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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zt300年前的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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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3-1 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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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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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27 09:04: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说到满清朝,很多人都认为皇帝昏庸、骄奢淫逸;官吏贪腐、恣意妄为;百姓困苦、水深火热;慈禧专制独裁,祸国殃民,签订许多丧权辱国条约,割地赔款,让华夏民族蒙羞。

    其实这只是满清朝一个方面,远不是全部,至少满清建国后的法律制度设计以及“依法治国”的实践,基本上没有重大失当之处。历史上朝代、甚至以后的民国都没有达到满清水平。

    满族兴起于东北蛮荒之地的偏安一隅,入关前“民淳法简”,没有成文法典、法规体系,主要施行满族的习惯。依仗屠杀手段建政以后,作为一个人口少、政治、经济、文化相对落后,如何对人口众多、具有千年文化传统的先进民族实施有效统治?

    面对这样严峻问题,满朝统治者明智的继承儒家理论、吸收中原地区先进文化、以华夏民族传统伦理打造自己正统形象,全面继承发扬传统法制精神,形成了独具大清特色的“以法治国”。

    一、大清有完备的法律体系,有法可依

    随着统治区域的扩大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满清政府加强对军政事务的管理和控制,提高依法治国的观念,实现由习惯法向成文法的过渡。在认真吸取明王朝政治腐败、法纪废弛、国力衰微的惨痛教训后,明确“参汉酌金”和“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立法路线。

    “参汉酌金”,就是吸收汉人的法律精华,根据需要有条件的援用满族人的习惯;所谓“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就是把明律译成满文,在明律基础上结合满族原有约定俗成的习惯制定法律。

    从入关建政到灭亡的二百六十七年中,从未间断法律的修订完善工作。满清法律的体系,不仅广泛完整,而且符合社会现实和顺达民情,刑法、民法、诉讼法、经济法等,是历史上最系统、最完备的朝代。

    从顺治元年开始,历经康雍乾近一百余年修订完成《大清律例》。其修订过程,就是不断加深对“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理解、吸收的过程。初期由于对汉文化以及法律理解不深,简单地仿效,发现与治理国家存在较大落差后,康熙朝针对具体问题开始着手研究修法,到乾隆初年时,满清在统治中原百年,政治趋于稳定、根基已牢固,经济呈鼎盛时,满清统治已纳入汉文化正统轨道,法制建设趋于完备,正式颁布《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全面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明刑弼教”、“德主刑辅”立法精神得到继承和发扬,融满汉文化一体,适应了调整各阶层关系的特点。

    《大清律例》乾隆五年颁布,作为“祖宗成宪、永远遵行”,不准改动。成为有清一朝的“宪法”。但时间推移、世情万变,新法律问题层出不穷,已远非《大清律例》所能解决。

    所以在律文之外,作为补充,须另定相应所附条例。乾隆时规定“定限三年一次编辑”,并在刑部设修订馆,到期开馆编修。因此条例越来越多,到同治年间,《大清律集解附例》已有一千九百多条,既维持了律例稳定性,又解决了社会生活中衍生的法律问题。“附例”是十分重要法律形式,类似于现在的审案实例,判案时常是引用律文在先,引用例文在后,最终判决,则又以现行条例的规定,作为判决依据。

    《大清会律》是清朝行政立法的总汇。开始于康熙朝,康熙以后,雍正、乾隆、嘉庆和光绪,均在前朝基础上,结合机构变化,分别制定本朝的《会典》,即“五朝会典”。《大清会典》遵循“以事隶官,以职举政”思路,规定国家机构的设置、职权范围以及办事规程。在每一机构之下,开列建制、官员职数、品秩、职掌、权限,甚至坛庙、礼器、依仗、冠服等都有详细规定,将国家机关各项活动纳入“有典有则”的规范化轨道。

    满清统治疆域辽阔广大、民族众多,民族问题是极其重要问题。清政府从立国开始,就审慎处理民族问题,巩固其政权。在政治层面上,根据统治需要,对少数民族采取不同政策,对蒙古、西藏等民族上层人士,实施拉拢政策,将他们变成政治盟友;对国家主体的汉民族,则采用安抚与残酷镇压政策,一方面竭力宣扬满汉一家,消弭汉民族排满情绪,另一方面采取铁腕政策,对反抗行为坚决镇压。

    配合民族政策实施,在边陲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加强司法管辖,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形成规模庞大、体系完整、内容丰富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最具代表性法律首推《理藩院则例》。

    《理藩院则例》是满清政府管理少数民族的法律法规文件,可以说是“一国两制”最早蓝本。这部民族法规的实施,巩固了清政府与少数民族的关系,增强了民族凝聚力,维持了边疆稳定,促进了民族地区经济发展。

