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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烟波钓徒 于 2013-6-1 03:27 编辑
肥狐 发表于 2013-6-1 01:23
你没搞懂。田案,学校自己有个《考试纪律。。。暂行规定》,作弊就开除之。但学校的规定不是法律。法律, ...
] 我国首例学位教育行政诉讼案的若干分析与思考
这里有个很有意思的一段:
学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 是行政诉
讼的被告。
通常,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职
能、
依法独立享有与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
高等学校
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行政机关, 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
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授予学位等权利, 是国家法律
所授予的。
学校作为一种社会组织, 其管理活动参与
到行政法律关系中, 行使的自然是行政方面的权利;
若参与到民事活动中, 则又属于民事关系的主体。
因
此, 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存在着双重主体资格。
学校作为一个行政机
构是比较特殊的, 因为从一个学校内部来看, 学校对
学生的管理基本上是封闭的, 大多数学校和学生可
能认为学校无论怎样处理、
对待学生都是理所当然
的事情。 “理所当然”
这种
却往往跟法律相抵触, 做出
违反法律法规的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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