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eyer,Roberts,Ginsburg,Sotomayor和Kagan五位大法官的意见书将三种解读全部抨击了一遍:“最惠国待遇”解读过于激进,难道雇主连一个客观理由(例如员工是否在高危岗位工作)都不可以用吗?在这种解读下有意歧视和无意歧视还有什么区别?国会真的会如此转弯抹角地对法律作如此大的修改吗?真要这么修改的话,至少也该把分号后面那句话里的“other persons”写成“any other persons”吧?至于UPS的解读,在这种解读下分号后面那句话还有什么意义?当年国会通过PDA就是因为最高法院在Gilbert案中认定怀孕不是疾病,只照顾疾病而不照顾怀孕不属于歧视,而国会不同意这个结论,想要推翻Gilbert案的整个结论和法理。如果按这种解读,是不是Gilbert案里面的行为仍旧合理?“有疾病”仍旧是一个与怀孕无关的客观理由啊。最后,EEOC的解读到底基于什么分析过程?为什么推出的时机这么巧?为什么与十九年前政府的立场完全相反?
但接下来大法官们就进一步自由发挥了:如果原告能证明政策对怀孕员工造成重大负担(significant burden),而被告提出的理由不是强大到足以支持这个负担(sufficiently strong to justify the burden),并且将这一理由与这个重大负担放在一起看可以得出被告是在有意歧视的推论的话,原告就至少可以要求陪审团(或担任事实判断者的法官)裁决被告的理由是不是借口,而不会被法官直接宣布控告不成立。(这句话实在拗口,没有什么好方法可以说得明白一点)。
再进一步,如果政策照顾了很多(a large percentage)没有怀孕的员工,但是同时拒绝照顾很多(a large percentage)怀孕员工,那么原告就至少可以要求陪审团(或担任事实判断者的法官)裁决这一政策是否对怀孕员工造成重大负担(如果成功,就再进一步裁决理由是不是借口),而不会被法官直接宣布控告不成立。
大法官们最后又加了一句:以上具体程序——significant burden,sufficiently strong和a large percentage等等——只适用于怀孕歧视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