    尊崇少数民族特点的民族政策,无疑具有巨大感召力,加速了多民族的融合过程。土尔扈特部“东归还清”就是例证。

    土尔扈特部是居住在新疆地区的蒙古四大部落之一,明末清初时,四大部族中的准葛尔部逐渐强大,准葛尔部恃强凌弱,企图吞并其他部族。土尔扈特部不堪忍受准葛尔部的欺凌,从塔尔巴哈台(今哈萨克斯坦扎尔布拉克)地区西迁,击退诺盖人围堵,越过哈萨克草原,渡过乌拉尔河,来到伏尔加河下游落户。当时该地人烟稀少、水草丰盛。

    土尔扈特部到达后,沿袭逐水放牧的习惯,用辛勤劳动和汗水开垦、浇灌了这片茫茫荒原,不仅重建了家园,而且出现了牲畜遍野、羊肥马壮、生活富足的景象,成为一个独立、富饶的游牧王国。然而伏尔加河下游并不是土尔扈特人的理想乐园,虽然远远驱走了诺盖人,但却和正在扩张的俄国成了近邻。

    俄国依恃其强大的经济和军事实力,不断对土尔扈特侵略,企图加以控制,但英勇慓悍、不耐压迫的蒙古族是不会被征服的。土尔扈特人从迁移到新的家园后,一天也没有停止抗争。率领西迁的领袖鄂尔勒克就是在1644年与俄军作战时,阵亡于阿斯特拉罕城下。

    鄂尔勒克战死后,其子书库尔岱青、孙朋楚克、曾孙阿玉奇相继为汗,他们一方面积极采取措施,增强军事实力,使土尔扈特发展成为拥有十万臣民、八万军队的汗国;另一方面,继续与俄国斗争,多次参加伏尔加河流域各族人民反抗俄国统治的起义。

    俄国早已把伏尔加河流域纳为自己版图,也没放弃统治土尔扈特人的野心。除武力进攻土尔扈特部外,迂回采取外交谈判、威胁利诱、经济掠夺等手段,强迫与土尔扈特签订各种不平等条约,诱骗和收买土尔扈特部上层人士加入俄籍;操纵土尔扈特部首领继承权,挑拨各首领之间的关系;特别是俄国强行在土尔扈特部征调大量士兵,调往俄国对外侵略战争前线,给土尔扈特部带来深重灾难。

    在俄国侵略威胁下,远离故土的土尔扈特人与蒙古各部和清政府仍然保持密切联系。早在顺治时期,土尔扈特首领多次遣使进京入贡;康熙时期,与清政府的联系更加频繁,康熙皇帝为表示对寄居异乡的土尔扈特人的关怀,特派内阁侍读图理琛组成使团,前往伏尔加河下游探望。图理琛率团辗转万里,三年后到达阿玉奇汗驻地。

    土尔扈特人听到祖国使节到来消息,欣喜若狂,立即召集部落将领,修治毡帐,沿途陈设筵席,接待十分隆重。图理琛转达了康熙皇帝的问候,阿玉奇详细询问大清政治、经济情况,表达了土尔扈特人对祖国的依恋之情。俄国政府日益加剧对土尔扈特人的铁腕控制,土尔扈特部仍冲破俄国重重阻挠,努力与清政府保持联系。1576年,土尔扈特汗派使绕道俄罗斯,辗转回到国内,乾隆皇帝在承德避暑山庄热情接待来使,来使向乾隆皇帝呈献方物,弓箭等贡品。

    俄国不断对外扩张,频繁发动侵略战争。1765年,俄国再次发动了瑞典、土耳其战争。“屡征土尔扈特人与邻国战,拣土尔扈特人众当其前锋”,土尔扈特人作战,伤亡惨重,“去时人众数万,归来者十之一二”,因而造成“人人忧惧”和整个部落的动荡不安,激起了土尔扈特人的强烈反抗,也坚定了他们重返祖国的决心。

    随着俄国与土耳其战争升级,俄国不断向土尔扈特部征调士兵,命令“凡十六岁以上者尽行出兵”,让土尔扈特人“众皆汹惧”,首领渥巴锡更是忧心如焚。渥巴锡是土尔扈特部西迁后第七代第八位首领,聪明果断、英勇善战、关爱自己部族子民。他一面暗中加紧策划反抗俄国、回归东土的行动,一面麻痹俄国政府,不得不率领数万名士兵奔赴高加索,参加与土耳其作战。

    战争结束后,土尔扈特人作战勇敢、立下功勋、但人员伤亡惨重。俄国并没有给予应得的必要报酬,反而歧视土尔扈特部人。渥巴锡领兵从战场归来,亲眼目睹大批兄弟战死沙场,他敏锐的意识到,如果土尔扈特人继续生活在俄国的魔掌下,不需几代整个土尔扈特部就会覆灭,他决心率部东归,逃出虎口,回到祖国故土。

