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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晨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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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什么时候才是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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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楼主| 发表于 2014-2-9 01:49:26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2-8 11:33
纠结于murder和manslaughter的区分,这对判决到底有什么影响?

前两天,杀害南加大留学生瞿明吴颖的案犯被 ...

murder和manslaughter相当于蓄意谋杀和过失杀人的差别。英美法系中,两个无期的意义在于重申惩罚的严厉性,而不是罪犯可以服刑两个无期。这和判决365年有期是一个意思。就是枪毙(没有没有这刑罚),不也有罪大恶极之徒被指为“枪毙10遍都不够”的吗?这可以说这是“罪罚对应”,也可以说是没有意义的文字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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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4-2-9 02:39:52 | 只看该作者
Dracula 发表于 2014-2-8 14:17
美国法律也是区分murder和manslaughter的,从你的描述上和德国也区别不大。

丈夫虐待妻子,妻子杀丈夫的, ...

美国法律谋杀要件是蓄谋,不是出其不意。这是罪名区别不大,定义区别大了。
不区分murder和manslaughter的刑法不多吧,不记得哪国是不区分这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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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4-2-9 02:49:02 | 只看该作者
lucase 发表于 2014-2-8 06:48
纳粹时代的法典不都被推翻了么?!!!

沿用的还有。
之前见过一个新闻,德国有条旧法律是纳粹时代订的,内容是不是德国大学授予的博士学位全都不算,胆敢在名片上加Doktor的犯法。于是有很多美国博士受到了警方调查。
新闻在此。
http://www.washingtonpost.com/wp ... R20080313043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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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4-2-9 03:14:44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2-9 01:33
纠结于murder和manslaughter的区分,这对判决到底有什么影响?

前两天,杀害南加大留学生瞿明吴颖的案犯被 ...

manslaughter不会有几年,murder就严重了。
所谓法治,逻辑就是罪刑法定,有罪没罪都必须从法律条文中出来。所以尽管大家同情被虐待的妻子,要减罪也必须从法条上想办法。
不认罪的想回家可以,交出保释金来。法官还可以断定放你回家风险太大,不许保释。
刑法当然也要调整,要反映社会现实,否则法条不都成了空中楼阁了么。大家熟悉的有交通肇事撞死人情节特别恶劣的改判危害公众安全罪。还有跟买枪有关的castle doctrine,内容是在自己家中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受到威胁的个人无须避让。这意思是说如果下班回家混混拿着把水果刀在你家厨房里对你比划,大部分州认为你可以一枪把他崩了,因为守法公民面临生命威胁的时候没有放弃自己住所逃跑的责任。这个原则是继承自17世纪英国common law,历史悠久,但是现在有研究发现这个原则对降低犯罪率可能没有影响或有反面影响,所以也有人在动脑筋取消这个原则。前不久Zimmerman案闹出那么大响动,除了黑白紧张,还有奥巴马想借此机会废掉佛罗里达的stand-your-ground原则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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