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是根植在美国的DNA里的。当年北美殖民地要求独立,和英国的矛盾焦点之一就是和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有关。英法七年战争,英国政府花钱很多,财政比较紧张,战争结束后议会通过法令,在殖民地征收关税。遭到很大抵制,走私泛滥,关税收上来的没几个钱。为了打击走私,英国官员发给海关的执法人员writ of assistance,只要是怀疑,不需要probable cause也就是走私的证据,就可以到任何人的家里搜查走私物品。这一做法在北美殖民地引起极其强烈的反弹,让他们认为英国是在推行集权暴政,侵犯了他们作为英国人不可剥夺的common law权利,在最终他们转变为同英国完全决裂、要求独立上,这个问题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因此当美国独立,联邦政府成立以后,禁止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就被写进了权利法案。在美国搜查必须要有法官签署的warrant,标准是probable cause。随着科技的发展,DNA测试出现后,法官判决DNA取样也属于searches and seizures,受第四宪法修正案约束,因此也得需要法官的warrant,也得有probable cau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