    一七七一年元月四日,渥巴锡率领所属三万三千多户、十六万九千多土尔扈特人,拿起武器,携带妻儿老小,赶着牲畜,有组织、有秩序地离开生活了一百四十多年的家园,浩浩荡荡踏上了重返祖国的漫漫艰难征程。

    土尔扈特人东徙的壮举,让俄国政府惊惶失措。圣彼得堡皇宫内一片吵闹埋怨声,女皇恼羞成怒,声色俱厉的训斥她的大臣:“漫不经心,竟然会在鼻子底下让整个部族举行暴动,逃出神圣的俄罗斯国境,从而让头戴彼得大帝皇冠的守护神,蒙受永不磨灭的耻辱”。

    俄国政府立即按照女皇的旨意,紧急调动军队,围追堵截,企图把英勇不屈的土尔扈特人消灭在中亚细亚茫茫荒漠之中。土尔扈特部进入哥萨克草原之后,各种困难接踵而至,前有险阻、后有追兵、长途跋涉、粮食水草极为缺乏,他们出发时已是隆冬季节,风急雪深,疾病流行,许多老人和孩子纷纷倒下。

    俄国军队不仅沿途安排军队进行袭击,而且欺骗唆使哈萨克人、巴什基尔人发动偷袭和抢劫,更给在艰难行进中的土尔扈特人造成巨大伤亡。土尔扈特人边行军边战斗,一次后卫部队与尾追俄国哥萨克骑兵展开激烈战斗,经过浴血奋战,终因后援缺乏,九千多名战士英勇战死。不屈的土尔扈特人紧紧团结在渥巴锡的周围,万众一心,冲破俄国军队的一道道防线,打退一队队敌兵围堵,且战且走、且走且战,坚定不移地向东、向着东方故土行进。

    一七七一年七月八日,土尔扈特前锋部队在伊犁河流域的察林河畔与前来迎接的清政府军相遇,土尔扈特人行程一万多里、历经八个多月的艰难跋涉,终于摆脱俄国魔掌,回到了祖国、回到了故乡。

    清政府和各族人民热烈欢迎土尔扈特人的归来,清政府派专人办理安置接待,并从陕甘库银中拨出专款,免费发放衣、被、粮食、帐篷以及牛、羊和马匹,划出专属游牧区域供他们放牧。乾隆皇帝规格隆重的在热河召见渥巴锡等十三位首领,盛赞渥巴锡率部回归祖国的卓著功勋,晋封他为“卓里克里图汗”。

    土尔扈特部反抗俄国、回归故土的壮举,代价也极为惨重,出发时十六万九千人,回到祖国幸存下来的仅有七万余人。土尔扈特人的壮举,可歌可泣,赢得全世界的瞩目和尊敬,同时也印证了清政府民族政策的正确。

    二、政府各级官员是“有法必依”的执行者

    明朝内阁首辅张居正有句名言:“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大意是说,国家的事,制定法律不难,难的是国家法律必须得到严格执行。满清政府为使“律例”切实有效落实,在完善法律制度和建立完整司法体系的同时,同时赋予地方官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具有相应的裁量权,可援引“律”的解释和合理法律推理,创造新的、更适合民情的判例。

    努尔哈赤“定国政”时,满清已粗具国家规模,但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机关,遇犯罪问题,直接以军中之刑处置。完成女真各部统一、“大金国”正式建立后,才以“八旗制度”为中心,加紧法制建设,他特别重视司法审判,把“理政”和“听讼”连续在一起,以听讼作为理政的重要内容,设置理政听讼五大臣,以下又设十名理事官分掌诉讼。

    入关建政后又在“满洲旧俗”基础上仿明代制度,中央设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刑部负责审判,都察院负责监察,大理寺负责复核。三法司以刑部为主,分工负责,共同执法。司法审判以刑部为首,虽有会审,仍是刑部独操审判权。“三法司”并不是司法独立,仅是皇帝控制下集权制同家机关。

    清朝的政体,实行地方长官负责制,职位最高的行政长官负责地方治安、税收、司法、教育等一切政务,尤以税收、司法为两大要务。省道州县不设司法机关,审判职能均由各地方官担任,形成“行政、司法”合一体制。清初省保留巡按一职,案件由按察司复核后,报巡按审核,巡按审核无异,再联衔督、抚上奏。顺治时废除巡按一职,以后没有恢复。所以坐堂问案成了七品知县、六品知州等地方官诸多事务中的一项“本职工作”。

    为维护司法严肃性,案件审判权,清政府明文规定,“官非正印(长官)者,不得受民词!”审判权只授予各级地方最高长官,其他官员一律不得受理案件。京师(北京)地区司法制度与其他地区不同,司法案件由五城御史和刑部管辖,顺天府为地方政权机构,仅管理行政事务,不参与案件审理。

    为防止地方司法审判存在“枉法、舞弊”现象,清政府沿袭古制,特准设立“叩阍”、迎驾申诉等一些直诉制度。所谓叩阍,又称京控,俗称“告御状”。因地方官审判不公,含冤负屈者,可以赴京鸣冤,请皇帝作主。

