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李根 发表于 2014-6-11 01:54:06

云南高院是主张少杀的重灾区,里面的某些人应该吊死

{:195:}{:195:}{:195:}

jellobean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NO

晨枫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冰蚁 发表于 2014-6-11 02:14:27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15:55 编辑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按司法解释

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

但解释里也留了一个口子,“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辩方可能要败在这个上面。不过刑法里有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等分级。这到底怎么算特别恶劣可能也能辩一辩。

holycow 发表于 2014-6-11 06:24:21

大喊“恶魔,你是恶魔”这个事实,不能够确定证明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认识不到对方是人。还有其他情况,比如说对极其憎恨的人,同样可能说出这样的话来。这个举证责任我看他满足不了。

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这和精神不健全不能等同,因为追到后来就是一个问题:当初你为什么主观选择去相信这个邪教?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

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

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

凡卡 发表于 2014-6-11 09:27:59

要是在杀人的时候说,‘你是混蛋,你是畜生,你是网吧艹的’,是不是也可以认为凶手神志不清,把被害人当成了:来历不明的蛋/动物/老鳖的后代呢?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

“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

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

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晨枫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冰蚁 发表于 2014-6-11 11:50:10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22:55 编辑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1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直接故意,说白了就是我要你死,不死还不行。

可能还要看尸检报告,口供,证人证词,然后比对尸检结果,对下狠手的并扬言要打死恶魔的,可能还是判直接故意行为。其余人也许按间接判。然后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是不是情节特别恶劣,法律界线在哪里我不清楚。但目前如果不看民间反应,按以往案例似乎只能算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似乎指杀死多人)。那就是死缓的结果。

不应该判过失。说对方是恶魔不是理由。我查了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解释里有专门对邪教的条目。但该条目针对的是怂恿组织内其它人员自杀这种情况的。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包含如指认自杀者恶魔附体之类的言辞。

晨枫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冰蚁 发表于 2014-6-11 11:56:18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不是我的理解。抄书的。

冰蚁 发表于 2014-6-11 12:04:18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上古神兵 发表于 2014-6-11 12:05:51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1:0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 ...

对于不怕死的效果是不大,问题是要震慑那些误入歧途还不深的家伙们,这些人如果受到杀“恶魔”死不了的鼓励,那就是司法的悲哀了,司法不仅是追求某件事的公平,更重要的是要维护一个秩序,并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晨枫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页: [1] 2 3
查看完整版本: 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