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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6 21:5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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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西藏政治制度历史遗产的几点总结
从上述西藏政治历史的简要描述中,我们可以发现几个规律性的问题:
1、权力斗争是西藏政治制度演进的一条主线。权力斗争包括世俗权力斗争、教派权力斗争和教内权力斗争,有的时候这几种权力斗争难以完全分开。这种权力斗争有一种反复上演的桥段,就是引入西藏以外的力量来打破竞争僵局、获取权力优势。这种西藏以外的力量,在中原政府强大时就是中央政府;在中原政府处于衰落或动荡时就是周边其他民族。
2、西藏本地特殊的环境,包括较为落后的整体识字率,恶劣的自然气候条件,交通不便等,使得西藏未能发育出较为稳定的世俗贵族政体。
3、世俗体制构造屡告失败后,宗教才成为治理西藏的基本手段。关于西藏治理的特殊之处,王力雄在《西藏问题的文化反思》一文中有过如下描述:
“只有脱离城市文明提供的一切,直接置身于西藏自然环境中,去体会那里的天地之严酷,生存之艰难,以及人心之寂寞,才能多少有一些理解,恐惧是其中一个举足轻重的因素。西藏高原大部分地区无法存在有规模的人类社会,人只能以极小的群体面对浩大狂暴的自然。当人单独面对无边无际的天地和荒凉时,会产生被压倒和被未知恐吓的感觉。藏人世世代代在这种生存条件和生活状况下忍受孤独寂寞和没有援助的恐慌,经历灵与肉的磨难,深刻的恐惧会毫无阻挡地渗透每个人的灵魂,由恐惧而敬畏,由敬畏升华出神灵鬼怪的图腾。
一方面是恐惧,另一方面必须解决恐惧。恐惧与解决恐惧相辅相成,越恐惧,越急于解决恐惧,而在对恐惧进一步的思考和阐释中,恐惧又会进一步地深化。在无法逃避和解决恐惧的时候,他们就需要一种更大的恐惧——明确和有规则的恐惧,那恐惧超过一切恐惧,但是只要服从和依附那种恐惧,就能获得安全,从而解脱未知的恐惧在心理上造成的重负。也就是说,恐惧是他们生命历程中与生俱来的组成部分,经过升华的恐惧成为他们精神世界的核心。他们必须膜拜恐惧,服从恐惧,以复杂的礼仪祭祀恐惧,才有可能通过对恐惧的顺应,在恐惧的规则和强大保证下,获得安全和心理上的解脱。这样的恐惧在相当程度上已经具有神的性质。西藏宗教崇拜大量狰狞恐怖事物的根源就在这里。……自然的严酷和生活的艰辛,以及人在自然面前的无力感,使藏人把对幸福的向往寄托于来世。来世构成西藏宗教的核心部分,主张人以今世的忍耐和苦行,去修炼来世的正果。而在崇拜恐惧的宗教基础上,对来世的追求往往体现为现世的自虐。西藏宗教从观念到方法都有不少与人性相悖之处,甚至热衷于对人性的扼杀。除了近乎自我摧残的苦行和将生命中大量时光付诸宗教仪式,藏人还必须将自己财富的相当一部分奉献给种种繁复的宗教形式和宗教活动,包括建设寺庙、供养僧侣、举行宗教仪式、朝拜或为宗教义务献工等。”
4、到清代中期,西藏和中央政府之间,形成了这样一种关系:在交通不便、治理成本高昂、经济价值不大的情况下,中央政府通过支持当地宗教的方式行使对西藏的主权,并通过驻藏大臣与达赖、班禅的合作实现直接治理和间接治理的结合;而西藏当地宗教则以承认中央政府权威的方式换取这种支持。这是一个国家内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就高度自治问题达成的一种政治契约。
5、在清代中期,这种政治契约的最终形成,一方面因在清代,由于西藏的连绵动荡,中央政府加大了干预力度;另一方面,也因为清朝以少数满族人治天下,掌控大局殊为不易,因此在思路上能不守成规,因时因地制宜,恰如台湾学者凌纯声所总结,清代:“以八旗制度治满洲,以盟旗制度辖蒙古,以行省制度治汉人,以伯克制度治回疆,以政教制度驭藏番,以土司制度或部落制度辖西南苗夷,及以宗主制度对付藩邦”。
6、但是,清代这种在国家治理上不拘成法的创新,突破了中国治国方略中的一个重要底线:不立国教。有学者指出:“基于中国政治文化的宗法性,宗法血缘成为历代政权合法性的主要依据。秦汉以后,论证君主专制制度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任务,由分散于宗法家庭内的儒生担任。人文化的儒学成为国家政治意识形态,对国家政治运行提供充分的理论指导。故秦汉以后形成或传入的各种体制化宗教,只能在‘政主教从’的前提下发挥其辅助政治的作用。”儒学本身具有宗教的一些功能,但是不能被作为宗教来看待。唐宋期间道教被名义上宣布为国教,但是较多的是出于皇帝本身的长生信仰和政治合法性的需要,没有被上升到治国政略的层面。元代尊八思巴为帝师,但是由于元代短祚,所以这一段立国教的历史不能算是中国历史的常态。
清代在西藏地区最终形成的政教合一体系,出现了中国历史上未曾有过的一种国教形态:区域国教或地区国教。也就是在西藏,喇嘛教特别是格鲁派是受到国家武力、财力与合法性支持的宗教形态。这种区域国教的存在,基于我们前面提到的政治契约。
7、在气候恶劣、交通不便的情况下,由于地理上的天然阻隔,在西藏地区建立和保持这样的区域国教,而在其他地区仍然推行传统的治国之术,是一种相对较为稳定的均衡。但是,一旦有其他因素的介入,打破这种稳定均衡,依靠区域国教治理西藏的方略,就会被挑战和动摇。十九世纪英国介入西藏以来西藏问题的历史表明了这种稳定均衡的脆弱性。
8、区域国教方略的脆弱性还在于,宗教本身是一种具有强大生命力的自创生系统。尽管区域国教的地位来自于中央政府的支持,但是宗教自身的叙事,或早或晚,会把这种地位解释为自身的殊胜。除非中央政府维持高压,或者该区域内出现区域国教自身无法解决的危机,否则区域国教本身就有挣脱原有政治契约束缚的倾向。
9、区域国教挣脱政治契约的另外一个可能性在于:民族国家是近代才引入的概念。传统上的中国不能存在独立于皇帝人格的抽象国家人格。元明清三代,皇帝个人信奉喇嘛教的情况不在少数。这使得区域国教可以对历史事实重新进行解释,将中央政府的授权行为解释为统治者个人的供养行为。
10、政教合一(Caesaropapism)这个词是来源于西方历史的。在西方语境中,较多的是教权为王权提供合法性,而中国的区域国教是王权为教权提供合法性;在西方语境中,是普世教皇对下辖教区的治理,而中国则存在中央王权与地方教权这样的权力代差。西藏地区的政教合一经历了家庭式政教合一和活佛式政教合一前后两个阶段。其权力传承亦有不同于西方历史之处。区域国教是一个有中国历史特色的现象,即便我们不得已借用政教合一这个来源于西方的词汇,也要特别留意到中国历史不能以西方历史简单类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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