    清政府最初在都察院设立“登闻鼓厅”,派御史值勤,后改为通政司,由通政司派参议轮置。军民百姓有冤屈可以鸣鼓喊冤,当值人员受理后,交刑部或发回原籍重新审理。但“叙雪冤滞”也有限制,首先叩阍者必须在“本省衙门呈告有案”,并“令出其结”方可受理,否则以“越诉”治罪;其次叩阍者不得诬告,如申诉不实,照诬告罪加一等;所谓迎驾申诉,因皇宫戒卫森严,一般人难以入内,伸冤者可以迎候在皇帝外出道路两旁,于车驾行处,跪伏申诉冤情。

    “大清律例”规定,“若有申诉冤抑者,止于仗外俯伏以听。若冲入仪仗内,而所诉不实者绞,得实者免罪”。就是说,拦道向皇帝申诉冤情的,如冲撞仪仗,据案情虚实,属实免罪,不实则罚绞罪。

    满清是历史上皇权专制鼎盛时期,皇帝掌握同家的一切权利,“口含天宪”,执掌最高司法权,生杀予夺之权操之自上,威权决不下移。皇帝对司法进行全程监控,首先掌握着秋审、朝审的最后裁决权。

    秋审,即地方已判决死刑案的会同审核;朝审,即京师已决死刑案的会审。皇帝亲手掌握死刑案件的批复裁决权,只有经其御笔勾决才能被执行;其次皇帝有权直接改变原审判决,从轻或从重处罚。

    根据清代刑部档案资料显示,经常存在奉旨改判批驳案件情况;再次对京师和地方官员犯罪,不得擅自讯问审判,必须事先上奏朝廷,而对于奉旨审谳案件,在裁决之后,也必须奏请皇帝复准;最后皇帝享有停止秋审、“大赦天下”的特权,每当国庆或国丧日,皇帝往往有意打断司法制度惯例,颁布谕旨停止秋审、诏告大赦天下。

    皇帝行使最高司法权,并不意味着“无法无天”,同样要受到实体法律和司法程序制约。一方面必须以《大清律例》等成文法典为依据,对于官员拟定的判决,只要依据侓例定案,皇帝也并非总能成功地改判;另一方面,皇帝司法权行使还受到严格、甚至繁缛的司法程序所制约,如秋审制度是维护皇帝最高司法权的制度,但该制度的运行却具有严格的程序,一般情况下,历代皇帝都要遵从司法程序。

    雍正三年的“年羹尧案”和光绪二十年的“叶志超案”等“钦定大案”,也都严格按既定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决;另外,皇帝司法权行使还受到“慎罚”或“恤刑”等传统观念的制约。

    清朝十二帝比较勤政,深谙“治国核心在于治官,治官务必从严,一个吏治清明的社会,国运才会长久;而滥用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横行,国家灭亡”道理,满清制定了一整套完整的基层官员考评制度,在立法中对官员违纪违法做了法律惩罚规定。

    “五朝会典”对官衙设置、官员品阶及编制、官员行政原则及违纪行政惩处,都事无巨细加以规范,以期达到儆戒作用。清廷效仿明代对现任官员实施“京察”、“大计”进行定期考核,解除不称职官员,整肃官场,将官员置于皇帝掌控之下,从而提高行政效率。

    “京察”,三年举行一次,三品以上京官及总督、巡抚等地方官员,先自陈政事得失,最终由皇帝敕裁;三品以下官员由吏部和都察院主持;经过考核后,按“称职”、“勤职”、“供职”三个等次进行奖惩。

    “大计”是考核道、府及州县官员,一般由各级官员依隶属关系逐级对下属官员进行考察,做出判断,然后汇之各省督抚,注考造册,报送吏部复核。“大计”后的官员,按“卓异”与“供职”两个等级奖惩。

    “京察”、“大计”,都以“四格”、“六法”作为统一考核标准。所谓“四格”,指“才”(指才干,分长、平、短三等);“守”(指操守,分廉、平、贪三类);“政”(指政务,分勤、平、怠三类);“年”(指年龄,分青、中、老三类)。

    所谓“六法”,是指“不谨”、“罢软无为”、“浮躁”、“才力不足”、“年老”、“有疾”六个方面的缺失。经过考核,列入“不谨”、“罢软无为”者,革职处分;列入“浮躁”、“才力不足”者,予以降级处分;列入“年老”、“有疾”者则勒令其退休。

    满清对在任职期内,由于过失、错误被参劾或监察人员发现的违纪官员,处罚分为罚俸、降级、革职三类。罚俸,即没收按期发给的俸禄,根据“大清会典”规定,罚俸分为罚一个月、二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一年、二年七个等级;降级,即降低官员级别,降级分为两类,一类为降级留任,二类为降级调用;革职,是行政处分中最严厉方式,又分为革职留用、革职离任、永不叙用三种情形。

