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爱吱声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7049|回复: 1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关于《志愿军九兵团入朝情报泄密案》的一些补充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8-10 19:29: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过段时间请斑竹合并吧。现在放到一起不容易被看到。) }9 N1 g" J0 c9 S. I- w/ R  E
$ p: V% C; y  ~. c; o+ o+ j0 Y8 O4 o
一周多时间,从冻得浑身发抖的雪山,到长袖长裤的昆明,再到亚热带的西双版纳,然后回到帝都。感觉就是:到底那里才是TMD热带亚热带?最闷最热的就是北京了。一路上大部分地方没得上网,好容易有个上网的地方仅存的力气都用来洗衣服了,回来之后才发现这个话题开始几天热度远远超出了我的估计。因为我根本就没把它当回事。
/ l' h; A+ M4 C! \& c. y, v( h9 e* _3 j' D  o( V
要说这个话题配合杨奎松的新书,我可没这么想过,这个话题是《天下无谍》的一部分。具体一点就是《天下无谍》已经是三易其稿,原来的《天下无谍》是个十个帖子的合集,每个帖子里面是大约20个左右的历史事件,分别用一句话表示。谍战风云一句话只能写个提示,中间的风风雨雨大家是看不到的,所以这第三稿是把每一句话的旧事尽量好的再现出来,工作量很大。这个话题是其中的《天下无谍之谍海金盾》里面的一部分,写在那里的内容要多一些。这并不是要做宣传,以我现在的速度,这本书的能写完估计最早是明年下半年,到时候黄花菜都凉了。
* l6 D  Z/ F! U& n# @2 @2 \' G3 c' Y, P
谈这个帖子要有一定的情报方面的基础,比如有人提出秦应麟(林)被抓是在九兵团入朝之前:
: J7 @# F  ]; R( Z" H0 d* c: B. L1 t# K) _0 g$ y1 K8 r
1大兵团的行动不是鼠标点一下的问题,以当年的运输能力,调动一个大兵团到几千公里以外的境外某地去作战,提前一两个月做准备,牵扯到铁路、公路、财经、被服、给养、物资很多方面,保密工作的难度很大。在中央下令之前,如果不做一定的准备工作是不可能的。9 K2 P. ]  t- N  C) u

& h3 Z9 `  ^; A( J8 ?2.猜出当时适合调动入朝的部队是九兵团,有难度,但是并不大。把西北、西南、中南这些地方还有剿匪重任的部队去掉(开国剿匪用的部队比三大战役还多),护卫京畿重地的部队不能动,能动的部队也就那么多。
! E0 @$ T7 B' u. }$ Y: c
! c# B7 _6 X1 {6 A7 v3.关于“宋时轮携带80吨坦克”的问题,要考虑情报人员的知识问题。很多特务连坦克都没见过,他们的情报来源也可能根本就没见过坦克,更对80吨的坦克有多大多重没概念了。反正坦克很厉害,越大的坦克越厉害是个深入人心的概念了。而共匪能够如此做大,必然是从苏联人那里得到了什么东西。当时的特务是这么想的,今天的果粉依然是这么想的。
5 A1 {2 ?; }& q& ^1 r
4 \! ~: m2 w( q* T( V4.别以为间谍都能拿到详尽的情报。大部分情况下间谍拿到的只是片言只语,像共谍对付国军那样能从几个不同的渠道拿到互相印证的详尽的情报,是可遇而不可求的情况。总结分析归纳手里的信息,写成有价值的情报也是很难的事情。玄奘法师的《大唐西域记》中对西域小国的介绍可以作为写情报的典范。
2 q( b6 U' E9 s; P3 i
  D% D: B$ R# v" f' p5.情报人员的军事能力。能在手里只有三个师的情况下,把师作战科长、宣传科长等人派出去当间谍,除了疯子,就是抗战期间的共军了。这种共谍的军事能力绝不是常年当特务的秦应林等人所能比拟得了的。大家也许是看共谍的故事和现在的神剧看多了,实际上当年的军统和中统特务对于行军作战外行得很。4 C6 n, ?) i# M9 ^

