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同法官意见严重冲突的例子,比如1832年Worcester v. Georgia最高法院判决Georgia州强行将印地安人迁出他们的土地违宪,总统Andrew Jackson对判决的回答是John Marshall has made his decision; now let him enforce it! 换句话说最高法院只是能发表判决,执行判决得靠行政立法机关的配合,美国这时的白人几乎都主张剥夺印地安人的土地,行政立法机关都在选民这一边,因此这个判决如石沉大海没有任何效力。再比如1916年美国国会通过 Keating-Owen Act 禁止童工,最高法院判决这违反了第14宪法修正案due process clause,因此国会决定修宪,通过国会两院三分之二多数,但是没能达到四分之三州,罗斯福新政后,民意同最高法院的冲突更加严重,新政好几个法案被最高法院判决违宪,1937年罗斯福威胁最高法院要增加法官人数,任命同他意见一致的法官,最终最高法院妥协,从那时一直到现在,国会在经济方面立法没有任何限制。因此绝大多数选民同最高法院意见冲突时,立法机关可以修改法律,可以修改宪法,可以任命新的法官,可以改变最高法院的组成,增加或者减少法官人数,甚至可以象Andrew Jackson那样将最高法院的决定置之不理,因此我读过的书都一致认为从长远看,选民的意见总会取得最终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