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条约中有一些优待。世贸组织(WTO)有超过150项条款明确发展中国家享有”特殊和区别待遇“(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可在关税减免、延长磋商期限、非关税壁垒等方面享有更优惠的待遇。1972年的《人类环境宣言》、1987年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以及2015年的《巴黎协定》,都在不同程度上承认发达国家应该照顾发展中国家,并允许后者暂缓执行减排措施,以及更宽松的减排义务,还要求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无碳能源的资金和技术。