3 X) D% Q! F7 T, R1 _7 z6.情报对于作战很重要,但绝不是主要因素。对于美军来说,“宋时轮携带80吨坦克入朝”这种情报,只要美军飞机发现了下面有大部队就好了,至于是九兵团还是十九兵团,带的是80吨的坦克,还是880吨的高达并不重要,轰炸就是了。$ w# C# g! h: b5 p
9 |, V/ |; H; x' Z. Y4 B
7.有朋友提到前门蹲点的问题。秦应林有特务在前门蹲点,也有收买有关人员的行为。后一点在现有公开材料中只是提到,但并未公开具体收买何人,使用什么手段,获得什么信息。
7 p, d% W2 Q. {4 X8 r% S
9 B- T. L2 B+ E8 m' p: G……………………………………………………………………………………1 i1 k0 B% N9 _  l
有人多次提出要更多的依据,甚至有人提出了要审讯笔录、案卷之类的问题。我只能说这种人要么是不懂事,要么是别有用心。这些东西都是秘密,普通的刑事案子也是,比如**强奸案的笔录啥的。只要还没有明确的解密公开,去获取,就是违法乃至犯罪了。
/ p/ `* l; N6 p( e
5 p/ i) `, ^+ m6 H……………………………………………………………………………………' V% e, Y9 F* g) H
. w/ S7 m- k+ k1 \! Z
关于间谍案子中提供了错误情报的问题。比如某个特务被安排去刺探某人的起居,但是他没敢去做,而是躲在家里编些瞎话发上去,这也是间谍罪。间谍罪的重点是行为。6 `& q4 U0 t% m- |1 M

+ X0 O. H, z: |. p: n……………………………………………………………………………………( |- V- ?% e* }" [
关于民主人士张某某(那个字太难打)提供情报给秦应林的问题,这一点并未指出。而提供电台给秦应林一样是犯罪,这一行为的定性并不因为秦应林提供的是真情报或者胡编乱造的情报而改变,轻重上有影响。用一个刑事案件作为对照,靳如超爆炸案共炸死108人,靳如超死刑,为他提供50枚雷管的胡晓洪和用950元卖给他550公斤炸药的王玉顺夫妇也是死刑。/ {/ L' O' y2 X- C. m
- L& h( q" e7 ^8 w7 N( n
再比如,已知罪犯策划要杀人情况下,为杀人犯提供凶器,是什么罪名?当然如果有人愿意相信秦应林冒着杀头的危险从台湾潜入大陆,偷入张某某家里,要求借一部张某某私藏的美海军制式电台用来泡妞,而张某某也认可这一点并借给了他,那……3 e* z1 ]5 E6 P& K; Z% K

, I* q  q* J0 D  j0 o还差电台型号,这个估计早就传遍了
- C. C% U: r4 }  O9 a" f. V
' w; [8 q% K* ?, A
) R9 {3 C8 U# {+ O; p+ @, Y/ B* f据说是这个型号的,不知道有没有无线电爱好者验证一下?
0 Q8 m7 a8 [% H- i
% @5 X* z: A3 ~) X# Y3 `, E- i
4 {! r, N" `6 p- D7 d$ p4 Y………………………………………………………………………………
& e8 c& Q1 O; l# N关于有人提到这个案子是公安部侦办而不是北京市公安局侦办的问题。用今天的公安部与公安局的关系来说解放初期的事情,这只能是搅混水。
- A, g- W) Z% d: Y8 ]$ g" z建国初期,公安部的职责范围要大得多,所以才有总理的“天下安危,公安系半”。这句话不仅仅是责任,也是权力。而且北京市内重要的反特案件多是公安部承办,北京市公安局出人出力协助,比如炮击天安门案。
, l7 \+ h9 M( w' Y! C, x1 ?, j. v# w" P* k: v+ j
………………………………………………………………………………
  `- k, g& [) R7 F1 n8 n其实个人对于张鹤慈并不了解太多,因为比较忙,微博要几个月才会登陆一次,对张鹤慈的微博达人的了解来自于此。一时半会能想起来的也就是此人替LXB去领奖而已。

评分

参与人数 4爱元 +30 收起 理由
MacArthur + 10 给力
不爱吱声 + 10 谢谢!有你,爱坛更精彩
兰凯 + 4 谢谢!有你,爱坛更精彩
空气精灵 + 6

查看全部评分

  • TA的每日心情

    2021-2-5 00:48
  • 签到天数: 1421 天

    [LV.10]大乘

    沙发
    发表于 2013-8-10 20:07:44 | 只看该作者
    沙发么?
    9 Q  R9 \) r% `
    + O7 K9 K1 @+ A7 `1 M0 Q8 I0 D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9-7-18 09:55
  • 签到天数: 698 天

    [LV.9]渡劫

    板凳
    发表于 2013-8-10 20:17:35 | 只看该作者
    板凳,写得好!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13-8-10 20:31:12 | 只看该作者
    而提供电台给秦应林一样是犯罪,这一行为的定性并不因为秦应林提供的是真情报或者胡编乱造的情报而改变,轻重上有影响。用一个刑事案件作为对照,靳如超爆炸案共炸死108人,靳如超死刑,为他提供50枚雷管的胡晓洪和用950元卖给他550公斤炸药的王玉顺夫妇也是死刑。

