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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热点] 刑案评论三则1:佛山司机案/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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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14 01:28: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2-1-14 01:26 编辑

佛山司机撞死女童案已过去一阵了,高潮时有2B冒充肇事司机上了新闻,搞得我挺激动,发了个帖子控诉其故意杀人罪。当时还在西西河上混。事后看,客观上散播了谣言。如今终于锣鼓声消,看客退场了。

今日和老友聊天,偶然谈到了此案,我觉得学到了知识,虽然一点一滴,何妨与各位共享之。贴近年关,诸事都毕,也有时间打字。另有两个头绪,一是许霆案促成法律修改,二是少女勒索北大教授案为何撤回起诉,凑成三则。其实少女案我还不甚清楚,先放着吧。

so,今日和冬笋兄偶然聊到了佛山案,冬笋问我:老肥,你看这个司机要判几年啊?

这个吗,我google过刑法了,交通肇事罪三种刑格,曰: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司机逃逸,女童死亡,所以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我看太重也不合适,就是7年吧?

祝贺你老肥,你的水平和法官差不多了。

是吗?我只是随便一搜,不过你也真是慧眼识英雄。。。

我的意思是,你的水平和法官一样低。

啊?什么意思?你给我说清楚,否则不要怪我起故意伤害的犯意。

那我的正当防卫可以成立。你把筷子拿开,我跟你说这个道理。你注意到了三种刑格,也使用了罪型法定原则,这都是对的。但是你忽略了一个技术问题:“因逃逸致人死亡”,要求死亡结果和逃逸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否则这个结果加重犯就不能成立。现实中这样的问题很头疼,就是某些法官确实会像你的思路,一看,逃了吗?逃了。死了吗?死了,所以就7年以上了。被告律师一定要把这个道理讲清楚才行。这个是法理。对了,你还记得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什么吗?

没有A,就没有B,则A是B的原因。

对了。现在我们看证据。当然我们都只看了新闻而已。但我记得广东那边的新闻提到医生的诊断:导致小女孩死亡的损伤是第一次头部着地时的撞击。很有可能,即使不逃逸,送医院,也救不回来了。至少,举证责任上说,你检方要证明不逃逸就不会死,现在看没有任何证据,对不对?所以,不成立“逃逸致人死亡”。所以,7年以上不能成立。可成立的是三年以上7年以下。

现在就要看有没有自首或立功。有自首吧?对于自首,法定是“从轻或减轻”。如果在3到7年之内,曰从轻;如果跨越刑格到3年以下,则为减轻,这你当然是知道的了。

从轻还是减轻?就是这个案子最终博弈的地方了。考虑以下事实:一、小孩父母存在监护不力的疏失;二、司机的主观,当然是过失啦,交通肇事罪都是过失,但是和醉驾、竞逐之类相比,恶性不强;三、司机家境如何,能不能赔个三五十万、七八十万。

所以这个案子,我的猜测,是司机赔一笔钱,然后判个2年,缓期个1年。

这么轻?毕竟一条人命啊大哥?

也可能有我个人的主观情绪吧。你我都是开车的,视线以下的小p孩是最可怕的对不对?为了这个原因把一个好人送到号子里去,我总觉得过了。对了,我现在越来越宽容了,看到那么多人怙恶不悛逍遥法外,何必盯住个好人不放?把他家产赔上,这个惩罚也差不多了吧?你说呢?当然法官可能不这么想,但前面说的道理我相信都是对的,最终结果应该八九不离十。

当然,条件是媒体不再关注。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2-12-1 00:01
  • 签到天数: 2488 天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2-1-15 13:29:2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橡树村 于 2012-1-15 07:32 编辑

    这个案子影响不小,去巴基斯坦遛弯都有一个在沙特工作的埃及人问是咋回事。

    总觉得国内很多条文在表达概念的精确性方面很有问题,不严谨,于是空子很多。是编写法律条文的人水平不够?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9-2-23 17:02
  • 签到天数: 529 天

    [LV.9]渡劫

    板凳
    发表于 2012-1-15 14:16:27 | 只看该作者
    坐等《少女勒索北大教授案为何撤回起诉》
  • TA的每日心情

    3 天前
  • 签到天数: 1550 天

    [LV.Master]无

    地板
    发表于 2012-1-16 15:41:06 | 只看该作者
    橡树村 发表于 2012-1-15 13:29
    这个案子影响不小,去巴基斯坦遛弯都有一个在沙特工作的埃及人问是咋回事。

    总觉得国内很多条文在表达概念 ...

    我觉得是故意的。
  • TA的每日心情

    2021-2-5 00:48
  • 签到天数: 1421 天

    [LV.10]大乘

    5#
    发表于 2012-1-17 15:03:31 | 只看该作者
    四处张望 发表于 2012-1-16 15:41
    我觉得是故意的。

    没有绝对的精确。条文这东西,越精确自相矛盾的可能性就越大。而且这个世界上总会发生一些超出一般昌黎的事情。所以条文主要要求的是覆盖,而不是精确。
  • TA的每日心情

    3 天前
  • 签到天数: 1550 天

    [LV.Master]无

    6#
    发表于 2012-1-17 15:34:19 | 只看该作者
    猫元帅 发表于 2012-1-17 15:03
    没有绝对的精确。条文这东西,越精确自相矛盾的可能性就越大。而且这个世界上总会发生一些超出一般昌黎的 ...

    有些可以精确,故意不精确的,明显是留了口子。至于好坏如何,是另外一回事。也许起意者是为了好意,但是也许反之呢?

    该用户从未签到

    7#
    发表于 2012-4-16 03:10:0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梦晓半生 于 2012-4-16 03:29 编辑

    看来中国缺少网上搜索一下刑法再定案这样有水平的法官啊。

    是否因逃窜死亡?

    1。是否因延迟救治死亡?医生没有定论。
    2。是否因为没有留在现场导致了第二次事故?
    3。就算医生肯定当时脑子撞地已经造成死亡,那属于交通事故造成死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不知这段如何解释。自首能减刑多少,一年可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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