    “大清会典”规定,官员因贪污、盗窃、受贿等罪革职皆为永不叙用。满清的监察制度,集历代王朝之大成,有所创新和发展,对监督政令实施,保持官吏队伍廉洁,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功不可没。

    满清监督权高度集中,中央设立都察院,专司监督之责,地方上设有督抚、按察使、道员等专职或兼职的监察人员,还有提刑按察使,专门行使司法监察。

    其主要职责是:弹劾官吏错失:弹劾对象包括皇族王公、及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官吏;建议国事:都察院左御史参加九郷会议和廷议,一般科道官被赋予建议国是的权力,凡有关政治得失、民生休戚、大利大害、切实改进之事,都可以上疏,献言进策;检查行政:科道官对各级衙门事务进行稽察,巡按御史对官员进行视察,通过咨询民情、传问官吏、检查文书、巡查仓库、核查费用等;会谳重案:凡判死刑的重大案件,都察院与刑部、大理寺组成“三法司”一起复核;辩明冤枉:都察院受理官民上诉,让冤民有处申冤,维护了低级官吏和普通民众的正当权益;考核官吏:会同吏部共同对三品以下官吏共同进行考核。

    为保障科道官因直言弹劾而免遭打击报复,满清政府制订了一系列保障措施,从法律上对监察官员人身安全加以保护,保证监察效能的充分发挥。一是风闻言事权。科道官员的参劾并不能保证事事准确无误,如要求每言必中,势必令其有所顾忌,不能积极进言。因此,准许科道官“风闻言事”,即使所奏不实,弹劾不当,只要出于公心而不是别有用心,亦不坐罪。这让科道官大胆进言,没有了后顾之忧,对于澄清吏治,严厉打击贪官污吏,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是密折奏事。科道官可以密折举劾,不仅减轻科道官怕遭报复的心理负担,同时威慑了王公贵族、文武百官,增加了胡作非为的压力;

    三是奖励提拔。监察官尽心尽责、秉公办事,升职较其他官员要快,三年期“大计”考核期满后,职务都会得到升迁。这种定期考核机制和无处不在的弹劾制度,让一些胆大妄为的官员不得不有所收敛。

    晚清著名经学家、文学家、教育家王闿运,号湘绮,少负才名,敢为大言,“霸才雄笔”很有古之狂士品性,世称湘绮先生。王闿运赴京会试落第后,应肃顺之聘任其家教,甚受礼遇,不久辞去。回到家乡湖南面见曾国藩,甚受厚待,但只做清客不受事,离去后专心治学育人。

    王闿运为人狂狷谐谑,桃李门生满天下。说王闿运“狂”,自有他狂放的举动。同治三年,曾国藩之弟曾国荃率湘军攻破金陵,太平天国覆灭,挽救摇摇欲坠的清王朝,可说是功高盖世。曾国藩奏准朝廷恢复中断十二年科举考试,一时间,江南才子集聚“江南贡院”。

    当时南京被太平军占据十余年,加之湘军破城后烧杀掠抢,经历战火洗劫后破败不堪、满目疮痍。引起江南文人强烈不满,吟诗作文,流露出对湖南等人的不屑。正在南京游学的王闿运得知后,撰写一幅对联:“吾道南来,原是濂溪一脉;大江东去,无非湘水余波。”此联一出,传遍江南,江南士子们顿时哑语,不得不承认这是事实。

    曾国藩十分赞赏王闿运的“狂”和聪明才智,对他礼遇有加,每天与之交谈,兴趣盎然,欲收留在幕府。王闿运因政治主张与曾国藩不合,借故自己是单门独子,家有老母需要奉养为由,推辞离开。

    不过,人可以离开,但曾国藩拜托事却难以推让。原来,太平军早已被镇压,捻军和回民起义相继失败,曾国藩为解除满清朝廷对他的疑心,计划解散湘军。又担心不趁湘军众将领还健在时,将湘军功劳“勒成一书,以信今而传后”,难免产生“传闻失实、功烈不彰”的不良后果,因而就有了为湘军立传的愿望,以便青史留名、光耀千秋。王闿运才名颇盛,而且与许多湘军将领交情很深,为此,曾国藩儿子曾纪泽出面,登门力邀王闿运主修《湘军志》。

    王闿运是文人而非史家,接手纂修“湘军志”后,发现修史立传难,“不同时,失实;同时,又循情”。王闿运立誓决不循情应景,做到既真实、又不循情。为此他走访当事人,亲自到实地调查外,还设法调阅了军机处镇压太平天国十年间各省往来的奏章案牍,仔细阅读了曾国藩日记,还请人绘制了地图,在此基础上据实秉笔直书,历时二年,完成《湘军志》初稿。

