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gwolf 发表于 2013-2-23 11:44 ! N, Z+ g; ~3 T2 j4 H9 e; M
那就是可以说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杀人了? 1 a& F3 P! E7 M, b# h. J - s* T! y) g3 P如果这个患者失去了认知能力,砍死人以为自己在砍豆腐,怎么办 ...
H) T' D t, a: @# C: k' g+ c
这个命题其实隐含的要求正是在说,在失去认知的情况下能否判死刑。我的主张是:失去认知,不应是不负刑责的借口,也就是说仍然可以判死刑。因为本前提已经排除陷害和正当防卫的情况,所以无论有没有认知能力,其社会危害性质和危害程度已经确定,据此我认为应该判死刑。总结来说,我认为:在实质正义已经确定的前提下,讨论程序正义的细节问题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