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爱吱声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821|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生活] 中国男子请假回老家结婚丢工作 二审获赔偿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楼主| 发表于 2023-12-22 23:13: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国男子请假回老家结婚丢工作 二审获赔偿

上海第一中级法院通报审结的一起案例,涉案男子请假回老家结婚未获批,被视为旷工,返回被解雇,法院二审裁定男子原本效力的公司需为解雇劳动合同作赔偿。

上海一中法院星期四(12月21日)在微信公众号发文,通报上述案例。

根据通报,一名男子小钟(化名)是一家心理咨询公司的市场部设计师,想利用国庆假期休婚假回老家办婚礼。小钟在8月先口头向领导说明请假事项,却未得到准许。

小钟再次向公司提交书面请假申请,此次公司回复说,公司主要从事儿童多动症研究和咨询服务,属于特殊行业,国庆期间恰值经营旺季,未同意小钟的婚假申请,并建议小钟换个时间请假。

小钟则表示之前已调整过一次婚期,这次不便再做调整,并问如果婚假不予批准,这几天请事假是否可行。公司对此未予回复,并在9月下旬制定发布了连续旷工三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五天立即辞退的《考勤管理办法》。

小钟如期回老家举办婚礼,结果公司认为小钟旷工五天,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10月7日便解除了与小钟的劳动合同。

小钟为此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该请求未得到仲裁支持,小钟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小钟在一审中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2万余元人民币(下同,约1万5000新元)。

一审法院认为,考虑到心理咨询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及工作性质,国庆假期工作安排具有合理性,此外双方均确认小钟仅是公司一名普通岗位工作人员,因此综合公司及小钟岗位情况,公司未同意小钟婚假申请,建议更换休假具有合理性。

小钟自行休假,经公司多次催告仍未按时到岗。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一审法院因此对小钟提出的违法解除赔偿金支付请求未予支持。小钟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小钟在二审中认为公司拒绝他请婚假不合理,自己所在岗位并不是主要岗位,请假并不会影响公司日常工作开展。小钟请求改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2万余元人民币。

心理咨询公司认为公司员工少,每位员工工作处于饱和状态,国庆经营旺季难以调整人员顶替其工作岗位,且小钟请假时间过长。小钟对此并不认可,但考虑到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等因素,变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主张金额为4.6万元。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小钟在请假未被批准情况下数日未上班属实,但就请假事由而言,小钟请假回老家举办婚礼,符合中国传统风俗习惯,请假事由具有正当性。

上海一中院说,就请假过程而言,小钟为举办婚礼曾数度向公司负责人提出请假申请,并对请假原因进行详尽解释,说明自身困难,并表示在公司不同意请年假和婚假的情况下请休事假,已尽到了请假过程中的注意、慎重义务。就请假天数而言,结合小钟的请假原因、婚礼举办地点,其请假天数,难谓不合理。

上海一中院也说,反观心理咨询公司对小钟请假申请及后续未上班行为的处置:从双方陈述的小钟工作职责及请假期间需要小钟完成的工作内容看,实难认定存在小钟不能离岗的紧迫性,心理咨询公司拒绝准假的理由有欠充分。

从心理咨询公司据以解除小钟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看,公司在明知小钟因举办婚礼需要请假且婚礼日期难以变更的情况下,于9月下旬制定,具有一定针对性。

从对小钟未上班行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惩戒适配度看,小钟提出的请假申请本身即具有合理正当性,公司也自述并非不同意小钟请婚假,只是认为小钟请假时间太长,但并未向小钟进行告知,扣除其认为合理的请假时间后,小钟旷工也未满三天,其对小钟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显属惩戒过度。

综合上述情况,心理咨询公司对小钟基于举办婚礼提出的请假申请以及后续未上班行为所作处置,欠缺合法、合理、正当性,构成违法解除。小钟现变更主张的违法解除赔偿金额未高于法定标准,应予准许。上海一中院最终改判心理咨询公司支付小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万元。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china/story20231222-1457684

=====================

小伙好样的,坚持上诉,最终胜诉!

公司拒绝合理请假要求,临时改规则,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

中国是到加强保护劳工权力的时候了。

评分

参与人数 1爱元 +4 收起 理由
pcb + 4 给力

查看全部评分

手机版|小黑屋|Archiver|网站错误报告|爱吱声   

GMT+8, 2024-5-4 20:11 , Processed in 0.031711 second(s), 18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