    " S) J6 {* @7 `! q' x这个是世界通例,所谓法治就是这样的。美国有个案例是party过程中一个人要先走,他的室友借给他一辆车。室友没想到的是这人借车是送人去入室打劫,期间打死了苦主的女儿。因为借车是犯罪发生的必要条件(苦主住宅离party场所很远),倒霉的室友被陪审团裁定一级谋杀罪成立,终生监禁不得假释。

    该用户从未签到

    5#
    发表于 2013-8-10 21:59:33 | 只看该作者
    punishment 发表于 2013-8-10 20:31 ! v$ ]% ]+ ]& o; R5 O' s, x# ^
    这个是世界通例,所谓法治就是这样的。美国有个案例是party过程中一个人要先走,他的室友借给他一辆车。室 ...

    $ V, \% D5 \/ d+ ?' P3 c
    3 i1 _- \% X* [2 ?( x4 A犯罪有故意和过失之分。这个借车人也太那个啥?这才是真正的苦主。
    & Q+ n  {# R# D" v7 i& ~+ A+ ~( H0 x
    这与楼主里的张某某行为可不一样。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6 天前
  • 签到天数: 4 天

    [LV.2]筑基

    6#
    发表于 2013-8-10 22:09:37 | 只看该作者
    punishment 发表于 2013-8-10 20:31
    / [7 {' T$ L* U+ g8 h这个是世界通例,所谓法治就是这样的。美国有个案例是party过程中一个人要先走,他的室友借给他一辆车。室 ...
    0 o" n/ u. Z" j& m2 z- k
    不知情也不行吗?

    该用户从未签到

    7#
     楼主| 发表于 2013-8-10 22:37:03 | 只看该作者
    tankb52 发表于 2013-8-10 22:09 ! x5 P' t2 L, H
    不知情也不行吗?
    , L$ S7 C3 T( o- A7 {# W
    法律体系的问题吧。既然陪审团判定有罪,那法官也没办法。

    该用户从未签到

    8#
    发表于 2013-8-10 22:58:53 | 只看该作者
    punishment 发表于 2013-8-10 20:31 + k/ Z( c; l6 k! k1 K
    这个是世界通例,所谓法治就是这样的。美国有个案例是party过程中一个人要先走,他的室友借给他一辆车。室 ...

    ! i" }6 X+ x5 e6 @! P/ D9 s要这么说的话,罪犯的父母也有罪,他们生了这个儿子也是犯罪发生的必要条件。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2-8-10 16:37
  • 签到天数: 1067 天

    [LV.10]大乘

    9#
    发表于 2013-8-10 23:17:21 | 只看该作者
    石头布 发表于 2013-8-10 22:58 " P" c5 G- ^+ x' e0 w
    要这么说的话,罪犯的父母也有罪,他们生了这个儿子也是犯罪发生的必要条件。 ...

    * g! o: Z/ U+ b3 F  V$ ?( S这个嘛叫不可抗力,所以无罪

    该用户从未签到

    10#
    发表于 2013-8-11 01:04:0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punishment 于 2013-8-11 01:15 编辑 ( z% q1 y! a+ Z/ w' ^
    tankb52 发表于 2013-8-10 22:09 - E8 H$ `3 t" l) c
    不知情也不行吗?
    6 n4 p8 F6 k; M$ R: h8 Z9 W+ P

