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四 发表于 2013-2-24 17:10 8 B( }9 E5 t* V: x l. m# B
主观方面是不能完全忽视和忽略的,不然比如就没有办法区分故意和过失,如此一来,我们只要考量客观上有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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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我们在主观故意的问题上也存在歧义,但我不同意您故意和过失的说法。杀人罪本身即排除了过失的可能。过失杀人是不能判死刑的,无论是否是精神病。所以我的主张,实质就是一个——精神病人的处罚应和普通人一致。以精神病丧失意识不能说明其危害较轻,举个例子:他认为他杀的不是人,是魔鬼,即使这是其当时的真实反映,也应该按故意杀人处罚。因为每次发病都会造成社会危害,如果因为他有病要人道主义对待,恰恰是对那些受害人最没有人道的二次伤害,也给其他人带来精神上的恐怖。
故意和过失是我举的一个例子,用来说明必须要对主观要件进行分析。3 h7 |/ i" o' h
精神病人在犯病期间是视作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就是因为他因为生病控制不了自己精神以及行为,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就好象你举的那个例子,他觉得自己是杀的一个魔鬼,这个显然是不正常的。5 v8 h# i/ t& s& A
最后你说的那个“二次伤害”的情况之前的帖子里面也有说道过,应当判处强制进入精神病院治疗等等,这个也是减少社会危害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