    在这部颇具特色的史学作品里,王闿运除大力褒扬湘军的卓著功勋战绩外,对胡林翼、曾国藩等湘军将领品格、才略大加赞美,较为客观真实的对太平军前期声势凌厉、清廷内部各派势力的矛盾、湘军初期镇压太平军战略战术上的失误、屡败屡战的竭蹶之状,以及曾国荃攻破金陵城后纵军大肆掳掠、吞没财物的丑陋行径都不加掩饰。期间,王闿运应四川总督丁宝桢之邀入川主持尊经书院,光绪七年,“湘军志”定稿后在成都刊印。

    《湘军志》面世,“一书激起千层浪”,曾国藩身居高位,嫉恶如仇而工于心计,虽然恼怒也只能忍气吞声;曾国荃当读到自己尿溺士大夫、大发战争财时,暴跳如雷、破口大骂,扬言“宰了王闿运”泄心头之恨;湘军宿将也同声谴责,骂王闿运“湘奸”,写了本诬蔑湘军的“谤书”。迫于压力,王闿运不得不退让,将刻板送郭嵩焘处销毁,以平息湘军将领众怒。

    王闿运并不甘心,出于对历史、对后代、也对自己负责的和良知道义精神,光绪九年,王闿运对《湘军志》重新校订后,决定在四川重刻再版。

    《湘军志》再版面世,令湘军将领和曾国荃十分难堪,凭湘军对大清朝的贡献,凭曾国荃当时的权势声望,凭湘军将领当时的权势和影响,对付王闿运一介书生,慑于强大的法制制度,无计可施。最后只能纠集湘军将领筹钱,把《湘军记》刻板和市面流传的书高价买回来烧掉;曾国荃仍不解气,花高价聘另一著名文人王安定写了另一版本《湘军志》与之抗衡。

    三、执法必严是依法治国的核心

    鉴于明末赋敛无度,导致民怨沸腾的惨痛教训,满清在吸取前代统治经验基础上,体察民间疾苦、顺应民意,调整经济立法,明令废除“辽饷”、“剿饷”和“练饷”,重新登记土地、人丁等级与数量;计算和确定田赋、丁银数量;确定地方所征赋税的分配与使用原则,颁布清朝的《赋役全书》。

    为保证立法精神得到贯彻,各省依据《大清律例》结合各地不同情况制定“省例”。省例以地方行政法规为主体,以地方事务为规范对象,兼含少量地区性特别法,更具地方特色。省例在制定的主体上,不是出自一般官员之手,而是地方官员中最高省级长官是主要制定者;在形式上,不是鳞片似的零星罗列,而是相当完备、系统化的载体形式;在时间上,不同于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一般告谕,而是具有比较稳定持久的效力;在地域上,在一省范围内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

    省例作为补充律例的一种独立法律形式,其地位和效力得到清政府和当时社会普遍认可,成为治理地方事务的法律细则,在司法行政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级地方官员是法律的执行者,只有官员严格执法,法律的公平、正义才能得到有效落实。

    如果说到执法严格,当属咸丰朝时的“戊午科场舞弊案”的严肃处理。

    咸丰八年,顺天府乡试科举考场发生严重舞弊案。因为这一年是“戊午年”,史称“戊午科场案”。它不仅是咸丰朝第一大案,也是有清一朝典型案件之一。

    科举考试是国家选拔人才的主要途径之一,也是读书人跻身仕途的必由之路,朝廷和百姓十分重视。八月六日,咸丰帝颁布圣旨,任命柏俊为此次“秋闱”大考主考官。柏俊,道光六年进士,为官清廉、严谨能干、秉公正直,时年六十三岁,两朝重臣。出任主考官之前,身份高贵、地位显赫,官阶从一品,军机大臣、协办大学士。副主考是户部尚书朱凤标和都察院左副都御史程庭桂。八月初八开考,九月十六日揭榜。

    张榜之日,参加科举的士子争相观榜,他们发现,名单中有个叫平龄的满洲人中了举人第七名。这时有人得出疑问,不具备考试资格的戏子平龄,不仅参加了科考,而且榜上有名。众士子群情激愤,写出对联讽刺:“旗下大人粉墨登场,优伶戏子金榜夺魁”。

    十月初七日,御史孟传金上奏,揭露本次科考存在诸多舞弊,请求立案审查。奏折指出“中榜举人平龄,朱墨不符”,同时科场还有违规行为,“或主考压令同考官呈荐,或同考官央求主考中,或同考官彼此互荐,或已取中而临时更改。”咸丰深感事态严重,遂命怡亲王载垣、郑亲王端华、户部尚书全庆和兵部尚书陈孚恩会审弊案案。

    调查还没开始,会审便遇到难题,平龄已通过科考有举人身份。按律例规定,举人不能使用刑讯。只好上奏咸丰,剥夺平龄举人身份,皇帝准奏。平龄不堪刑讯,招出一些纰漏,可他反复强调自己并非戏子,只是偶尔登台唱戏,是一个痴迷戏剧的票友。优伶与票友是有区别的,作为偶尔登台唱戏的票友,参加科举考试并不违法,被人们诟病的戏子身份基本澄清。