    5 r. D" Y4 Y2 V# W3 [- G; n, J% {1 ^看来俺不慎歪楼了,对不住马甲大哥。- q0 e' F" W% N: d7 k1 D( C0 L; C
    简单总结一下看见的几个回帖,不一一回复了。! p7 F7 e* k& J; A3 A0 g1 m4 |
    2 v( x  `+ E, |
    首先给出出处:wikipedia上的Ryan Holle案。这个网页里面还引用了新乡时报的报道,也可一读。* P& b  u$ L% m% m; N3 J
    然后俺的原帖里面有两处不明确的地方,影响了大家的判断,在这里道歉:
      M% E4 g2 G0 [& d9 u7 o5 r, Y第一,此人并非一无所知,只不过按他的说法当时他喝的人仰马翻以为他那几个朋友在开玩笑而已。他的律师确实试图主张他对犯罪一无所知,只不过后来看来没有说服陪审团。$ z" k$ i" u2 @/ }1 ?0 P
    第二,犯罪行为是入室盗窃不是打劫,不过这不影响整个法律逻辑,因为两者都是恶性犯罪。+ B" p1 }1 ]7 S" Q$ F6 B: E3 e
    ) s4 N- f# f# \9 }
    这个案子检方以一级谋杀罪起诉的逻辑是这样的:
    5 t. M. k1 y4 [( ~首先,本案是在恶性犯罪(felony)过程中发生的杀人案,根据英美普通法的重罪谋杀原则,任何在恶性犯罪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死亡,不论情节均可按谋杀罪起诉。在美国,这一原则在大多数州成立,适用这一原则的罪名一般都是一级谋杀罪。8 r) d* o1 J3 S( l- ~; U% z
    其次,检方成功证明这次犯罪中Ryan Holle借车是一个关键因素,而且Ryan Holle听到这几个人在谈论入室盗窃。这使得Ryan Holle成为此次犯罪的主犯之一。1 N- J; S  v$ u7 W( e8 w) I

    : S* P2 b, l  \$ O重罪谋杀原则主犯可判死刑,因此检方一开始求刑死刑。因为Ryan Holle有事发时烂醉判断力受影响的情节,所以减轻了一档,最后判了无期徒刑。
    5 c( _2 ?8 H6 l) @
    ( N, f! y3 L5 w! H. p& x
    ! m' ]( ?, ~$ Z4 k: j
    犯罪有故意和过失之分。这个借车人也太那个啥?这才是真正的苦主。7 `4 L0 F* t, I' f
    5 ?' Z/ O6 i; I- |* b; `6 O' |  f; C( B
    这与楼主里的张某某行为可不一样。

    $ o5 o( u, j" r# G0 j
    1 B9 |$ h, o9 q, ~' {5 P这个谈的是法律惩罚犯罪的主观还是客观问题。美国法律杀人罪名分四档,一级谋杀、二级谋杀、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其中一级谋杀要件是有预谋,二级谋杀就是一般的谋杀罪(无计划但是有意愿),故意杀人罪是激情杀人(杀人意愿被当场激发,其情可宥,例如杀奸夫淫妇),过失杀人是无杀人意愿。
    4 I0 h+ y$ a8 \$ K" V6 U) X问题是美国的重罪谋杀原则无视主观意愿,只要恶性犯罪跟你有关,死亡发生在犯罪发生过程中,那你就是一级谋杀罪,主从犯只与是否死刑有关。这里举了一个例子是俩贼去打劫,苦主掏枪打死甲贼,乙贼跑了一样可以按一级谋杀甲贼起诉。
    & U( v0 w) S1 @0 I2 V2 U, n; F% X& x/ d: Z2 C
    不知情也不行吗?
    5 R; V0 q2 u) a5 n, D" n

    / h. i  K  y2 W9 ]* G6 i您被俺误导了,恕罪!& @' t* G& {, C# J2 l" ~/ n
    当初此公的律师如果成功说服陪审团不知情那也许就无罪开释了,问题是没成功。
    " k* e, ^( ]4 [5 X( ~# I: H% P& ]不过,Ryan Holle叫屈说那几个人谈论入室盗窃他没当真我觉得还可信,张东荪说那人要电台干什么我不知道,那纯属糊弄小孩呢。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6 天前
  • 签到天数: 4 天

    [LV.2]筑基

    11#
    发表于 2013-8-11 08:21:17 | 只看该作者
    punishment 发表于 2013-8-11 01:04 7 i5 q' |: |+ t
    看来俺不慎歪楼了,对不住马甲大哥。
    ' j, n1 O$ k# B  M% e' w简单总结一下看见的几个回帖,不一一回复了。

    3 t/ B& X+ n: ~0 B7 D6 m我感觉这判定好奇葩。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9-4-30 00:52
  • 签到天数: 1083 天

    [LV.10]大乘

    12#
    发表于 2013-8-11 10:35:45 | 只看该作者
    愈来愈觉得这些张某某都应该去吊路灯,这些狗崽子,就应该把他打倒在地,再踏上一只脚,叫他永远不得翻身

    该用户从未签到

    13#
    发表于 2013-8-11 12:19:29 | 只看该作者
    经BG1SLN鉴定,,,那个图是电台,,,无疑,,,

    该用户从未签到

    14#
    发表于 2013-8-11 18:00:44 | 只看该作者
    顶,走在初中生的大路上

    手机版|小黑屋|Archiver|网站错误报告|爱吱声   

    GMT+8, 2025-9-4 20:18 , Processed in 0.051058 second(s), 22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