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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命题其实隐含的要求正是在说,在失去认知的情况下能否判死刑。我的主张是:失去认知,不应是不负刑责的借口,也就是说仍然可以判死刑。因为本前提已经排除陷害和正当防卫的情况,所以无论有没有认知能力,其社会危害性质和危害程度已经确定,据此我认为应该判死刑。总结来说,我认为:在实质正义已经确定的前提下,讨论程序正义的细节问题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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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我们在主观故意的问题上也存在歧义,但我不同意您故意和过失的说法。杀人罪本身即排除了过失的可能。过失杀人是不能判死刑的,无论是否是精神病。所以我的主张,实质就是一个——精神病人的处罚应和普通人一致。以精神病丧失意识不能说明其危害较轻,举个例子:他认为他杀的不是人,是魔鬼,即使这是其当时的真实反映,也应该按故意杀人处罚。因为每次发病都会造成社会危害,如果因为他有病要人道主义对待,恰恰是对那些受害人最没有人道的二次伤害,也给其他人带来精神上的恐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