    讯问中举之事,平龄支吾不清;两天之后,平龄便一命呜呼,死在狱中。对平龄朱墨卷的审查大有问题,不仅错别字多,而且错廖七处均有改动痕迹。进一步追查,同考官邹应麟承认是他所为。载垣等人将结果报告给咸丰,天子脚下的乡试竟然发生舞弊,咸丰大为恼火,加派刑部尚书赵光、翰林编修郭嵩焘等在圆明园九郷朝房复勘全部试卷。

    进一步审查发现“本年乡试主考、同考荒谬已极”,“应讯办查议者竟有五十本之多”。咸丰大怒,著令将主考官柏俊革职,副主考朱凤标、程桂庭解职听候查办。复查试卷,新中式刑部主事罗鸿绎的试卷竟然有三百多处错误。咸丰看到试卷后,更为震惊,立即传唤罗鸿绎到南书房复试。复试答卷漏洞百出,罗鸿绎科场作弊已经确定无疑,立即逮捕入狱。

    在严刑拷问之下,罗鸿绎如实交待,他在之前虽花钱捐了官,做到刑部主事,但年龄较大,还没有功名,又不愿苦读。所以考前求助同乡兵部侍郎李鹤龄代为“通关节”。李鹤龄又找到同科进士、同考官、翰林编修浦安帮忙。浦安虽是同考官,但能否取中不是他说了算。于是他又找到柏俊家丁靳祥,靳祥联合柏俊的三姨太共同向柏俊恳请。

    一向谨慎严正的柏俊,在亲信家丁和三姨太竭力请求下,耳朵根子终于软了。浦安批阅试卷时,将罗鸿绎试卷留中举荐,柏俊看完试卷认为此卷不合条件。但耐不住浦安恳求,便取出已中式的刘成忠试卷,换成罗鸿绎。罗鸿绎中式后,将五百两银子送给李鹤龄,李鹤龄自己留下二百两,另三百两送给浦安。此时柏俊家丁靳祥随柏俊侄子前往甘肃,得知消息后立即潜逃,在陕西潼关被捉拿归案,押回京城,死在狱中。

    柏俊,蒙古正蓝旗人,道光朝先后出任刑部侍郎、兵部和户部尚书等职。咸丰六年,柏俊又升为协办大学士、户部尚书。乡试前几天又升任文渊阁大学士、军机大臣,在朝为官三十年,咸丰对其深为倚重,如何处理柏俊,咸丰慎重又为难。

    载垣等人依照《钦定科场条例》,联衔上疏的处理意见,是“比照交通嘱托、购买关节案,拟斩立绝”。接到奏章当日,咸丰在勤政殿召见诸亲王、军机大臣、内务院大臣和各部尚书商议此案。咸丰询问各位王公大臣:“柏俊有无屈抑?”众大臣面面相觑、沉默无语。咸丰的用意很明显,希望有人站出来替柏俊说情,以便对柏俊法外开恩、从轻发落。

    肃顺当殿力争,认为科举是“取士大典,关系至重,亟宜执法,以惩积习”,柏俊罪不可宥,“非正法不足以儆在位”。咸丰皇帝未置可驳,也认为肃顺言之有理,同意四大臣处理意见,柏俊执行“斩立绝”。其实咸丰皇帝对载垣四大臣的处理意见并不是十分满意,他在谕旨上写道,“情虽可原,法难宽宥,言念及此,不禁垂泣”,表明他不愿斩杀柏俊这位两朝重臣。

    聪明一世、糊涂一时的柏俊,至死还在犯糊涂。押往菜市口之时,他满以为自己不会被处死,至多判为流放,吩咐家人提前准备好行李。他这样想不是没有道理,按照历朝传统,处于他这样身份、地位人犯罪,即使被判处死刑,最后都能降低刑等改为流放。这就是起源西周的“八议”制度,即“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人,除“十恶”之外罪,都能得到宽免。

    柏俊知道的是,《大清律例》虽明确载有“八议”律文,他不知道的却是,翻遍《大清律例》也找不到一个“八议”案例。当日午后三时,肃顺与刑部尚书赵光奉旨赴刑场监斩柏俊,同时被处死还有同案的浦安、李鹤龄、罗鸿绎,至此,科场舞弊案主要罪犯得到惩罚,戊午科场案告一段落。

    柏俊处死后,咸丰将此案引为教训,命令内阁把办理此案的奏折和他最后决定斩杀柏俊的谕旨恭录承享,“以垂久远,以昭法则”,试图以此来扭转科场舞弊和官场贪脏的不良风气。但戊午科场舞弊案并未结束,就在柏俊问刑之时,涉案人浦安在酷刑之下,供出一个重要情节,他在考场里曾听有人说过副主考官程庭桂烧纸条的事情,案情变得更加跌宕起伏。咸丰得到奏报更加愤怒,立即谕旨革去程庭桂一切职务,立即收监继续审查。

