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按照 Stolen Valor Act of 2005,在任何情况下涉及这个法案的吹牛行为都构成犯罪并要坐牢。这就太过分了。按照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吹牛其实也是言论自由的一种。例如某人吹牛说“老子当年上过月球”。很显然这是个大话。但说这话的人是否要被惩罚呢?又例如在最高法院辩论时,某大法官举了个越战中的例子,某反战抗议者举了牌子说“I won a Purple Heart – for killing babies.”(我因屠杀婴儿而得到了紫心勋章(美国战伤勋章))很显然,这个抗议者未必就真的得过紫心勋章。他要表达的意思也不是说他得过紫心勋章而是为了表达他对战争的厌恶。那么如果发现他没有得过紫心勋章,他是否要坐牢?
所以这个法案本身乍看没有问题,实际上却违反了言论自由的第一修正案。而法案所说的“佩戴、制造、销售任何军衔军章以此伪冒”的情况其实已经有相应的其他法律涵盖。例如反诈骗法。专门突出伪造军功和军功章的 Stolen Valor Act of 2005其实并没有增加任何法律保护,反而把道德标准法律化了。而道德标准不应当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