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爱吱声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2203|回复: 7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温州提耳女教师按照寻衅滋事罪刑拘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9 09:30: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日志温州提耳女教师按照寻衅滋事罪刑拘
热度 12已有 124 次阅读2012-10-27 00:17 | 寻衅滋事罪, 教师

就在昨天,潭里某位朋友的日志贴出了这个照片,太惊人了。今日新闻,寻衅滋事罪,刑拘,很多虐童的照片。我瞬间的感想,温州这个地方真是无法无天,胡乱定罪。

相信很多人能看出,由于the 18 big is coming,温州当地政府亟需洗刷形象。

之前某地幼儿园教师抽小孩耳光的,喂,最近幼儿园都怎么啦?更加恶劣,我当时就想到了:按照目前刑法无法定罪。抽耳光事件,行政拘留处置,是正常的。我个人很想弄她个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2年,那样多通气,但是道理上讲,欲动用刑法,无罪可定。故意伤害罪,未至刑法要求之重伤;虐待罪,主体不对;伤害幼儿?伤害多人?无此条款。

此所谓“罪刑法定原则”。

民事上诉其侵权是可以的,但是官司成本减去可能的赔偿,不大值得。

喂,还有没有人坚持法制全等于正义?

不久前发生过强奸男童的案件,由于刑法的强奸罪明文为“女性”,也无罪了,相信很多同志看到了新闻。强奸罪保护的“法益”是女性的性选择权,立法者认为,男性的性选择权不值得保护,受歧视了吧?那位说了:既然女性可以以强奸罪保护,推广一下,男性不也就可以了吗?no,类推解释,在大清朝是可以的,现在从方法上被排斥,不管你什么结论,只要类推,一概错误。仅仅强奸,未构成伤害,所以也不能定故意伤害罪。无罪可定,当然就无罪了,所谓罪刑法定之罪的法定。

提耳案,当事人侵犯的法益是什么?我认为,很明显,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生命权,健康权,如能定罪,应该是侵犯身体的犯罪。而“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是什么法益呢?没记错的话是“社会管理秩序”,喝醉了起个哄啊什么的,和什么妨碍司法、组织卖淫、传播淫秽物品在一章里。仅仅靠片言只语字面上的联系定罪,离得有点远了吧?检方说了,不是我们罗织,而是侮辱罪、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罪名都明显、明确地不可用,只能拿个口袋罪来装了,木得办法,哥们要打击犯罪,维护正义。

哥们,如果仅以打击犯罪为目的,不需要有刑法,没有刑法打得才过瘾呢。

喂,你这个肥佬,你是什么思想?如果事情发生在你自己孩子身上,你还会这么轻松吗?你个。。。

ok,大家都是自己人,如果万一不幸自己孩子身上发生了这种事,有几种方案可以参考:

1、找到事主本人,与其发生肢体接触,110来了,展示照片或视频证据,解释起因。这是最堂堂正正的办法。

2、文责不负,先打招呼。搜集女教师的姓名、籍贯、住址、电话号码、照片、施暴证据,于网络公布,让广大群众人人都想抽她,且都有可能抽到她。由于不以营利为目的,不侵犯肖像权;由于都是事实,不侵犯名誉权;如果做得到位,可以几乎不侵犯隐私权,但即使侵犯隐私权也不怕,尽管让她去诉。

3、家长凑钱,聘请专业人士,每年春节到她家里把家什砸烂,但是绝不伤人。警察来了,赔钱。明年春节,再来一次。后年春节,再来一次。。。中秋也可以。

4、和她恳谈,建议她提供幼儿园知情的证据。我不继续说了。

中国刑法条款少而概括,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法条多而具体,日本,法国,德国都如此。在中国除了《刑法》这个文本之外,其他法律中没有刑事处罚的条款,有的是一句话“如果情节严重按照《刑法》处理”。而在其他国家,比如商法中他可以直接规定,某种情况3年以下徒刑,法源丰富,手段灵活。本文事件暴露的问题是个立法的问题。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7-21 08:31
  • 签到天数: 1 天

    [LV.1]炼气

    沙发
    发表于 2012-10-29 11:25:26 | 只看该作者
    1、2、3、4都要作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0-3-8 17:23
  • 签到天数: 94 天

    [LV.6]出窍

    板凳
    发表于 2012-10-29 15:28:37 | 只看该作者
    这个虐待行为明显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

    http://www.gov.cn/flfg/2006-12/29/content_554397.htm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12 14:27
  • 签到天数: 1 天

    [LV.1]炼气

    地板
    发表于 2012-10-29 21:28:49 | 只看该作者
    今天新闻播出来了,确实让人气愤;可拘留的罪名居然是寻衅滋事罪,让人诧异;

    点评

    没有办法的事情,法律上没订这么一条  发表于 2012-10-29 22:24
  • TA的每日心情

    2016-9-18 00:11
  • 签到天数: 285 天

    [LV.8]合体

    5#
    发表于 2012-10-29 21:42:16 | 只看该作者
    colin1992 发表于 2012-10-29 15:28
    这个虐待行为明显违反

    http://www.gov.cn/flfg/2006-12/29/content_554397.htm

    这个是虚的啊,得有具体的有可操作性的条文才能“处分”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0-3-8 17:23
  • 签到天数: 94 天

    [LV.6]出窍

    6#
    发表于 2012-10-29 21:53:38 | 只看该作者
    个人感觉,以上条款针对未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的情况。
    如果有严重的人身伤害,可以参照刑法故意伤害的条款。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4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129 天

    [LV.Master]无

    7#
    发表于 2012-10-30 09:25:38 | 只看该作者
    (找个办法)把那犯事的幼师也提着耳朵离地二尺吊她10分钟,会触犯法律吗?

    该用户从未签到

    8#
     楼主| 发表于 2012-10-30 13:41:58 | 只看该作者
    喜欢 发表于 2012-10-30 09:25
    (找个办法)把那犯事的幼师也提着耳朵离地二尺吊她10分钟,会触犯法律吗? ...

    这个要琢磨琢磨

    手机版|小黑屋|Archiver|网站错误报告|爱吱声   

    GMT+8, 2024-11-15 05:04 , Processed in 0.036775 second(s), 18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