    早在开考之前,副主考程庭桂接到谕旨后,吩咐家人送一些生活用品到贡院。家人得到消息后忙着收拾生活用品,程庭桂的儿子程炳采也忙着接受各方的“关节纸条”。一切准备停当后,程炳采叮嘱仆人送生活用品到贡院时,转告父亲一定要多看床垫。

    按考场规定,进入贡院的物品要经过搜查人员严格检查,因是副主考私人用品,搜检也就是敷衍了事。程庭桂在贡院单间油灯下,翻来覆去察看床垫,终于发现其中奥秘,从床垫夹层中抽出记载“关节”的五张纸条,顿时惊出一身冷汗,暗骂儿子混帐、不知深浅。凭他多年为官的经验,如果五人取中,事情败露,这是株联许多人的死罪。程庭桂没有犹豫,就着灯火将纸条烧掉,神不知鬼不觉就此完事。

    合该出事,正当余烟未燃尽之时,一个杂役推门而入,闻到少许纸烟味道,什么没说出去了。可由此引起的议论却传进浦安耳里,酷刑之下把程庭桂烧纸条的事兜了出来。程庭桂的儿子程炳采由陈孚恩负责审讯,程庭桂与陈孚恩向来私交甚好,两家关系密切。程炳采不以为然,气焰嚣张,没想到陈孚恩穷诘不舍,并动用大刑。陈孚恩声色俱厉要求程炳采老实交待五张纸条来自何人。程炳采脱口而出:“五张纸条,就有贵公子的一张。”

    陈孚恩狼狈不堪,尴尬地与左右低声商量几句,宣布退庭。回到家中厉声质问儿子是否有此事。在父亲威逼之下,儿子如实交待事情经过。陈孚恩大为恼火,知道此事已无法掩饰,遂向皇帝递上奏折自请处分,并提出回避。

    咸丰看完奏折以后,更加生气。考虑到审案需要,又要表现出对臣子信任,强压怒火,发布旨意,责罚陈孚恩教子不严,将其子交吏部议处;令陈孚恩继续审案,涉其子时回避。陈孚恩将纸条涉案人员查清,涉案人员抓捕归案。

    案件查清以后,咸丰开始着手涉案人员处理。首当其冲的是程庭桂父子二人治罪,依照《大清律例》规定,两人都要判死刑。咸丰考虑因传递纸条,所收条子并未中式,斩连父子两人于心不忍,谕令程炳采押赴刑场处斩,程庭桂“知情不报”,法外施恩,改死从流。其他请托涉案大员子弟及涉案考生共七人,也予以法外施恩,免死发配新疆了事。

    从严查处戊午科场舞弊案,起到巨大震慑作用,对整肃科场和吏治风气确实收到一时之效。案件审理结束,但盖棺并未定论,案件余波远没有平息。柏俊处死两年后的咸丰十一年,慈禧发动“辛酉政变”,实行垂帘听政,掌握朝政大权。慈禧政敌肃顺被斩立绝,载垣、端华被赐自尽,陈孚恩被谴戍新疆。给事中高延祜、监察御史任兆坚,分别上奏请求为“戊午科场案”翻案,替柏俊昭雪。

    慈禧出于清除政敌余党的需要,下令礼部会同刑部重审柏俊一案,并放出口风,指斥载垣、端华等人“攀附律例”,借审案之名行报复之实。禄寺少郷范承典上奏慈禧,认为斩杀柏俊合情合理。并提出忠告,若为戊午科场案翻案,是不是两位亲王主持审理的案件都要翻?若是全部翻案, 朝野又如何评价咸丰皇帝?礼部与刑部重审结论:柏俊听受嘱托属实,罪无可辞。

    慈禧既不肯放弃借柏俊案打击肃顺余党,又不想忤逆《大清律例》,两难之间,权衡利弊,做出最后决定,同治元年慈禧以小皇帝名义颁谕,诏告天下:柏俊处死刑,虽情罪属实,但量刑过重。

    “戊午科场舞弊案”,经历一波三折后落幕,一代“宰相”柏俊成为科举考试有史以来被处死的最高当权者,严惩了一大批参与科考舞弊的朝中高官和士子,令人不寒而栗、如履薄冰,之后数十年的科场舞弊大为减少。

    的确,简单的几个个案尚不足以说明满清王朝就是以法治国,但历史是凝固了的现实,现实是发展着的历史,“学史使人明智”,或许我们能从满清“依法治国”得到启迪,真正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发展规律治理国家。(共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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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金丹

    沙发
    发表于 2014-11-1 15:01:16 | 只看该作者
    借用美分的话吧,清政府是谁选的?他的合法性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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