表于 2013-5-21 19:59:22

抓住了就是倒霉的。

皇家骑警总监 发表于 2013-5-21 20:22:18

史老柒 发表于 2013-5-21 19:0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东西店里买不着吗?

农民家的狗 发表于 2013-5-21 21:09:10

哇靠,气枪子弹

将进酒 发表于 2013-5-21 21:18:35

气枪子弹小时候多得是啊,现在可是真严了。感谢老七,普法功德无量啊

晨池 发表于 2013-5-21 21:42:15

隧道 发表于 2013-5-21 19:4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就这玩意也算枪支弹药?也不是仿真子弹。
记得小时候在百货商店里就能买到。
收发一下正常流通的东西也能 ...

报告老七,这里发现犯罪分子一名,而且是从小犯罪,拒不认错态度恶劣。
这算我立功吗
{:187:}

冰蚁 发表于 2013-5-21 22:00:18

气枪管理不是按照口径来的么,小于某个口径不走枪支管理法(具体要查枪支管理法的规定了)。

另外,国外的刑事,民事,甚至交通违规上庭,起诉方都可以是 the people of 某county 这类。一样可以有控辩双方的辩护。

一瞬无尽 发表于 2013-5-21 22:09:13

不地道呀,你该找个靠谱的律师帮忙上诉,缓三没准儿有戏

小刀 发表于 2013-5-21 22:23:39

多谢好帖, 正要回国度假,在美国随便惯了,这回得多个心眼,别一不小心犯了法。
请问在国内能买卖甩棍吗? 谢了

daxiang 发表于 2013-5-21 22:43:45

隧道 发表于 2013-5-21 19:4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就这玩意也算枪支弹药?也不是仿真子弹。
记得小时候在百货商店里就能买到。
收发一下正常流通的东西也能 ...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应该是这条吧。不看这帖还真不知道。

包子 发表于 2013-5-21 23:08:51

坦白从宽,牢底坐穿。

梦晓半生 发表于 2013-5-21 23:19:02

问一问警察同志,孙维是否证据确凿?{:189:}

正经地说,就算触犯法律哪怕卖的真枪,也没理由不给与嫌疑人家庭任何信息,连去向都不说明,这就难怪外面新闻老说什么人士在中国“消失”了。

胡嘻嘻 发表于 2013-5-21 23:52:08

同学的弟弟,喜欢仿真枪,在淘宝网上买了3支,还帮朋友代买了2支,被查淘宝卖家的时候牵扯到,因为5支悲剧了,结果就是判三缓三,也是因为法盲导致的。

短刀 发表于 2013-5-22 00:05:54

本帖最后由 短刀 于 2013-5-22 00:07 编辑

史老柒 发表于 2013-5-21 19:0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有个客户的


iPad输了半天,余下这几个字。明天再补

阿忙 发表于 2013-5-22 01:59:36

在美国,刑事案也是公诉,由DA做原告方,好像翻译成地区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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