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9-7-13 0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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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石工 于 2015-6-26 08:39 编辑
香港《基本法》已经把“死光”这条路给堵得死死的,即使一个白鬼判官下去,上来的也还是另一个白鬼或者一个黄香蕉,而且绝不会有来自中国大陆的法官。
这里引用的基本法原文香港特别行政区官方网站,http://www.basiclaw.gov.hk/gb/basiclawtext/chapter_4.html#section_4
首先,只对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这两个位置,做出中国国籍要求,其他位置均无此要求。
- “第九十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 除本法第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职,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在实践中,到现在回归17年了,终审法院的名单如下(红字者为华裔,4名而已):
Court of Final Appeal
Chief Justice of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The Hon Chief Justice Geoffrey MA, GBM(首席法官马道立,以司法独立、占中合法+守法向北京叫板)
Permanent Judges of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The Hon Mr Justice RIBEIRO
The Hon Mr Justice TANG, SBS(邓国桢,名言为“在一夫一妻制的基础上,男人可以包二奶”)
The Hon Mr Justice FOK (霍兆刚,搅黄港珠澳大桥的那位)
Non-Permanent Judges of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The Hon Mr Justice John Barry MORTIMER, GBS
The Hon Mr Justice Henry Denis LITTON, GBM
The Hon Mr Justice STOCK, GBS
The Hon Mr Justice HARTMANN, GBS
The Hon Mr Justice BOKHARY, GBM (包致金,巴基斯坦裔,判定赴港孕妇生仔享有居民权的那位,2012年大紫荆勋章得主)
The Hon Mr Justice CHAN, GBM(陈兆恺,唯一表现出左右逢源灵活性的华裔终审法官)
The Hon Sir Anthony MASON, GBM
The Rt Hon the Lord HOFFMANN, GBS
The Rt Hon the Lord MILLETT
The Hon Mr Justice Murray GLEESON
The Rt Hon the Lord NEUBERGER of Abbotsbury
The Rt Hon the Lord WALKER of Gestingthorpe
The Rt Hon the Lord COLLINS of Mapesbury
The Rt Hon the Lord CLARKE of Stone-cum-Ebony
The Rt Hon the Lord PHILLIPS of Worth Matravers
The Hon Mr Justice James SPIGELMAN
The Hon Mr Justice William GUMMOW
(来源:香港特别行政区官方网站 http://www.judiciary.gov.hk/en/organization/judges.htm)
第91、92条又明确规定保留港英原有人事制度,以及可从英澳等地聘请(实践中并不要求原先干过法官!),同时堵死从中国大陆引进法官掺沙子的可能。
- 第九十一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官以外的其他司法人员原有的任免制度继续保持。
- 第九十二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
再看看第88、89条的法官任免条款,基本上用四个字可以总结:“私相授受”。
- 第八十八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 第八十九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于三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
-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任命不少于五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进行审议,并可根据其建议,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免职。
仅就外国人在香港当法官这一点来看,基本法中一无名额限制或过渡时限,二无行政影响任免的办法,三无派自己人搅局的可能,从制度上确保“香港法院公共租界”的生存和发展,在实践中也已经是这个样子了。
基本上说,基本法在司法系统这一块全是坑,一坑就得50年,这才坑了1/3,还有一大半在前头等着呢。
补充一点,《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饶戈平在2015年4月12日表示:“在香港回归50年后,可以考虑修改由外籍公民担任本港法官的做法。”(原文出处:香港成报报道)。这说的就是30多年以后的事,而且还是“也许”,就马上激起香港法律界的反对,跳得最高的就是最近刚辞去立法会议员职位的前任大律师公会主席汤家骅(华裔)。自己占着茅坑不拉屎,请洋狗来拉屎还帮着舔,东家刚提出来30年后可能赶洋狗,就蹦起来咬东家,这就是香港的法治精神(或法治精神病)啊。
再补充一点,一个可能的破解办法就是派一批既忠诚又聪明的法律系学生,到某个采纳普通法的友邦(巴基斯坦、马尔代夫之类),砸钱捐个律师之类的头衔,然后用枪、钱或者其他玩意顶着现在这帮白鬼的脑袋,让他们把这批有普通法经验的同志请到香港当法官。只要不是个个都被拉拢腐蚀变质反水,这可能比把公款扔到英属维京群岛再变成私人投资回到香港和内地还靠谱一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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